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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服务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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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服务年限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同时在《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一条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还有很多国考的岗位或者省考的岗位,以及部分的事业编岗位都明确说明,在所报考的岗位上服务期限不得少于3年或者5年。

具体要求公告上会有,公告上没有就是没有的。

公务员服务年限 一般是5年。指经过考察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岗位所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以5年为例,就是指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这5年包括1年的试用期。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2008年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这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在录用岗位上必须服务满5年,包括实习期。这5年内,不得转变工作岗位,也不得转变身份

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规定

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就是该岗位要求,要在当地该岗位上服务5年,职级可以变化,但工作地点一般不变,同时,这5年期间不能报考其他地方,离职也是要等五年时间期满。

公务员入职后,在单位的最低服务期不能低于五年,而且还包括实习期。在这5年服务期内,公务员不能转变工作岗位或申请离职,一旦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予以严惩,而且在5年内职工不能报考任何公职岗位。

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该条文的规定并不明确,可能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新录用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的所有机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另一种理解是新录用公务员在所考录的原机关服务满最低的年限。因该条文仅规定了“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所以就导致了对该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又因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对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立法的目的解释: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系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部门规章。其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种即“原机关”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一般在法典的第一条中规定,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部门法。与之类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其内容为“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务员调动的问题。换言之,该法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任职定级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到公务员自身的调动等问题。1997年国务院人事部根据上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颁布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第一条内容“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法是根据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确定其职务级别而订立的。那么该暂行规定的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也不应当是限制公务员内部流动的,而是限制公务员辞职并且用来为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作准备的。

2008年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这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在录用岗位上必须服务满5年,包括实习期。这5年内,不得转变工作岗位,也不得转变身份。新录用的有服务期限的公务员,不得调动、借调,也不得参加公选、遴选,或者是调任招聘到事业单位以改变身份,更不得重新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人员招考。领取国家公务员资料《公务员法》还有规定,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一旦在服务年限内辞职,至少在五年内不得参加公职类考试。其中也包括岗位调动、提拔晋升、遴选等。当然了,如果辞职后打算去私企岗位工作,这些规定自然不必放在心上。如果你对现在的岗位不满,想去更高级单位或去环境更好的单位工作,那么 “最低服务年限” 就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国家规定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是多少年

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服务年限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2019年潍坊市公务员考试招聘公告对于服务基层的年限说明报考面向“退役军人”职位的人员,必须为具有山东户籍或者山东生源(应届毕业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其中,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人员,为我省2012年及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2016年及以前招募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2017年及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山东项目人员(含外省选派的山东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具体要求公告上会有,公告上没有就是没有的。

并不是楼上所答。有的虽然没有在职位表中明示,但录用报道后会要求签订服务年限的协议。另外,有关五年服务期的文件规定,主要是《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虽然这其中有歧义,但现行的普遍做法,是在自己原机关干够五年。尤其是乡镇机关。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19年最低服务年限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是五年,但是这并不是硬性规定,具体的需要根据招录机关的要求。如果在报考时职位表里岗位明确标注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则必须满5年方能调动工作岗位

1、国家公务员的服务年限一般是5年;2、这其中可能会有部分人离职,不想再进体制就无所谓这个规定了;3、这个服务年限可以把想进体制的人限定住,好好干完5年再想其他的事情。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可见,新录用公务员5年内不得辞去公职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在职公务员再次报考公务员考试,需根据考生实际情况:未满一年试用期,不能报考;满一年试用期,但未满三至五年服务期(专科三年,本科四至五年)的,原则上不允许报考,若报考前征得原单位同意,可以报考;服务期结束,可以报考。省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规定招考时要求5年服务期(含试用期)的职位且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允许报考;报考者与单位有另行约定服务期的,应征得县级以上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

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

公务员服务年限 一般是5年。指经过考察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岗位所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以5年为例,就是指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这5年包括1年的试用期。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公务员服务年限是指,在本单位至少要服务规定的念书,大多数公务员服务年限都是5年,也有部分岗位是3年。通俗来讲,你想要“跳槽”,那么至少要等到规定的年限之后。

这意思很简单。一旦录用,你必须在供职乡镇最少呆5年,不得辞职、不能调动,否则就违约。

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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