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和平、合作、共同体为主的欧洲新文化理念。和平意识、合作意识、共同体意识已经内化为欧洲的行动,成为欧洲政治文化新的表现形式,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被物化。欧洲一体化从经济联合开始起步,通过一体化所产生的外溢效应,逐步扩展到政治、社会领域。随着国际形势的新变化,欧盟还需要在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逐步充实、完善这些理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文化认同,即以和平、合作、共同体为主的欧洲新文化理念。这些新的文化理念既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产生与发展,又推动、促进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使欧洲社会发展呈现出与以往历史时期所不同的表现形式,加深了成员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使宿敌和世仇找到相互信任的基点,化解矛盾,加强合作。欧洲一体化的道路影响、带动着国际社会力求通过协商合作解决各种全球问题的努力,使协商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影响、带动着世界范围内地区合作的发展,使和平与合作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诉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欧洲从反思战争及其危害的实际出发,逐渐形成了以制度合作的形式制约战争,从而内化为和平理念,使和平成为规范;以合作为手段以防止战争,逐渐使合作成为制度,并使人们得以遵守,从而将合作作为共有理念得以内化。
一、欧洲政治文化的进化与转型
“大多数一体化理论家强调,国际层次上的一体化进程得到了各参与方的同意,共同的规范、价值、利益或目标的形成为一体化进程提供了基础。”欧洲思想意识在漫长历史的长期形成和演进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内在力量,孕育了欧洲一体化进程,成为建设欧洲认同的核心力量。战后在欧洲发育成长的妥协精神、和平主义、合作主义是欧洲政治文化的新表现特征,欧洲的一体化进程则催生了这种表现形式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成熟,具体表现为一种具有欧洲特色的政治文化,成为欧洲新文化理念的基础,和平意识、合作意识、共同体意识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体化理论家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认为,政治共同体是一个过程,它使一部分人在某一领土内得到一种足够强烈的共同体感、制度感和实践感,从而使居民形成一种长期可靠的和平预期。”正是基于共同的政治文化,尽管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充满了斗争,遭遇到多次的坎坷曲折,甚至挫折,但是从未中断,在兼顾各方利益、协调矛盾过程中达成共识。半个世纪以来,不仅法德这样的“世仇”国家实现了和解与合作,而且成员国之间未发生过武装冲突,合作进一步加强,在某些领域已形成了超国家的性质。正如前欧共体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J·Delors)所说:“欧共体不单单是冷战的产物,因而它肯定不会随着冷战的结束而死亡。它甚至是上个世纪已存在的思想的结晶。”
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指的是在其国民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中被内化了的政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文化无疑为我们提供了行为观念和方式的基础,它造就了政治领域的结构和含义,保持了政治的整体性和延续性。”“对于集体来说,政治文化又提供了系统的价值结构和系统的理性思维结构,从而保证了机构和组织行为的延续性。”政治文化不仅能够建构行为体的身份,而且为行为体处理问题提供一种意识模式;不仅制约着国家的政治制度,而且支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因此,以欧盟国家为核心的欧洲政治文化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影响着一体化的发展。
欧洲政治文化的内容非常丰富,如民主平等、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法律至上、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等,这是欧洲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政治态度、信仰和情感的表现,也是欧洲一体化得以推进的前提条件,在欧洲战后局势的催生下,使得欧洲不得不重新审视现实社会政治文化的作用及影响。加之,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摧毁了欧洲的同时,也摧毁了欧洲长期以来靠强权和均势外交维持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平意识、合作意识、共同体意识的产生也是基于人们对欧洲巨大灾难反思的情感体现,防止战争悲剧在欧洲的重演成为了人们的追求。
二、欧洲新文化理念的制度保障
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制度可以减缓无政府状态,通过提供信息促进合作,节省交换成本,有助于解决帅突,更重要的是减少欺骗的可能性。欧洲一体化开始于煤钢领域,煤钢共同体的实现,使得成员国将煤钢领域的部分经济管理权让渡给了共同体机构。此后一体化迅速向外延展,很快向农业、关税和贸易领域扩展,并“溢出”到整个经济领域,诞生了欧洲内部统一的大市场和经济货币联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必然带来政治一体化的要求,以确保经济一体化的成果,国家主权让渡的同时,也提出了制度化的要求,即对欧共体与成员国之间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做出制度性的规范与约束,以保障成员国让渡出的权利不被滥用。欧共体正是在国家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对话而非对抗的基础上发展为尊重各国差异性的欧洲联盟。每一个希望联合的国家,在联合中看到了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欧洲联合的机制得以建立。
“合作是否具有约束性以及约束程度和制度化程度是一体化能否取胜的关键。”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法律在欧洲一体化中的突出地位,每一步都首先表现为相应的法律成果,并通过法律得以巩固。为了获得国家利益,成员国行使国际法主权,彼此订立了各种条约,欧盟拥有多种根据具体情况形成的基础条约,以及依据基础条约形成的独特法律体系,主要指:具有“欧洲宪法”之称的基础条约,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执委会做出的条例、决定、指令,欧洲法院的判例。通过这些条约和法律,使得欧洲一体化按照制度化的趋势发展,这些制度的确立,又内化为欧洲社会共享的文化。
在运行机制上,欧盟具有其独特的民主制衡机构。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的构成遵循国家代表原则,是政策制定的中枢,主要决策和立法机构;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又称执行委员会,是政策执行的主体,拥有立法倡议权、行政执行权;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机构框架中真正具有民主色彩的重要机构,被认为是成员国全体民众的代表,不受其政府和国内议会一致的左右;欧洲法院(European Count ofJustice)是拥有较大权力并积极推动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法律发展的重要机构。欧盟各个机构相互分离而又彼此制衡,在确保欧盟的权威性的同时保障成员国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出现“小国对中小国家让出主权后便两手空空”局面的出现。
总结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我们不难看出,欧洲一体化不同程度上削弱了成员国的自主权,但是也使得成员
国获得了单凭自身难以获得的力量,以抵御本国与区域以外世界的威胁与压力。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欧洲人已把一体化看作是实现国家和解与繁荣幸福、确保欧洲和平的唯一途径。从20世纪50年代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到21世纪初欧盟的巩固和扩大,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欧洲一体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欧洲一体化在曲折中前行,在争论中壮大,在妥协中成熟,尽管以后的道路还很漫长、艰难,但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和平意识、合作意识、共同体意识已经内化为欧洲的行动,成为欧洲政治文化新的表现形式,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被物化。这一切又与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相结合,使得欧洲一体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并将影响着世界范围内各国之间的和解与合作,为确保世界范围的和平奠定了基础。欧盟委员会主席罗曼诺,普罗迪(RomanoProdi)带着自豪感谈到,“在欧洲,法律的统治已经取代了粗野的权力互动……强权政治已丧失其影响力。”他相信“成功的一体化,我们正向世界展示,创造一种获得和平的手段是有可能的”。
三、欧洲新文化理念的内化与发展
建构主义认为,国际合作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国家可以造就一种从根本上就趋于合作的政治文化。当各国的预期合作利益大于单独行动的利益时,合作就会产生,一体化进程由此开始。当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参与各国的利益逐渐融合、趋同,并且逐步产生认同感时,一体化也因获得各国的普遍支持而不断深化与发展。
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和平、合作、共同体理念的确立及其实践使得欧洲的一体化成为现实,欧洲一体化使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转变,彼此的利益变得难分难解,从而有效地抑制了欧洲内部冲突的发生,使欧洲一体化不断地深化。正如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与约瑟夫·奈(Joseph S.Nye,Jr.)指出的。“软权力是一种通过让他人做他人自己想做的事情而获得预期结果的能力。这是一种通过吸引而非强迫获得预期目标的能力。它可以通过说服他人遵从或使他们同意那些能够产生预期行为的准则或制度来发挥作用。”“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使自己的力量被他国视为合法,并建立促使他国以和谐的方式确定其利益的国际制度,它未必需要像其他国家那样耗费昂贵的传统经济资源和军事资源。”
经过半个世纪的实践,欧洲人已将一体化作为实现国家和解、确保欧洲和平的惟一有效途径,和平、合作、共同体意识不仅物化为具体的组织——欧盟,而且成为欧洲人的共识。联合起来的欧洲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在提出政治主张、创建国际制度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影响着世界。在战后,欧洲在安全领域建立了“欧洲安全合作组织”,在人道主义方面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在维护国际法、政治行为合法性方面,促成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并倡导建立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等。但是要实现欧盟的政治一体化,使欧盟目前的经济整合水平与政治整合水平相适应,还需要走一段相当长的道路。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目前亟待完成的任务就是在共同的政治文化下形成一个涉及整个欧洲的政治公共领域,他认为,“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国家公共领域的交往关系,就不可能有民主意义上的欧洲联邦国家。”
四、欧洲新文化理念的局限
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使欧洲确立、巩固了和平、合作、共同体的新文化理念,并推动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但是,这些新的文化理念并未跳出民族主义的藩篱。总体来讲,欧洲的一体化是由民族国家主导着,根深蒂固的民族本能不仅存在,同时影响着一体化的实践,使得欧洲新文化理念带着民族主义的影响,推动着欧洲一体化的走走停停。
欧洲一体化既受到欧洲合作思想和成员国共同利益的推动,又受到不同民族国家利益的制约。欧洲一体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本国的利益和要求,欧洲各国寻求互利合作的过程也是欧洲联盟不断深化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欧洲各国饱尝战争之苦。如何确保国家安全,防止战争悲剧的重演成为欧洲各国的一致希望和追求。欧洲的思想家和政治家试图在战后建立一种较为稳定的欧洲秩序,以重振欧洲和消除战争。这种共同追求使他们努力寻求能够远离冲突与争端的政治机制,使成员国不再兵戎相见。因此各国政府将合作作为摆脱困境、实现和平的惟一出路。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一种现象,“诸国家在考虑实际安全的时候,可能有着一种集体身份。但是当考虑责任分担、经济发展、文化独立或其它事情的时候,却对主权表现出极大的个体主义和自我保护意识”。欧洲历史上的战争无一例外地都是为了扩大自己的主权,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样,战后欧洲各国加入共同体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本国利益的实现和扩大。因此欧洲联盟不仅成为欧洲一体化的成果,也成为各成员国利益争夺的场所。各国对一体化的态度迄今不完全一样,是否加入这一组织,取决于对本国国家利益的认识及权衡利益得失的结果。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因为欧洲大国利益的不同既有合作又有分歧,欧洲一体化的过程是在矛盾、斗争与妥协、让步中前行的,联合走过的道路是曲折和不平坦。正如温特(Alexander Wendo所说:“一种规范如果与行为体外生的需求或需要吻合,那么,这个规范就会得到迅速的内化;如果与行为体的外生需求和需要不一致,其内化过程就会十分缓慢。”因此,欧洲一体化只能采取渐进的、功能外溢的模式,从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导出其他领域的一体化。
“对国家来说,利自主义的吸引力似乎更大。国家作为团体存在,天生就会照顾本国成员的需求而不顾非国家成员的需求。……在提供集体安全方面,国家不断争辩搭便车和分担责任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反应。如果这些问题不得以解决,就会削弱集体身份。”面对一体化过程中的矛盾、分歧,成员国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问题展开积极的对话、谈判,欧洲一体化的所有协议和文件都进行了激烈讨论,是相互妥协和利益交换的成果。“在每一项至少被一个政府反对的情况下,欧共体往往采取一揽子交易方式,使所有协议获得通过,这种方式会为各国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损失,使成员国国内出现获利群体和失利群体。”这种交叉补偿方式有利于成员国之间相互获益,从而促使它们合作,并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发展趋势,一方面一体化的扩大和深化促使成员国持续向欧盟让渡权利,另一方面在成员国间利益负担不均衡和一体化共同利益难以完全满足成员国特殊利益时,成员国凭借国家主权维护本国利益的民族主义不仅未减弱反而更加顽强。
虽然欧洲存在着建立合作以实现和平的强烈愿望,但是由于民族利益的影响,使得一体化中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内在需要与外部力量或当时环境的结合。欧洲统一的观念既反映了成员国对和平的强烈追求,同时也反映了欧洲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只是在战后内外压力下才在经济领域里越过了国家主权,落实为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在一体化的进程中,矛盾的焦点始终是国家主权的维护与让渡。战后欧洲的一体化运动,充满了政府间主义和超国家主义之间的斗争。邦联主义者只满足于使各国的政策趋向一致,不希望出现一个超国家的机构,也不想让渡国家主权,他们的思想是政府间主义。联邦主义者想使欧洲委员会成为一个联邦式的组织或机构,他们的思想是超国家主义的。无论是政府间主义者还是超国家主义者,都带有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都希望欧洲联合在本国的主导之下,或坚持把本国的利益放在首位,主权让渡的前提是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主权要求在民族国家内部实现凝聚力,获得秩序与稳定,而一体化则是区域内不同民族国家通过在广泛领域的密切、持久合作,寻求成员国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是在成员国之间不断的谈判和妥协的基础上实现的。欧盟既不是联邦主义者所期望的超国家之间的政治共同体,也不是邦联主义者所主张的松散的联盟,它是两者的折中。这些也必将影响到一体化的实践,是否合作以及合作的程度往往取决于利益的实现情况。
五、结束语
从20世纪50年代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到21世纪初欧盟的巩固和扩大,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欧洲一体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25国;从西欧范围扩充到整个欧洲;从最初的煤钢联营到超国家机构的建立;从共同货币政策、共同外交政策、共同司法政策的合作到欧盟的宪法的制定和通过。但是,欧洲的一体化由于新文化理念与民族国家维护国家利益之间矛盾的存在,使得一体化的发展不平衡,欧洲一体化是在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的相互补充、相互交叉中进行的。经济领域的一体化发展较快也最为成功,一体化程度最高,成员国主权让渡较多,超国家性质明显。与经济一体化相比,政治一体化则相对比较滞后,共同的防务和安全政策、民政与司法领域事务的合作两个领域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两方面的进展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步,仅限于政府间合作。
一体化虽然淡化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边界,但是民族文化差异的潜在矛盾却无法消除各国的政治与文化的边界。“许多欧洲人不希望自己的国家认同观被埋没在欧洲认同观之中。法国人和德国人还对对方心存某些疑虑,法国支持欧洲一体化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牵制德国。而且,许多西欧人对外来移民表示担忧,并且抵制外来移民。他们害怕北非人和东欧人移居西欧。”“西欧的右翼政党煽动仇外情绪,这提醒我们:西欧的民族主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主权国家依然在保护着世界上少数的富裕群体免受贫穷的多数群体的伤害。”如何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单凭加强政府间互信与合作是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对战后形成的新文化理念提出了新挑战。而欧盟这种遇事协商,协调各方利益。在妥协中前行的一体化,往往无法使先进的文化理念发挥最大的作用。这一切说明了欧洲以和平、合作、共同体为核心的新文化理念是战后欧洲客观形势的产物,随着国际形势的新变化,欧盟还需要在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逐步充实、完善这些理念,特别是应该逐步使其成为全体成员国人民的共同理念,并渗透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些现实也对政治家及学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关于一体化理论的讨论从未终止过,但面对新的问题人们需要寻求新的解决方法,同时发展、完善一体化的政治文化,为世界范围的合作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论和启示。
作者:李 毅 张山虎 来源:理论导刊 2008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