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治论文

完善我国农民政治权利

2016-06-07 11: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当前我国农民的政治权利贫困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主要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制约、封建思想禁锢和法律不完善等不合理的制度安排造成的。因而从制度根源入手,通过相应的体制改革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引导农民脱贫的必要途径。

 

  政治权利贫困是指公民在由政府主导的权利体系中影响微弱以及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无力应付的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物质利益得以不断实现,而其政治权利贫困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在这种形势下,结合实际探索导致农民政治权利贫困的制度根源并进行相关的体制改革,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1 当前我国农民政治权利贫困的现状

 

  1.1 制度化政治参与不足

 

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1]。当前我国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数量不足。据统计,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实际名额远远低于其应有名额。如2002年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占总人口的60.9%,按规定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815名,而实际只有252名,还没有达到法定名额的1/3[2]。二是参与程度不深。

 

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中,往往出现注重民主选举而忽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现象。事实上,民主选举只是保障农民获得平等政治权利的第一步,真正关键的是之后的三个环节,它们直接决定着基层民主的质量。

 

  1.2 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不断扩大

 

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包括越级上访、群体事件、直接对抗等形式,是指公民以违法违规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当前我国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正呈不断升温之势,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1]

 

每年高达十余万起的农村群体性事件虽是农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但同时也反映了当前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在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

 

  1.3 国民待遇不平等

 

平等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表现为全体公民的社会平等。在我国,农民作为数量庞大的一个群体却没有在国民收入分配的蛋糕上分得相应的份额。

 

据统计,目前占总人口75%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仅占全国总支出的11%GDP0.5%左右。2006 年,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全部教育投入的23%[3]

 

  2 农民政治权利贫困的制度根源探析

 

  2.1 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

 完善我国农民政治权利

  社会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4]。长久以来,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导致城乡之间资源分配严重的不平衡,而且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对农民歧视和排斥的心理。在我国,农民不只是职业,更是一种身份象征,它如同扭曲的社会制度打下的烙印,将人们长久的隔离在远离权利中心的边缘地带。长此以往,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必然受到打击,而公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最终也将等同虚设,形成政治权利贫困的现状。

 

  2.2 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历史长河中,统治阶级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等级森严的金字塔结构。因而自古以来我国的制度环境就缺乏民主和自由滋生所需的土壤,加之受儒家思想的熏陶,中庸、官本位等观念已深深扎根在广大农民的内心深处,极大压抑着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致使农民在崇拜、畏惧权利的同时轻视自身权利,甚至对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持隐忍态度。

 

据统计,我国农村人口有9亿多,但每年涉及农村消费者的诉讼案件竟不足5万件,这对于一个依法治国的大国而言真是可悲可叹。

 

  2.3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还缺乏关于农民政治权利的实质性规定,导致农民掌握的本就十分有限的政治权利更容易受到限制和剥夺,也难以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部分执法者在处理农民问题时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也削弱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使得法律无法成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强有力武器。

 

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贪污腐败现象已逐渐渗透到国家司法队伍中,不少公职人员为一己之私置国家法律权威于不顾,对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未能依法作出处罚,成为变相侵害农民利益的推手

 

  2.4 权威代言人的缺失

 

一个群体如果不能产生有效维护共同权益的代表,其利益将很难在政治层面得到充分反映。在目前中国社会各阶层中,只有农民还没有自己的综合性组织。

 

现存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注重经济功能,与国外的农民组织有着天壤之别;村民委员会由于与国家行政组织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因而无法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仍然处于极其分散的状态,自我保护能力十分薄弱。

 

  3 结语

 

农民政治权利贫困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事实证明,只要制度的配置真正能使农民感觉到其自身意愿与政治生活不是毫无关系,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需求自然就会得到张扬,甚至在自己权利遭受侵害时能知道该如何为权利而斗争[5]

 

因而要引导农民在政治上脱贫,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同时必须进行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措施来赋予其与市民同等的政治权利,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民。

 

  作者:卢晓瑜 张童阳 来源:吉林农业·C20122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