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阅读了斯坦福大学理查德·格里格和菲利普·津巴多合著的心理学入门经典教材《心理学与生活》。我想就心理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谈一些自己浅显的想法。 学法有两种方法(还可以普及到司法考试的考试方法),一是通过记法条来阐明法理的法条派,二是通过理解法理来掌握法条的理论派。我赞成后者以理解为主的方法,原因在于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一切法律法规的制订,都是应该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基础上。现在诸多立法之所以脱离实际甚至引起社会的混乱,追本溯源恐怕就在于没有深入领会中央那句“以人为本”的精神。假如说法学是社会科学王冠上的明珠,那么恐怕心理学则是筑牢这个王冠的黄金,因为社会科学,就是人类的科学,而人之所以为人,书中所讲,最明显的特征是直立行走和大脑的进化,而大脑的进化导致心理的出现则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研究人,绝对是离不开人类心理的研究的。那么心理学的研究对法学的学习究竟有哪些帮助,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有了一些体会: 第一,学法离不开心理学,法院审案,增删法条,当然还有守法和违法,都离不开心理学。法学家为什么这样修法,他有没有什么背后的心理考虑(包括该法学家本身的一种心理思维特质和造成其如此修法的社会背景及利益冲突),我们如何去应对层出不穷的法条,恐怕从心理学的角度侧面切入,不失为一种触类旁通的好方法,毕竟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切学习其实都是人与人脑力的较量罢了。 第二,心理学对学法大有裨益,例如刑法的四要件中主观要件是极为重要的认定标准,什么是主观要件,就是犯罪心理学的有关内容。而通过对社会心理学的研习也能够掌握“利他主义与亲社会行为、冲突与和平心理学”等等一些知识,对于当前社会热点性较强的行政法领域,或许能够闯出一片新领域也未可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