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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破格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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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破格录用条件

一般而言同级别的副职升正职一般应任副职满2年以上,由下一个级别正职提上一个级别副职的应当任下一个级别三年以上,此外提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该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除此之外还需满足基层工作经验,参加工作时间,文化程度等相关要求,否则应按破格提拔程序办理。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此外,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李娟推荐

录用制干部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院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干部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从工人中聘用干部必须在单位定员、定编、定岗位的基础上,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干部职数和院下达的增干指标范围内,根据需要聘用。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间享受同级职干部的待遇和权利。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选用聘用制干部,必须竖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行政后勤管理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需具有聘用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经院人事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聘用制干部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根据干部自然减员情况和工作需要,于每年七月份编报本年度需要聘用制干部指标数。院根据增干指标使用情况,考虑各单位工作需要,经平衡后,于每年第四季度下达本年度聘用干部指标。各单位在指标限额内按条件进行聘任。 (三)聘用制干部应由处、室提名,人事部门考核,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聘用制干部均须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京区和无分院地区的单位报院人事局审批。其他单位报分院人事处审批,分院人事处定期向院人事局备案。 (五)签定聘用合同,颁发中组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书。 (六)聘用制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半年,试用期间享受原待遇,试用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职务。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不超过四年。聘用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对胜任工作、表现好的可以续聘。第九条 聘用干部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个人不能履行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被决定为关、停、并、转或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第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被刑的,合同自行解除。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属第十、十一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试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第十四条 单位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的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被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第十六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应报院人事局备案。第四章 聘期内和解聘后的待遇第十七条 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和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第十八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间工作调动,在本地区院系统内按聘用制干部办理调动手续;调往院外系统,办理解聘手续后按工人身份办理调动手续。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工作岗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待遇。第五章 退休、退职第二十条 被聘用为聘用制干部的工人连续聘用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那个时代其实有个中专文凭就已经绰绰有余了

破格录用国家干部

干部身份的获取方式:1、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本科生(以报到证为标志,包括计划内统招、定向、自费、委培)。2、2001年以前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以<录用干部审批表>为标志)。3、军队转业干部(以军队任职\转干材料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为标志)。4、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担任干部职务的人员(以相关档案材料为标志)。5、解放初自然形成的干部(以任职材料为标志)。6、经公务员考试录用为公务员的原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为标志)。7、被转为公办的原民办教师(以民办转公办审批表为标志)。8、70年代末经地方革命委员会批准招录的教师(以教师录用审批表为标志)。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国家统招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带干部指标,以前国家计划任务内的全日制统招中专生也带干部指标。如何取得干部身份应届毕业生干部身份:在就业报到证开出满一年以后,在有人事权的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人社局下属的人才市场)做转正定级后就取得了干部身份,就有了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然后可以计算工龄了。退伍军人干部身份:退伍军人退役后安置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里面会有退伍军人安置审批表,第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就取得干部身份。社会人员干部身份: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特殊人才引进的,档案里面会有“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这个就是有干部身份的明确标志。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档案里面有转正定级审批表或者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的人员,可以确定有干部身份,当然还有一些辅助材料,比如每年的调资表,年度考核,干部履历表等。温馨提示:2014年以后,人才市场不再对流动人员做转正定级,档案转递的时候,不再开具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干部身份是上个世纪的产物,因为那个时候我们中国人就三种身份,农民属于农业部管,工人属于劳动部管,干部属于人事部门管,所以区分很明确的。现在不管农民,工人还是干部都属于人社部统筹负责的。所以现在工作的毕业生基本上不用再管什么身份问题了。

年龄不是干部破格提拔所破之“格”在我国干部任用的相关规定中,除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兜底”年龄应年满十八周岁,《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应年满四十五周岁,《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特殊年龄限制之外,对于其他一般党政干部的任职年龄并没有限制,不存在任职年龄上的资格一说。也就是说,年龄上的破格提拔问题是不存在的,所谓破格提拔的“格”,实际上主要是指工作履历和任职时间上的“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指明,“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这类资格和条件,才可以作为破格提拔的“格”。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科层属性决定了规则的重要性,破格提拔具有严格的底线和程序限制,绝不能随意任性为之。通常情况下,一旦进入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只要没有重大过错,往往很难被动离开公务员队伍,容易导致公务员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虽然各级基层政府制定和颁布了考核和奖惩制度,力图克服一些公务人员的消极怠工现象,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奖惩机制始终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导致人员任用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论资排辈现象。破格提拔干部可以突破僵化的人才选拔程序弊端,加强人力资源运用的灵活度,有利于选拔出核心人才,适才适用,让有能力的干部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破格提拔也有一定的弊端,如果干部的基层历练经验不够,获得破格提拔后可能会出现难以胜任新岗位的情况。如果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范,破格提拔很有可能为用人唯亲创造制度上的便利,“破格”可能演变成“出格”。干部破格提拔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同时指出,“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这样的规定意在杜绝随意适用破格提拔制度的行为,防止让“破格”沦为“出格”。但是,尽管有严格的禁止性条款,仍难以阻挡不具备提拔条件的人被破格提拔到重要岗位任职。目前,我国对破格提拔中的“合格”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如何识别优秀干部?怎样进行破格提拔?针对干部破格提拔,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加以规范:一是以刚性条件作为破格提拔的资格限制,二是通过严格的遴选环节框定破格提拔的程序。破格提拔的刚性资格条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专业性较强、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干部;具备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学历的专门人才;在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若干年,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或在某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小贴士破格提拔干部还要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要逐个甄别候选人,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晋升或调任渠道选拔到合适人选,那么就不适合走破格提拔程序。一旦需要采用破格提拔的方式选拔干部,就要通过严格规范的选拔程序进行。首先,可以通过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公开、公平遴选出候选人,从多个方面从严把关,选拔出符合任职要求的候选人。其次,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和任职能力评鉴环节选拔,资格认定的目的在于确认申请人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是否符合要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性特征、通用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逻辑思维等。在任职能力评鉴环节,要将职能部门分类,针对不同岗位分别设计任职能力和资格要求条件,设计出个性化的评鉴标准,综合运用团体测验、政策分析测验等方法,考察候选人的政治敏感性、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组织管理能力等。再次,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组织部门可以适当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化力量,创新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更客观全面。

聘用干部和录用干部

聘用制干部是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单位行政主管对合适人员进行有期限的聘任。也可以说是临时干部。家正式干部是经过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备案的,只要不违法乱纪就是只升不降、终身制的。

颁发部门】: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4-7-30【法律文号】:沪人[1994]94号 【执行日期】:1994-7-3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4]94号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二)聘用期限;  (三)岗位待遇;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第十二条 变更聘用合同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聘用制干部工作的。 第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聘用制干部工作的。 第四章 聘用期间的调动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作为聘用制干部进行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聘期内且聘用时间满三年的; (二)接受单位继续安排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受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与接受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解除,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从本市郊县调入市区的,按照本市郊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随调、人才引进、照顾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聘用制干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岁(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干部的退休、退职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根据本人意愿,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制干部,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自行协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市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聘用制干部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指代不同录干,指的是工人、农民、学生等非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考试方法,然后加以选拔,成为干部。聘干,指的是“聘任制干部”,是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二、管理档案不同录干,是录用完成不了的档案,需要放到单位里面的档案管理部门。聘干,聘用制干部的档案,根据它的管理权限,存放在人事部门或者是组织部门。三、二者规定不同录干,录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来源、考试与考核、审批权限、试用期、待遇以及辞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聘干,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从优秀的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举措。但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的一个范围,该文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严格管理与执行。扩展资料:聘干手续既聘用为国家干部身份的手续。需要本人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户口在外地而想在石家庄发展,那就要先把户口转到石家庄,然后在办理相应的手续就好了。聘干的手续费一般是300元,以后就不用在交了。时间也比较短,半月内就会办好。要求的年龄一般是28岁之内(以河北省人事听人才中心为标准)。过了28岁在办理要麻烦一些,可能要多交钱。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毕业证、档案、户口本、两张一寸彩照就可以。聘干的认可范围是河北省内,北京很多地方也认可。录干手续是录用为国家干部身份的手续。也是需要本人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录干的手续要求比较严格,要报到我们省人事厅批准。费用一般是800,一个月左右。需要有大专以上学历,而且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才能办理。它的使用范围是全国都认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机会进入事业单位并且有正规编制的话,那最好办理录用手续。需要带的东西也是一样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干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录用制干部

、指代不同录干,指的是工人、农民、学生等非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考试方法,然后加以选拔,成为干部。聘干,指的是“聘任制干部”,是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二、管理档案不同录干,是录用完成不了的档案,需要放到单位里面的档案管理部门。聘干,聘用制干部的档案,根据它的管理权限,存放在人事部门或者是组织部门。三、二者规定不同录干,录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来源、考试与考核、审批权限、试用期、待遇以及辞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聘干,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从优秀的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举措。但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的一个范围,该文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严格管理与执行。

聘用干部转为录用干部

当然不是,基本上来说,聘用制干部基本上和录用制干部一样,区别不大。刚开始实行聘用干部的制度时,二者是有区别的。聘用者干部有期限,定期签订合同延期。但到后来,聘用干部合同基本上不续签了,默认终身有效。退休待遇也一样。 有些福利,或者一些特别的人事事项,要求第一学历必须是普招的,这也和聘用制身份无关。 聘用制干部一般不转为录用制干部。聘用干部也是正式干部。因此,你不必计较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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