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是指在合议庭当中吸收审判人员以外的人来参加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表现的是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理念,即反映出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这一原则。 在我国,也存在陪审制度,我国陪审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是: (1)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 二审 及再审均不适用陪审制度。 (2)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3)合议庭当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至少有一名审判员即可。 (4)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但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可以看出,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在那里,陪审团是由平民百姓组成的一个组织,陪审团的职责跟法官的职责是不一样的。 陪审团专门负责认定案件事实,而法官则在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来适用法律。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