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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安全的角度出发,首先是要设置好中国整体网络的防火墙,防止被外界的黑客影响到。同时也要考虑好所有人个人的网络安全,也就是说其他人不会窥探到你的隐私等等。
找的比较辛苦,因为是毕业论文,所以这篇是我选的那么多的论文比较有深度也比较合适的。希望你能用的上。国内外网络管理的信息政策法规差异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灾难。网络信息系统是由现实社会的人们创立的,是人类传统信息交流、传播方式的延伸和拓展,它与现实社会的信息活动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对网络信息活动实施社会控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既要借助于现实社会已有的各种规范,又要结合网络信息空间自身的特点,依据网络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符合其发展规律的控制体系,从而推动网络虚拟世界快速健康的发展。1 信息政策、信息法律的内涵国家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在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环境的调节和信息资源的控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信息政策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指导、推动、调节、管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和办法。它是依赖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来对信息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宏观管理的一种手段。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工作者和信息利用者具有最强的约束力,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推行的信息行为规范体系,对触犯法律的信息个人或集体,国家将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信息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信息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规定信息民主和信息基本人权问题;规定信息技术规则的问题;规定电子计算机软件使用问题;规定有关信息污染问题等等。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和社会信息环境管理手段,均承担着各自的职能,对国家信息事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制定的基础,信息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信息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一项信息政策经过实践证明在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内是正确和有效的,可能就会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信息政策是一种行政手段,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信息法律、法规广泛得多,而信息法规是一种法律手段,它所调整的一般是在信息活动中,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领域。因此,信息法规是信息政策的升华,科学而合理的信息政策应当受到信息法规的制约。2 信息政策、法规在网络信息控制中的地位与作用网络信息活动比传统方式的信息传播、交流具有更大的自由度,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只有那些掌握网络技术,具有相应教育和文化水平的人,使自身的信息行为符合网络运行与发展的规律,符合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与发展要求时,才能在网络上获得最大的真正的自由。对网络技术不熟悉的人是不可能获得较大的信息自由的,而利用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进行非法活动的人,他们追求的绝对的自由也是不存在的。网络信息问题的控制是存在多种方式方法的,我们应从多个层面上去理解和把握,具体而言可分为文化道德层面的控制,法律层面的控制,信息组织管理层面的控制和信息技术层面的控制。信息评价是网络信息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评价,为人们选择思想健康、内容科学、质量可靠的优质信息提供保障。技术因素在网络信息控制的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与信息评价、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相比,具有一定的控制优势。网络技术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存在很大差别的。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用技术手段来解决。信息技术的使用更多地是从预防的角度考虑的,它的实施还要与网络本身的信息规范和有关法律相结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网络伦理道德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它是网络信息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协调网络法律不健全和信息技术不足的重要手段。与现实世界的法律相比,网络道德规范涉及的面要更加广泛,它能够约束法律规范所不能、不好涉足或者来不及涉足的大量信息行为。互联网作为人们交流情感,发布、传播信息的场所,自身存在大多数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具有自律的性质,其作用和影响不可忽视。信息伦理道德往往向着法律规制的方向发展,是信息法规制定的基础。信息社会也是法制社会,一切自由的信息行为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依法进行,才能使互联网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目前,利用法律的规范性功能来预防和抑制网络信息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法律规范是从外部,用强制的手段对网络参与者的信息行为进行约束,而网络道德规范主要是从网络成员内部约束人们的信息行为。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可以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由于不同国家和团体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要形成关于网络的国际公约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建立和健全国际网络执法机构,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在各国信息法规的制定中,将地区性原则与国际性原则,一般立法原则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原则,网络的现实性原则与发展性原则结合起来,才能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3 不同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存在的差异最早的信息法诞生于18世纪的欧洲, 177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是最早的传统意义的信息法。现代意义的与电子化相联的信息法则兴起于20世纪,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为适应网络环境下信息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但是,不同国家由于政治制度、法律基础,文化背景、教育水平不同,信息技术的发展状况、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程度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信息政策、信息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差异。3·1 德 国它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信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的经济和生活领域。1997年6月该国通过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并于1997年8月1日,付诸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空间的行为实施法律规范的国家专门立法,它确立了一些在电子网络空间最基本的原则,如“自由进入互联网的原则”、“对传播内容分类负责的原则”、“保护公民个人数据的原则”等等。德国政府明确表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的场所。3·2 英 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英国曾经制定颁布过不少法律条例,如《黄色出版法》、《青少年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禁止泛用电脑法》等,并根据网络发展的需要修改制定了部分法规,例如, 1994年通过制定《犯罪制裁和公共秩序法》,对1978年制定的《儿童保护法》针对信息时代的需要进行了延伸。1996年9月,英国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所谓的“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1999年,英国政府又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保证。与此同时,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构———独立电视委员会,依照英国广播法,它有权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或活动图像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没有直接行使对互联网的管理权利,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3·3 加拿大为了促进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加拿大出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其广播电信委员会认为网络不在《国家广播法案》的管理权限之内,由传统的广播公司制作的网络广播也同样不在该法案的管理之内,网络产业的发展主要依靠行业内的自我调节,防火墙、加密技术等信息技术的运用以及国家的犯罪条例的实施。3·4 美 国在美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原有的诸多法律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国会已经和即将制定修改的涉及到互联网的法律达100多种。在美国,其电子媒体,如广播电视和电影较多地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不道德和有伤风化的内容是绝对不合法的,会受到有关法律的惩罚;而印刷媒体,如报纸、杂志的出版发行则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现在,对于电子报纸应该定义为印刷媒体还是电子媒体,法律界尚无一致的意见。将“言论自由”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奉为至高无上的美国,将无线电波认为是公共财产,它们只能承载有限的频道,却面对众多的观众,因而政府有权对这种有限的资源进行管理。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996电信法》,其中的第五部分《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专门制定的。这项法案受到了父母和老师的欢迎。但大多数的学者和网络从业人员认为这项法案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的限制,于是向费城法院提出诉讼。1996年12月,费城法院的联邦法官否决了《传播净化法案》。同时,美国众院司法委员会要求,色情邮件须加标注,使用户可以不打开邮件直接将其删除。1998年《儿童网上保护法》经国会批准,并在克林顿签署后成为法律。该法要求商业网站的运营者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但是,这条法律从未正式实施过。它一经颁布,就遭到来自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包括杂志出版商和书商在内的17个组织和企业的强烈反对。很多商业网络公司对这项法案不置可否,他们认为应该由网络公司保留删除淫秽、仇恨以及任何冒犯性内容的权利。但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华尔街日报》、CNN等一些已上网的美国主流新闻媒体表示愿意接受内容评级。在美国图书馆中,安装因特网信息过滤软件,使用户能够安全地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尤其是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因为因特网信息过滤涉及到有害信息的消除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双重压力。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庭和纳税人的权利,我们不应该让色情信息从电子后门中进入政府资助的图书馆中。”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因特网享有最高级别的宪法保护,在学校或图书馆中安装过滤软件实际上是一种审查,是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相违背的。有关调查表明,在美国有16·8%的图书馆安装了过滤软件, 83·2%的图书馆没有安装过滤软件。目前,反对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的力量已经汇聚成一股强大的洪流,他们展开了多方面的工作试图取消图书馆的因特网过滤政策。3·5 新加坡1996年7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颁布了有关管理条例,并宣布对互联网实施分类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目的是鼓励人们正当使用互联网,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确保青少年的成长免受不良信息的干扰。3·6 中 国我国的信息化起步虽然比较晚,传统的信息法律大约自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相继颁布,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是,我国互联网的法制管理进展较好,目前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如1994年2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6年2月1日发布,并于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1日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2000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章五十七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的、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000年11月7日,我国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互联网站链接镜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由此表明,对互联网信息的分类管理,在我国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严格的。由此可见,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文化背景不同,对网络信息实现社会控制的认识是存在分歧的,具体的管理政策、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大部分国家已认识到对互联网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能性,已经认识到网上不良信息给青少年成长造成的危害,并且不再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特殊的无法控制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法律只要经过修改完善,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灾难。网络信息系统是由现实社会的人们创立的,是人类传统信息交流、传播方式的延伸和拓展,它与现实社会的信息活动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对网络信息活动实施社会控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既要借助于现实社会已有的各种规范,又要结合网络信息空间自身的特点,依据网络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符合其发展规律的控制体系,从而推动网络虚拟世界快速健康的发展。1 信息政策、信息法律的内涵国家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在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环境的调节和信息资源的控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信息政策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指导、推动、调节、管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和办法。它是依赖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来对信息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宏观管理的一种手段。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工作者和信息利用者具有最强的约束力,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推行的信息行为规范体系,对触犯法律的信息个人或集体,国家将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信息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信息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规定信息民主和信息基本人权问题;规定信息技术规则的问题;规定电子计算机软件使用问题;规定有关信息污染问题等等。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和社会信息环境管理手段,均承担着各自的职能,对国家信息事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制定的基础,信息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信息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一项信息政策经过实践证明在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内是正确和有效的,可能就会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信息政策是一种行政手段,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信息法律、法规广泛得多,而信息法规是一种法律手段,它所调整的一般是在信息活动中,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领域。因此,信息法规是信息政策的升华,科学而合理的信息政策应当受到信息法规的制约。2 信息政策、法规在网络信息控制中的地位与作用网络信息活动比传统方式的信息传播、交流具有更大的自由度,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只有那些掌握网络技术,具有相应教育和文化水平的人,使自身的信息行为符合网络运行与发展的规律,符合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与发展要求时,才能在网络上获得最大的真正的自由。对网络技术不熟悉的人是不可能获得较大的信息自由的,而利用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进行非法活动的人,他们追求的绝对的自由也是不存在的。网络信息问题的控制是存在多种方式方法的,我们应从多个层面上去理解和把握,具体而言可分为文化道德层面的控制,法律层面的控制,信息组织管理层面的控制和信息技术层面的控制。信息评价是网络信息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评价,为人们选择思想健康、内容科学、质量可靠的优质信息提供保障。技术因素在网络信息控制的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与信息评价、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相比,具有一定的控制优势。网络技术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存在很大差别的。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用技术手段来解决。信息技术的使用更多地是从预防的角度考虑的,它的实施还要与网络本身的信息规范和有关法律相结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网络伦理道德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它是网络信息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协调网络法律不健全和信息技术不足的重要手段。与现实世界的法律相比,网络道德规范涉及的面要更加广泛,它能够约束法律规范所不能、不好涉足或者来不及涉足的大量信息行为。互联网作为人们交流情感,发布、传播信息的场所,自身存在大多数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具有自律的性质,其作用和影响不可忽视。信息伦理道德往往向着法律规制的方向发展,是信息法规制定的基础。信息社会也是法制社会,一切自由的信息行为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依法进行,才能使互联网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目前,利用法律的规范性功能来预防和抑制网络信息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法律规范是从外部,用强制的手段对网络参与者的信息行为进行约束,而网络道德规范主要是从网络成员内部约束人们的信息行为。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可以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由于不同国家和团体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要形成关于网络的国际公约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建立和健全国际网络执法机构,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在各国信息法规的制定中,将地区性原则与国际性原则,一般立法原则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原则,网络的现实性原则与发展性原则结合起来,才能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3 不同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存在的差异最早的信息法诞生于18世纪的欧洲, 177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是最早的传统意义的信息法。现代意义的与电子化相联的信息法则兴起于20世纪,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为适应网络环境下信息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但是,不同国家由于政治制度、法律基础,文化背景、教育水平不同,信息技术的发展状况、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程度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信息政策、信息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差异。3·1 德 国它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信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的经济和生活领域。1997年6月该国通过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并于1997年8月1日,付诸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空间的行为实施法律规范的国家专门立法,它确立了一些在电子网络空间最基本的原则,如“自由进入互联网的原则”、“对传播内容分类负责的原则”、“保护公民个人数据的原则”等等。德国政府明确表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的场所。3·2 英 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英国曾经制定颁布过不少法律条例,如《黄色出版法》、《青少年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禁止泛用电脑法》等,并根据网络发展的需要修改制定了部分法规,例如, 1994年通过制定《犯罪制裁和公共秩序法》,对1978年制定的《儿童保护法》针对信息时代的需要进行了延伸。1996年9月,英国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所谓的“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1999年,英国政府又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保证。与此同时,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构———独立电视委员会,依照英国广播法,它有权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或活动图像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没有直接行使对互联网的管理权利,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3·3 加拿大为了促进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加拿大出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其广播电信委员会认为网络不在《国家广播法案》的管理权限之内,由传统的广播公司制作的网络广播也同样不在该法案的管理之内,网络产业的发展主要依靠行业内的自我调节,防火墙、加密技术等信息技术的运用以及国家的犯罪条例的实施。3·4 美 国在美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原有的诸多法律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国会已经和即将制定修改的涉及到互联网的法律达100多种。在美国,其电子媒体,如广播电视和电影较多地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不道德和有伤风化的内容是绝对不合法的,会受到有关法律的惩罚;而印刷媒体,如报纸、杂志的出版发行则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现在,对于电子报纸应该定义为印刷媒体还是电子媒体,法律界尚无一致的意见。将“言论自由”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奉为至高无上的美国,将无线电波认为是公共财产,它们只能承载有限的频道,却面对众多的观众,因而政府有权对这种有限的资源进行管理。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996电信法》,其中的第五部分《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专门制定的。这项法案受到了父母和老师的欢迎。但大多数的学者和网络从业人员认为这项法案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的限制,于是向费城法院提出诉讼。1996年12月,费城法院的联邦法官否决了《传播净化法案》。同时,美国众院司法委员会要求,色情邮件须加标注,使用户可以不打开邮件直接将其删除。1998年《儿童网上保护法》经国会批准,并在克林顿签署后成为法律。该法要求商业网站的运营者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但是,这条法律从未正式实施过。它一经颁布,就遭到来自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包括杂志出版商和书商在内的17个组织和企业的强烈反对。很多商业网络公司对这项法案不置可否,他们认为应该由网络公司保留删除淫秽、仇恨以及任何冒犯性内容的权利。但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华尔街日报》、CNN等一些已上网的美国主流新闻媒体表示愿意接受内容评级。在美国图书馆中,安装因特网信息过滤软件,使用户能够安全地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尤其是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因为因特网信息过滤涉及到有害信息的消除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双重压力。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庭和纳税人的权利,我们不应该让色情信息从电子后门中进入政府资助的图书馆中。”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因特网享有最高级别的宪法保护,在学校或图书馆中安装过滤软件实际上是一种审查,是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相违背的。有关调查表明,在美国有16·8%的图书馆安装了过滤软件, 83·2%的图书馆没有安装过滤软件。目前,反对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的力量已经汇聚成一股强大的洪流,他们展开了多方面的工作试图取消图书馆的因特网过滤政策。3·5 新加坡1996年7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颁布了有关管理条例,并宣布对互联网实施分类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目的是鼓励人们正当使用互联网,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确保青少年的成长免受不良信息的干扰。3·6 中 国我国的信息化起步虽然比较晚,传统的信息法律大约自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相继颁布,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是,我国互联网的法制管理进展较好,目前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如1994年2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6年2月1日发布,并于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1日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等。2000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章五十七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的、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000年11月7日,我国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互联网站链接镜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由此表明,对互联网信息的分类管理,在我国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严格的。由此可见,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文化背景不同,对网络信息实现社会控制的认识是存在分歧的,具体的管理政策、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大部分国家已认识到对互联网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能性,已经认识到网上不良信息给青少年成长造成的危害,并且不再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特殊的无法控制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法律只要经过修改完善,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当今面临信息化经济的挑战,企业应加快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营方面的发展,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没有企业信息化,就没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在,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将其业务架构在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信息系统之上,越来越多的核心商务过程需要基于网络进行,例如,超市的收银系统、库存系统,银行的信用卡系统等等。在网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之时,网络是否拥有持续的可用性和出色的性能是非常重要的,业务系统的质量不仅仅取决于业务人员的素质,网络、系统、数据库、应用等环节都将对业务产生影响。一个不稳定的网络对于商场POS这样的业务系统来说是致命的:一个因网络不通而被拒付的客户,他首先看到的是这个商场的服务质量,而不是网络质量。因此,网络不能被孤立地对待,我们必须将其作为企业的一个部分。对于一个信息化的企业来说,网络就是业务,人们必须从业务的角度来看待网络管理,高效率的网络管理手段是业务的成长保障。一、网络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在一些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网络管理问题:1、重建设投入轻管理维护。在进行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中,一些企业存在着误区,他们对机房、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等硬件舍得花钱投入,有时甚至达到非名牌、国外品牌不买,而对于网络管理和系统维护往往重视不够。“重建设轻管理”几乎是MIS(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病了。在某超市企业整洁敞亮的计算机房里,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Hub摆放有序,但是一谈到网络管理,技术主管却大倒苦水:以前只有几台计算机搞搞进销存、人事、工资等前后台管理,随着企业的发展,开始建设LAN,联入网络的计算机越来越多,网络所承载的业务量也越来越大,发生故障的机率也越来越高,现在,原来的管理办法已经很难满足需求了。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必须加大软件的投入,引入高效率的网络管理手段。2、网络管理工作的深层次思考。顾名思义,网络管理就是管理好网络,确保网络的畅通。但现在面临的情况是:企业的高度信息化,使企业的绝大部分业务流程如EDI、ERP、CRM等都在网上进行。这就对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是保证网络的连通就可以,还应有全局的目光,提供高附加值的网络应用服务,包括提高网络的“业务快速提供能力”、“业务质量保障能力”和“运行维护管理的低成本运作能力”,以适应和满足业务的开展。有位网络管理员曾这样向我介绍他的工作:就是保证网络通信是可靠的,能及时响应网络故障,解决问题,安装一些服务器端共享软件等。从他说的话可以看出,在重视技术服务的同时,缺少与业务的沟通,缺少对业务流程的监管。而现代网络管理的目标就是体现业务的规则。3、网络管理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以“问题驱动”、“出现问题后再解决”的被动工作方法,是很难适应一些需要及时响应业务的企业的要求。市场竞争要求网络部门的工作要从被动维护向为业务部门、为市场主动服务转变,网络服务质量要从内部测评考核向真正的用户感受转变。网络部门要围绕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发展,加强网络运行分析,开展网络延伸服务,为市场策略的制订和调整提供有效的支持。围绕业务部门的需求,分析网络服务存在的问题,确定网络优化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改进网络服务的措施。随着业务的迅速发展,系统的运行环境也相应的发生改变,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这就要及时引入智能化管理的手段,如Cabletron的Spectrum,可以管理所有基于SNMP的网络设备,实现网络分析、智能故障预警,在网络层面解决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网络管理工作还要开展网络信息流量的监控和分析,及时掌握公司采用的新业务策略的效果,为公司调整策略提供支持。可以说通过网络管理为企业发掘新的商业机会,这些工作是信息化经济时代,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网络管理的要求。4、不兼容带来的网络孤岛现象。首先出于商业原因,硬件设备厂商对网络管理信息中的私有部分进行相互信息封锁,使得各自提供的设备管理工具和网络管理平台,对竞争厂商的设备管理能力一般都比较弱,如果选用了不同的硬件设备厂商的产品,就不得不配置多个相互独立的网络管理系统,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网络管理系统之间出现孤岛的现象。另外,在现实中,各个企业的网络结构也不尽相同。它们或许是一个几乎没有远程办公的小型的LAN;或许是以FDDI(或ATM)为主干,以太网、Token Ring、无线网,并有远程访问,甚至建有WEB站点的混合结构;或许是一个分布式环境,该环境中有许多运行于各种平台的client/server(客户机/服务器)应用,甚至是一个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混合环境。企业所开展关键业务流程如EDI(电子数据交换),要求供应链上的上、下游厂商的网络必须互联互通,但是因为彼此采用不兼容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所造成的孤岛效应是可能存在的,已经严重影响网络系统对业务支持的能力,造成企业的业务处理、管理控制和战略管理不能很好地与外界沟通,也使企业在MIS的投资上产生浪费。实现网络管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需要不菲的代价,目前解决管理孤岛的最佳途径就是引入全面的网络管理系统NMS,对构成企业IT环境的所有资源实施端对端的可靠管理,简而言之,就是以现有企业IT资源为中心,对复杂的异构环境同时使用LAN管理系统和企业管理系统。二、面向业务的全面网络管理系统NMS NMS就是为网络装置提供的典型功能进行统一管理,可根据各自的面向对象和管理性能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简单系统。这些系统是针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包括一些较为简单的产品,如pcAnywhere,或者也可能是一些管理用户特定资产的系统,如Oracle数据库。就单个系统来说,它们都很有价值,完全可以解决具体问题,且成本不高。第二类是LAN管理系统。这些系统提供范围较广的功能性,它包括网络管理系统和系统管理系统。这类管理系统的产品包括HP's OpenView、Novell's ManageWise和Microsoft's Systems Management Suits(SMS)。对拥有小型网络的公司所需的LAN管理方面,HP's OpenView在大多数方面超过SMS和Novell's Managewise,特别在集成性、可扩展性、问题管理和自动检测上得到用户的首肯。第三类是企业管理系统。这类系统的典型代表是IBM's NetView和Cabletron's Spectrum.这些管理系统能在统一管理平台上实现包括企业应用管理在内的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多方面的管理。在企业信息化的今天,网络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网络就是业务。如何使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业务也是人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全面的网络管理方案能够帮助企业确保网络与服务的可用性,减低网络维护和运行成本,增添新的业务机会,以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等,使网络真正成为全面服务于业务的网络。三、企业网络管理中的商业价值一般来说,企业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投入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回报,包括网络的高可用性、IT的投资回报率(ROI)及拥有成本(TCO)、企业的高附加值等方面。这也就是网络管理的价值。1、网络的高可用性。网络的可用性是指网络不间断运行的能力。高可用性可能意味着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持续操作。一方面要求网络设备本身具有高可靠性(以平均无故障时间来衡量),另一方面从网络管理入手,来实现一个高可用性的网络。网络的高可用性(包括应用和服务的可用性)对企业业务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需要及时响应业务的企业,必须要确保网络高可用性。网络不可用引起的业务损失在不同的企业会有所不同。一般地,实效性越强、业务越关键的系统,停机所带来的损失越大,例如超市前台收银,后台管理系统、银行ATM系统、证券电子商务系统、旅客定票系统等。评估网络可用性对业务的影响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计算:网络不可用造成的损失=(全年网络非正常时间/企业全年作业时间)×企业全年收入例如,一个年营业收入为3000万的公司,其网络可用性为98%,即非正常时间占全年营业时间的2%,那么每年因为网络不可用造成的损失约为2%×3000万元=60万元。2、IT的投资回报率及总体拥有成本。在中国的信息化过程当中,很多企业需要别人的经验,需要了解信息化的先进管理思想。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网络能够给他们的企业带来利润,但是上一个适合企业的IT系统到底要花多少钱?市场上众多的IT产品到底哪些最好?选择的IT系统好用吗?什么是功能全的IT系统?价格怎样考虑?他们心里没有底,他们需要一个好用又买得起的IT系统。归根结底,他们是要合理、经济地控制好IT投资,尤其是在投资中控制好总拥有成本。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经济评估机制,对各种存储方法做投资回报率(ROI)和总体拥有成本评估。绝大多数企业上信息系统时都是这样花钱:信息化的最初需求不是企业级的,大多数公司都是从部门做起,比如,财务要进行电算化,仓库需要管理等,因而最初的需求是面向功能的。但是这种起步自然而然就会产生信息孤岛,怎么办?开发接口。这样一来,跨部门的业务成本提高了,产生的结果似乎是用了信息系统后,不但没有省钱反而花钱更多了。这就是没有认真考虑总拥有成本的结果。企业究竟该如何投资?购买信息系统的钱应该花在什么地方?很多人认为购置一个信息系统,大部分钱应该花在购置硬件平台、软件、咨询、实施和服务上。而根据总拥有成本的概念,购买软件、硬件、咨询服务的投入,只占整个投资的32%,而更多的费用投入在系统的网络管理、技术支持和培训方面。按照上述观点建设的企业级信息系统,可以在良好的总拥有成本下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率。另外,IT的投资回报率也与网络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有关。高效率的网络管理系统,可以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他们用于“救火”的时间,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做其他的事情。3、网络管理为企业带来高附加值。所谓高附加值,是指通过全面的网络管理给企业带来的增值部分,它有别于减少网络故障造成的损失和降低拥有成本这两种情形。通过对企业IT系统实施全面的网络管理,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价值,这方面提供的空间非常诱人。例如,通过分析企业WWW服务器的用户访问情况,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来访者对公司哪些产品、服务、技术更感兴趣,发现潜在的客户和市场;在Internet网上提供新的服务(如电子商务),扩展企业的业务空间,使网络成为企业竞争的利器;确保网络的服务等级,确保业务系统的服务品质,从而提升客户对企业的满意度等。全面的网络管理为企业带来的“高附加值”很难用简单的数学模型计量,这部分价值随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业务类型、不同的网络管理策略而变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部分的价值将远大于前面所讨论的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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