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讨论的大题目是“西方公正观与当代中国”,我觉得不加“西方”两字为妥,因为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反西方的情绪特别高涨,加上“西方”二字,似乎我们是在贩卖西方的“普世价值”,可能会把问题变成单纯的意识形态之争,而难以展开学理上的讨论。今日之中国,似乎又回到了“五四”前后,“中西”、“古今”问题二元对立的尖锐格局,迫使学者在此做出选择。而实际上,如果我们能以平和的、学术的理性去反观那场论战的话,就会发现,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恰恰是那个时代的问题之所在,如果我们今天不是为了简单地“回到五四”或“否定五四”,首先必须克服的就是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就像真心热爱自身传统的人,不可能单纯地回到传统;厌恶传统的人,也决不可能彻底地否定传统一样,“中西”问题亦然。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古今中西都只能在“互参”中进入我们的反思权衡视域中。
“公正观”中西都有,但古今有别。朱贻庭教授曾对我国先秦儒家的公正观做了非常精彩的梳理和陈述①,使我们看到了古今中西之文化“通理”。但我们自然不能满足于“国外有的,我们古已有之”的文化“自恋”,而要进一步反思,“古已有之”的好东西,为什么断裂并最终丢失了?只有在其“断裂”处注入新的活力与生命,古老的文化才能被激活。文化传承的根本和实质不是一厢情愿地“回归”传统,而是在反省批判中超越传统,再造传统。
西方正义观也不是天然地就有什么生命力,而是不断地在反省和批判中实现自身的超越和再造,才能成为凝聚希望的力量。而在其起点上,作为古希腊的哲学遗产,并不比儒学高明多少,反而基本上具有类似性。柏拉图甚至也像孔子一样,起初想施展“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抱负,当他应邀向叙古拉的僭主传授他的公正治国理念和方略时,遭受惨败,差点被变卖为奴隶。于是,创办学园,收徒讲学,在思想中构建“理想国”。在他的《理想国》中,公正(或正义)被解释为德性,但不是像罗尔斯那样,把它解释为一个政治制度的首要德性,而是人的灵魂中的高贵品质。这不是说,柏拉图否认正义是政治制度的德性,而是他看到,任何政治制度本身,如法律,如果没有人性的卓越品质作向导,制度的规范可能是一纸空文,就会缺乏规范的有效性。就像我们现在的某些情况,法律越来越多,规范越来越细致具体,但人心坏掉了,精神腐化堕落了,哪怕是宪法,也有人不当回事。所以,柏拉图对城邦的“礼法”(Nomos)从一开始就持批判态度,认为没有像苏格拉底这样高贵的精神权威引导灵魂,单纯的礼法不仅不能使城邦变好,反而会使城邦腐败。在《理想国》里,他把习俗的健康秩序看作是“猪的城邦”,很值得我们深思。
公正作为德性,在柏拉图那里,是智慧、勇敢、节制三德的结合,是它们的灵魂。没有正义之灵魂,勇敢只是匹夫之勇,智慧会变成为自己算计的小聪明。如果一个人,能把他的灵魂中的理智、情感和非理性的冲动,管理、自制得和谐得当,他就有了高贵的灵魂、正义的灵魂。同样,城邦是公民共同生活的城邦,不是哪个人君(统治者)的城邦,好的城邦就像一个完美的人一样,要有高贵的灵魂,把正义的灵魂作为其守护神。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让最有智慧的人——哲学家担任统治者、管理者,不如此,就像人没有头脑一样;守卫城邦的武士要有勇敢的德性,从事生产的民众要节制,他们“各居其位,各行其是”,城邦才公正与和谐。
公正的这种伦理—政治秩序在古代城邦确实是有魅力、有生命力的,因为它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合乎习俗。人的等级、身份是世袭的,人也安于这种天生的“命运”。但到了“现代”,“生产劳动”的地位大大提高了,维系城邦生存与强大的是财富,是生产力。而财富是由生产者提供的,原来安贫乐道、具有节制美德的“第三等级”强大起来,他们要掌权,要有自己的“头脑”,于是,柏拉图式的正义秩序就必然瓦解了。德性最多只能保留在个人内心的精神、信仰层面,而不能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政治如果要有秩序,那就必须提供立法。法公正不公正,不再看是否合乎德性和习俗,而要基于权利。因此,法的公正首先是分权,确立国家、社会、个人各自的权利范围,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权力受到保护,超越范围的权力必须受法的否定和规约。这种法律(Justice)政治之正义的基础就依赖于“契约”,国王和公民、公民和公民之间都需要契约的约定。
在把权利视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国家之间关系基础的情况下,公正确实就不再能够单纯按照德性品质,而只能靠法治来保障了。尽管法律无法完全表达出正义的道义性,但它作为“制度的首要美德”,作为法律合法性的依据是完全可以成立的。这样就产生出现代以来的公正的法治—政治维度。
这一维度的确立有其伟大的意义,也有其严重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只谈后果:它不仅使伦理和政治这一在古希腊合一、作为实践哲学两大核心部分分离开来,而且使得“伦理”不再是人的德性品质,不再基于习俗的养成,而是基于自由意志的立法,所以“伦理”单纯变成了人的行为规范,变成了一套规则、规范体系,只是如何做才正当的行动理由。这样,“德性伦理”在现代就迅速地“失落”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更关注的是正义或公正所发生的“技术化”后果:在柏拉图那里,它是人的德性品质,是城邦公共生活之至善的灵魂和守护神,因而是整个生活世界(世俗和灵性、伦理和政治)的道义基础与目标,而到了罗尔斯的法治—政治维度那里,它虽然变成了法律规范本身,依然还是为社会、国家乃至个人行动提供道义基础的宽泛的制度美德。
但到了桑德尔那里,却完全成了为具体处境提供正当理由的技术:一个失控的电车司机,往右可能会撞死5个人,往左可能会撞死1个人,怎么做才是正当的?如果一个旁观者发现这种情况,把身边一个身材魁梧的人推上去挡住疾驰而来的电车,可能死这一个人,而挽救了5个人的生命,他的这种行动是公正的吗?等等。在这种技术化的公正理论中,公正被狭隘为单纯的分配公正。桑德尔说:“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利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1 ]桑德尔今年来复旦大学讲课,他的公正观受到了国内许多人的高度认可,认为只有他才把原来“云里雾里”的公正问题说清楚了。
但我必须说,“清楚明白”决不是评价一个理论好坏的标准,任何清楚明白的理论一定是舍弃了那些基础的部分。对于哲学思维而言,基础恰恰是其唯一必须阐明的东西。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不是“如何做是好”,而是被视为西方普世价值的“公正”为什么要成为中国的核心价值?我们需要何种公正才能使国家和政治具有合法性基础,才能建构其社会的伦理—政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对于第一个问题,朱贻庭教授在上文提到的文章中做出了回答。因为“‘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它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古今中外之通理。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由某种形式的“正义”所支撑的,否则“四维不张,国之将亡”。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在西方三种公正进路和儒家公正传统之间做出反思和权衡。桑德尔的进路是我们首先要排除的,因为他之所以可以把公正问题仅仅作为处境中的行动理由来处理,是因为美国不再需要为他们的国体和政体提供合法性辩护,他们的自由民主法治已经是获得普遍共识的基础,而我们“古今之争”的实质恰恰是要找到“何种正义”来为自己所坚信的国体和政体作合法性辩护。如果儒家“原教旨主义”是一种比西方法治的政治正义更好的理论,那它必须回应对儒家专制主义的指责,回应“将道德法律化这一观念是令人厌恶的,因为它具有沦为不宽容和压迫的危险”这一担忧。如果我们放弃“儒家原教旨主义”,而取对儒家传统进行改造、复活之路,那么,我们就必须在正义观的伦理—政治维度和法治—政治维度之间进行创造性的综合。因为单纯的伦理—政治和单纯的法治—政治都出现了难题,无法简单地取舍。伦理—政治以德治国,无法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消除权力的集中和腐败,而法治—政治可以解决形式上(程序)的公平正义,却又使德性衰败,人心腐化,最终使得任何法律失去意义。因此,吉登斯提出“生活政治”之理念,以解决在“后传统时代”、“后现代性”、全球化处境中将法治—政治再道德化的问题,使正义的政治哲学回归生活世界,以恢复法和国家的伦理性,这种伦理性不再仅仅是某种稳固的政治秩序,而是社会人心的公序良俗和个人的幸福生活。这一思考实际上从正义的法治—政治维度又回到了正义的伦理—政治维度,但绝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创造性的再生。这对于我们思考以何种正义为传统儒家的礼治伦理—政治注入活力,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我们讨论的大题目是“西方公正观与当代中国”,我觉得不加“西方”两字为妥,因为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反西方的情绪特别高涨,加上“西方”二字,似乎我们是在贩卖西方的“普世价值”,可能会把问题变成单纯的意识形态之争,而难以展开学理上的讨论。今日之中国,似乎又回到了“五四”前后,“中西”、“古今”问题二元对立的尖锐格局,迫使学者在此做出选择。而实际上,如果我们能以平和的、学术的理性去反观那场论战的话,就会发现,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恰恰是那个时代的问题之所在,如果我们今天不是为了简单地“回到五四”或“否定五四”,首先必须克服的就是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就像真心热爱自身传统的人,不可能单纯地回到传统;厌恶传统的人,也决不可能彻底地否定传统一样,“中西”问题亦然。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古今中西都只能在“互参”中进入我们的反思权衡视域中。
“公正观”中西都有,但古今有别。朱贻庭教授曾对我国先秦儒家的公正观做了非常精彩的梳理和陈述①,使我们看到了古今中西之文化“通理”。但我们自然不能满足于“国外有的,我们古已有之”的文化“自恋”,而要进一步反思,“古已有之”的好东西,为什么断裂并最终丢失了?只有在其“断裂”处注入新的活力与生命,古老的文化才能被激活。文化传承的根本和实质不是一厢情愿地“回归”传统,而是在反省批判中超越传统,再造传统。
西方正义观也不是天然地就有什么生命力,而是不断地在反省和批判中实现自身的超越和再造,才能成为凝聚希望的力量。而在其起点上,作为古希腊的哲学遗产,并不比儒学高明多少,反而基本上具有类似性。柏拉图甚至也像孔子一样,起初想施展“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抱负,当他应邀向叙古拉的僭主传授他的公正治国理念和方略时,遭受惨败,差点被变卖为奴隶。于是,创办学园,收徒讲学,在思想中构建“理想国”。在他的《理想国》中,公正(或正义)被解释为德性,但不是像罗尔斯那样,把它解释为一个政治制度的首要德性,而是人的灵魂中的高贵品质。这不是说,柏拉图否认正义是政治制度的德性,而是他看到,任何政治制度本身,如法律,如果没有人性的卓越品质作向导,制度的规范可能是一纸空文,就会缺乏规范的有效性。就像我们现在的某些情况,法律越来越多,规范越来越细致具体,但人心坏掉了,精神腐化堕落了,哪怕是宪法,也有人不当回事。所以,柏拉图对城邦的“礼法”(Nomos)从一开始就持批判态度,认为没有像苏格拉底这样高贵的精神权威引导灵魂,单纯的礼法不仅不能使城邦变好,反而会使城邦腐败。在《理想国》里,他把习俗的健康秩序看作是“猪的城邦”,很值得我们深思。
公正作为德性,在柏拉图那里,是智慧、勇敢、节制三德的结合,是它们的灵魂。没有正义之灵魂,勇敢只是匹夫之勇,智慧会变成为自己算计的小聪明。如果一个人,能把他的灵魂中的理智、情感和非理性的冲动,管理、自制得和谐得当,他就有了高贵的灵魂、正义的灵魂。同样,城邦是公民共同生活的城邦,不是哪个人君(统治者)的城邦,好的城邦就像一个完美的人一样,要有高贵的灵魂,把正义的灵魂作为其守护神。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让最有智慧的人——哲学家担任统治者、管理者,不如此,就像人没有头脑一样;守卫城邦的武士要有勇敢的德性,从事生产的民众要节制,他们“各居其位,各行其是”,城邦才公正与和谐。
公正的这种伦理—政治秩序在古代城邦确实是有魅力、有生命力的,因为它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合乎习俗。人的等级、身份是世袭的,人也安于这种天生的“命运”。但到了“现代”,“生产劳动”的地位大大提高了,维系城邦生存与强大的是财富,是生产力。而财富是由生产者提供的,原来安贫乐道、具有节制美德的“第三等级”强大起来,他们要掌权,要有自己的“头脑”,于是,柏拉图式的正义秩序就必然瓦解了。德性最多只能保留在个人内心的精神、信仰层面,而不能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政治如果要有秩序,那就必须提供立法。法公正不公正,不再看是否合乎德性和习俗,而要基于权利。因此,法的公正首先是分权,确立国家、社会、个人各自的权利范围,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权力受到保护,超越范围的权力必须受法的否定和规约。这种法律(Justice)政治之正义的基础就依赖于“契约”,国王和公民、公民和公民之间都需要契约的约定。
在把权利视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国家之间关系基础的情况下,公正确实就不再能够单纯按照德性品质,而只能靠法治来保障了。尽管法律无法完全表达出正义的道义性,但它作为“制度的首要美德”,作为法律合法性的依据是完全可以成立的。这样就产生出现代以来的公正的法治—政治维度。
这一维度的确立有其伟大的意义,也有其严重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只谈后果:它不仅使伦理和政治这一在古希腊合一、作为实践哲学两大核心部分分离开来,而且使得“伦理”不再是人的德性品质,不再基于习俗的养成,而是基于自由意志的立法,所以“伦理”单纯变成了人的行为规范,变成了一套规则、规范体系,只是如何做才正当的行动理由。这样,“德性伦理”在现代就迅速地“失落”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更关注的是正义或公正所发生的“技术化”后果:在柏拉图那里,它是人的德性品质,是城邦公共生活之至善的灵魂和守护神,因而是整个生活世界(世俗和灵性、伦理和政治)的道义基础与目标,而到了罗尔斯的法治—政治维度那里,它虽然变成了法律规范本身,依然还是为社会、国家乃至个人行动提供道义基础的宽泛的制度美德。但到了桑德尔那里,却完全成了为具体处境提供正当理由的技术:一个失控的电车司机,往右可能会撞死5个人,往左可能会撞死1个人,怎么做才是正当的?如果一个旁观者发现这种情况,把身边一个身材魁梧的人推上去挡住疾驰而来的电车,可能死这一个人,而挽救了5个人的生命,他的这种行动是公正的吗?等等。在这种技术化的公正理论中,公正被狭隘为单纯的分配公正。桑德尔说:“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利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1 ]桑德尔今年来复旦大学讲课,他的公正观受到了国内许多人的高度认可,认为只有他才把原来“云里雾里”的公正问题说清楚了。
但我必须说,“清楚明白”决不是评价一个理论好坏的标准,任何清楚明白的理论一定是舍弃了那些基础的部分。对于哲学思维而言,基础恰恰是其唯一必须阐明的东西。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不是“如何做是好”,而是被视为西方普世价值的“公正”为什么要成为中国的核心价值?我们需要何种公正才能使国家和政治具有合法性基础,才能建构其社会的伦理—政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对于第一个问题,朱贻庭教授在上文提到的文章中做出了回答。因为“‘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它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古今中外之通理。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由某种形式的“正义”所支撑的,否则“四维不张,国之将亡”。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在西方三种公正进路和儒家公正传统之间做出反思和权衡。桑德尔的进路是我们首先要排除的,因为他之所以可以把公正问题仅仅作为处境中的行动理由来处理,是因为美国不再需要为他们的国体和政体提供合法性辩护,他们的自由民主法治已经是获得普遍共识的基础,而我们“古今之争”的实质恰恰是要找到“何种正义”来为自己所坚信的国体和政体作合法性辩护。如果儒家“原教旨主义”是一种比西方法治的政治正义更好的理论,那它必须回应对儒家专制主义的指责,回应“将道德法律化这一观念是令人厌恶的,因为它具有沦为不宽容和压迫的危险”这一担忧。如果我们放弃“儒家原教旨主义”,而取对儒家传统进行改造、复活之路,那么,我们就必须在正义观的伦理—政治维度和法治—政治维度之间进行创造性的综合。
因为单纯的伦理—政治和单纯的法治—政治都出现了难题,无法简单地取舍。伦理—政治以德治国,无法解决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消除权力的集中和腐败,而法治—政治可以解决形式上(程序)的公平正义,却又使德性衰败,人心腐化,最终使得任何法律失去意义。因此,吉登斯提出“生活政治”之理念,以解决在“后传统时代”、“后现代性”、全球化处境中将法治—政治再道德化的问题,使正义的政治哲学回归生活世界,以恢复法和国家的伦理性,这种伦理性不再仅仅是某种稳固的政治秩序,而是社会人心的公序良俗和个人的幸福生活。这一思考实际上从正义的法治—政治维度又回到了正义的伦理—政治维度,但绝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创造性的再生。这对于我们思考以何种正义为传统儒家的礼治伦理—政治注入活力,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基地双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