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我的乡下老家盛产食用菌,记得上次回家时,我参观了整个香菇的制作过程。我与叔叔一起走进菇棚时,一股带着香菇味的暖流迎面赴来,叔叔告诉我这里就是做香菇的地方,并示范给我看制作过程。只见叔叔与其他小伙子在一起干了起来,我正看得着迷,可看到最后我感到什么地方出了毛病。只见他们把做好香菇筒袋,放入石蜡液体中浸泡。叔叔告诉我,用石蜡浸泡后不但可以保证菌棒不发生烂棒,同时可以防水,等香菇生展后还可以保证香菇水分不丢失,起到很好的保鲜作用。我听了他们对石蜡作用的介绍后,使我对“石蜡”这两个字越想越不对劲,决心弄个明白。回到家里,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全力搜索有关石蜡的知识。终于明白了它的真面目。原来,蜡是一种工业用品,也叫工业石蜡,它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其所含的危险成分主要是苯,它是对人体一种十分有害的物质。专家指出它是人体皮肤癌、肺癌产生的罪魁祸首。看了介绍我大吃一惊,原来这就是电视上宣传的严格禁止的“蜡菇”。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这些菇农,为了自己挣大钱,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在食用菌生产中放入了工业石蜡,制造出毒香菇。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这些香菇出口国外还会引起外交纠纷,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他们这样做实在是不应该啊。原来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食品安全与人性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食品科学充分体现了服务人、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本主义精神。我整理的食品科学论文模板,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篇一 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模式探索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着稳定的维护。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说明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及模式研究,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监管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37-02 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显著提高,民众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食品安全问题早已发展成为全球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等社会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活动,制止制假售假行为的猖獗。食品安全事件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瘦肉精”猪肉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事件被曝光之后,卫生监察部门积极行动,深入卖场进行紧急排查,严格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添加剂。应该时刻反省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不足。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多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造成了部门之间推诱扯皮的现象。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权力难以充分履行职责,安全评价标准缺失、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 (2)食品源头的污染。兽药残留是导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性下降的主要原因。肉类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来源于饲养过程。养殖者为了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实行药物与口粮同步,有的饲料中添加防腐剂、抗菌剂、生长促进剂,通过食物链对人体造成危害,食品中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残留超标,在人体内富集易产生变异,威胁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很多食品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生产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还有的企业缺乏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管理混乱,采取分级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这种“分段监督”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缺陷非常明显。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未形成肉类加工产业的规范化与规模化。收购和定点屠宰等散户无法控制,存在风险的环节和产业链漏洞较多。无法全面掌控肉类食品的产业链条,食品安全随时可能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经营风险很大。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根基不牢,职权交叉出现在所难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建立起卫生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 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力度不够。食品安全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2 食品加工科学监管模式 (1)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把肉类食品安全放在风险控制管理上,开展科学监督和监测活动,并以其作为风险分析的基础; 政府必须要改变当前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有一个权威声音对食品安全负按照产品分类来监管。充分发挥地方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食品安全可以由由农业部门监管,从源头到产品的全程监管模式,可以改变我国食品监管被各方踢皮球的状况。严格禁止食品企业进行贴牌生产,一个大企业底下成百上千个小作坊的模式必须消除。”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中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2)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首先是规范生产质量,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依法核发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抽验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质量,检测食品机构的业务工作。避免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形成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管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其次是将监督职能赋予食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和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协调作用,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植物检疫制度进行了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使得我们的体系建设得以完善和改进。进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消费等全过程直接实施法律监督。负责食品的行政保护,指导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有效地避免多头执法,办事效率低下,打击不力的种种弊端,建立运作协调、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3)建立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根据《畜禽屠宰加工条件》等规定,在动物防疫严格宰前宰后检疫。执行肉类流通同步检测制度,特别是防止疫情扩散和有毒有病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严格肉类主体的准入及产地准出和退出机制,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建立诚信联系档案。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4)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加工生产技术,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通过媒体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建立诚信联系档案,减少对其检查次数,督促企业强化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制度,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李朝伟,陈青川.食品风险分析保证食品安全的新模式[N].中国国门时报(中国出入境检验疫报). [2]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3]李海金.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12) . [4] 潘文.我国食品安全成因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4). 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篇二 营养强化食品及其科学消费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青睐于那些含有多种营养素,能预防多种慢性病的营养强化食品。本文介绍营养强化食品及其科学消费。 [关键词] 营养强化 食品 消费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很多人讲究吃得既要健康又要有营养,除了注重食品的色、香、味、形以外,还更加关注食品的营养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青睐于那些含有多种营养素,能预防多种慢性病的营养强化食品。 一、正确认识营养强化食品 根据不同人群的营养需要,向天然食物中添加一种或多种营养素,用以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过程称为食品营养强化。这种经过强化处理的食品称为营养强化食品,所添加的营养素称为营养强化剂,需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称为媒体食品。碘盐和母乳化配方奶粉就是营养强化食品。 二、进行食品营养强化的目的 1.增补某些食品中天然营养成分的缺陷 如向米面中强化赖氨酸等必需氨基酸,向乳、肉、禽、蛋等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品中添加维生素C等可以增补天然食物中缺少的营养素,大大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 2.补充食品在贮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损失的营养素 多数食品在贮存、加工和运输的过程中会引起某些营养素不同程度的损失,如在碾米和小麦磨粉时有多种维生素的损失,且加工精度越高,损失越大。因此,向精白米面中添加B族维生素是很有意义的。 3.简化膳食处理 没有任何一种食物含有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素,要想获得全面的营养就必须同时进食多种食物,但原料的购买及制作均比较麻烦。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营养素普遍不足或不均衡的快餐和方便食品,如果有针对性地对其强化适当的营养素,则能达到食用较少种类食品即可获得全面营养,从而简化膳食处理。 4.满足不同人群的特殊营养需要 对于不同年龄、性别、工作性质、劳动环境,以及处于不同生理、病理状况的人来说,他们所需的营养是不同的,对食品进行不同的营养强化可分别满足其需要。如母乳化配方奶粉就是以牛乳为原料,通过强化维生素、添加乳清蛋白、不饱和脂肪酸及乳糖等,使其组成成分接近母乳,更适合婴儿的喂养。 5.预防和减少营养缺乏病 食品营养强化对改善人群的营养缺乏状况,预防和减少营养缺乏病具有重要意义。如对缺碘地区的居民采取食盐加碘措施可有效预防碘缺乏病,用维生素B1防治食米地区的脚气病,用维生素C补充北方地区在缺乏新鲜蔬菜水果季节的维生素C摄入不足。 三、目前市场上的主要营养强化食品 纵观时下的食品市场,营养强化食品种类繁多,琳琅满目,已成为食品行业的新潮流。目前我国已基本确定将盐、面粉、大米、食用油、酱油、调味品、乳制品和儿童辅助食品作为营养强化战略的实施载体。市场上的主要营养强化食品有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D等维生素类强化食品;钙、碘、铁、锌等矿物质类强化食品;赖氨酸等氨基酸类强化食品。 四、科学选择营养强化食品时应遵循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 每个人的遗传因素、身体状况、所处的年龄阶段、生活环境、营养状态等各方面的条件均不相同,因此,在选购营养强化食品时首先要了解食用者的健康状况,其次要掌握营养强化剂的天然食物来源及食用者的膳食搭配,最好经过医生检查、确诊某种营养缺乏,然后再选用相应的营养强化食品。 2.平衡性原则 人体所摄取的营养素应该与身体的生理需要之间形成相对平衡,而且各种营养成分的补充必须合理,不能偏补或过补。食物中的各种营养素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各种营养素在人体内都有一定的含量和比例。 3.循序渐进性原则 如果同时存在多种营养素缺乏,应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强化。哪一种营养素缺乏最严重,就优先强化哪一种,待该营养素缺乏的情况纠正后,再强化另外一种营养素。如当儿童缺铁同时又缺锌时,一般可先服用铁剂或强化铁的食品,待贫血纠正后,再吃补锌的食品。 4.安全性原则 在购买强化食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商场,选用国家批准、卫生部门验收合格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仔细阅读食品包装上的说明,注重其质量问题。普通人最好选择国家营养改善项目推广的强化食品。 五、选择营养强化食品时应注意的事项 1.了解人体的营养素需求及需要量 了解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中国居民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各个年龄段和特殊人群的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并能够根据身体状况对一些营养缺乏做出初步判断,有目的地选择添加相应营养强化剂的食品。 2.选择合理的强化剂量 只有食物中可吸收的营养素不足时,缺少的部分才需要由营养强化食品来补充。否则,一种营养素摄入过多,会造成其他营养素吸收减少或排出增加。如钙摄入过多会导致磷排出增加,糖摄入过多会导致维生素B1消耗增加,补锌过多会降低铁的吸收。因此,要选择适量的强化食品,不缺乏也不要过多地摄入。 3.避免盲目选用营养强化食品 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营养强化食品。如饮食过于精细、经常吃精白米面和喜欢吃捞饭弃汤的人群容易导致维生素B1的缺乏;食欲不振、毛发枯黄、有异食癖的小儿可能有锌的缺乏;3岁以下的儿童、孕妇和月经量过多的女性应适当补铁;吃动物性食品较少的人可选择维生素A、维生素B2强化食品。 4.食用营养强化食品有时间限制 人体的营养状况是处在随时变动之中的,营养强化食品不适合长期当作普通食品来吃。如果已经解除某种营养素的缺乏,应及时停用,代之以天然食品供给充足的营养素,以避免因某种营养素摄入过多,而破坏它与其他营养素之间的平衡,从而加重组织器官的代谢负担。 5.不可用营养强化食品代替日常普通食品 虽然营养强化食品可以补充某些营养素,但是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主要来源和最佳来源还应当是日常合理的膳食,应大力提倡吃大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各种食物,只要做到食物品种多样化,数量足,质量高,营养全,营养素含量比例合适,烹调加工合理,完全可以均衡地获得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物质。 看了“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的人还看: 1. 食品科技论文模板 2. 食品科技论文范文 3. 食品论文范文 4. 浅议食品营养论文范文 5. 食品毕业论文范文
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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