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族明文规定贵族不能与平民通婚,导致契丹内部出现近亲结婚的乱象,有悖于人伦,经常会出现表兄妹联姻、姑侄配等乱象,这种方式生下来的孩子患病几率相当高。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一)契丹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淫”。所谓“淫”,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二)女真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一)党项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二)吐蕃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淫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一)党项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二)吐蕃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淫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其数虽同,其物不等”,如何看待金代民族政策下的不平等秩序?想必读者们对于我国古代历史的王朝更迭顺序一一定都是十分熟悉的,然而,我们平时一般记忆和背诵的主要是在历史上实现了统一的王朝的更迭顺序,而往往忽略了那些没有实现统一的王朝。最为明显的便是宋代,我们在记忆中往往将宋代作为统一的王朝来进行记忆,但实际上,宋代并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政权,辽、金、西夏等政权都曾经与宋代并立,并且占据了相当大一部分传统上属于中原地区的土地。到了南宋时期,这一问题就更加明显了,南宋实际上已经不能算作是统一的王朝了,因为南宋的统治疆域已经被压缩到了淮河以南,远远小于传统意义上的中原地区。南宋时期的地理一览图这样一来,讨论辽、金、西夏等政权便非常重要了,因为这些政权无论在实力上,还是在统治疆域上都已经对传统意义上的中原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不能将之单纯地作为一种域外的少数民族政权来看待,而应该将之作为中国历史的一部分来进行研究。本文所讨论的金朝,其范围不仅包括了今天的东北地区以及传统上所说的燕云十六州,后来还包括了淮河以北的许多地区,可以说其统治疆域已经深入中原地区,而且统治了大量的汉族人口,其对于中国古代的历史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由于有大量的汉人生活在金朝的统治下,并且除了汉人之外还有其它民族的人口同样居于金朝的统治下,因此讨论金代的民族政策便有了意义。本文希望通过简单的介绍,令读者对金代的民族政策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同时清楚汉人在金代统治下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大概是如何的。金人在视察中的场景图金代的民族等级金代与后来的元代一样,在王朝内部都有着明确的民族等级划分,稍有不同的是,元代是以法律的形式向这种民族等级划分规定下来,而金代则主要是留存于君主的谕令之中,这也就意味着,由于君主的统治风格不同,有的君主可能会强调这种民族等级,而在有的君主统治之下,这种民族之间的等级划分则可能没有那么明显。但无论怎样,金代的民族等级划分是一直存在的。金代的民族等级与元代的类似,汉人以及所谓的南人都是处于最低的两个等级。金代所指的汉人是原本居住于辽朝统治的范围内的汉人,由于这些汉人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之下,对于少数民族的统治感到习惯,其生活习惯也已经与少数民族比较相似,因此相比之下更加受到金人统治者的信任。当时有宋人记载了他在北方地区所见到的汉人,认为这些汉人已经与少数民族没有什么区别,民族文化间的融合十分明显:"人物衣装,又非河北,北男子多露头,妇人多耆婆。把车人云:'只过白沟,都是北人,人便别也。'"而南人则是原来居住在北宋统治范围内的汉人,他们对于金代的统治认同感并不高,因此特别受到歧视对待。金人的开国皇帝——完颜阿骨打而位于金代民族中最高等级的,自然就是金代的统治民族女真族。金代的统治者特别强调女真民族的本位意识,认为由女真族所建立的金朝是中华王朝正统的继承者。而为了强调这一点,金代的统治者特别忌讳汉人将女真族视为或称为外来的统治者,而要求汉人将女真人视为中华正统的继承者。金代统治者就曾颁布过诏令,严厉禁止金朝的子民将女真族人称为"蕃",而"蕃"正是汉人常用来称呼少数民族的一种蔑称:"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蕃',违者杖之"。而为了巩固女真族的最高地位,金代的统治者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给予女真族人以优待。例如,在政治上,女真族人为官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它民族,《金史》中记载了金明昌四年的全国官员人数:"见在官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内女直四千七百五员,汉人六千七百九十四员"。《金史》封面图虽然汉族官员的人数看似比女真官员要多,但女真民族的人口在当时的金朝疆域内只占14%左右,而在官员中所占的比例则占到了40%左右,其比例可以说是要远远地高于其它民族。而在这些官员之中,女真族官员中的高官人数也要远远高于其它民族的官员。不仅如此,女真族官员的升迁之路也要比其它民族的官员更加迅速。总而言之,金代统治者采用了各种方法以确保女真民族在金朝内部的最高地位。在女真族之后的民族则是渤海族与契丹,而渤海族的地位又要高于契丹,仅次于女真族。渤海族之所以享有如此高的地位,是因为渤海族与女真族族源相同,两个民族来源于相同的祖先。因此,女真族的统治者一直将渤海族视为亲人。而渤海族在原来的辽朝统治下又受尽民族歧视,因而在女真族起兵反辽之后,渤海族也很快加入了女真族,两个民族之间建立了共同的反辽同盟。这样一来,渤海族便在金朝建立之后获得了优越的待遇。女真族人物形象金朝的民族政策有了这样的民族等级,金朝自然要实行相应的民族政策,而这种民族政策的根本目的便是为了维护这种不平等的民族等级,而其主要针对人群则自然是人数众多的汉族。这种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贯穿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不论是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还是在汉族官员的政治生活中,都贯穿着这种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感触最深的应当是金代统治者强迫其改变服饰风格,并且需要剪掉原有的长发。这种政策一方面是为了使广大百姓遵守新王朝的规范秩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广大百姓建立新的王朝认同,放弃过去对宋朝的效忠。在金代的天会四年,金朝就发布了第一个要求汉人改变风俗的命令:"今随处既归本朝,宜同风俗,亦仰削去头发,短巾、左衽。敢有违犯,即是心怀旧国,当正典刑"。由此可见,金代的统治者是将服饰问题与民众的效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有人不愿遵守新的服饰规定,则将被视为仍然效忠宋朝,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金人的民族服饰而在政治生活中,首先在科举考试中,金朝便实行了区别对待的政策,甚至在长期居住在北方少数民族统治下的北方汉人与原来居住在宋朝统治下的南方汉人之间也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在当时的科举考试中,所谓的"北人",也就是长期居住在北方的汉人只需要考一场诗赋即可,而所谓的"南人",即原来居住在宋朝疆域内的汉人则需要考三场,考试的内容要远远多于北方的汉人。不仅如此,在录取比例中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北方汉人中有百分之六十可以在科举考试中获得录取,而南方汉人则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的录取率,差距十分悬殊。而在具体的政治、军事事务中,即便是所谓的北方汉人也会受到区别的对待,难以掌握到实际的权力,这实际上就体现出金代统治者对于汉族深切的防范心理。《燕云录》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有兵权、钱谷,先用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汉儿虽刘彦宗、郭药师亦无兵权"。这里所谓的"汉儿"实际上就是北方的汉人,但这些汉人依然难以得到实际的兵权。即便是在金代朝廷的赏赐中,也存在这样的区别对待,在金代史料中有这样的记载:"自粘罕以下至于步卒,分朝廷所赐之绢,人得五十有五疋。……其数虽同,其物不等,金人得锦,渤海得绫,契丹得绢织之类,而九州所得者杂色而已"。这些实际上只是金代民族政策的一些方面,这种民族政策是贯穿于各个方面的,包括在税收中金代统治者针对不同民族亦有区别对待。可以说,这种区别对待的民族政策已经成为金代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骁勇善战的金人将领结语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代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充满着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贯穿于金朝的各个方面,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都可以看出这种不平等的影子。金代以及随后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之所以要实行这种不平等的政策,实际上是出于一种矛盾的心理。一方面,由于汉族庞大的人口以及汉族士人的数量众多,导致少数民族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不得不任用汉族士人,并且将汉族人口视作其统治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统治者也担心庞大的汉族人口以及汉族士人会最终颠覆其政权,损害其民族的优先地位,因此又必须对汉族人口实行防范。正是在这种矛盾的心理作用下,导致了这种政策的产生。这种不平等的政策自然是负面的,但同时也有着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我们对于这种历史上的政策,不能一味地在道德上持批判态度,而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这样一来,才能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这段历史展开分析。
契丹婚俗规定贵族平民不能通婚,而且贵族是两姓通婚,所以内部就出现表亲联姻,甥舅、表姑侄婚配是很普遍的,辈分混乱。
契丹风俗中,婚俗是比较重要而独特的一种。辽史中关于“青牛白马”的传说,不仅记录了契丹民族最早的历史起源,而且反映了契丹民族最初的婚姻状况。
在这个传说中,契丹人将自己的祖先说成是一位骑白马的男子和一位乘青牛的女子,相遇后互相爱慕,结为夫妻,生子繁衍,逐渐形成了契丹八部。
传说反映出契丹族很早就已开始实行氏族外婚制,即两个不同世系的氏族之间互相通婚。而这两个氏族,则分别被神话为以“青牛”和“白马”为图腾的世系集团。
契丹建国以后,以“青牛”为图腾的血缘集团被标记为“耶律”氏;以“白马”为图腾的血缘集团被标记为“萧”氏。在经历了漫长的社会变迁之后,契丹族依然遵循着两姓互为婚姻的特点。并由于这种习俗,在辽代的契丹社会里,形成了一系列开放多样、独特的婚俗现象。
舅舅可娶外甥女外孙女敢嫁外祖父
契丹人的姓氏基本为耶律和萧两姓。其中耶律一姓,包括原大贺氏、遥辇氏和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家族的世里氏;萧姓则包括乙室氏、拔里氏和断腕太后述律平家的述律氏。契丹族的通婚基本都是在这两个姓氏之间进行的。从阿保机的四世祖萨刺德开始,属于阿保机家族的耶律一系世里氏和述律(后改为萧)氏就形成了互相通婚的习俗。终辽一代,这两个家族之间始终都保持着牢固的嫁娶关系,这一方面是因为延续了契丹族两姓为婚的古老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契丹王朝创立后,耶律阿保机及其后继者将这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规定属于阿保机家族的耶律皇族只能与萧姓的述律后族相通婚。因此,辽代帝王娶后,尤其是娶原配妻子,只能在萧氏家族范围内选择。辽代的九位皇帝,除了世宗耶律阮两个皇后中的甄氏为汉人以外,皇后的位置一直在萧氏家族内传承。到了辽圣、兴、道宗时期,这种情况更是达到了巅峰,由于这三个皇帝的皇后均出自述律平父族萧陶瑰一家,故出现了“一门三后”的说法。
这种两姓为婚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帝王婚姻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后世的满族与蒙古族联姻虽然与之有相似之处,但耶律皇族集团与强大的萧氏后族集团世代联姻的做法,是任何朝代都无法比拟的。这既是民族发展、社会变迁中对固有传统婚俗的延续,更是辽代实行皇族与后族共同执政的国策体现。而辽代皇族通过与后族的联姻,也起到了扩大统治基础,巩固政治地位的作用。
在契丹族内,不仅要执行耶律、萧两姓互为婚配的制度,辽朝法律还规定,契丹贵族必须在两姓之中的两个高贵家族之间互相通婚,即需门当户对。开泰八年十月,辽圣宗下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明文规定契丹贵族不得与平民通婚,如有特殊情况,需皇帝批准方可进行。如此一来,契丹两姓之间婚配的选择余地就很少了,契丹族内出现了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情况:甥舅、甥姨、表姑侄婚配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外孙女嫁外祖父的现象也有。辽太祖阿保机与皇后述律平属于表兄妹结婚,他们的女儿质古公主,后来嫁给了述律平的弟弟萧室鲁,属于甥舅为婚。太宗耶律德光的皇后萧温,则是述律平的弟弟萧室鲁与耶律德光的姐姐质古公主所生的女儿,也是舅舅娶外甥女为妻,而萧温则既是述律平的外孙女,又是她的儿媳妇。世宗耶律阮的怀节皇后萧撒葛只,是述律平胞弟阿古只的女儿,述律平是世宗的祖母,阿古只的女儿应当是世宗的表姑,此为表姑侄相配。还有如道宗的女儿撒葛只下嫁萧霞抹,而道宗又娶萧霞抹的妹妹萧思坦为惠妃,这是岳父与女婿之妹的婚配。
按照汉族儒家的纲常伦理观念,不论辈分的婚姻是一种乱伦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但受传统婚俗的影响,并在政治因素支配下的婚姻制度是很难因此而改变的。即使在汉化已深的辽代晚期,当耶律庶箴提议改革,“使各部自立为姓”。以扩大婚姻范围,开辟新的婚姻之路时,辽道宗还是以“旧制不可遽厘”为由而拒绝了。于是,这种“王族惟与后族通婚,门当户对不论行辈”的两姓婚俗,终辽一代,未能改变。
皇帝热衷姐弟恋辽宫闯入异姓人
到了世宗皇帝耶律阮的时候,历史却在这里突然拐了个急弯。一位不速之客踏进辽河流域,闯入辽代后宫。她的出现,引起大辽朝野一片哗然,同时也搅乱了耶律皇族与萧氏后族交互为婚的传统。
翻开《辽史·后妃列传》,我们会看到:在辽代,生前被皇帝立为皇后的共有十二人。她们依次是:太祖皇后萧(述律)氏、太宗皇后萧氏、世宗皇后萧氏、世宗妃甄氏、穆宗皇后萧氏、景宗皇后萧氏、圣宗齐天皇后萧氏、圣宗法天皇后萧氏、兴宗皇后萧氏、道宗皇后萧氏、道宗惠妃萧氏、天祚皇后萧氏。其中的甄氏,无疑是中途闯入辽宫的一个陌生女人。她是大辽唯一的一位异姓皇后。
那么,这位甄氏究竟是谁?什么来历?她为何能以异姓、异族的身份闯入辽代后宫,登上皇后的高位?
关于她,《辽史·后妃列传》中只有寥寥数语:“世宗妃甄氏,后唐宫人,有姿色。帝从太宗南征得之,宠遇甚厚。及即位,立为皇后。严明端重,风神娴雅。内治有法,莫干以私……”身为一代皇后,她的籍贯不明,来路不清,文中只说她是一位有姿色的后唐宫人。
宫人,是做什么的?东汉、北魏的后宫制度,都有宫人这个等级;唐朝的代宗、德宗、宪宗、懿宗,都是宫人所生。《辽史·后妃列传》中也有“开泰五年,宫人耨斤生兴宗,后养为子”的记载。可见,宫人是地位较低或者没有封号的妃嫔,她们可以被皇帝宠幸,甚至能生出下一任皇帝来。容貌靓丽、风华绝代、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深得宫中上下喜爱的甄氏作为后唐、后晋两朝宫人,有没有生过孩子,无从考证,但后唐和后晋的皇帝,应该是她的男人。
公元946年,辽太宗耶律德光攻破大梁,灭掉后晋,甄氏时年41岁。随耶律德光进入大梁的耶律阮虽比甄氏小十岁,却深为甄氏风姿绰约、仪态万方的英姿所倾倒,遂纳甄氏为妃,对她宠爱备至。次年,耶律德光死于撤军途中,耶律阮在诸将拥戴下即帝位,随即将甄氏册封为皇后,授予皇后紫袋及皇后印玺。两人展开了契丹婚姻史上惊世骇俗的帝后“姐弟恋”。
由于耶律阮受父亲耶律倍影响很大,对汉族封建文化极其钦慕。汉人甄皇后气质儒雅,举止端庄,风姿贤淑,具有与契丹游牧民族女子截然不同的风范。虽为皇后,但处事严明,内治有法,从不借机谋取私利。尽管出身微贱,却因阅历丰富而具有远见卓识。这一切,深深打动了耶律阮的情怀。他对甄氏敬重爱恋,宠遇有加,每逢大事,总爱与她商量。很快,甄皇后为耶律阮生下了三皇子耶律只没。
可以想见,世宗耶律阮封汉族宫女甄氏为后,会在契丹朝野掀起怎样的滔天大浪!不少贵族对于耶律阮破坏了契丹社会两姓通婚的传统习俗非常不满,萧氏家族对此更是无法忍受。他们纷纷要求耶律阮另立契丹女子为后。
在反对势力的不断声讨和重重压力下,耶律阮只好于天禄四年(950年)立自己原先的妃子萧撒葛只为皇后。但他仍然保留了甄氏皇后的地位,并把全部的感情都用在了甄氏身上,直到生命结束。于是,大辽一度出现了两位皇后比肩并立的奇怪现象。
然而,除了耶律阮,在其他契丹人的眼里,无论生前还是死后,甄氏始终都是一个陌生人。甄氏死后,悲剧接踵而至。她的尸体被草草地埋葬在荒野,十八年后才被正式收葬,并且始终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谥号。明明已被世宗“立为皇后”,在《辽史·后妃列传》中,却被史官称之为“妃”,且位列萧氏之后。《辽史·世宗本纪》中,至少应该记载“某年某月册立某氏为皇后”,但史官对她竟只字未提!
是因为甄氏不是契丹人,不是萧家的女儿、比皇帝整整大十岁?还是因为甄氏出身低微,曾经身为后唐、后晋两朝宫人?总之,史官一想起皇帝对这位汉族“资深熟女”一系列的幸之、用情和册立,就觉得浑身不舒服,在落笔着墨之时,难免就有些不情不愿不卖力。
离婚再嫁平常事辽史只见五贞女
实际上,契丹族的婚姻还是比较开放自由的,契丹人的贞洁观念也是比较淡薄的。因为契丹人离婚再嫁再娶者可以说是稀松平常之事,而且离婚的权利为男女共有,双方均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要求,尤其是辽代的公主,在婚姻上更是具有很大的主动权。
都说“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嫁到谁家谁家愁”。从《辽史·公主表》所列的36名公主中我们可以看出,情况还真是这样。除天祚帝6个女儿婚姻不明外,离婚再嫁者有6名,占可知婚姻状况者的1/5,其中甚至有二离三嫁者、三离四嫁者。如景宗渤海妃所生女淑哥,“与驸马都尉卢俊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肖神奴。”圣宗钦哀皇后女严母堇,下嫁肖啜不,后“改适肖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肖胡覩,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肖惠。”对这些公主而言,想嫁谁就嫁谁,想离也毫不恋情。她们青春年华的大半时间都是在结婚、离婚中度过的。
由于契丹妇女再嫁情况过于频繁,统和元年,圣宗开始“诏赐物命妇寡居者”。目的之一就是企图用赏赐财物的手段稳定命妇的寡居生活。这道诏令从侧面反映出寡居的命妇也在积极寻找新丈夫、筹建新家庭。由于命妇再嫁牵涉面较大,故开泰六年,圣宗索性下达了“禁命妇再蘸”的诏书。这说明,辽代命妇再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否则朝廷不会制定颁布这样的法令。但尽管如此,圣宗本人也没遵守这条法令,有的命妇再嫁就是在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有嫁必有娶,妇女再嫁,不以为耻,男人娶寡,无人论非,这已经成为契丹人司空见惯的婚姻现象。
这其中最甚者还要数齐妃与蕃奴的结合。齐妃是承天皇太后萧燕燕的大姐萧胡辇,最初嫁给了耶律德光的次子齐王罨撒葛,故以齐妃相称。齐王死后,被追封为皇太叔,寡居的萧胡辇因此成了皇太妃。萧胡辇是一位在军事、政治方面都很有作为的女性。在一次阅马时,对一名相貌俊美的奴隶挞览阿钵一见钟情,立即召之侍寝。萧太后知道消息后大怒,她虽然不反对萧胡辇再嫁,但堂堂的皇太叔正妃与奴隶燕好,实在有失身份。于是,她下令将挞览阿钵施以刑罚,赶往远方。但是,萧太后这样做,并没能割断齐妃对蕃奴的爱恋之情。一年之后,齐妃向萧太后提出请求,一定要嫁给挞览阿钵。萧燕燕这时气头已过,想想自己确实对姐姐不够体谅,便答应了她的要求。为使两人匹配,她将挞览阿钵封为将军,并令他带兵西征鞑靼为国立功,以平国人之口。就这样,经过一番波折,齐妃终于与蕃奴结成了夫妻。
齐妃作为女性高级贵族公开追求男奴并且成功;世宗耶律阮冲破世俗禁忌,不顾民族地位差别,纳比自己大十岁的两朝宫人甄氏为后。这些情况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罕见的,也可以说是个特例。但如果没有契丹婚姻中较为自由开放的风气,要做到这些,恐怕也是不可能的。这也反映出契丹人的贞节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所以,一部《辽史》,仅仅记录了5位贞妇烈女。
娶后妈接寡嫂姐姐死了妹再来
辽王朝建立之后,一些氏族社会时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来。其中主要是流行收继婚制:妻继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北宋文惟简《虏延事实》记载:“虏人(契丹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
丈夫死后,其妻由家族内的晚辈继娶之,如儿子续娶后母为妻,侄子续娶寡婶为妻等,这种接续婚是最受汉族人非议的一种婚姻形态。在汉族人眼里,晚辈娶长辈为妻,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但也是有违人伦的。但在契丹人眼里,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耶律庶几墓志铭》记载:“惯宁相公故,大儿求哥妻继母骨欲夫人宿卧,生得一个女儿,名阿僧娘子民,得儿一个,名迭剌将军。”不但能够娶继母做妻子,还可以生儿育女,繁衍后代。
从这条记载来看,契丹人对于这种婚姻不仅不以为耻,反而认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将其写在了自己的墓志铭文中。
当然,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汉化程度的加深,有的契丹人也不愿意接受这种习俗。如秦晋国妃在16岁时嫁给自己的亲舅舅秦晋国王耶律隆庆。秦晋国王死后,圣宗皇帝下诏,让隆庆的儿子耶律宗政继娶隆庆的妃子萧氏,宗政拒不奉诏,以至终身未娶。尽管如此,当秦晋国王妃和耶律宗政死后,皇帝还是又下诏书,将他们以夫妻名义合葬了。活着不在一起同居,死了也要将他们埋在一处。
夫兄弟婚,又称“报寡嫂”,就是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娶其嫂子为妻,又称收继或转房。这种婚姻在辽代契丹社会中也比较常见,就连公主也不能例外。道宗的二女儿赵国公主嫁给萧挞不也,萧挞不也因事被害,其弟讹都翰依照习俗,将收继赵国公主为妻,赵国公主虽不愿意,但也不得不从。
妻姊妹婚,是指一个男子可以先后或同时娶另一个家族的几个姊妹为妻。因为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的说法,所以,这种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较流行,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会同三年(940年),辽太宗曾下诏:“除姊亡妹续之法。”但实际上,在实行等级内婚制的契丹社会,这一婚姻习俗终辽一代都沿袭未改。辽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因几年后未能生育,听说姊妹共夫利于生子,所以就让皇后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懒离婚,而将其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想必也是受此说之惑。连皇帝都对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深信不疑,那民间则更是大行其是了。后来,这种婚姻习俗进一步演变为:丧妻续娶时必须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妻子的未婚姐妹也必须嫁给他们的姐妹夫。如果姐姐死了没有妹妹,岳父甚至还要出钱或者介绍其他女人,帮助女婿续弦。
契丹人的这种婚俗对辽地的汉人及辽亡数百年后东北地区的汉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近代东北地区汉人中亦十分盛行姊亡妹续的婚俗,有俗语云“姐夫娶小姨,古来就有的”,反映的正是这种婚姻遗俗。旧时东北乡村,男女之间唯姐夫小姨子及叔嫂可以用“性”主题开玩笑,也同样反映了这种习俗。
如何理解金朝汉族作家的内心矛盾?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大概弄清了不平等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共同本质之后.现在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封建婚姻制度发展到宋代,究竟呈现出了哪些与前代不尽相同的新特色.(一),禁止族际婚我们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从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因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反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际婚.这也是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宋代禁止族际婚据《宋史·太宗本记》记载,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八月的诏令为凭,这道诏令的内容是:"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值得注意的是,这道族际之间不得通婚的禁令不仅施行于西北沿边,而且在原则上适用于东南沿海.在这方面,朝廷身体力行,断绝了自汉唐以来与少数民族首领"和亲"的惯例.如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辽屯兵幽蓟,声言南下,并派遣大臣出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时,要求把宋公主嫁与辽兴宗之子.宋朝廷则宁肯增加岁币,也绝不实行和亲,结果"罢结婚之仪".但在北方的辽朝和金朝则均无此禁.辽开国初,辽太祖阿保机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上,便接受了谋臣韩绍芳的建议,实行"许婚"政策.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辽太宗又专门下诏:"契丹人接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后来,辽道宗为了对付境内各族人民的起义,才改变了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规定:"禁边民与蕃部为婚".[6]可是,这已经是辽朝末年的事情了.至于金朝,对于族际通婚,比辽朝放得更开.不仅从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为了防范在他统治下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经采取措施.鼓励契丹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7]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尚书省为了缓和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金章宗当即批准这项建议,鼓励族际之间"递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汉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宋朝同辽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别十分明显.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以来,在婚姻问题上,都不曾明文限制过汉族与少数民族不能通婚.在汉,唐两代还大力提倡.从而减少了许多民族矛盾.但在宋朝,有了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二),禁止异辈婚宋朝是一个十分重伦理的朝代.这反映在婚姻问题上,则表现在宋代社会严禁婚姻乱伦,反对异辈婚.所谓反对异辈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不可混淆这一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颁布于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中反复申明此禁.后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将其中有关禁止异辈为婚的条文予以重申,并对起其禁止范围作了某些扩大.异辈不婚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异辈婚,比唐代严格得多且卓见成效.我们知道,在唐代尽管禁止异辈通婚的法律比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那是因为,唐朝的最高统治者便立法犯法,带头实行异辈婚.皇帝与后妃辈分不合的事情简直不胜其举.如徐坚的"长姑为太宗充容,次姑为高宗婕妤."[9]徐氏两姐妹居然分别嫁与太宗,高宗两父子.而高祖女常乐公主,肃宗女郜国公主,代宗女升平公主的女儿分别做了中宗,肃宗,宪宗的皇后.则是姑奶奶把女儿嫁与侄孙子.这3位皇后分别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辈.而在民间,唐代异辈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据《太平广记》卷160《秀师言记》条记载,崔昭与李仁钧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嫁给李仁钧做妻子.又据当代史学大师陈考证.大诗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舅与亲甥女结为夫妻.然而,在宋代异辈婚是绝对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场斗争中,只要抓住对方这方面的把柄,即可将其置于尴尬的境地.仅以欧阳修为例,他先后遭到过两次这样的攻击.一次是在庆历五年(公元1045年)八月,欧阳修的政敌诬告他与其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这还了得,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后来尽管查明并无此事,但欧阳修任然被贬官.另一次是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这一次,欧阳修可不答应,他立即杜门不出,躺倒不干,并接连上了三道奏疏,请求朝廷一定要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大臣吴充作为吴氏的父亲,欧阳修的亲家,也把这件事视为奇耻大辱,"上章乞朝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10]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上述事实表明,在宋人看来,长辈与少辈关系暧昧尚且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更不用说异辈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对异辈婚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连民间的舆论也不允许,在这一点上唐朝与宋朝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三),废止收继婚宋代社会重伦理,还有一点重要的表现是"废止收继婚".收继婚指的是儿子在父亲死后娶后母为妾,弟弟在哥哥死后娶寡嫂为妻,哥哥在弟弟死后娶弟媳为妻.当然,这是原始社会群婚习俗的残留,有着防止家庭财产不分散,劳力不外流的用意.这种风俗风行于某些地区,与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可以节省一笔嫁娶费用等情况有关.然这一婚姻习俗早在先秦时期,就遭到了人们了指责,被轻蔑的称为"蒸报",并采取了"叔嫂不通问"[11]一类的防范措施.到了汉代,法律明文禁止收继婚,倘若违犯,便属于"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12]魏晋南北朝时期,后赵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经"不书禁国人不听报嫂".[13]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收继婚未见其止.就汉代而论,燕王刘定国,江都王刘建,南利侯刘宝无不与其父亲"争妻".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最负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炀帝.当隋文帝弥留之际,"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陈氏"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得知此事,气急败坏:"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从心,文帝死的当天晚上,陈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后,"容仪婉嫕"的容华夫人蔡氏"亦为炀帝所蒸".[14]禁止收继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经相当严密.但是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差很远.最高统治者实行收继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继了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而尽人皆知的武则天14岁时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宗在其父死后,居然把武则天封为昭仪,最后武则天还坐了皇后的位置.可在宋代,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虽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之强烈,绝非唐代可比.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证据之一,并由此发出浩叹:"唐之有天下数百年,自是无纲纪".[15]与前代情况不同,宋代最高统治者绝无收继婚后母,寡嫂之例.皇亲国戚并不享有突破这一婚姻禁忌的特权.如仁宗时,洪州别架王蒙正"与其父婢霍私通",尽管他是真宗刘后的哥哥刘美的亲家,而霍氏又并非他父亲的妻妾,仅仅是侍婢而已.可是,朝廷发现此事,立即作为要案,进行严肃处理.不仅王蒙正本人被"除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而且他的女儿和亲属也受到株连.又如,孝宋时,徽宋郑后的侄子,保信军节度使郑藻"娶嫂".[16]这一奇闻一经传出,满朝大臣莫不惊诧,纷纷上书弹劾.因此,在宋朝社会舆论与政府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而正是这样,宋代社会才会出现了"事继母孝","事寡嫂谨"的美德.上述种种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影响,对后世的婚姻习俗也都产生了不忽视的影响.在今天,汉族居住的地区,异辈婚早已成为历史,而收继婚也仅局部地存在于某些边远地区,并被看成是"奇俗".我想,这些改变要从历史上找原因的话,大多与宋朝的严格禁止有很到的关系吧!(四),寡妇再嫁问题在本文刚开头时,曾说过在封建社会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讲的是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样的情况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会被社会舆论谴责,认为不守妇道.而每当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时.人们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不可再嫁.虽然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由来已久.从总体上说,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已无疑是封建礼教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不过,礼教束缚毕竟有个由松而紧的发展过程,贞节观念终究有着从宽到严的前后演变.问题在于,这一过程的转折点何在人们通常把它确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代礼教束缚不严,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而其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极少;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宋代不许;唐代社会舆论并不谴责妇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贞节.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进一步的推敲.其实,关于宋代妇女再嫁的事例很多.如大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在和陆游离婚后而改嫁.又如,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亲谢氏,王安石的儿媳庞氏,岳飞的前妻刘氏等等.而这些都是有史料可查的.而人们之所以大都认为唐代的妇女改嫁较多,宋代较少.都是从这样一些数据来看的,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入道,情况不明的外,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改嫁公主共30人.占全部已婚公主的23%;而宋代共有公主88人,已婚公主41人,其中改嫁者不过2人,仅占全部已婚公主的5%.并以次作为典型材料,作出唐代妇女改嫁多而宋代少的结论 .但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只是皇室,而是整个社会.就整个宋代社会而言,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较多.当然,这样的结论并不是无史料可寻的.这是有现存的洪迈所撰的《夷坚志》一书为例.这本书虽然取材传闻,有似小说家言,未必事事有据,但从反映社会生活的广度上说,其价值未必没有正史高.这本书中所载的妇女改嫁的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而改嫁的时间可考者有41例.从这也说明,宋代妇女再嫁者并不少.而关于唐代社会上妇女再嫁也有一本书《太平广记》,其性质与《夷坚志》相似,这本书记载的唐代妇女再嫁的事例不过41例,比之宋朝要少了许多.然在法律上,如果不允许妇女再嫁的话.何以宋代妇女再嫁者这么多.而且宋皇室中公主也有改嫁.再我们来看一些宋代法律条文实行中的一些例子.如在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御使唐询抓住此事,大做文章,竟向皇上控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再嫁".[17]还有在绍兴初年,鼎州士兵周的妻子向政府报告:"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居丧"改嫁"."令行禁止","政以猛闻"的知州程昌寓,不止"与之钱,使殓死者",并且"从其情,准许她提前于服丧期间另嫁".[18]不只是这些例子,在宋代的法律,《宋刑统》中,禁止的只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但这些条文基本上抄自《唐律疏议》.这些怎么能说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而宋代不许呢再说在宋代社会的舆论上,宋代的社会舆论是否真的谴责妇女再嫁.我们也可举例说明.在宋代所谓"节妇"当中不乏再嫁的妇女."节妇"是封建时代的道德楷模,改嫁妇女在宋代不会因其改变而被另眼相看.只要他们做出了某种符合封建道德规范的行为.仍然完全有资格推崇为"节妇".如当时著名的"淮阴二节妇",便是两位再嫁妇女.一位是张生的妻子卓氏,她在绍兴末年被金军头目俘获之后,"即与之配".不久金军溃败,卓氏趁机拔刀斩其后夫,再寻访前夫,破镜重圆.另一姓氏无可考,只知她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后方知后夫竟是杀害前夫的凶手.于是马上"走投保正,擒盗处官".这两位妇女,不但未被谴责,还受到人们的称赞,赞许"此二女相望于百年间".[19]其次,在宋代业已改嫁的母亲仍然是儿子尽孝的对象.相反,如果事之不恭,倒要遭社会舆论的非难.如在乾道年间,孝宗还为一再嫁妇女亲自举行葬礼.试想,如果社会舆论果真普遍谴责妇女再嫁的话.又何以有以上的事,又何以,宋代妇女再嫁不是我们想的那么难,而是较容易.因此,不管是从宋代的法律上,还是宋代社会的舆论上,都并非人们常说的宋代妇女再嫁是受法律限制,舆论谴责的.但是,说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者也并非纯属虚构.那是因为在宋代出了一大批的理学家.他们提出了许多不利于妇女的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程颐的那句名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20]可是,就我们所知,理学似乎并不是宋朝政府的官方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众所周知,宋代学派林立,各有各的思想,是互不相让的.理学只是其中的一个派别,它的思想并未能在宋代独霸社会.而对我国明,清时期的制度较了解的人都知道.理学的那些说法似乎在明,清时期更为流行.而宋只不过是其兴起的时期.(五),榜下择婿宋代是个文人辈出的时代.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从来就认为,只有习武之人才能威胁到赵家天下,而习文之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推翻一个政权.因此,他大量重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担任,就连武官也用文人担任.这样可以说宋朝是文人的天下,是读书人得志的黄金时代,这也是为何宋代社会文人辈出的原因.而宋代婚姻的"榜下择婿"就与这些文人有关.以上说过,宋朝是个重文轻武的时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以说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径,便是通过科举考试.宋代的科举制度比前代更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过了科考便可平步青云.而宋代所谓的"贤才","良婿",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举的进士,只要中了进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宋代是婚姻不问阀阅的时代,再加上朝廷所实行的政策.使得当时的达官显贵,富室豪商在选择女婿时"一不问家世","二不问人品","三不问婚否".只要是考中了进士就是他们选择的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考中进士的人十分抢手.有时,有的大家族由于晚了,而未能招得进士为婿,后悔不已.因此,后来每逢到科举考试揭晓的那天,官僚地主家庭一大早便纷纷出动"择婿车",到"金明池上路",争相选择新科进士做女婿,一日之间"中东床者十之九".[22]在宋代史籍中,不乏这类记载,如真宗时,范令孙"登甲科,人以公辅器之".宰相王旦立即"妻以息女";[23]仁宗时,翰林学士胥偃初会到欧阳修,便"一见奇之",认为"子当有名与天下",待欧阳修"登弟,及以女妻之";[24]神宗时,蔡卞"登科"宰相王安石马上"妻以女".[25]凡此种种,举不胜举.榜下择婿既然风靡一时,达官显贵之间势必为此展开激烈争夺.如洪皓"登政和五年弟",正红得发紫的王黼,朱腼二人"皆欲婚之".但洪皓"力辞",[26]一概予以拒绝.这时,软的不行,有的达官显贵便来硬的.据《宋史·冯京传》记载,外戚张尧佐在仁宗时就对状元冯京采取过极其粗鲁的行为.另据《皇朝名臣言行录》卷三《太师徽制傅忠肃公(察)》记载,徽宗时还发生过蔡京强逼进士傅察为婿是事.这两件事虽然冯京和傅察最后总算是推脱了.可这样择婿,哪里的择,分明是抢,是捉.由此,南宋人朱域干脆把榜下择婿,叫做"榜下捉婿".宋代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无疑是直接地被当时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与其时中上层社会的心理状态,也关系极大.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严格的门阀政治下,形成了"崇尚阀阅"的社会心理.婚姻"重其门第"即是"尚姓"的表现.那么两宋时代在典型的官僚政治下,便形成了"崇尚官爵"的社会心理,而榜下择婿即是"尚官"的反映.宋代也确实是个"尚官"的时代,宋人把宋代社会称为"官人世界"[27]可谓一语道破.(六),婚嫁失时宋代出现了结婚年龄增大的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多多少少对其有些影响.由于宋朝对读书人的优待,使读书人都把考中科举作为自己的目标.读书人都讲"先立业,后成家".因为只有考中了进士,便什么都有了.即如宋真宗写的这首诗一样:"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这就造成了许多男子"壮年未娶".据陈师道《后山诗话》记载,有个杭州举子中弟时年逾古稀,以致友人风趣地祝贺道:"应是穷通子有时,人生七十古来稀.如今始觉为儒贵,不著荷衣便著诽."而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在宋高宗时,有个叫陈修的"年七十三"才登科,"尚未娶",实在是个"老大难".他本人束手无策,只能"凄然出涕".宋高宗乃"出内人施氏嫁之,年三十",以致好事者大开其玩笑:新人若问郎年几 五十年前二十三.[28]司马光在讲到婚龄时,曾经指出:"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过此则为失时矣."[29]可见,男性读书人假若坚持"榜下娶妻",难免造成婚姻"失时","壮年未娶".男子婚嫁失时是由于"先立业,后成家"的原故.而女子婚嫁失时,大多是因为婚嫁之费猛增的原因.在"风俗奢靡,日甚一日"[30]的宋代,婚嫁之费项目繁多.光大摆酒宴一次,花费就十分惊人.榜下择婿之风,使进士"娶妻论财".如淳熙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做了汝阳王生的女婿,便"得奁具五百万",顿时"花穷薄为富豪".[31]可见,在宋代要得一"佳婿",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在当时就连神宗的弟弟杨王赵颢"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32]不得不不向神宗伸手,预借俸料钱.因此,"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嫁资".[33]如不早种杉作准备,事到临头不是债台高筑,便是嫁女失时.总之,宋代社会婚姻制度的现象.还是由当时的政治决定的.宋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制度不只影响了当时的社会,也对后面的社会造成了一些影响.我们通常说到宋朝,对于这个朝代的认识,大多也只鉴于宋词,而并非对这个时期的其他方面有更深的认识.其实说来,宋代社会的魅力不只限于宋词上,也不只是在婚姻制度上.
契丹作为一个游牧民族,他们的的婚俗是非常令人难以启齿的。因为契丹族明文规定,贵族不得与平民通婚,而契丹只有律阿保机和萧姓两大贵族,契丹族内部便出现了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情况, 所以在契丹族里甥舅、甥姨、表姑侄婚配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这样的风俗放在我们汉族非常难以启齿的,有悖于人伦道德的。除了契丹贵族,契丹的平民中表兄妹表舅等之间通婚的现象也是非常常见的。
在替代人的传话中,他们的祖先是一个骑着百马的男子和一个骑着牛的一位女子。他们俩相遇之后,互相爱慕便成为了夫妻。他们结婚之后繁衍生息,逐渐的形成了以后的契丹民族,契丹族也就形成了“青牛”和“白马 ”两个氏族,青牛代表着耶律氏,而白马代表着萧氏,虽然契丹族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是他们依然保持着萧氏和耶律氏两姓通婚的婚姻风俗,也就是说耶律氏只能与萧氏通亲,而这两个姓氏之间历史上都是亲戚关系,可以在契丹族中表兄娶表妹、叔叔娶侄女、舅舅娶外甥女,外孙女嫁外祖父都不足为奇,非常普遍,这样的婚姻风俗在我们汉人中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契丹族觉得只有萧氏和耶律氏两姓通婚,才能保住他们贵族血统的纯净。
1986年,蒙古地区发现了一个辽代陈国公主墓,灵柩里面躺着两个人,据考古学家证实,他们俩是夫妻关系也是外甥女和舅舅的关系,陈国公主是耶律氏,而他的丈夫同时也是他的舅舅名萧氏,可见契丹族两姓通婚的婚俗是真实存在的。
不得不说,契丹这种两姓通婚的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帝王中是不可能存在的,虽然在清朝的满族中有类似契丹的这种婚俗,但是都是隔着几代的,不是直系亲属,耶律皇族集团与萧氏后族集团世代联姻的做法在清朝时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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