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原载《国土资源》2004年第3期
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矿区土地复垦的对象包括四类:一是挖损地,即露天开采矿山的采矿场;二是压占地,包括废石场、尾矿库及电厂粉煤灰库等;三是塌陷地,因矿体采出后形成采空区使地面塌陷或出现裂缝;四是占用地,包括矿山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道路等。本文所提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是指单个矿区的复垦活动,是与矿山设计同时进行的规划活动。
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大致经历了1989年《土地复垦规定》颁布以前的自发复垦和之后的依法复垦两个阶段。多年来,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一方面积存了大量的待复垦矿区。统计表明,我国因工矿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和压占废弃的土地约400万公顷(6000万亩)。在复垦资金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每年增加工矿废弃地达4万多公顷。尽管《土地复垦规定》规定了复垦的主体,对复垦组织、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作了原则规定,但没有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工作中出现的资金渠道、利益分配、复垦标准、管理监督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不能协调行动,没有形成依法复垦的机制。许多矿山没有按照“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做出矿区土地复垦的规划,有规划的只是笼统提出复垦土地面积,缺乏正式设计,更谈不上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和资金保证。
近年来,在矿区土地复垦技术研究方面主要集中于:稳定化技术的研究、无害化技术的研究、绿化技术的研究、功能化技术的研究及社会、生态、经济效益的综合研究,而管理体系,包括复垦规划的编制、复垦标准的制定、政策法规的健全等方面,仍有待于各方面的努力。本文主要就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一般问题、规划的原则、规划的内容、规划的步骤提出粗浅的看法。
1 土地利用规划与矿区土地复垦规划
在我国,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性质和目的,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设计三种类型。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即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包括以开发为核心内容的土地开发规划、以整治为核心内容的土地整治规划、以复垦为核心的土地复垦规划、以保护为核心的土地保护规划和以整理为中心的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按其废弃地的类型可分为矿山开发废弃地复垦规划,煤矿塌陷地复垦规划,交通、水利等工程压挖地复垦规划,废弃宅基地复垦规划等,见图1。
矿区土地复垦仅指矿区废弃地和塌陷地的复垦两类。复垦规划包括两种:一种是资源开采前的复垦规划,将剥离—采矿—复垦结合在一起,边开采边复垦,以期达到理想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最小的环境影响,实现最短的矿区生态恢复周期;第二种是对过去遗留下的废弃地和塌陷地制定的复垦规划。一般土地利用规划地貌相对静止稳定,地表物质组成相对明确,适宜性评价结果易落实到斑块,土地利用目标相对具体。而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所面对的对象,是一种未来空间的人工再造地貌,时空变化剧烈,地貌有一定的稳定期,地表物质组成需根据许多因子进行科学预测,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对未来空间可能出现的土地类型进行评价,土地利用目标由系列子目标或阶段目标组合而成。
图1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图标
2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内容
矿区土地复垦是一个复杂得多专业、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集地质、采矿、环境工程、地球化学、土壤、生态、植物、水保等专业的人员共同参与。按照科学合理的矿区土地复垦要求,复垦规划与矿山项目所涉及的矿山设计、生产、闭坑、复垦和复垦土地的开发利用五个阶段均不可分割。
在矿山规划和设计阶段需要调查土地动态、地质、土壤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植物的组成、土地利用、传统或其他特别需要保护的资源,大型的矿区可以将整个矿区按不同的环境特征和敏感度细分为多个土地单元,以选择能最佳实现生产和复垦目标的技术。矿山生产阶段包括矿山场地的准备、矿区表土剥离后的保护、生产设施的建设、矿石开采和尾矿及剥离废石的处置等,为保证复垦工作的开展要做到:保护进入矿区的道路畅通并能扩展;使安置矿石和覆盖层土壤的运距最短;避免损害环境敏感区域土地单元;对采矿区外的影响最小,并避免陡峭劈土和填土或其他大量的挖土工作;对附近土地使用者造成的噪声和视觉影响最小;便于实施矿区排水计划;使矿区的位置对以后矿山用地最合理。闭坑阶段与土地复垦相关的工作包括矿区的系统评估、复垦地开发利用规划、地貌和生态系统的重建、对闭坑计划和复垦活动的可能效果进行评价,同时应尽早完成地表测绘和覆土工作,尽早恢复植被、地表排水系统及畦地。复垦和复垦土地的开发利用阶段主要是对土地的熟化和生态系统进行监测。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涉及到矿山规划设计直至矿山闭坑、复垦土地的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矿山生产规划;土地复垦管理规划;复垦地开发利用规划;采后矿区发展规划。这4个方面贯穿于矿山开发从初始的设计阶段、矿产开采阶段直到资源枯竭后的矿区发展,而矿区土地复垦管理规划与其他3个方面的规划密切相关,并确保矿山生产阶段经济效益与土地开发利用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协调,为资源枯竭后矿区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基础,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原则
资源开发对水体、大气、土壤、动植物、地下资源等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矿区土地的复垦是恢复或弥补这些影响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我国土地供需形势,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如下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根据矿区所在地的自然、气候条件,按照土地适宜性评价的结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使遭破坏的土地发挥最大效益,将有潜在可能性的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如将深积水区改造成鱼塘,将无积水区改造成耕地、林地或园地。因地制宜不仅体现在空间差异上,而且体现在实践更替上。比如,采煤塌陷前的水田,因地下水系遭到破坏,塌陷后部分地段则由于地表地下水的疏干而只能发展旱作农业。
(2)持续性原则。可持续发展思想对于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显得特别重要,因为矿区废弃地、塌陷地的产生正是源于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可持续性。只有土地复垦规划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立足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才有利于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变“废弃”为可利用,达到永续利用。
(3)综合效益原则。矿区土地复垦追求的目标是融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为一体的综合效益最优,即使土地复垦寓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之中,谋求社会、经济、生态三效益的统一。
(4)统一的原则。坚持开采工艺设计与复垦设计相统一是国外矿山通行的做法,也是采矿法规明确要求的。把复垦内容纳入采矿计划之中,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使开采程序和排土程序及排土工艺根据土地复垦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既可节省复垦费用,更能使遭破坏的地表尽快恢复其功能。这也是我国矿山规划必须重视的一点。
4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步骤
根据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内容和原则,一般可由以下6个步骤组成:
(1)确定规划范围和规划目标。对已形成废弃地和塌陷区,其规划范围应根据周围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由地方政府提出;对生产矿区和规划矿区则应由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规划目标由确定复垦范围的机构提出并广泛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
(2)复垦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土壤、水文、地质、人口、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资料,为复垦土地的分类和评价奠定基础。
(3)复垦土地的分类与制图。在综合分析规划区内的自然特征、人类需要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规划目标和原则,选取影响复垦土地利用类型的主导因子作为分类指标,进行复垦土地的分类和制图,以此作为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
(4)复垦土地评价。在复垦土地分类制图基础上,对各类土地进行评价。
(5)复垦土地规划与设计。根据上述评价结果,按照规划原则的要求,构造合理的复垦土地的利用格局。
(6)复垦土地规划实施与调整。矿区土地复垦规划的实施伴随着矿山的开采逐步推进,其复垦计划的调整与采矿计划的实施同时进行。为保证复垦规划的顺利实施,还要制定出一套详细的措施,促使规划方案的全面实施。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论文本文主要从我国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目前对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提高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以期对当前的矿山开采提供借鉴价值。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论文【1】
摘要:随着我国冶金业的快速发展,矿山开采的力度也逐渐加大。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矿山固体废弃物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矿山固体废弃物 处理 利用
1 我国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矿产资源总量大、采矿企业较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开采利用,在日积月累中产生了大量矿山固体废弃物。矿山固体废弃物的来源主要有四种:废石、尾矿、粉煤灰和煤矸石,其中以废石居多。
由于我国矿山开采的规模较大,且中小采矿企业居多,矿山固体废弃物的总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以山西等采煤大省为例,一个省份的矿山固体废弃物可达到几亿甚至几十亿吨。
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产生了大量的矿山固体废弃物,不仅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浪费,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矿山固体废弃物堆砌在土地表面,破坏地表的土地、自然景观和植被,水土流失加剧,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再者,由于尾矿和废石的随意堆砌,可能引起河道淤塞,造成水体污染。矿山固体废弃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和化学药剂较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在干旱天气下,固体废弃物可能会产生大量扬尘。对大气造成污染。
2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2.1 堆置处理
该种处理方法即将矿山固体废弃物直接堆放到指定的地方。该指定的地方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注意不能造成地下水的污染,防止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堆放而造成的地下水水质下降。
二是注意不能造成地表水的污染,防止因矿山固体废弃物的风化淋蚀而造成的地表水的污染或者泥沙加重。三是要注意减少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大气污染,减少风蚀程度。四是要注意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安全,防止因矿山固体废弃物大量堆放而引起的地震或洪水等灾害。
在堆放场地的选择时,应对场地的水文情况、地形、风向等综合考虑。同时,在尾矿堆放的选择时,由于尾矿的特殊性,其堆放要求更高,尾矿坝的基础材料的强度要求非常高,且不能透水。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粗细尾矿残渣的共处理,二是尾矿的半干堆垛。
在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好之后,要在堆放表面盖上泥土或者石块,或者种植植物,或者对覆盖便面进行化学方法的处理,保持堆放物的稳定,减少二次污染源,防止对水资源和大气环境造成更严重的
污染。
2.2 复垦处理
目前,复垦处理是矿山固体废弃物处理的重要方法,将矿山开采与土地复垦结合起来,在矿山开采的过程中,在表土采掘之后,可将矿产资源表面的土壤进行存储,在开采施工完结之后,将矿山固体废弃物填至开采区,然后铺垫表土,种植植物,复垦种植的过程才算完成,复垦后的土地能够用以修建公共基础设施和农林牧渔等的生产。
2.3 填埋处理
该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矿产资源开采之后,形成大量的采空区的情况。一般是将水泥与尾矿砂混合起来,以胶结填充法填充采空区,防止采矿过程中的矿山坍塌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填埋有毒有害的矿山固体废物时,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保护,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对场地环境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填埋的安全。
3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为了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随着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循环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利用现代的采矿技术和先进的采矿设备,提高采矿作业的效率,减少矿产资源的浪费。加强采矿管理,特别是对中小型的采矿企业的采矿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增多。
同时,在采矿过程中,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设计,以矿山固体废弃物作为采空区的充填物,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也减少了矿山固体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1 从废弃物中回收有用元素
如前所述,矿山固体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元素,如在铅锌尾矿中含有大量的铅、锌、银等元素,在锡尾矿中含有大量的铜和锌及伴生元素,在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中,如果能将这些有用元素进行回收利用,不仅能减少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还能将其用于生产实践中,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在回收过程中,可以采取电解气浮法、溶剂萃取法、重磁浮法和电极回收法等方法,近年来,微生物浸出技术不断发展,在实际的生产实践中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3.2 制作建材
矿山固体废弃物可以用以制作建材,主要有三种:一是用以制作水泥和硅酸盐建材,由于矿山固体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铝、硅等元素,可以经提取之后制作硅酸盐建材。二是玻璃。
如在石英脉型的金矿和钨矿中含有大量的石英,碳酸盐矿含有大量的萤石、方解石、白云石,花岗岩型的尾矿都可以作为生产玻璃的原料和配料。三是微晶玻璃的制造。微晶玻璃又可称之为玻璃陶瓷,是在基础玻璃的基础上进行控制晶化而形成的特殊种类的玻璃。
它可以通过对金属尾矿的回收利用而制作,微晶玻璃能够用以建筑房屋的隔墙,其耐热性和节能型都比较好。
四是铸石。矿山固体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煤矸石和废石,如果在矿山固体废弃物中,含有花岗岩、白云岩、萤石、玄武岩、石灰岩等,都可以将其作为铸石的理想铸石原料。在现代的工业生产中,铸石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原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替合金材料、钢铁等原料,具有很强的生产适用性。
4 结语
矿产资源的开采,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在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应以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提高采矿的效率,控制矿山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
目前,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堆置处理、复垦处理、填埋处理。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将矿山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回收,不仅能为社会生产提供所需的原料,还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轶刚,邓君萍.矿山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J].价值工程,2010,29(12).
[2] 汪金花,李富平.基于GIS的矿山企业固体废弃物管理系统[J].金属矿山,2012(6).
[3] 戴开文.煤矿开采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损坏及治理方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
[4] 郑建军,刘占全.利用矿山固体废物料固结矿区路面的试验研究[J].金属矿山,2012(6).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2】
[摘 要]我国冶金工业快速发展,促使矿山的开发力度加大,随之产生大量矿山固体废弃物。矿山固体废弃物污染包括露天矿剥离和坑内采矿产生的大量废石、选矿产生的尾矿和冶炼产生的矿渣等。
[关键词]矿山 矿渣 固体废弃物 处理 利用
1.引言
我国的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矿产资源总量大、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开采利用,在日积月累中产生了大量矿山固体废弃物。矿山固体废弃物的来源主要有废石、尾矿、粉煤灰等。
某集团公司下属几个矿区,主要生产非金属矿产,属于中小采矿企业,由于近几年开发量大,矿山固体废弃物的总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了大量的矿山固体废弃物,不仅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浪费,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矿山固体废物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尾矿,即在选矿加工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其储存场地称之为尾矿库;另一类是剥离废石,即在开采矿石过程中剥离出的岩土物料,堆放废石地称之为排土场。
矿山固体废弃物堆砌在土地表面,破坏地表的土地、自然景观和植被,水土流失加剧,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再者,由于尾矿和废石的`随意堆砌,在干旱天气下,固体废弃物可能会产生大量扬尘。对大气造成污染。
2. 固体废弃物的危害
2.1 固体废弃物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该公司的下属矿山是将从地下开采的矿石运输到露天,经过初选,直接或二次加工成小颗粒运输到加工厂。由于该生产方式属于粗放式加工生产,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堆积在露天厂区外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没有进行有效的遮挡,会对厂区环境造成直接污染。特别是尾矿堆存需要占用大量土地。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尾矿堆放占用土地达1300多万亩,随着老的尾矿库闭库,新的尾矿库不断增加,必将占用更多的土地。
固废堆场如此大面积占地,尽管多为山坡地,但对植被的破坏仍然是十分严重的。不仅如此,堆场压占土地,还会破坏地貌,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壤涵养功能的衰减与退化。这些都可能使生态环境失衡。
2.2 固体废弃物堆存造成严重的矿产资源浪费
特别是矿石品位低,大多呈多组分共生,矿物堪布粒度细,再加上选矿技术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因此,浪费与固体废弃物中的有用资源是相当可观的。
2.3 固体废弃物堆存存在安全隐患
固体废物易产生流动、塌陷和滑坡,一旦发生事故,其造成的破坏是相当巨大的。
3.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3.1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根据该公司特点,该公司生产加工的非金属矿不含有害杂质,所以,该公司处理的目标是减量化和资源化。
3.2 处理方法
3.2.1 堆置处理
该种处理方法即将矿山固体废弃物直接堆放到指定的地方。可以采取尾矿的半干堆垛。在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好之后,保持堆放物的稳定,减少二次污染源,防止对水资源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3.2.1 填埋处理
该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矿产资源开采之后,形成大量的采空区的情况。
以上两种方法是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更为优化的作法是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增加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4.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
矿山固体废物处理是为了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依据可持续发展理念,我们应该采用合理、有效的工艺对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或直接利用。
针对该企业的特别,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利用。
4.1 制作建筑材料。根据矿山特点,可以用尾矿经提取之后制作硅酸盐建材。
4.2 土壤改良剂。由于不合理的施肥和灌溉,为提高产量造成的土壤板结,地力下降,重金属含量严重超出其背景值等也造成了优质土壤的严重退化。由于该矿山的尾渣含有改善土壤的元素,可以做为土壤改良剂的原料之一。
4.3 微量元素肥料。
4.4 建立生态区。可以在尾矿排放区域建造一些陆地和人工湿地,种植植物,优化周围环境,恢复生态系统。
5.存在问题
总体上,矿山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起步较晚,虽然不少矿山企业和科研院校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也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总体发展不缓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5.1 企业积极性不高
政府虽然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没有具体制定针对尾矿和废石利用的鼓励性政策,导致不能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的积极性。
5.2 固体废弃物应用领域较窄
目前我国矿山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大多局限于回收有用成分及用作生产建筑材料,高附加值产品少,没有市场竞争力。这也是导致企业积极性不高的另一个因素。
6.建议
6.1 倡导矿山企业清洁生产
该项主要是靠政府支持,通过各种政策及技术帮助来引导企业进行。努力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行清洁生产,把固体废物尽可能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6.2 鼓励发展固体废物处理产业
鼓励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固体废物管理与运行机制,走向开放与合作,实现企业化经营,走产业化道路,发展中国的矿山经济,改善我们的矿山环境。
7.结语
想要解决矿山固体废弃物的这个问题,是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科研部门共同的攻关和开发。矿山的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既是我国矿产资源特点决定的,也是我国千百年矿业开发的历史积累,更是矿产资源利用不合理的结果,矿山废弃物中含有大量未利用的宝贵矿产资源,但其开发难度较高、技术含量较高、需求资金较大,所以更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这样才可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浅谈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科技创新导报;2013,NO.02.
[2] 综合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 提升企业效益;晋琼粤川鲁冀辽七省金属(冶金)学会第二十一届矿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490.
[3] 矿山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矿产保护与利用;2003年10月第5期.
[4] 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技术发展报告;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5] 我国矿山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处置; 现代矿业;2012年10月第10期.
坚持耕地保护 坚持科学发展观 集约节约用地 耕地是保障一个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家要发展,首先就要解决13亿多人的吃饭问题,要解决吃饭问题,就必须保护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始终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的战略性问题。 耕地是农民的饭碗和命根子,必须切实加强保护。加强耕地保护是我团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和谐四十五团的客观要求。 耕地保护必须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耕地,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积极性。但作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主体的政府,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应承担重要职责。四十五团团党委一直将耕地保护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机关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扎实履行耕地保护的法定职责。 科学的土地开发是贡献,有效的土地保护也是贡献;科学的开发是政绩,有效的保护也是政绩。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保护资源是为了资源的永续利用,为了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今天的保护,为明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承担保护的责任也十分光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耕地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等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我们又要从四十五团发展前途的实际出发,科学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价值,千方百计的满足四十五团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耕地保护工作要从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转变。在制定政策时,要整合资源,统筹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等各类资金的投入,统一规划,集中投入,成片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我们始终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四十五团国土资源分局,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保护资源是保障发展的前提,资源是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障发展是保护资源的目的,脱离了发展空谈保护资源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正确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努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团土地利用的新路子。第二,重点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改善民生项目用地需求,明确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地型经济增长,提高经济运行效益,使得单位面积土地创造出更多的产值和利税,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问责制,做到违法即问责,真正把问责制落到实处。强化对耕地占补平衡的执法检查。第四,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要求,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考核机制。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路,也是国土资源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加强国土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思想,加强国土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历来高度重视,把国土资源工作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来部署,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更是把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提到了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代价。目前,我团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资源需求的重要时期,实现富民强团的战略目标,必须有足够的资源作保障,而我们面临的资源形势越来越严峻,资源供应越来越紧张,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粗放的资源利用方式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硬约束,资源开发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多。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形成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共识,切实增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纲,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为总要求,全面贯彻师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政策,加快适应国土资源形势的变化,正确处理“四对关系”:即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开发资源与支持团场经济建设的关系,既要严格保护耕地、不越“红线”,又要合理利用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正确处理短期问题解决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尽量满足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科学合理保护好、管理好国土资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持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保障。正确处理好遗留问题的解决和规范管理的关系,努力争取上级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彻底解决在连队农民建房中的遗留问题,严禁在今后工作中再出现类似问题,切实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正确处理保障国土资源局正常运转与促进财政增收的关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市场收入全面进入财政国库;实现管理方式的“四个转变”:即从注重微观管理向强化宏观调控转变,更加注重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增加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从注重行政、法律手段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转变,更加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从注重审批向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全程监管、构建服务平台转变,更注重加强基础工作。从注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服务并重转变,更加注重管理工作的内涵,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管理。(分给我,谢谢)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46.18%,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0.65%[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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