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的涵义环境监测数据一定要保证具有精密性、可比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精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的时候可以通过实验室质量控制来实现。监测数据的完整性是指在进行实际监测的时候一定要保证不会出现数据丢失的情况,一旦出现数据丢失的情况,要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找到解决的方法。监测的数据也要具有代表性,主要是采样的样品在一定程度上要能够代表整个监测项目范围内的污染情况。数据的可比性是指在对数据进行分析的时候要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这样能够更好的对数据进行比较。2大气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的现状分析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在环境监测方面也要按照相应的规范来进行。但是,在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更好的找到解决的方法。量难以保证监测数据出现不确定的情况是和检测现场的随机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样品的检测结果在很多大的程度上是由采样过程中的环境监测环节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在采样过程中出现了长期被边缘化的情况,这样就使得很多的采样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出现了不足的情况,而且很多的采样设备也出现了陈旧的情况,这样也给采样过程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样就使得环境监测质量出现了很多的不可控情况。很多的现场采样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对相关的资料进行省略的情况,这样会导致采样的样品出现失真的情况。在对工业废气进行采集的时候,存在着采样时间比较随机的情况,这样就使得采样的数据只能反映某个瞬间的情况。监测网络不够完善现在,我国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这样就使得很多的监测数据出现了重叠和浪费的情况,国家环保部门对监测网络建设在逐渐的重视,但是即使这样也不能在很快的时间内进行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提高,一定要重视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重要性。3开展好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对整个环境监测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能够更好地保证环境监测质量,因此,可以对环境监测结果采取一定的措施,同时在检测的过程中要给予重视,同时对实验室内的质量也要进行控制。针对大气环境监测过程,其质量控制大致体现在采样环节、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环节、报告审核环节等。因此,本章节主要从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现场采样的质量监督、质量保证制度的健全、实验室认可制度的实施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进一步深化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测量数据的完整性、分析数据的精密性和准确性、数据综合分析评价的可比性和可观性的必然要求。研究证实。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质量保证工作发挥推动作用和导向作用,其中各级监测站皆应以质量保证体系为工作准则。强化现场采样的质量监督力度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对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具有直接性的作用。由此可见。必须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方面环境样品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即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针对如何提高现场采样的质量监督力度,文章主要从如下方面予以阐述:以现场调查为基础,对有关资料予以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明确采样点位、采样断面、采样频次、采样周期,以此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采样方案,进而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代表性。针对工业污染源,务必要根据某一标准把污染源划分为一般污染源、次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源三大类.其中重点污染地区、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其对应的采样频次应更高,而次重点污染源次之。与此同时,对样品盛放容器、采样设备、保存条件、现场加标样品的频率和数目、样品容器的标识等的控制力度应到位。推动实验室认可制度所谓实验室认可是指“权威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研究证实,基于实验室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为质量保证提供体系认证。基于实验室认可的质量监督网要求就存在质量问题的科室安排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员.其主要对该部门有关监测工作予以监督,其中各质量监督员必须对质量负责人负责。针对质量监督员的任务,其主要负责查找出该科室监测工作方面存在的不合理处,并根据权限范围予以适当纠正。如果存在的问题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其必须及时告知质量负责人.此时由质量负责人带头开展纠错工作,以此规范大气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4结束语工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出现了严重破坏的情况,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一定要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重视。环境破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是有很大的影响,在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是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对环境进行监测,能够更好的对环境情况进行掌握。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也是会遇到一定的问题的,因此一定要找到解决的措施,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转载摘抄 参考内容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环境监测包含的内容很广,你要写哪一方面的?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宣判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单位松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 720万元,13名被告人获刑。获刑者包括第三方环境监测运维单位的3位前运维员工,他们收受生产企业好处费,私自将虚假停产数据违规记录为正常。 去年以来,第三方环境监测运维服务机构参与弄虚作假问题频发。2021年8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陆续向云南、河南、广西等地反馈督察情况,央地各级媒体密集报道此类造假乱象。 根据发表的报道,一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已成为不法企业的“排污保镖”。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要增加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外界也注意到,相对于此前处罚重点主要针对排污企业,今年以来环保部门加大了对监控设施及数据中第三方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查处力度。业内专家认为,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市场整肃很有必要。 近年来,第三方环境监测运维领域确实乱象频仍,业内也越来越多意识到,作为我国提升环境治理水平重要举措的第三方监测运维服务机构,其角色也处于一个界定模糊、身份尴尬的状态。夹在政府和排污企业之间的第三方环境监测运维方,如何在“三角”关系中找到自己定位并实现良性的运转,也是业内正在探讨和摸索的一个重要议题。 引入第三方监测运维服务机构是我国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鼓励推行排污企业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污染治理结果进行监督的第三方治理新模式。 这个变化的大背景是2015年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改革,更具体的原因是,在环境监测的叙述体系中,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既明确了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也让政府退位到“监督者”的身份上。这样既节约了行政成本,也提高了环境监测的效率。 2015—2017年,中国环境监测改革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三年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形成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逐步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过程中,尤其是随着中国环境保护制度愈发完善,第三方社会化监测发展迅猛,并催生出一个庞大市场。 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陈善荣介绍,当前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行业监测力量累计达到30万人左右,社会监测机构超过3500家,从业人员超过18万人。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 (2020-2035年)》,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大原则,这意味着,未来很长一段时期,第三方环境监测运维机构有更好的前景可期。 对于第三方监测运维服务机构来说,2018年也是一个重要节点。 “2018年以前,是政府来直接购买服务。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执法部门签合同,去监测排污企业。2018年以后,环保部门把这笔钱作为排污企业达标管控的一种奖励,给到排污企业。”一名环境监测设备龙头企业的运维高管告诉界面新闻,2018年后,数据监测的运维方,由政府集中采买服务提供者,变成与排污企业缔约合同的服务商。 2015年以来,针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测主体定位也有一个明显的变化,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在实践中,“自行监测”显然很难落实,所以才引入了第三方监测运维机构。 但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原院长马中认为,监测主体应该是企业自身,企业有环境责任,监测排污,把排污情况说清楚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对自己的排放情况最了解,政府相关部门即便每天盯着企业去查也不如企业自己说得明白。更何况即使排放末端信息是对称的,但前端、中端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生产工艺、加工流程)还是不对称。” 在“自行监测”难以有效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引入了第三方监测运维机构就是必然的次优选择。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助理杜斌认为,环保法、包括相关的数据监测法规的出台,都强调源头治理。企业自主运营,企业承担责任,第三方积极参与,“这没有问题。问题是我们高估了企业的守法和企业的自主意愿,企业在面临经济和环境效益的选择时,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这使得第三方运维就要背负巨大的压力。” 这种压力往往是巨大的。从近几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查处案例来看,一些排污企业不顾日趋严峻的环保要求,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往往铤而走险,弄虚作假,惯常的手法很多,比如虚报停产、减产情况;采取拔掉采样探头,抽取环境空气的手段;或通过旁路向在线监测采样口补充氮气稀释等方式使在线监测数据看似正常。 一般情况下,由于运维人员日常巡检周期为7天,难以及时发现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种种情况下,运维机构往往陷于被动尴尬的地步。 一位不愿具名的环境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告诉界面新闻,在政府集中采买的时代,“聘请的第三方,被政府赋予权利去监督,这些内容在合同里被予以体现。”但现在,运维方被定位为与排污企业签订合同的服务商,而在实际承担的义务上,又有监督数据真实性的责任。 杜斌分析,运维方在排污企业数据监测环节中扮演什么角色,需要更清晰的认识和界定。“只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数据本身,这个事就好办,它作为一个客观中立方,去反映记录实时数据,反映实际排放情况,反映真实状态,这是其应有之义。” 实际上,第三方运维在“三角关系”(政府、排污企业、运维方)中,既有主体责任,也有监督责任,但其身份的模糊和弱势地位很难兼顾这两大目标,“它的弱势地位,只能要么就依附于政府,要么就依附于企业。”杜斌说。 上述运维方高管称,2018年后,监测运维机构与排污企业的签约方式也变得比较灵活。有一些企业,采购某个品牌的数据监测设备后,再签约其他的运维机构;也有企业既采购设备、也采购连带运维服务。“2018年以后,也流行数据购买服务,连设备都不买,企业方只租设备。” 这种身份转变所影响的,是政府、排污企业和运维方“三角”关系的微妙心态变化。 “既然首先是与排污企业的合同行为,就有与排污企业利益相关的畸形市场竞争。”上述高管说,运维机构的门槛并不高,实际上,监测行业里除了大企业外,质量参差不齐的小机构大量存在。“合规性反而不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排污企业有自主选择第三方的权利,也有与监测运维方勾连的空间。” 在杜斌看来,这也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能有重大违法记录。这意味着,运维方的行政处罚记录,会直接影响到排污企业未来三年政府采购项目。而环境数据监测运维方监督服务的重点企业,其业绩往往依赖于政府采购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小机构没有什么担忧,毕竟门槛低,获得数据监测运维订单后,与排污企业勾连违法成本也更低。”上述高管称。 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运维方来说则不然。在实际运行中,这些运维方面对的,不仅仅是业绩压力,而且还随时要面临排污企业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后“甩锅”等巨大风险。 即使在监管日益收紧的情况下,面对利益诱惑,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案例仍旧层出不穷,并且手段多种多样,如上文提到的虚报停产、减产情况;采取拔掉采样探头,抽取环境空气的手段;或通过各种手段稀释进入采样口的样本等。 这些弄虚作假行为一旦被执法部门发现,排污企业往往会把运维方也拉进来并试图“甩锅”。当然,有些案例中,运维方确实参与了造假行为,但有些运维方是被冤枉的。一旦“甩锅”成功,运维方常常被当地政府列入不良记录,甚而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或委托服务、暂停验收和联网。 上述运维人员回忆,他所在的企业曾为湖南某排污企业提供数据监测运维服务。2016年,运维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发现,该企业在污水采样系统预处理采样管上,私自接入一瓶液体浓度较低的水瓶。运维人员在现场视频取证后,通知了企业和环境执法部门。 但是接下来,运维方尴尬地发现,他们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只约定了运维的服务流程,并没有对违约性行为进行约束。“后来我们不得不主动中止了服务合同。” 为了应对风险,国内一些龙头设备生产企业在提供运维服务时,也在与排污企业缔约合同上做出约定,作为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此类不正常运行行为的,有权利终止运维服务。 但运维人员不是每次都能“抓现行”。上述高管称,2021年年初,天津一家排污企业被执法部门发现数据异常后,将矛头指向他所在的运维服务商。“这是当地的一家利税大户,环境执法部门要求我们提交没有造假的证据。” 在这种要求举证倒置的案例中,他坦言,作为该企业负责运维服务的管理者,“大量的时间都耗费在自证清白上。”这家运维企业在全国25个省级区域雇佣运维人员700多人,每年需要处理的类似事件有30多起,“平均每个事件都需要耗费3到5天的工时。” “而且更大的风险是,大量类似排污企业都是当地利税大户,在遇到上级执法部门突击检查发现的违法情况后,地方政府也会倾向于保护排污企业。”这位第三方运维高管称。 近年来,出于保护地方利税大户和地方GDP,地方把事故责任完全转嫁到第三方运维方身上的案例也很多。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其中一个目的,也正是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的干预。改革后,环境监测监察执法部门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确实大为减轻,但是完全处于民间地位的第三方运维机构仍随时面临此类压力。 “类似的事故责任推定也容易移交到第三方,最后变成第三方承担了”,杜斌说,当然,新环保法也有规定,第三方如果帮助人家弄虚作假,或者随波逐流,确实负有连带责任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从第三方运维的角度看,“政府把压力给你,企业也会把压力传导给你,所有的缓冲带在你这里,这个时候运维方能不昧着良心去做好吗?这对第三方来说非常深刻。当然,社会会支持你客观公正来做事。”杜斌说,良好的市场机制,需要好的落地政策。“比如北京和天津,执法部门对第三方运维有一个考核,并且进行排名。惩罚后进,奖励先进,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但是奖励和处罚机制要完善、公平。” 杜斌也注意到,也有一些地方区域,再次回归到政府集中采买模式。但他认为,如果再回归到政府集中采买阶段,是逆势而行,“监管范围增多,监控因子增多,在适当条件下能担负是好事,但政府没有必要去承担这样连带的责任。 毕竟,由政府来做环境事故的责任兜底,“既不现实,也无法体现源头治理的精神。”杜斌说。 当然,模式转变后,政府虽然只有监管的责任,但不表示可以做“甩手掌柜”。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如何才能有效监管企业,督促企业发挥主体责任,怎么有效地监管第三方,让第三方发挥监管责任,“这考验的是地方政府的智慧。”杜斌说。 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是我国环境治理个改革中重要的一环,而第三方环境监测运维是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方式,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类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从而满足我国环境生态监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业内的普遍共识是,唯有进一步的改革才能解决现实困境,让政府、排污企业、第三方运维形成一个稳定的、良性的“三角关系”。 杜斌说,环保是一个持续投入性、政策指令性的领域,带有强制性的市场,“它的进步要依靠于我们的管理要求、标准提高、技术进步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要求,从而逐渐提升推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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