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男女婚姻都是中国人首屈一指的“终身大事”,婚姻对于每个人而言,是人生角色的一次重大转变,它也意味着一个人真正的成熟。中国人结婚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这样的传统婚姻中,一纸婚书也成为了古代婚姻礼仪的不可或缺重要部件。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同时,薄薄的婚书是不可或缺的结婚证明材料,它代表着这段婚姻的成立,更反应了古代婚姻之礼,人们通过婚书也能够了解古代的婚姻现状,以及婚姻文化、观念、制度很多方面的内容。
婚书萌芽阶段
《辞海》一书中,给婚书的定义为:“允婚的文约,旧时结婚证书”;《法学大词典》中又给婚书罗列了许多其他的别称,比如“定亲帖子”、“龙凤帖”、“许婚契约”等多种不同的称呼;至于在平常人的观念中,提到婚书首先想到的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一份婚姻契约文件,这份文件一般被称之为定婚书、通婚书。
其实这些都是对于婚书的狭隘定义,在中国传统社会,用来证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体现婚姻契约、儒家礼制的婚书,范围十分广泛,人们传统观念中的定婚书、离婚书,以及特殊时代背景之下的特殊婚书,比如招赘婚书、取妾婚书等,都属于古代婚书的一部分。由于古代婚书范围较大,所以本文将以定婚书为例,带领读者回味古代的婚书演变与特有形式。
中国古代的婚书萌芽状态,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周礼》中记载,周朝已经出现了专门负责管理男女婚姻事、颁发婚书的特定负责人,他们被称之为“媒氏”。这一时期的婚书写于竹简之上,男女订婚以后双方各持一半,由媒氏负责颁发,如果男女私定终身不报者,他们的婚姻关系并不成立。由于定婚书在周朝还是一个萌芽阶段,所以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更加偏重于婚姻习俗,《礼记》就记载了缔结婚姻的六道法定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严格的“六礼”婚姻程序,对中国人订婚、结婚程序有着深远无比的影响。
虽说订婚书在秦朝时期也有一定发展,但是由于“焚书坑儒”这件事的发生,导致先秦时区与婚姻制度有关的众多书籍被焚毁,仅剩下《仪礼·士婚礼》这本为帝王婚礼专用的婚礼文献现存于世,导致秦汉时期订婚书文献极度缺乏。直到进入魏晋时期,定婚书又迎来了“初步形成”这一新的发展阶段。据《通典》记载,魏晋时代的恭候士大夫婚礼,出现了专门的“六礼辞”,在这份六礼辞中,写有男方父亲、做媒人之名,有的“六礼辞”中还会详细记载男方的家世财产。比如我国现存最早的婚姻文书文字,就是王羲之求婚时的“六礼辞”,虽然只有寥寥数百字,但是从这份婚辞中,足以显现定婚书的基本要素与雏形。
婚书定型阶段
定婚书真正进入法律程序,成为确切可寻的法律文本、规定,始于唐朝,并繁盛于宋朝时期。唐朝《唐律疏议》这本法律文献中,明确记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宋朝《宋刑统》一书中,仍然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要缔结婚姻,绝对不能够缺少婚书。所以自唐宋时间起,当一段婚姻关系要成立或者消亡之时,必然由法律中的婚书为证。那么这一时期进入法律化的婚书,与前朝相比又有何不同之处呢?
唐宋男女在通婚之时,定婚书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够标志着一段婚姻的正式成立。唐宋时期的定婚书主要包括草帖与定帖两部分,在草帖中,男女双方都会详细介绍家中具体情况,比如家庭背景、婚嫁聘产、个人情况、生辰八字、家庭的籍贯住址,等诸多内容。在这份草帖之中,关于男女双方的籍贯、住址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不同地区的嫁妆、聘礼皆有不同,这部分内容以婚姻财产紧密挂钩,所以在重视门第观念的古代,必然要进行详细的描述。
男女双方通过媒人交换草帖,由父母详细了解两家情况后,如若父母同意,这段婚姻便可缔结,甚至不需要婚姻当事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古人一直秉持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传统婚姻原则。同意缔结这段婚姻后,没人会为男女双方交换定帖,经历过“换帖”这一步骤后,这段婚姻才正式开始生效。与先前的草帖相比,定帖的内容与草帖大不相同。
比如在宋朝时期,男方、女方家的定帖都有正式格式,甚至对于内容都有详细要求。虽说定帖内容与之前所写的草帖相比更加简单,但是定帖在书写时用于更为隆重,会采用一些词藻华丽、对这段婚姻表示美好祝愿、对男女双方表示肯定的词语进行赘述,以此来展现两个家庭对于这段婚姻的重视程度。定帖写好以后,进行“换帖”时的过程没有一个隆重仪式,草帖一般经媒人之手直接交换,交换定帖时要选择一个良辰吉日,并将定帖放在精美的礼盒之中,再由媒人遵循先男后女的传统顺序进行交换。这种婚书的交换程序,不仅在唐宋年间流传,对于后世婚书交换而言,更是历经千年而不改变。
婚书推陈出新阶段
明清年间的婚书,多承前朝旧制,既坚持了周朝时期的“六礼”,又采用了唐宋时期的定婚书“行文”。只是到了清代末期,婚书与前朝相比,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只简单介绍了男女双方的出生日期、家长姓名,缺少了不少虚词套话,反而让传统婚书少了不少韵味。进入民国时代以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了剧烈变革,欧洲的婚嫁习俗,又在这一时期的文化思想领域掀起严重变革,如此以来,民国的订婚书易改旧俗、推陈出新,与封建时代相比有了全然不同之处。
民国订婚书其实在形式上并无太大变革,但是其内容与旧式订婚书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在民国订婚书中,不再一味地遵循父母的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这一时期拥有了主婚权,因此民国婚书中就出现了“今以双方意志相投、性情相契、堪与偕老”这样体现双方意志的词语;除此之外,民国时期的婚书,还弱化了传统礼仪中的“六礼”,以及生辰八字等这些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经过这一转变,足以看出民国时期的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的基础上,不再是建立在家族、礼制的限制之中,此后也为中国婚书开启了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