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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权利”及“剥夺政治权利”

2016-06-07 11: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政治权利长久以来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但它的存在及价值是切实的。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公民的政治权利仅可推定其为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保障,但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持,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然而严格看来,其在与宪法一致性方面是欠妥的。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我国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建议刑法今后在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有关内容方面做出相应改动。

 

  一、公民政治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政治权利,本质上说来,就是民主权利,是公民积极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它属于一种接近国家的自由。凯尔森曾经指出:我们所理解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具有参与政府、国家意志之形成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即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法律秩序的创造。

 

在我国,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s)又被称为参政权,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意见和见解的自由权。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集中反映在政治上的表现,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且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政治权利这一用语在国外宪法中比较鲜见,但在中国的历次宪法中均有规定。它第一次出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共同纲领》第7条规定: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削减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在后来的几部宪法中也都分别出现了政治权利的规定。1

 

954年《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第18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的范围在我国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通常说来,主要有两种界定方式: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将政治权利限定为法条中所列举的四条内容,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一种则是是学术研究上的界定,认为政治权利主要指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的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35条规定的我国公民的言论、结社、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二、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之保护与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之剥夺

 

  ()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之保护

 

  我国宪法中并无对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在宪法文本第二章中可以归纳出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执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此两条来看,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方面。宪法通过对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的规定,强调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保障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之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按照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中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作为其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亦可以独立适用。

 

  三、刑法中规定的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与宪法不一致性

 公民“政治权利”及“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保护剥夺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是明显违宪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一种宣告式的规定,且未设任何限制。与宣告公民有生命权、健康权一样,公民的这些权利是必然受宪法尊重和保护的。而且通过与宪法其他条文的对比,就会发现,宪法在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自由、住宅权、通信自由以及监督权等基本权利时,都以各样形式授权法律可以对这些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

 

而在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的六大自由时,并没有授权法律可以剥夺这些自由和权利,这就意味着公民的这些自由和权利法律是无权剥夺的。刑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应当对作为母法的宪法给予绝对的尊重和维护。因此,现行刑法中规定特定情形发生时可以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等权利是与宪法本意相违背的。

 

  ()刑法中规定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宪法中并无相关依据。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除了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言论自由等权利外,还包括剥夺犯罪分子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然而纵观我国宪法文本,并不能找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或者担任国有公司、企业等的领导职务属于我国公民政治权利范畴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虽说并不必然要求有宪法明文规定的依据,但对于政治权利一词的限定,应遵循宪法的精神。

 

在我国,政治权利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但从现有资料入手,我们无法当然推定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资格等属于公民政治权利范畴,其充其量是担任特定职务的一种资格,从事某事的资格与政治权利的区别则是不言而喻的,资格只是代表从事某事具有了一定的可能性,而政治权利则是被宪法实实在在所赋予的,应当是绝对的。因此,从这个层面上看,刑法中将特定情形下剥夺犯 罪分子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归为剥夺政治权利一条的规定也是不合适的。

 

  四、加强宪法对刑法在政治权利保护领域的限制

 

  ()在政治权利保护领域加强宪法对刑法限制的必要性

 

  1、宪法对刑法进行限制是保护公民政治权利的必然选择

 

  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刑罚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对政治权利的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法不仅可以通过依法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防止了惩罚权的滥用,甚至在惩罚犯罪时也维护其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既包括对犯罪人政治权利的依法保障,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及守法公民政治权利的依法保护。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刑法也会侵害到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在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进行剥夺的情形下,需要严格遵循宪法之精义,宪法也需要对刑法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刑法对公民政治权利过于严苛的限制。

 

  作者:张星阁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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