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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列宁晚年的分配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2015-09-22 09: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列宁晚年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的基本原理对新经济政策时期俄国的分配活动重新进行了伦理评价,肯定“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肯定采用能实现农民利益的分配形式、肯定按贡献分配。列宁晚年的分配伦理思想对现代有许多启示,包括对待分配问题必须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分配应坚持同个人利益相结合,分配应坚持向劳动者倾斜等。

  [论文关键词]分配伦理思想;列宁;个人利益

  1921年3月15日俄共十大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决议,标志着俄国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俄国从此进人通过市场经济关系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列宁认为,要完善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分配形式,必须以符合当时经济关系要求的分配伦理思想作为指导,而不能简单地照搬共产主义的分配伦理原则。既然俄国存在五种经济成分,短期内又不可能消灭他们、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那么就得承认每一种经济形态必然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必然在分配伦理上有诉求,在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同时,须重新审视其他分配方式,肯定非共产主义分配形式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诸如粮食税、租让制、合作社等新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列宁晚年分配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肯定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并不否认其他因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列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但是他从当时的实际出发,明确提出了多种分配形式,蕴含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参与财富分配的伦理思想。

  一是资本参与分配。列宁认为,实行租让制,吸引资本家来投资办企业,必然要给资本一定的回报,他说:“我们把一部分贵重产品付给承租人,这无疑是工人国家向世界资产阶级交纳的一种贡赋;我们丝毫不掩饰这一点,但应当明确认识到,只要能够加速恢复我国的大工业,并切实改善工农生活状况,交纳这种贡赋对我们是有利的”。他形象地说:“如果我追一个不走直路而走弯路的敌人,我要抓住他,我也得走弯路。”列宁认为这种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有积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借助资本家的力量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他没能继续深人研究这种分配形式,但他对资本参与分配的合理性的认同,为社会主义国家鼓励各种影响财富分配的因素参与分配开创了新路。

  二是技术参与分配。列宁已经认识到。发展生产力必须广泛地、全面地利用资本主义遗留的科学技术专家,“学会用资本主义的砖头建设共产主义,迫使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专家为我们工作。只有走这条道路,我们才能获得胜利。”而这些专家大多浸透了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习惯。有“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道德思想。在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占领他们的脑袋之前,要让他们为苏维埃共和国工作,在一定的时间内仍要给专家们较高的报酬,使他们工作得比以前不是坏些而是好些。列宁的这一做法表明:他认为技术的贡献应当得到一定的回报,有了允许技术参与分配的初步思想。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坚持了这一分配形式,并结合实际推广开来。

  三是管理参与分配。1921年7月5日,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出租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所属企业的程序》的法令,决定把一部分国有的暂时无力经营或不便经营的中小企业或林地等租借给本国资本家、合作社或个体劳动者经营,实行租借制的政策。租借制的实行大大减轻了各级国民经济委员会的负担,加速了日用必需品的生产,到1923年底,出租企业数达7000家一8000家。租借制对于充分利用国内的经济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租借企业规模都较小,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很小。列宁去世以后,出租企业数逐年下降,后来租借制被逐步取消了,但租借制在理论.仍有积极的意义,其本质是租借者管理经营同有企业,用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货币给苏维埃政府上交租金,实际上将国有资产与租借者的管理结合起来,允许管理者通过其管理活动获取一定的收益,从政策歼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参与社会分配的先河。

  (二)对采用能实现农民利益的分配形式的肯定
  列宁多次强调,新经济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同占俄人口大多数的小农建立新的经济关系,农民对原来以余粮收集制为主的经济关系非常不满,农业种植面积减少、粮食减产、经济崩溃的现实已经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列宁说:“如果农民不干活了,那我们就得不到木柴。而得不到木柴,工厂就不得不停工。”农民不劳动,工人就没有粮食吃,社会主义大工业就无法恢复。在农民占绝大多数的俄国,没有农民的支持,没有小农经济作基础,无产阶级政权只能垮台,要与农民建立新的经济关系必须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当时全体劳动群众都认为,最重要的是切实帮助自己摆脱赤贫和饥饿,使自己的生活确有改善。而农民作为小生产者,长期生活在自由买卖的社会里,他们认为粮食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他们有权通过自由贸易赚取利润,这种多年养成的习惯不是短期内可以改变的。“无产阶级领导着农民,但是不能用过去赶走和消灭地主、资本家的办法来赶走这个阶级。必须费很大的力气,付出很大的代价,长期地改造农民。”

  既然短期内不能改造,就必须向农民让步,列宁说:“不作这样的退却,我们就不能恢复同农民应有的联系;不作这样的退却,我们就有革命的先头部队向前跑得太远而脱离农民群众的危险。革命的先头部队就不会同农民群众结合,那样就会葬送革命。”却就是要寻找到能实现农民利益的方式,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引导农民积极投入到社会生产去。农民熟悉市场,熟悉商品交换,只有实行自由贸易,让小生产者能以自己习惯的熟悉的方式,通过自由贸易出售自己的产品来获取利益,才能调动起农民巩固和发展家业、增加产量的积极性。这样自由贸易本来属于幸会生产的交换环节,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成了农民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和平台,执行了社会分配的部分职能,成了一种实现农民利益的分配形式。

  (三)对按贡献分配的肯定
  列宁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将成为人们的一种需要,而不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和谋生的手段,人们有高度的觉悟为社会利益而自觉地劳动。他说:“共产主义劳动,从比较狭窄和比较严格的意义上说,是一种为社会进行的无报酬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为了履行一定的义务、不是为了享有取得某些产品的权利、不是按照事先规定的法定定额进行的劳动,而是自愿的劳动,是无定额的劳动,是不指望报酬、不讲报酬条件的劳动,是按照为公共利益劳动的习惯、按照必须为公共利益劳动的自觉要求(这已成为习惯)来进行的劳动,这种劳动是健康的身体的需要。”“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多数人还保留旧思想,还远远不能广泛地、真正普遍地实行这种劳动,列宁不得不承认吸引人们劳动是很困难的事,“不同个人利益结合,什么也办不成。要善于同利益结合起来。”’而要同个人利益结合,就必须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在分配上就应该向贡献突出的劳动者倾斜,奖励制度就是这种分配形式的集中体现。

  1920年12月27日在俄共(布)党团会上,对于如何克服农业危机,列宁就提出必须奖励在农业领域作出成绩的农民,他说:“现在我国有2000万个体农户,都是单个经营,并且也不可能用其他方式经营;如果我们不通过奖励去提高他们的生产率,这就根本错了”。列宁认为这种奖励虽然破坏了苏维埃政策的原则和基础,但不实行奖励,就不可能在俄国这个农民占多数的围家发展农民经济,就不能发展农业。这种奖励又不能违反无产阶级反对剥削的道德底线,列宁限定了奖励的范围,个体农户取得经营成绩丝毫没有使用过富农手段才能奖励,主要用包括个人消费品、家庭日用品等等消费品在内的物品奖励农民,若用生产资料奖励农民,必须保证该生产资料是农民自用的,而不是用来雇用他人劳动用的。看来列宁实行奖励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农民自己辛勤劳动,提高劳动产量,而不能靠剥削别人提高产量。

  1921年4月7日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对工人实行实物奖励》的法令,规定将下人所生产的一部分产品作为该企业的实物奖励特设基金,工人根据各自的生产率从基金中获得相应的一部分产品,把工人的劳动报酬同他的生产成果比较密切地联系起来。列宁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应该存在奖励制度的,奖励是对工人谋求个人利益要求的让步,但是这种让步可以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起来,使个人追求合理利益时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具有合理性。

  列宁进一步主张对有贡献、有成绩、办事效率高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卢布或物质奖励,并将这种奖励制当成对工作进行的一种公正的检查和监督方法。1922年3月3日,列宁在《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中建议通过一项决定草案,规定对所有与经济工作有关的职员改行按营业额和利润分成的制度,拨款l0万金卢布作为效益考核奖励的奖金,这项奖金在一年后,按事先制定的考核办法,按收效的百分比发放(收效100%,奖给100%;收效l%,奖给l%)。列宁在病中仍十分关注奖励制度的实行情况,提出必须系统地研究并拟定措施,把奖励制度推广到全体苏维埃职员的全部报酬中去。他认为奖励制是贯彻同个人物质利益相结合的方法和措施,非常有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针对机关工作效率不高、办事拖沓、人浮于事的情况,列宁提出一种变相的奖励措施——精简人员、提高待遇。针对工农检查院人员多、工作效率低、报酬低的状况,列宁提出通过精简人员、提高待遇来提高工作效率。他说:“既然工农检查院现在是一个拥有约12,000人的工作差、报酬低的机关,那就应该加以精减和改进,例如,留下六分之一的人员,而保留原薪水额的二分之一,即把薪水提高两倍。”这样不仅能选拔优秀的有才干的工作人员,而且能提高工作效率,使工农检查院成为一个能检查和改进全部国家工作的机关。

  列宁多次反复强调,对于在发展经济中作出成绩的人,应当更加经常地授予劳动红旗勋章并发给奖金,认为这种奖励制度要持续很长时间,无产阶级作出这种让步是必要的。

  在资本主义的利己主义思想还没有彻底根除以前,出于无产阶级利益的需要,必须承认这种奖励制度的合理性。

  二、列宁晚年分配伦理思想的现代启示

  列宁认为利益的分配应贯彻将国家利益的实现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阶级或阶层的)利益的满足相结合的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按股份分配、按贡献分配等分配形式都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形式的有益补充,列宁对这些分配形式的道义上的肯定,对我们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种分配形式有重要的启示。

  (一)对待分配问题必须分析社会经济关系
  必须科学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伦理基本原理分析分配问题。道德只能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我们不能像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家那样从良好的愿望出发提出问题,只能根据现实存在的经济基础提出问题。一个社会中的经济伦理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问题。在经济活动中地位不同的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道德是由他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在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就必然要求有同他们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分配伦理规范,不能纯粹以共产主义的分配伦理规范和原则指导分配活动。在社会主义生产力高度发展以前,必须在分配中承认个人合法利益的合理性,即承认合理的利己主义。我国现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形式,鼓励创造财富的各种源泉竞相进发,对其他分配形式的伦理肯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群众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分配应坚持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归根到底是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他提出的租借制、粮食税等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不同阶级的利益,从政策上满足他们的合法利益,设法吸引那些为数众多的、超过无产阶级许多倍的劳动群众参加工作,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用他们的手做一些有益于共产主义的事情。列宁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在战争时期可以依靠人民群众的勇敢和热情,在经济建设中就不可过高地依靠工作的热情,不能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因主要归结为精神因素,而应归结为物质因素,归结为“同个人利益结合”的原则和“个人责任”的原则。列宁对“同个人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发现”对经济伦理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他说,“由于不善于实行这个原则,我们每走一步都吃到苦头”,这是“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由于这个原则的实施,俄国农民精力充沛地、废寝忘食地重整自己的耕地,修复自己的农具、房舍、各种设施,积极投人到生产活动中去,小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1921年同以往相比粮食大幅度增产,有效地缓解了粮食危机。列宁逝世之后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实践,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一再证明了这一原则所体现的客观规律的正确性。凡是忽视这一原则、不善于实行这一原则,“每走一步都吃苦头”。只有承认和实行这一原则,社会主义才“柳暗花明”。把收益好坏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挂起钩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越南,都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迅速改变了经济面貌,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今后我们必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继续坚持这一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尤其在分配中要结合个人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共同利益同个人利益在经济生活中紧密结合起来,调动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三)分配应坚持向劳动者倾斜的原则
  列宁在十月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了鼓励勤劳致富的思想。他提出“同个人利益结合”,如何结合呢?就是个人作为劳动者通过辛勤的劳动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个人获取相应的回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许多政策都是为了在分配上鼓励勤劳致富。实行粮食税是为了鼓励小农阶级,他说:由于明确规定了实物税的总额,农民就可能多播种一些,就有可能相信余粮将用来改善他们的经营,所以这是一条最大限度地从分配上支持勤劳的业主的路线。列宁提出工资分配上实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发放工资,提出对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必须给予奖励,要求把奖励制度包括到全体苏维埃职员的整个工资制度里去。所有这些措施都是鼓励个人通过辛勤劳动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这一思想,明确提出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邓小平肯定的是勤劳致富、合法致富,和列宁的思想一致。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勤劳致富的道德原则,承认分配方面的合理差别,承认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合理的物质利益具有合理性,承认让一部分人依靠勤劳致富先富起来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从而激励人们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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