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督思想对当今有何借鉴意义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特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上也是这样。那么莪分两个方面总结其特点。积极性的特点:1.直接对中央负责,独立体系,极高的办事效率。从西汉时期开始,“监察”就已经形成独立机构,充当皇帝耳目,监督官员和人民。到了隋唐以后这套制度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度更加明确的确保检查官员的权利和职责范围,对中央负责,设立“御史台”,对省察,考核,上报有很高的办事效率。2.渗透于考核,凭考试任职,凭能力升迁,相对人性化。由于科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官员的任职,升迁,罢黜等都体现着“仁道”和“人性化”。相比古代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世袭官员而言,西方更趋于物竞天择和原始,比如封建骑士管理不得当或是个人能力欠缺,自然会遭别的封建领主杀戮和兼并,替代。3.奖惩制度中重奖重罚,具有相对严格性和公平性。这个很取决于皇帝亲政能力,如果优秀的皇帝执掌权利,那么这种严格性和公平性的优越之处会体现的很明显。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性质继承了许多传统的东西,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是引入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结果。古今中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保持官员廉洁性、对官员实行监督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和现今检察制度职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检察改革中借鉴古代御使监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内核,无疑是必要的。 中国古代御史监察都是依附于皇权,官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充分的身份保障。君主专制下,监察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监察官不过是皇帝的耳目,只对皇帝负责。因此监察制度作用的大小又以皇帝的开明与昏聩为转移。一般说来,在皇帝贤明、重视法治的情况下,监察作用往往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对抑制官吏的贪赃枉法、澄清吏治、行使调节职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于现今中国检察官的监督权力,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受到很大的限制,很多职能不能发挥,如:纪律检察委员会行使着某些“检察”特权,这与法律格格不入;再如,中国一向流行的做法是“党管干部”,试想一下,当一个人的帽子都被别人抓在手上时,这个人还能监督他吗?不可能的。对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我国古代监察的身份保障来完善当今检察事业的监督权。 首先可探索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从而能够保持公正独立的地位,并依法处理案件。其次是保障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赋予检察官与其特殊责任相适应的某些特权,增强检察官的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执法的认同感 。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再者对监察官的考核实行“凭实绩黜陟“,即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现今检察机关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不能很好地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很有必要参酌这一制度,建立一套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在检察官的选任方面,除了借鉴古代监察官选任的条件外,还要求被选任的检察官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中要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其实绩为根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充分地掌握检察人员的实绩,进而决定其奖惩、升降。同样,在这一方面要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虽然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规定从2002年开始,我国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但这一规定还是极大忽视了检察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再次修改检察官法,将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进一步提高到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规范检察官选任程序,统一检察官选任标准。改变检察官的选任的行政化,按照检察工作规律要求,从传统行政模式向新型司法模式转变。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检察官的制度。逐步实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主要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任,形成检察官自下而上有序流动的机制。 清代学者顾炎武指出:“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4)监察官是治官之官,更需要洁身自好、操履笃实。必须凭实迹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吏。御史、谏官的设置多采用“以小驭大”、“秩卑权重”、互相制约的原则。御史、谏官有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 现今的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业务领导比较薄弱,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上命下从的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中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都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监察法规,如汉代的《刺史六条》、宋代的《监司互监法》、元代的《宪台格例》、明代的《宪纲条例》、清代的《钦定台规》等。监察法的制定有助于御史正确地行使职权,同时也对监察官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督察、同级检察院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逐步建成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之间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检察院内部完善索检委会工作新机制,强化检委会的监督制约作用,设立案件督察部门,建立办案质量督察机制,加强各相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诉讼程序的监督。
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在当代,而且在我国古代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地位。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有着重要影响。中国古代就把它概括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和“政之理乱”的关键。在当代,邓小平同志也同样强调了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我们党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等不良作风的重要措施之一。当然,由于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建设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历史阶段、经济条件、根本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国际条件根本不同,具体情况自然也就有所差别。这些差别事实上就构成了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当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的时候,这些传统将和外来经验一样成为我们必须考察和借鉴的内容。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用较短的时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籍,通过阅读我对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在本文中,我将把这些认识和想法提出。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后来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先秦前的萌芽时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时期、清末至民国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时期及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时期。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指第二个时
中国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开始到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历时两千余年。尽管封建政权频繁更迭,但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监察制度的完善,它对防腐肃贪、整顿吏治、清明政治、稳定政权等方面都曾经发挥过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也给后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本文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运行机制入手,通过考察它的创立、发展、成熟到逐步衰落的全过程,以期对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有所裨益。 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伴随着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的建立,“已产生了许多属于行政监察范畴的因素”。⑴春秋战国时期,掌监察的御史也已出现。但这个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监察机构,因此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得到确立。从秦、汉时期开始,国家机构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由此也形成了一套颇具规模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秦时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执掌全国监察大权。其下设御史中丞,监察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县”,一郡置守、尉、监三人,“郡守掌治其郡,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⑵汉时又略有改动,西汉初期在中央设御史府,中央监察大权由御史大夫执掌。其下设御史丞或中丞。西汉末年开始设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延续此制,御史中丞掌“监督百官,纠察不法”,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不仅监督京畿地区的官吏,而且还可以奏劾中央统治机构乃至皇亲国戚。在地方,西汉初年,罢监御史,增设丞相司直监察数郡,“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⑶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每州派刺史一人,监察吏不廉、吏苛刻等事项。汉时已出现言谏官,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监察制度的格局。郡一级设有监察官员——督邮。负责监督所属县官吏的违法行为。 (二)封建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分裂、大**时期,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获得巩固和缓慢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在中央,魏晋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的管辖,完全**,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的**中央最高监察机构。西晋时,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有所提高。南朝时,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集中省从门下省彻底分离,开始掌封驳之任。在地方,三国地方监察体制多沿袭东汉之制。西晋置司隶校尉。东晋开始,罢司隶校尉,其职权由扬州刺史掌领,主要监督京畿官吏。在州一级仍置刺史作监察之职。郡置督邮。县级出现监察官员——廷椽,以监察县属的乡级官员。南朝在沿袭东晋地方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创置典签一职,作为地方的监察官吏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南朝扬州刺史的职能基本沿袭东晋,郡一级仍设督邮未变。北朝是我国统一多民族融合时期,战争频发,因此统治者一般不太重视地方监察制度,地方监察体制比较简略,基本沿袭南朝。 (三)封建监察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隋、唐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与此相系,监察体制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隋朝除御史台之外增设司隶台和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合称“三台”,御史台负责监察中央官吏,司隶台与谒者台监察地方。唐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执掌纠弹百官。殿院执掌纠察百官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察院又设六察御史,以加强对六部的监察。唐朝的谏官也已形成制度,并设置谏院,谏官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⑷形成了台谏并立的局面。在地方上,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 (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名,称巡按史,监察御史“掌分察巡按郡县”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和官吏不法贪赃案件。道一级行政体制的确立为宋代所继承,并有所变化。 (四)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元 中国封建社会从宋朝开始进入后期。谏官从中书和门下省**出来,与御史合称“台谏”,出现了御史和谏官合一之势。北宋初期,御史台依然沿袭唐朝的“三院”制度,但神宗元丰改制后,“三院”出现了合并的趋势,台院的纠察百僚之职已被殿院和察院所取代。此外,御史台还设置了六察司,监督京师的统治机构。在地方实行路、府(州、军、监)二级行政管理体制,路级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统称为“监司”。主要纠察地方官吏贪赃枉法,不尽职、不尽责等事项。府(州、军、监)的监察机构是通判厅,监察州县官吏。宋代路级监察体制除设监司外,某些时期还设走马承受,职责主要是探察边事。元朝时期,御史制度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成为与中书,枢密院相抗衡的机构。此时御史台只设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一台三院”制向“一院”制过渡。同时,罢谏院,不设谏官,实现了御史和谏官制度的合一。在地方,元朝创置了行御史台、提刑按察司与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而周密的监察网络。 (五)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完备阶段——明、清 明清时期是中国**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监察体系也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非常严密而完备的程度。主要表现,明朝初期,中央御史台的台、殿、察三院的职能并归于察院,三院合一。洪武十三年罢御史台,设置都察院,设立六科给事中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作为**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六部的监察,科道并立。在地方上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司法与监察。按察使司下分十三道,由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巡回监察,同时设有巡抚与总督都御史,共掌地方监察。清朝的中央监察制度在明朝的基础上也获得了高度的发展。雍正元年,清世宗把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在军机处设置了“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在宗人府设置了“稽察内务府衙门”,从而丰富了清朝的中央监察体制。在地方上,省级设提刑按察司为一省最高司法监察机关。行省之下,又设道、府、县三级行政机构,将全国分为十五道(后改为二十二道),并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同时,以京师地区为特别行政区,设置了五城察院系统等。至此,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完备。 二、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借鉴 从以上简要的概括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体系的严密和具体,它作为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在封建吏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当今的政治改革与法治完善,特别是反腐败斗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无疑具有许多启示和可供借鉴之处。 (一)赋予监察机关及其官员以相对**的地位,以保证监察官员能**的行使监察权 中国封建时期监察的**性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监察机关本身的**。为了维护皇权,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的同时,不断调整、完善监察机构。自东汉开始,御史台便成为**的监察机关。此后虽然各朝代监察机关的名称略有改动,但监察机关地位的**性却始终未变。其二是监察机关内部官员的**。中国封建统治自宋朝开始,就陆继的制定了宰相和执政不得染指中央监察官员选任的回避法规,因为统治者意识到,由宰相控制监察官员的选任权力,明显不利于监察官员对宰相权力的制约,容易造成“宰相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的弊端,这就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相对**,是中国封建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为监察官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长官干预提供了制度保障,免除了监察官对行政长官的报复可能会影响自己前程的顾虑,敢于大胆地行使监察职权,有利于监察效能的更好发挥。 (二)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方式,以增强监察官员的职业成就感和责任心 在中国的封建**君主统治下,监察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但历朝监察官在整个监察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却十分微妙,这种微妙体现在监察官员虽然品秩都比较低,但却可以弹劾自皇帝以下的各级官吏。比如,西汉的御史大夫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但丞相、太尉秩万石,而御史大夫仅为二千石,御史中丞不过千石,侍御史、御史及刺史都只有六百石。隋朝时,司隶台的司隶丞从六品,司隶主薄从八品,司隶录事从九品。在唐朝,除御史大夫秩三品,中丞秩五品外,台院侍御史秩从六品下,殿院侍御史从七品下,而监察御史仅正八品。到宋、元、明、清直至清雍正年间,监察御史均为七品。但就是品秩只有六百石的侍御史却可以弹劾大司马、大将军,刺史则可纠察比他大的二千石的郡守,监察御史还可以监督六部尚书。封建时期的这种以卑察尊的监督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监察官员大胆工作,淡薄仕途观念,恪尽职守。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官权力颇大,使得各级官吏有所敬畏,也有利于排除政府部门和地方官对监察工作的干扰,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官员的违失行为,增强了监察官员的职业成就感和对监察工作的责任心。 (三)重视监察立法,从制度上规范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行为 封建君主为了有效地控制国家和社会,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从秦汉开始就非常重视监察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且不断通过制定监察法规,使监察机关能够依法监督各级官吏的行政工作。汉惠帝时就专门为御史行使监察权规定了九条之法。汉武帝时期诏颁六条,使之察巡郡县。隋唐时期监察法规更为具体,隋朝规定了司隶六部察郡。唐朝规定了州郡六察法和风俗廉察四十八条,重在纠察官员的劣风败俗、惩治贪官污吏。宋朝时期,监察法规建设又有所发展,制定了御史台仪制、御史台令、监司互察法及监察御史夫察法等。元、明、清时期统治者更加重视监察之法,相继颁布了专门性的中央监察法规。如元朝制定了《设立宪台格例》、明朝制定了《宪纲》、清朝制定了《钦定台规》、还制定了《都察院则例》、《互察法》等。这些历代封建监察法规为监察官员的巡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提高监察的准确性和减少随意性,防止监察官的活动超越自身权限而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关注监察官的选任标准,以提高监察机关的整体素质 封建王朝的历代统治者十分关注监察官的选任标准。从秦朝开始,在选任官吏方面就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其后到隋朝时期,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且其作用影响到宋、元、明、清各代。虽然各个朝代的选任标准不可能完全一样,但都有一些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原则。主要体现为:(1)强调官吏的道德与作风标准。《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曾说“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2)博学多识、明于礼法。从唐代开始,把科举与监察官选任紧密结合在一起,对监察官文化素质的要求明显提高。(3)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由于监察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文化等很多领域,工作面很大,所以要求监察官要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官多从县级官吏中选用,宋朝时期就有这样的规定,凡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中国古代时期的官吏选任制度为封建官僚队伍的补充提供了丰富的来源,也为监察官勇于尽职和善于尽职提供了基本保证。对于削弱封建裙带关系的影响,避免被监察者控制监察者,保证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具有积极作用。 (五)建立健全封建监察官员的考核制度 封建时期的考核制度,也称“考课”、“考察”等。是对在职官吏的工作、政绩进行评价,以确定等级和升迁的制度。由于这种制度可以加强对监察官自身的管理,因此颇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历史上也在很早的时候就出现了关于官吏的考核制度。战国、秦朝时期,最早的考核制度——“上计制度”便已出现,实行定期对官吏进行考核。到了汉代,开始注意考核制度的法律化,《功令》、《上计律》、《考功课吏法》相继出台,并设置了固定的考核机构,初步形成了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发展到了唐、宋时期趋于完善,一整套严格的考课体系开始形成,唐代颁布了一系列考课法令和法规,如《旧唐书·职官》具体描述唐代的考核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同时还有考课方式、期限等的规定。宋代在继承唐代考课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增设审官院和考课院,专门负责对官吏的考课,考课的职权也不再属于吏部。到了明清时期,官吏的考课制度,已趋于完备。官吏考课制度的不断完善,说明了统治者对监察官员自身廉洁守法的重要性有了很清楚的认识,这些有力的举措对于纠正官邪,促进官僚队伍的尽忠职守,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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