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春秋初年的管仲佐齐桓公尊王攘夷之功为历代美谈。但对其治国思想中的法治部分作出系统评价的却是几百年后战国末期的韩非。集法家大成的韩非肯定了管仲在齐国实行的变法改革,并认为变法改革是齐国成功的关键。他对管仲思想中的“刑罚”、“因能而受禄,录功而与官”的法术思想表示赞同,并对其思想中不成熟的方面作出批评。
关键词:韩非;管仲;法;术;势
佐齐桓公尊王攘夷、为五霸之首的宰辅管仲,是春秋舞台上的风云人物,其“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之功为历代美谈。后人对管仲的品评也多看重其功业,如孔子曾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1]荀子也说,齐桓公“为五伯长,是亦无他故焉,知一政于管仲也。
”[2]三国时的诸葛孔明“每自比于管仲、乐毅”,[3]直以管仲的功业为自己事业之标的。事实上,管仲的功业奠基于他在齐国的内政改革,其富国强兵的治国思想是这一功业的保障。了解管仲关键要了解管仲思想。
管仲虽生于春秋初年,在当时及以后的几百年间却没有人对其治国思想作过系统的评说。作于战国中后期的《管子》,是一部托名管仲的集体著作,多为对管仲思想的发展演绎,并没有对管仲思想作出评判。第一个对管仲思想作系统的研究并作出评说的是战国末期的韩非。
孟子、庄周学派、荀子等对战国百家异说、相互辩难的现实都有反映,且在其著作中发表了对其它各派学说的评判。Www.133229.COm韩非与他们比较起来,似乎有些不同。相对来说,韩非更多关注与自己思想相近的法家人物,对他们的法治思想加以评说,以期在这种评说中汲取对自己有益的东西来丰富发展自己的法治理论。而作为政治家的管仲,他的思想体系往往表现为具体的施政措施,其中的法治部分也多渗透在一些承载着法治思想的言行实践中。下面我们略述韩非对管仲法治思想的评说,借以窥见韩非评说的特色。
作为春秋初年的齐国宰辅,管仲得风气之先,第一个在齐国实施变法,进行了四民分业、“寄内政而寓军令”等一系列政治改革,使齐国一跃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刘劭《人物志》说:“建法立制,富国强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4]根据这一说法,管仲是算得上一位法家的。但“富国强人”有多种方式,或以“仁义惠爱”,或以“威严”“赏罚”。韩非认为“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5]。显然在富国强人的方式上,他是认可后者的。因而谈到管仲时,也往往是从后者着眼。强调用“威严”“赏罚”治国,根据《韩非子》的记载,管仲并不是第一个。《奸劫弑臣》说:“治国之有法术赏罚,犹若陆行之有犀车良马也,水行之有轻舟便辑也,乘之者遂得其成。伊尹得之汤以王,管仲得之齐以霸,商君得之秦以强。”[5]我们虽不能说在韩非的眼里伊尹是法家的鼻祖,但就韩非看来,至少伊尹是先于管仲的。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韩非对管仲思想的理解是有明显偏误的。管仲治国以法却没有放弃“仁义惠爱”。《国语•齐语》中鲍叔就曾说过,“臣之所不若夷吾(注:夷吾即管仲)者五:宽惠柔民,弗若也;……制礼义可法于四方,弗若也;……”[6]《左传•僖公七年》桓公与诸侯谋郑盟于宁母,管仲说:“臣闻之: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7]管仲礼、法并重,韩非却只取其法,由此可见韩非思想之极端。
韩非认为,掌握了“法术赏罚”这种治国之术,大可以王天下,中可以霸天下,小可以强一国。“汤得伊尹,以百里之地,立为天子;桓公得管仲,立为五霸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孝公得商君,地以广,兵以强。”[5]正是对“法术赏罚”的看重,所以对执行这一治国之术“富国强人”的管仲,韩非基本上持认可态度。《韩非子•定法》说:“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5]用赏罚的手段维护政府施政措施的执行,守法则赏,违法则罚,臣下的一切行为都应依法办事,这就是“臣之所师”。然而,赏固然能调动民众守法的积极性,罚更能制止有害于国家的行为。为了说明“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的思想,韩非引用了“管仲知之,故断死人”的故事。它在《内储说上•七术》中是以经解的形式出现的。经曰:“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管仲知之,故断死人。……必罚二”。[5]解曰:“齐国好厚葬,布帛尽于衣衾,材木尽于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无以为币,材木尽则无以为守备,而人厚葬之不休,禁之奈何?’'管仲对曰:‘凡人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也。’于是乃下令曰:‘棺椁过度者戮其尸,罪夫当丧者。’夫戮死无名,罪当丧者无利,人何故为之也?”[5]为了节省布帛林木的开支,管仲下令,寿衣、棺材超过规定的不但要斩尸,掌管丧事的人也要受到处罚。禁令刑罚一下,布帛、林木浪费的现象便应声而止。韩非认为,管仲的做法就是法中“刑罚”思想的体现。《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记载了管仲的一段对话,“桓公谓管仲曰:‘官少而索者众,寡人忧之。‘管仲曰’:君无听左右之请,因能而受禄,录功而与官,则莫敢索官。君何患焉?’”[5]韩非对管仲“因能而受禄,录功而与官”的做法极为赞赏。《定法》说:“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5]《八说》曰:“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5]《八奸》说:“官贤者量其能,赋禄者称其功。”[5]它们都要求君上根据一个人能力的高低、功劳的大小授予相应的官职,给予适当的奖赏。这样无能奸邪之人就不会窃居高位,在位官员就会克己尽责。韩非的这种思想恰与管仲的若合符契。
《韩非子•心度》说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乐佚”[5]。喜欢安逸,事业就会荒废;事业荒废,政事就治理不好,国家就会混乱。虽然“治民无常,唯治为法”[5],一旦进行变革,民众就像婴儿一样“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5]韩非举例说:“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心禽虏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5]改革需要勇气和魄力,“凡人难变古者,惮易民之安也”[5]。因此,韩非首先肯定了管仲改革的胆识。他在《南面》中说:“不知治者,必曰:‘无变古,毋易常。’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常、古之可与不可。伊尹毋变殷,太公毋变周,则汤、武不王矣。管仲毋易齐,郭偃毋易晋,则桓、文不霸矣。”[5]联系齐国改革前的国内形势,“自太公卒,十三传而至襄公”,“凡三百余年间,齐之内乱无已时,更无暇竞于外。逮襄公时,而蜩唐沸羹逾甚,齐之不绝,盖如缕耳。”[8]管仲正是抓住齐国这一大乱的时机,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变革。对旧制度、旧习俗的变革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受到种种阻碍。韩非为我们记载了管仲当时改革的情景:“管仲始治也,桓公有武车,戒民之备也。”[5]因民众反对改革,桓公外出时要配备全副武装的战车,从这些抵防民众闹事的武备中可以看出当时改革的难度。不仅管仲,秦国商鞅、晋国郭偃也是如此。“商君之内外而铁殳重盾而豫戒也”,“郭偃之始治也,文公有官卒”[5]。证以《左传•襄公三十年》子产在郑国的改革,“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禇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我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7]两相对照可知,韩非对管仲改革之艰的记载是真实可信的。
韩非生当战国末期,这就使他有条件对之前的法家思想加以综合,从而形成集法、术、势于一体的法治理论。韩非之前的商鞅、申不害、慎到都强调以法治国,但他们各有偏重。商鞅重刑罚,申不害重权术,慎到重威势。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他在《定法》中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5]《八经》说:“势者,胜众之资也。”[5]《奸劫弑臣》说:“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5]所以,“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5]“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5]法、术、势三位一体,这是韩非对管仲思想评述的基础。
《韩非子•难一》载:
管仲有病,桓公往问之,曰:“仲父病,不幸卒于大命,将奚以告寡人?”管仲曰:“微君言,臣故将谒之。愿君去竖刁,除易牙,远卫公子开方。易牙为君主味,君惟人肉未尝,易牙蒸其子首而进之。夫人情莫不爱其子,今弗爱其子,安能爱君?君妒而好内,竖刁自宫以治内,人情莫不爱其身,身且不爱,安能爱君?开方事君十五年,齐、卫之间不容数日行,弃其母,久宦不归。其母不爱,安能爱君?臣闻之:‘矜伪不长,盖虚不久。’愿君去此三子者也。”管仲卒死,而桓公弗行。及桓公死,虫出尸不葬。[5]
韩非认为“管仲所以见告桓公者,非有度者之言也”,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管仲的评判。首先,认为管仲“不爱其身,安能爱君”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按照管仲的这种理论,如果“臣有尽死力以为其主者”,则其应在不用之列,这分明是“欲君去忠臣也”。并且,“以不爱其身度其不爱其君,是将以管仲之不能死公子纠度其不死桓公也,是管仲亦在所去之域矣。”其次,认为管仲不明白法、术的运用。如果管仲懂得法、术,并教会桓公“庆赏信而刑罚必”、“设民所欲以求其功”、“设民所恶以禁其奸”,则竖刁之流就不会“用于上”,“虽有竖刁,其奈君何?”最后,管仲没有让桓公掌握驾驭臣下之术,即“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卑贱不待尊贵而进论,大臣不因左右而见”,更没有让桓公取得君主应得之威势,致使竖刁等权重,进而其势重于桓公。这样,“臣重之实,擅主也。有擅主之臣,则君令不下究,臣情不上通。一人之力能隔君臣之间,使善败不闻,祸福不通,故有不葬之患也。”[5]在这里,韩非充分展开法、术、势的理论对管仲进行了评判。类似的例证还可见于《难一》“管仲有失行,霄略有过誉”一节中。[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