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资格权,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的分置。提及的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的分置,其中实施的重点是防火经营权,其核心要义则是赋予经营权法律地位和权能,不管是在更为有效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还是现代农业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村土地“三权分置”其重大创新是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在农民无失地之忧的前提下实现耕地流转,这样一来既能保障农民利益,又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的“三个农村宅基地权利”,可以对提高农民的政策说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农舍,探索“三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资格和使用正确的”,实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并保证农民宅基地的资格。三权分立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也是生产力发展适用于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2014年12月会议审议的有关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