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自利、因时制宜、追求实力是韩非子学说的基本理论,他综合与总结了前期法家所得成就,将“法”、“术”、“势”治思想进行了吸收整合,主张实事求是,根据世事变化采取措施,追求实际效果。这一思想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启示和借鉴意义。
韩非子所处的时代,贵族分崩离析的局面已逐渐结束,而时代潮流正往帝国大一统的方向驱动。韩非子帝王政治思想的提出,直接促进了贵族封建制度的瓦解与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把中国历史推向一个崭新的局面。本文从韩非子立说的理论基础着手,对“抱法”、“行术”和“强势”的政治理论进行简要分析,试求从中找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可借鉴的启示。
1 韩非子其人
法家思想学派起源于春秋,形成于战国,盛世于秦朝,衰落于秦灭。法家思想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代表,主张“以法治国”并顺应时势。代表人物有春秋萌芽时期的以子产、管仲为代表的法家先驱;战国中期的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法家理论的弘扬者和践行者;战国后期的法家学术理论体系的完成者韩非子。
韩非,世称韩非子。他梦想为封建统治者设置一套行之有效的治国法律,并借此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在总结前期法家人物的理论成就后,他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治思想进行了吸收与整合,提出了“以法为本”、兼顾“术”、“势”,通过“抱法”、“行术”,从而达到“强势”——天下大治。他的这一思想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朝一统天下提供了理论支持,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子的思想博大精深,涉及诸多领域,他对于人生、宇宙万物的普遍法则的论述颇为突出。但政治思想是韩非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
2 法治作为政治的中心
韩非子的政治思想站在君主统治的立场,主张法令、权术和权势兼顾。结合当时所处的割据格局,韩非子以君主集权为目标,提倡尊君、通过有效手段集权实施法治,实现国富兵强。
2.1 韩非子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韩非子法、术、势兼施的主张背后,有它的立说的理论基础,即人性自利、因应制宜、讲求实力。
首先,韩非子认为人性自利,至亲骨肉间也无法避免这种心理和行为,这些行为几乎不受道德的自我约束,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因而以德治国不能完全实现国家的有效稳定,应直面人性趋利避害的劣性,严格设置赏罚,臣民才会不遗余力为国效力。“最后境界是臣子功利得遂,君主功德兼备。”[1]“故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与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
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2]p-173,在这两段话中,韩非子冷静地分析了人们的举动都是源于自利的心理。 第二,认为历史始终会不断向前发展的,执政者应重视社会现实的实际问题,权衡时势,制定相应的措施。“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2] p-426在他看来,圣人们也都是根据当时所处的环境和具体情况采取与之吻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的,历史环境不同,措施也会随之变化,墨守成规无异于守株待兔。第三,追求实力。
安定统一、富国强民,是古今中外治国的共同目标。他主张增强国家实力,巩固朝政,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发展和国家的军事力量和实力,使国家对内能自给自足,对外能抵抗或实施侵略。“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 [2] p-445巩固朝中是建立强大外交的前提,通过传统的仁义礼信来治理朝政欠缺切实功效,应“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斩首为勇”,达到“无事则国强,有事则兵强”,得以储备“王资”[2] p-438。
2.2 “法”、“术”、“势”有机统一
韩非子在他的政治理念中,使“法”、“势”、“术”三种法家理论得到完美结合,并将“赏罚”作为治理国家手段之一。
2.2.1 法治是根本原则
法令以公平为原则,是处理人际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客观标准。人难免自私自利,法却是公平可循的典则。
在韩非子看来,立法有两个主要依据:一是,顺应时代发展。即要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并实施促进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二是,法律要符合民意。法律作为君主赏罚、衡量是非功过的依据,其制度的制定也要参考人性自利的弱点,合理度量,才能不脱离社会实际,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
“以法为本”的基本要求有:首先,法令制定后要以书面形式公布,同时通过易懂的语言告知百姓,使所有国民了然于心。其次,保持法令的统一。君主独有立法权,但在制定法令时必须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2] p-202。再次,保持法令的最高效力,民众必须无条件遵守,“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2] p-69。最后,赏罚分明。认为赏与罚能够推动法令的有效实施,应“信赏必罚”,“厚赏重罚”,但赏罚标准也需符合普遍的道德评价。
2.2.2 法治与权势结合
韩非子在《难势》中表达了权势重要性,并强烈反对儒家学派的“贤治”主张,强调君主要“抱法处势则治”。“势”是专指君王的地位和权力,即权势。韩非子认为“势”是控制臣民管理国家的手段,并只有君主才能拥有,“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 [2] p-76。同时他还认为,君主如果没有“势”,政令就得不到有效贯彻,赏罚也得不到合理执行,最后自然就实现不了法治,因而二者不可偏废。
2.2.3 法治和权术结合
在《定法》中,韩非子阐释了他对申不害的“术”与商鞅的“法”的理解,并阐述了他对二者的运用方式的思考。“术”是指君主用于维护统治权威、控制权力、防止叛变、贯彻法令的手段。他强调“法”、“术”不可偏废,以法为本,法、术“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2] p-374,要相互配合运用。对于“术”的运用,他认为用术首先要循法守法,其次讲求恬淡无为,君主可以不必亲力亲为,只要掌握主要的权力,让大臣各尽其才,就可以汇集才智,实现治国目标。“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 [2] p-420 ,“明主治吏不治民” [2] p-322。
3 中国的民主法治需借鉴“以法治国”
秦朝君主通过实施韩非子的政治主张,结束了诸侯割据的局面,实现了大一统,而在后续的发展中,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形成了“德礼刑政并举互补模式,成为中国数千年封建统治最基本的政治模式。”[3]对于今天我国的民主法治社会而言,韩非子“以法治国”的理念、管理官员的经验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实行法治,是一种普遍的、文明的和进步的治国方式,有利于公民增加对执政者和政府的信任。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信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当今社会上依然出现了一些同理不同权、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法律权威的丧失,中国人固有的官本位、权本位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干扰了法治进程,而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律权威的贯彻,执法立场的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应借鉴韩非子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绝对权威,在贯彻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偏袒权贵,不轻贱百姓,增强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在韩非子的治国方略中,法律和官吏是治理的两种主要武器。“明主治吏不治民”,也就是说官吏是社会的精英,他们代表着统治阶级,掌握着部分权力,因而管理好他们就能使巩固政权,实现统治理想。这对我国的腐败现象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黄婷 张晓彤 来源:科技视界 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