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行政法论文

试论完善我国公民政治权利

2015-08-26 13: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我国的宪法赋予公民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通过基本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各项权利,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社会性质,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公民政治权利一直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基本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如何行使,如何才能真正落实是需要研究的。从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内涵出发,通过了解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分析其基本的特点,阐释我国政治权利的作用,提出完善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 公民 政治权利 作用 途径

  一、我国公民政治权利概述

  (一)公民政治权利的内涵
  政治权利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受一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同时也反映一国的国家性质。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政治是对一国经济关系的体现,国家作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的组织形式反映一国当前的经济形态,国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宪法确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我国一直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上看,我国十分重视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的十七大更是明确的提出中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根据宪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管理的权利。
  (二)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以及表达意愿的权利与自由。我国的宪法赋予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其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公民只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才能真正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才能以监督者、参与者的身份对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我国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拥有的主体资格是拥有我国的国籍并年满18周岁且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公民拥有选举权是指公民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选举人民代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公民拥有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程序被选举成为人民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自由权利
  自由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作为普通的自然人理应拥有的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只有享有人身自由权利,不被他人限制自由或者是剥夺,才能真正的平等的享有其他的权利。公民的自由权利主要是包括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还拥有基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与通信的自由。关于自由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上网民的数量剧增,越来越多的公民利用网络平台来宣传自己的思想,发表自己的个人主张。但是由于网络言论这一领域缺乏相关的立法完善,导致一些公民利用网络言论来打击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与扰乱网络环境。最高法与最高检通过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进行约束。但是这一规定与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矛盾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3.监督和罢免权
  监督与罢免权是公民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践行人民代表为人民的重要内容,如果公民发现选举的代表不代表人民的利益,甚至侵犯国家或者人民的利益,公民有权对其选举的代表进行罢免。公民的监督与罢免权的对象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我国的人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院、检察院以及国家军事机关的公职人员。公民的监督与罢免权的对象不包括党、政协、村委会与企业人员。监督与罢免权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重要延伸,公民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
  4.平等权
  人人生而平等是民主主义的基本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重要研究起点,平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指立法平等,而是每个公民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平等。我国的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是指公民无论种族、性别、民族、教育等方面的差别都一律平等的享有权利。

  二、政治权利的影响与作用

  (一)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基本权利的实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治权利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体现,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国家的一起机器设置、权利设置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它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要求。政治权利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存在的目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只有保障每个社会的主体能够充分的参与到国家管理中,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以保障公民可以平等的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当选举的代表不符合人民的利益时,还可以行使监督与罢免权进行监督或者罢免。我国的政治权利为政治权力主体即人民中的每个成员实现管理国家提供了可能性。
  (二)保障政治生活的有序性
  民主政治一直是我国政府强调的,崇尚民主是我国政治权利的一大体现,我国的政治民主是全人民的民主,是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的。民主政治的基础是人民平等与自由,只有人民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平等的适用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违反法律规定的时候,公平公正的面对法律的制裁,而不论性别、种族、教育与社会地位的高低平等的享有权利是我国政治权利的特色。我国的政治权利内容中的自由、平等权等内容,能够保障人民充分的享有自由民主权利,平等的享有各项法律赋予的权利。政治权利充分行使,可以使民主政治的目的与价值得以实现,能够建立一种平等、自由的政治制度,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协调有序的进行。


  (三)加快中国社会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只有国家的各项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可行,国家的秩序才能够保持稳定。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度,但是我国的现代法制化进程却走在世界的后列,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进程,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得国家的各项活动都能够纳入法律轨道上。只有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国度才是一个真正公平民主的国度,我国的宪法赋予公民政治权利,只有尊重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享有各项政治权利的内容,才能维护宪法这一基本法在社会中的地位,才能让人民真正信仰我国的法律,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保障人民行使政治权利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程,只有保障人民充分的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才能保障人民选举的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才能使代表制度能够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只有真正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才能在全社会树立信仰法律,崇尚法律的风气,也才能加快我国社会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
  (四)促进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一个有活力与发展前途的国家必定是言论自由的国度,我国的宪法赋予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不仅包括如何才能参与到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还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监督权、罢免权,还拥有诸多的自由权利。这些政治权利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还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依据。我国宪法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使得公民能够选举其认为能够代表其利益的代表,使公民能够对人大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或者罢免,使公民能够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去评论时事,关心国家大事……国家越是给予公民宽松的政治环境,公民的权利行使得越充分,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或者是国家公职人员,使得人大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也能够促进人们行使权利的意识提升,激发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与活跃度。
  三、完善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措施

  (一)从立法上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完善
  我国的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是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完善我国的公民政治权利首先必须要从立法进行完善。我国的宪法从1982年沿用至今,虽然几经完善,但是在一些方面仍需要完善。如对于一些人身权利方面的立法,需要宪法进行一些修订,如对于人权方面的,2004年宪法虽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但是对于生命权、迁徙自由权、知情权、思想自由权以及环境权都没有入宪,特别指出的是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对环境权进行了规定,但是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应该由宪法予以确立,国外发达国家的宪法都有关环境权方面的论述,如韩国宪法、俄罗斯宪法、西班牙宪法等,甚至乌克兰宪法第50条都对公民环境权进行规定。公民只有完全的行使各项权利,才能真正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才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
  (二)从程序上对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行保障
  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基本的内容,而正当的程序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都需要一个完善的程序进行行使,绝对完善的程序正义是难以实现的,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我们真正要的平均分配蛋糕,并不是每一分都是均匀的,而是要动手分蛋糕的人最后领取属于自己的蛋糕。在我国的一些案例中都可以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如在乔占祥诉铁道部的案件中,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但是政府在办理时并未实施听证,虽然在普通的民众中存在一个观念,不管举行听证或者不举行听证,政府的决策是普通百姓难以左右的,但是从效力上看,没有举行听证而做出的决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尽管该案最后是铁道部胜出,但是却是开启了我国国家价格听证会的先河。要在法律中将公民的程序性权利予以完善,如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上,虽然有《选举法》予以规定,但是程序上依然存在不公正,如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的选举比例问题,外出务工人员的选举权问题,都是需要在程序上进行完善。
  (三)完善预防与救济措施
  要保障公民真正的行使政治权利,必须要对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要完善各项措施,防止侵犯公民政治权利行为的发生。对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或者是滥用权力去打压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现象予以严厉的遏制,防止国家公职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为明显的是现在的城管与商贩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要保障商贩的人身安全不受到非法的侵害,因此要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