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称得上是大型踩坑现场,我也如此。所以,在试用期我们真的有必要多了解《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绝对不能做一只乖乖兔,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的选择。
想必每一个打工族都经历过试用期,试用期不仅能够让我们积累工作经验,更能够让我们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可谓是好处多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对待我们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一不留神,那些试用期的坑就会让我们小小的受伤一下。
我记得帮毕业时候有一份工作,当时真的把我气到了,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我去的那家公司算是比较大厂类型了,人员配备和硬件设施都是比较好的。但是我去的时候,试用期居然为6个月。我当时实属职场小白一枚,而且找到工作实属不易。于是就硬着头皮做了下来,这一干就是将近6个月,每天都是焦头烂额,心力交瘁。
后来呢,结局就是我在马上转正的时候,被辞退了。说我业务能力不强,不能够胜任此工作。我当时就一万个草泥马飞过,你说我业务能力不强,早干嘛去了。非得试用期快结束了你才说啊!但是苦于我当时没心没肺,根本不懂得如何为自己据理力争,就很不开心的离开了那家公司。
所以,还处于试用期的朋友们,一定要了解《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甚至可以说是伤害自己利益的。
用工企业是不能够在试用期期间随意和职工解除用工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再之后,我又去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一上来就很霸道,试用期期间的签合同与劳动合同不相同。简单点说,用工单位要和我签一个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之后待正式之后再签一个用工合同。你以为姐傻吗,经历过一次惨痛的教训,居然还来这一套,只要一听到试用期不正式签用工合同的朋友们,千万别犹豫,赶紧走人。
只要对方看到你放低了标准,之后的待遇连想都不要想了。那么这里相关的法律常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那么你以为试用期,用工企业就没有别的招数了吗,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也是堂而皇之的在损伤我们的利益。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初入职场,试用期是劳动者正式工作前的考察期,也是开启职场生涯的“起跑线”。但是不能因为这样的起跑线,就迷失了自己。更不能因为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让自己陷入更多的坑,因为这些坑不仅会让我们受到资金的损害,同时还会让自信心消极。
所以,在试用期时一定要多了解劳动法,这样在用工单位不合法的损伤利益时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