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2004年春天SARS病例在北京再次出现,是由于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的病毒外泄,新加坡和台湾的实验室2003年也都曾发生过SARS病毒泄漏事故,类似的事情过去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研究机构也曾一再出现过。疾病控制中心反而成了想要控制的疾病的流行源头,这正是科学时代的黑色幽默。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员已经接受相应处罚了,但是,这个案例却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于科学研究活动负面影响的思考。技术是双刃剑,技术的实际发展和使用带给人们的并非一定是正面的价值,这一点即使在中国这样一个科学主义盛行的国度里,也被学术界普遍接受了。但是,人们认为科学作为知识,仅仅是观念形态的存在,它只有被使用,被转化为现实存在时才能产生直接的后果和作用,才能谈得上是否有负面影响。目前流行的观点认为,科学研究有纯科学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分。纯科学是价值中立的,不应设置禁区,因有禁区就意味着科学的终结。应用研究才引出好坏问题,负面效应是技术造成的,而不是科学造成的。因而笼统说“科技是双刃剑”对科学是不公平的。无怪乎直到今天还有人振振有辞地反问:科学哪来负效应?在科学技术高度一体化的今天,即使我们不去追问将科学技术截然分开是否真的可行,不去追问将科学技术仅仅当作工具的思路是否流于表面,不去追问科学知识的价值负载,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它忽视了科学研究活动本身必然包含了人们对自然的改造活动,虽然在规模上也许远远不及工程技术活动。如果说,作为观念形态的科学知识不能直接产生实际作用的话,那么作为至少是对研究对象进行控制和干预以获取知识的科学实验活动本身,从某种角度上说就是一种技术活动,就在产生着实际的作用。而且,正是这种现实的物质作用才是科学试验的真正价值所在。所以科学试验的现实的、物质性作用是本质性的,不可消除的。因此对技术活动适用的,在原则上也适用于科学活动。事实上科学实验常常会可能带来负面的作用,例如核试验、微生物学实验、涉及到有毒化学物质的实验、乃至现在争议很大的野外转基因作物种植的实验等等。科学共同体早就从经验中认识到了这种可能的危险,往往也会制定严格的规定以防范危险。例如,著名的阿西洛马国际会议就是一些有良知的科学家们对刚开始兴起的基因工程实验可能的带来的危险事先发出预警信号。在科学发展的初期,由于科学研究的规模比较小,研究对象是人们所熟知的常见的普通对象,科学研究活动很难对实验室之外的自然和社会产生值得关注的影响,所以人们往往会忽视科学研究活动本身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是,如今科学发展已经彻底使得这种忽视变成不能原谅的错误了。如剑桥大学教授马丁·芮斯(Martin J. Rees)在《我们最后的时刻》(Our Final Hour)中认为,人类已经前进到了这样的位置,我们自己现在是我们最大的敌人:在一直威胁着我们的自然灾害之外,还加入了科技。现代科技使得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力量得到了高度放大,以至于实验室里的一次错误就可以产生一场大浩劫,带来只有上个世纪的核战争狂人才能想象得到的严重破坏。事实上他曾以一千美元打赌,在2020年之前就会有一场生物恐怖攻击或者生物意外,会导致一百万人丧生。芮斯的估计未必很准确,但是科学实验以及相关的设施、材料可能是危险的来源,这应该是无疑的。除了科学研究过程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性威胁之外,科学研究还有可能在其他方面带来负面效应,也需要人们加以注意、控制和引导的。例如,科学研究活动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投入,如果不顾社会的承受能力,一味加大对科学研究投入的力度,就可能影响到社会其他方面的资源投入。例如,连当今世界上头号强国美国也嫌超级超导对撞机过于昂贵,不得不将已经开工,并投入了巨资的工程下马,就是一个典型的社会对科学研究进行某种干预和控制的典型案例。科学研究所产生的另外一种负面影响,是有关医学和生物学实验对实验动物和人体所产生的危害。严格地说,纳粹医生和日本军国主义731部队的医生所进行的也是科学研究活动,其结果也是有科学价值的,甚至是很重要的,否则美国人不会以包庇这些罪大恶极的罪犯来换取这些研究资料。但是,我们仍然认为他们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是违背人类伦理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因为在这里,求知的欲望、甚至科学研究的热诚也是不能超越不伤害人类这一基本伦理规定的。如果说,对人体伤害的科学试验毕竟是比较罕见的现象的话,那么对动物构成伤害的科学试验就是司空见惯的普遍事实了。尽管我们可以强调许多动物实验对于人类医疗保健的重要性,但这些实验毕竟直接导致了大量动物的丧生和痛苦,何况其中有相当多的实验本来是不必要的,是可以用其他方法代替的。随着人们对于动物权利和福利观念的不断认同,动物实验的这些负面效应暴露得也越来越明显了。要避免和尽量减少这些负面影响,当然首先要依靠科学共同体的努力,依靠科学知识水平的提高。但是仅靠这些显然是不够的。首先,无论科学如何发展,科学研究活动所包含的风险都是不可能完全消灭的,甚至随着科学研究活动的发展,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发展。其次,科学共同体由于其自身的利益冲突,未必一定是对此风险管理的最好人选,例如严格的管理可能要耗用金钱,耽误时间,影响科学研究的进度从而可能落后于竞争对手等等。芮斯认为,科学家们有时在公共关系方面考虑得更多, 但是不会实话告诉我们面对的危险。而相关事故如多次出现,即使不谈对于社会的影响,就社会公众对科学共同体的信任来说也会是灾难性的。科学活动存在负面影响的逻辑结论是:科学活动必须要在接受伦理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并非毫无禁区可言。对可能带来严重灾难的微生物研究、有毒化学物质研究、核科学研究来说,将对人类的安危如此重要的事情,完全交给科学共同体处理,社会公众没有任何监督、了解的权利,大概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避免科学研究活动所引发的灾难再度发生,必须明确科学实验的负面影响,加强社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