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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人收继婚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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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人收继婚研究论文

契丹族明文规定贵族不能与平民通婚,导致契丹内部出现近亲结婚的乱象,有悖于人伦,经常会出现表兄妹联姻、姑侄配等乱象,这种方式生下来的孩子患病几率相当高。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一)契丹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淫”。所谓“淫”,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二)女真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一)党项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二)吐蕃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淫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一)党项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二)吐蕃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淫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其数虽同,其物不等”,如何看待金代民族政策下的不平等秩序?想必读者们对于我国古代历史的王朝更迭顺序一一定都是十分熟悉的,然而,我们平时一般记忆和背诵的主要是在历史上实现了统一的王朝的更迭顺序,而往往忽略了那些没有实现统一的王朝。最为明显的便是宋代,我们在记忆中往往将宋代作为统一的王朝来进行记忆,但实际上,宋代并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政权,辽、金、西夏等政权都曾经与宋代并立,并且占据了相当大一部分传统上属于中原地区的土地。到了南宋时期,这一问题就更加明显了,南宋实际上已经不能算作是统一的王朝了,因为南宋的统治疆域已经被压缩到了淮河以南,远远小于传统意义上的中原地区。南宋时期的地理一览图这样一来,讨论辽、金、西夏等政权便非常重要了,因为这些政权无论在实力上,还是在统治疆域上都已经对传统意义上的中原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不能将之单纯地作为一种域外的少数民族政权来看待,而应该将之作为中国历史的一部分来进行研究。本文所讨论的金朝,其范围不仅包括了今天的东北地区以及传统上所说的燕云十六州,后来还包括了淮河以北的许多地区,可以说其统治疆域已经深入中原地区,而且统治了大量的汉族人口,其对于中国古代的历史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由于有大量的汉人生活在金朝的统治下,并且除了汉人之外还有其它民族的人口同样居于金朝的统治下,因此讨论金代的民族政策便有了意义。本文希望通过简单的介绍,令读者对金代的民族政策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同时清楚汉人在金代统治下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大概是如何的。金人在视察中的场景图金代的民族等级金代与后来的元代一样,在王朝内部都有着明确的民族等级划分,稍有不同的是,元代是以法律的形式向这种民族等级划分规定下来,而金代则主要是留存于君主的谕令之中,这也就意味着,由于君主的统治风格不同,有的君主可能会强调这种民族等级,而在有的君主统治之下,这种民族之间的等级划分则可能没有那么明显。但无论怎样,金代的民族等级划分是一直存在的。金代的民族等级与元代的类似,汉人以及所谓的南人都是处于最低的两个等级。金代所指的汉人是原本居住于辽朝统治的范围内的汉人,由于这些汉人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之下,对于少数民族的统治感到习惯,其生活习惯也已经与少数民族比较相似,因此相比之下更加受到金人统治者的信任。当时有宋人记载了他在北方地区所见到的汉人,认为这些汉人已经与少数民族没有什么区别,民族文化间的融合十分明显:"人物衣装,又非河北,北男子多露头,妇人多耆婆。把车人云:'只过白沟,都是北人,人便别也。'"而南人则是原来居住在北宋统治范围内的汉人,他们对于金代的统治认同感并不高,因此特别受到歧视对待。金人的开国皇帝——完颜阿骨打而位于金代民族中最高等级的,自然就是金代的统治民族女真族。金代的统治者特别强调女真民族的本位意识,认为由女真族所建立的金朝是中华王朝正统的继承者。而为了强调这一点,金代的统治者特别忌讳汉人将女真族视为或称为外来的统治者,而要求汉人将女真人视为中华正统的继承者。金代统治者就曾颁布过诏令,严厉禁止金朝的子民将女真族人称为"蕃",而"蕃"正是汉人常用来称呼少数民族的一种蔑称:"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蕃',违者杖之"。而为了巩固女真族的最高地位,金代的统治者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给予女真族人以优待。例如,在政治上,女真族人为官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它民族,《金史》中记载了金明昌四年的全国官员人数:"见在官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内女直四千七百五员,汉人六千七百九十四员"。《金史》封面图虽然汉族官员的人数看似比女真官员要多,但女真民族的人口在当时的金朝疆域内只占14%左右,而在官员中所占的比例则占到了40%左右,其比例可以说是要远远地高于其它民族。而在这些官员之中,女真族官员中的高官人数也要远远高于其它民族的官员。不仅如此,女真族官员的升迁之路也要比其它民族的官员更加迅速。总而言之,金代统治者采用了各种方法以确保女真民族在金朝内部的最高地位。在女真族之后的民族则是渤海族与契丹,而渤海族的地位又要高于契丹,仅次于女真族。渤海族之所以享有如此高的地位,是因为渤海族与女真族族源相同,两个民族来源于相同的祖先。因此,女真族的统治者一直将渤海族视为亲人。而渤海族在原来的辽朝统治下又受尽民族歧视,因而在女真族起兵反辽之后,渤海族也很快加入了女真族,两个民族之间建立了共同的反辽同盟。这样一来,渤海族便在金朝建立之后获得了优越的待遇。女真族人物形象金朝的民族政策有了这样的民族等级,金朝自然要实行相应的民族政策,而这种民族政策的根本目的便是为了维护这种不平等的民族等级,而其主要针对人群则自然是人数众多的汉族。这种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贯穿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不论是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还是在汉族官员的政治生活中,都贯穿着这种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感触最深的应当是金代统治者强迫其改变服饰风格,并且需要剪掉原有的长发。这种政策一方面是为了使广大百姓遵守新王朝的规范秩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广大百姓建立新的王朝认同,放弃过去对宋朝的效忠。在金代的天会四年,金朝就发布了第一个要求汉人改变风俗的命令:"今随处既归本朝,宜同风俗,亦仰削去头发,短巾、左衽。敢有违犯,即是心怀旧国,当正典刑"。由此可见,金代的统治者是将服饰问题与民众的效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有人不愿遵守新的服饰规定,则将被视为仍然效忠宋朝,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金人的民族服饰而在政治生活中,首先在科举考试中,金朝便实行了区别对待的政策,甚至在长期居住在北方少数民族统治下的北方汉人与原来居住在宋朝统治下的南方汉人之间也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在当时的科举考试中,所谓的"北人",也就是长期居住在北方的汉人只需要考一场诗赋即可,而所谓的"南人",即原来居住在宋朝疆域内的汉人则需要考三场,考试的内容要远远多于北方的汉人。不仅如此,在录取比例中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北方汉人中有百分之六十可以在科举考试中获得录取,而南方汉人则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的录取率,差距十分悬殊。而在具体的政治、军事事务中,即便是所谓的北方汉人也会受到区别的对待,难以掌握到实际的权力,这实际上就体现出金代统治者对于汉族深切的防范心理。《燕云录》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有兵权、钱谷,先用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汉儿虽刘彦宗、郭药师亦无兵权"。这里所谓的"汉儿"实际上就是北方的汉人,但这些汉人依然难以得到实际的兵权。即便是在金代朝廷的赏赐中,也存在这样的区别对待,在金代史料中有这样的记载:"自粘罕以下至于步卒,分朝廷所赐之绢,人得五十有五疋。……其数虽同,其物不等,金人得锦,渤海得绫,契丹得绢织之类,而九州所得者杂色而已"。这些实际上只是金代民族政策的一些方面,这种民族政策是贯穿于各个方面的,包括在税收中金代统治者针对不同民族亦有区别对待。可以说,这种区别对待的民族政策已经成为金代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骁勇善战的金人将领结语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代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充满着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贯穿于金朝的各个方面,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都可以看出这种不平等的影子。金代以及随后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之所以要实行这种不平等的政策,实际上是出于一种矛盾的心理。一方面,由于汉族庞大的人口以及汉族士人的数量众多,导致少数民族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不得不任用汉族士人,并且将汉族人口视作其统治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统治者也担心庞大的汉族人口以及汉族士人会最终颠覆其政权,损害其民族的优先地位,因此又必须对汉族人口实行防范。正是在这种矛盾的心理作用下,导致了这种政策的产生。这种不平等的政策自然是负面的,但同时也有着其产生的时代背景。我们对于这种历史上的政策,不能一味地在道德上持批判态度,而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这样一来,才能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这段历史展开分析。

契丹婚俗规定贵族平民不能通婚,而且贵族是两姓通婚,所以内部就出现表亲联姻,甥舅、表姑侄婚配是很普遍的,辈分混乱。

契丹基因研究论文

在辽国灭亡之后,契丹族是到了西北地区 ,契丹族当中的大部分人都成为了金国的臣民 ;在最后的时候,契丹人又与汉人融合在了一起,所以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同化他们的身份已经完全汉化了。

关于辽朝灭亡后契丹族去哪儿的问题在史学界里面有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契丹族彻底灭亡了,当时辽国与英国的战争中辽国战败,几十万的契丹士兵死于战乱,剩下的契丹人归顺金国,并分散在金国的各地,与其他民族相融合,现在已经找不到契丹的族群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战死的契丹士兵之外,还有不少契丹人在辽国灭亡后依旧在原来的地方生活,就是现在的内蒙古赤峰通辽一带,因为当时已经是金国的统治,所以他们不得不放弃契丹的文化和习俗从而接受金国统治,他们与蒙古人生活在一起,又随着历史变迁,他们已经跟蒙古族彻底的融合在一起。蒙古国曾经研究过自己的基因发现他们的基因和契丹族的基因非常相似。其实关于基因这个说法,我国确实做过关于契丹的基因研究,发现现在的斡尔族与契丹最为接近。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有一部分契丹族融入满族,现在满族的伊拉氏和舒穆禄氏就是来源契丹的两大姓氏耶律氏和萧氏。新中国成立之后,进行过人口普查,发现云南有一批自称是契丹后裔,但是他们在上报民族的时候,因为但是没有契丹族所以不好上报,后来他们觉得历史上与他们与现在满族最接近,所以报的满族。

其实我个人觉得这三种说法都与历史的民族大融合有关,总的来说契丹族其实没有消失,它只是融入了其他的民族,变成了契丹人的后代。契丹人的后代中有一个非常有名的人物就是历史上的老舍先生。但是资料记载老舍先生是满族人,他的满族姓氏是舒穆禄氏,舒穆禄氏这个姓氏来源于石抹氏,辽朝灭亡后,契丹大姓萧氏改为石抹氏,由此可见,舒穆禄氏是典型的契丹姓氏,老舍先生确实是契丹族的后人。

关于契丹族的去向并没有具体的历史文字记载,所以至今为止契丹族的去向在史学界里没有一个定论,只能靠口述相传历史了。

达斡尔族与契丹人基因序列相似度很高,也就是说契丹消失的150万人应该就是改名换姓隐居起来了。

契丹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已经被其他民族代替了,而且这个族人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和其他的种族进行了通婚,所以就彻底消失了。

女真族收继婚研究论文

路过 打酱油

真正的友谊就需要有付出精神,在利益面前不能光想着自己,只有这样才能坚定自己的内心。张含韵的选择虽然会有利于她自己事业的发展,但是她却抛弃和孟佳之际的友谊。一、友谊在现实面前显出了原形张含韵在选择组队时,对于她的内心的矛盾其实很好理解,孟佳虽然是她的好朋友,但是孟佳一组确实不是最适合她的。其实孟佳也明白她组的歌不适合张含韵,所以没有没有选张含韵。这才是真友谊的表现。真友谊就需要在面对决策时,把更好的选择留给朋友!当然,张含韵也是很现实的,如果孟佳是一个人气爆棚的明细,她肯定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加入她的组。二、真友谊需要双方付出友谊不是光说说就可以的。友谊只有双方都珍惜才是,在娱乐圈恐怕都是相互利用的酒肉朋友。在人前大家亲的像一个人一样,但是内心恐怕并没有把对方当做自己朋友。友谊的维护需要两个人都有付出才可以。如果只是一个人付出,那么友谊也不是真友谊,这样的友谊也不会维持长久的。在面对友谊时,我们要明白我们的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而不是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三、为了维持友谊需要有奉献精神我们活在人世上,要明白友谊的维持是很难的。我们不能要求我们的朋友可以为我们付出什么,而我们却需要具有为了友谊奉献一切的精神。这样的友谊才是经得住考验的友谊、才是可以长期维持的友谊、才是纯真的友谊。我们在好的友谊面前要保持好我们的本心,不仅心里明白更

收继婚的现象即使在今天东北地区也仍然存在,并非仅在入关之前才有。收继婚大至可分为 3种形式:1 父亲续娶年轻的继母但没有生子女,那么当老父去世之后,单身守寡的年轻继母可以改嫁其亡夫与前妻所生的年长儿子。但是如果年轻继母与死去的老父生养有幼子幼女,那前妻所生的年长儿子是不可以收娶的。2兄长如果早年亡故,那么守寡的嫂子可以改嫁未婚的小叔子,即使嫂子带有亡夫的儿女也可改嫁,小叔子必须像亲生父亲一样照养亡兄留下的侄子或侄女。而且这种收继不仅限亲兄弟之间,近支堂兄弟之间也可以收继。3如果妻子早年亡故,而娘家人丁凋零生活条件不好,那么失去妻子的丈夫可以继娶亡妻娘家尚未出嫁或已经守寡未再嫁的小姨子。以上3种收继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收继的前提都必须由当事人同意。收继婚能够长期存在,其原因除了东北地区很少受到关内儒家伦理观念的制约之外,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条件起到关键作用。在东民间,妇女的社会地位要高于关内儒家文化地区,丈夫死后孀妻有绝对财产继承权,因此寡妇改嫁对于亡夫的本家子女兄弟而言属于财产流失,自然是不愿让继母或寡嫂离去的。反之对孀妻而言守寡生活太过艰辛,继承亡夫的遗产毕竟需要男性来维护才有保障,改嫁外姓人前途未卜,不如就近改嫁前夫与前夫人的长子,或改嫁小叔子,这样即知根知底又容易发展新感情。姐夫收继小姨子也是这样,姐妹早亡,其带出的嫁妆自然由姐夫或妹夫继承,对于娘家是经济损失,如果留有子女因失去母亲无人照顾娘家人也很操心,所以由姨妈填补这个位置双方家庭都会接纳,且姨妈续嫁姐夫或妹夫娘家可以少出嫁妆,婆家也可少出聘礼,双方皆大欢喜。

常常听到大人们总是说矛盾矛盾的,可我还却不知道什么是矛盾。一日清晨,我不知是哪条神经搭错线,竟要去跑步,而且还绑了沙袋。我沿着广场跑,刚想弯入广场中间,看见前面有一片施工工地,不知道旁边有没有路。哎,谁让我是超级近视呢?我就往前走,忽然听见一片哭声,那是婴儿的哭声。其实,有婴儿的哭声是很正常的,因为那些大人出来健身跑步也会顺便带上他们的。走近一看,不得了,是一个弃婴。这怎么会有弃婴呢?是不是人贩子把他放在这里忘记带走?应该不会是人贩子的,人贩子不会忘记的。那肯定是弃婴了!为了确认,我环顾四周,真的没有一个大人。作为一个公民,而且还是一名中学生,有义务报警的。但我还是有一点担心,担心等警察来了以后,他的家人有来了,那我岂不是报假案了吗?但如果不报警,也许他会饿死。我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报警。我看到马路上没有车,而且我这边有是绿灯,就跑了过去,没想到差点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到,这是不是在警告我不要去报警?说来也怪,一连几个公用电话不是坏了就是不见了。终于,在快到我家的那个电话亭打到了电话。第一次报警,好紧张哦,连方位都说不清楚。为了看看警察处理的场景,我便跑回广场,居然看到有一个女人正抱着他。那是他的妈妈吗?待会儿警察来了怎么说?惨了。我左等右等,差不多有十分钟了,还不见警察的到来。出警的速度怎么那么慢啊,算了,我先走了!到家,我把这时事告诉了老爸老妈,老爸说我是好样的,可老妈却说我多余,会引来“杀身之祸”的。哎,真是矛盾啊,人一旦矛盾起来就做什么事情都犹豫不决。

契丹耶律基因研究论文

契丹族源于东胡后裔鲜卑的柔然部。契丹,汉译亦作吉答、乞塔、乞答、吸给等,它以原意为镔铁的“契丹”一词作为民族称号,来象征契丹人顽强的意志和坚不可摧的民族精神。历史文献最早记载契丹族开始于公元389年,柔然部战败于鲜卑拓跋氏的北魏。其中北柔然退到外兴安岭一带,成为蒙古人的祖先室韦。而南柔然避居今内蒙古的西喇木伦河以南、老哈河以北地区,以聚族分部的组织形式过着游牧和渔猎的氏族社会生活。此时八个部落的名称分别为悉万丹、何大何、伏弗郁、羽陵、匹吉、黎、土六于、日连。在战事动荡的岁月中,各部走向联合,形成契丹民族,先后经过了大贺氏和遥辇氏两个部落联盟时代,臣服于漠北的突厥汗国。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契丹部落联盟背弃突厥,归附唐朝。契丹与唐朝之间,既有朝贡、入仕和贸易,也有战争和掳掠。907年,契丹建立了政权,成为中国北方一个强大势力。916年,契丹族首领耶律阿保机创建契丹国。947年,太宗耶律德光改国号为辽,辽成为中国北方统一的政权。契丹王国强盛,其疆域东自大海,西至流沙,南越长城,北绝大漠。1125年,辽为金所灭,此后契丹逐渐被融合。现在已经没有正真意义的契丹了。

注意措辞 是辽代 改过好几次名 也叫契丹 是当时契丹族建立的 大概就是东北三省和内蒙的东北部 不能绝对 一部分形成了女真族 一部分和蒙古族融合 还有与汉人通婚的 就成了汉人 好复杂的 女真族后来发展融合 形成了满族 中国的民族好复杂的 现在的基本都是经过历代融合 而形成的 汉族当然也是

也许契丹的耶律皇族是被上天眷顾的一个皇室,游牧民族出身的辽国皇族,身体里面可能缺陷基因不太多。所以才会有二百多年契丹皇室近亲结婚,但没有生育出傻子的记录。

辽国的开国帝王耶律阿保机是个西汉王朝的小迷弟,他仰慕中原王朝文化的同时,最钦佩的就是西汉的能臣萧何与汉高祖刘邦这段共创万里河山的情谊,于是乎他建立辽国之后,就将契丹两大士族改姓为箫姓,皇族的汉姓就为刘姓,从此以后辽国皇室只与契丹箫氏通婚。基本上辽国的皇后都出自箫氏一族,而且公主也大多嫁给箫氏。因此辽国出现了历史上不多见的一种现象,就是耶律家的皇后,都姓箫。

而且要知道耶律阿保机与皇后述律平原本就是姑表亲,之后辽国的帝王与他们的箫皇后也大多都是近亲,其他的王室成员也一样,不是舅舅娶外甥女,就是表妹嫁表哥,总之是典型的亲上加亲的政治婚姻。

现代大家都知道近亲结婚的后果,就是加高了有缺陷孩子的出生率,所以在现代禁止近亲结婚。当然在古代,很多朝代都非常迷信血统的纯正,于是近亲结婚就是皇室里比较流行的一种方式。不过很多王朝就是因为近亲结婚,生育的子嗣成活率太低,以及缺陷皇子出生率太高,降低了整个王朝未来接班人的素质,最后甚至王朝都生不出孩子,一个王朝就走上了末路。

但辽国似乎是上天宠爱的一个皇族,别看辽国大多皇室子弟都是近亲结婚,但最后生出的孩子数量不少以外,而且质量也不错。历史上对很多辽帝的评价都不低,比如耶律倍,史书上就说他是敏而好学,还有辽圣宗十岁能诗,精骑射,晓音律,好绘画。这样的皇子,就算是正常皇室也未必生得出来,但他们都是辽国皇室近亲结合下生育的优秀皇子。这种不科学的现象,也只能说明游牧民族的耶律家族与契丹箫氏在基因上切合点比较多,也就是那些缺陷基因很少,所以有缺陷的皇子出生率才会比较低。

当然就算耶律家与箫家的基因再完美,几百年的近亲结合中,必然会有个别几个有缺陷的孩子出生,但辽国没有出现这样的皇子,无外乎两种可能,一种就是这种先天不足的孩子根本没法活到成年,很早就夭折了,皇室也不可能将有缺陷的皇子公告天下。还有一种可能,也许辽国皇室对这种有缺陷的皇子,采取了人为的优胜劣汰办法,因此这种缺陷皇子就无声无息地消失在历史中。不管是哪种,有缺陷的皇子们都没有可能长大成人,那自然辽国皇室就不可能出现傻子皇室成员。

近亲出傻子的说法,只是对近亲结婚害处的一种形象化表达,实际上,从基因的层面来讲,近亲者具备相似的基因,如果两个近亲这恰巧都从祖先那里遗传了一条隐形的致病基因,他们的后代患这种疾病的概率大大增加,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还有一种可能是,该致病基因在减数分裂时被筛掉了,被筛掉一条或被筛掉两条的概率是四分之三,所以近亲不一定患病,更不一定出傻子。

论文婚姻继承法研究

这个案例好熟悉呀 好像在自考的婚姻家庭法上看到过 你也是考自考的吗

谈公证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证制度的目的和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的公证制度从80年代恢复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公证处的数量也发展到了3000多家,20多年来,公证制度在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婚姻法修订之后,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下面笔者试从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公证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和公证制度将来的作用三方面来谈一谈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一、 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公证制度的发展之初,大部分的公证多为家庭中的公证事项,比如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这些公证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公证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证制度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并且随着涉外公证业务的拓展,国内公证在公证业务中所占的比例相对减少,但她的作用却越来越明显,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证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这些公证有效的避免了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尤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财产可以进行约定,遗嘱中可以明确规定财产归夫妻间的哪一方所有等条款,为公证增加公信力和确定力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较之于旧的婚姻法,更加明确夫妻财产的专署性和可约定性,而旧的婚姻法只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双方共有。这样无论是遗嘱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后,在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后,对双方的约束力会大大增强,更能有效的避免纠纷和增进家庭的和睦。1、遗嘱公证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明确财产的所有权。曾经有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婆婆,几经辗转,亲自来到公证处,想了解遗产继承公证方面的一些情况,我们热情的接待了她,原来,她的丈夫已经去世,所生的几个子女都已成家。她自己拥有一座三居室的产权。随着身体的日渐衰老,她内心深处的一些担忧也越来越强烈。她说,虽说现在几个孩子的婚姻家庭生活都挺美满和谐,但现实社会复杂,现在社会上的离婚率又在增高。她担心自己死后,万一儿女婚姻遇到挫折,离婚时她给子女留下的房产岂不也得让对方分走一半。她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让她的遗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一人所有,而不会成为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告诉这位老婆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她可以采用遗嘱的方式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实现她的这一想法。并且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她和她孩子的合法权益,都非常重要。国家确定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选择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继承人。因此,只要老婆婆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将其房产遗留给其女儿继承,他人均无权干涉,对此事就不必放心不下了。也能更好的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纠纷。2、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更好的处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减少家庭矛盾。目前逐渐增多的婚前财产公证也是有效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手段之一。婚姻是人类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财产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说,婚姻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感情真实性的考验。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闹矛盾、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选择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过去夫妻间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凑合过一辈子,大多是由于经济条件、社会压力等客观因素而表现出的一种无奈。如今人们更加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离婚,还能通过公证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上一道保险。可以说,婚前财产公证表明了人们能够越来越理智地对待婚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无疑是新时代婚姻观念的进步。如一位60多岁的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40岁的李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决定成婚,但张先生的子女因为害怕这位女士带走父亲的房产,坚决不同意父亲的婚事,通情达理的李女士知道后,便和张先生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通过公证人员的公证,明确了张先生的房产归他的子女所有,打消了张先生子女的顾虑,最后两个人喜接连理。类似这样的实例还有很多,这也充分说明了婚前财产公证在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婚姻和谐方面起到的作用。二、 婚姻家庭公证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公证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从最初的国家证明机关发展到现在的市场中介组织,公证体制上产生了变化,但担负国家证明的职能没有变,国家证明机构的性质也没有变。在婚姻家庭类的公证中,虽然经过公证的各种遗嘱、继承公证和婚前财产公证很少发生纠纷,并且有效的预防了纠纷,但实践当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比较集中的包括以下几点:1、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目前来做遗嘱的多为体弱多病或年岁较大的老年人,还有一些瘫痪在床的病人,但无论是民事法律法规还是司法部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没有如何确定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和方式,只是规定神志清醒,具有行为能力,但在有些情况下,公证人员根本无法判断老人是否神志清醒,或者无法了解老人的遗嘱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尤其是临终前的老人,多为他的某个子女来公证处要求到医院做遗嘱公证,而公证的内容大多是老人将遗产留给病床前的子女即申请公证的子女,而此时公证书的公证性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老人的其他子女可能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老人临终前来到病床前伺候老人,但病前或日常生活中可能给予了老人更多的关心与照顾,此时老人可能已记不起这些事情,所以这种情况下出据的公证书很有可能不是最公证的结果。曾经有一个案例,一位老人有三个孩子,平时老二对父亲特别好,老大和老三对老人都不太好,所以老人在很早就办了个遗嘱公证,将自己的房产给了自己的二儿子,但后来二儿子调到了外地工作,照顾老人少了,在老人临终前,大儿子正好在病床前伺候他,并且此时大儿子又跑前跑后,要求父亲做个遗嘱,老人见他辛苦,也就同意将房产给了大儿子,但因为没有人和他提起二儿子,他也在当时忽略了,后来在老人去世后,两个孩子因为房产问题产生了纠纷,因为公证遗嘱后一个的效力高于前一个的原因,二儿子没有得到房产。在这个公证过程中,老人的神志在公证时是清醒的,但因为公证的程序并不严谨,公证人员也没有询问老人其他孩子的情况,使得应该属于二儿子的房产(至少应该有他的),全部给了老人的大儿子。2、遗嘱公证申请人的确定存在缺陷。在遗嘱公证中,几乎每一个申请表中的申请人均为遗嘱人本人,但实践操作中却不尽然,并且也不可能,如前所述,有些遗嘱人是在病榻上立的遗嘱,本人连病床都不能起,怎么可能跑到公证处来申请办理公证?而公证员却要求每一个申请表都如是填写,实际上很多此类情况都是遗嘱人的子女要求办理的公证,但子女作为受益人又不可能申请公证,便出现了很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代办公证的业务,老人的子女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去公证处以老人的名义申请办理公证,但实际上确是某一个子女在要求办理公证,此种公证书的公证性也不得而知。3、继承公证中对弃权人审查不细,出现问题较多。在很多的继承公证中,对于放弃继承权的人只要求弃权人本人签字,没有任何其他凭证,很容易产生纠纷,尤其是近年来房产的升值,以前曾经放弃权利的人可能会因为公证书的不严谨,然后反悔自己曾经的签字和弃权的事实,使得公证处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尤其是当事人拒绝承认自己曾经到过公证处签字放弃继承权,而因为以前的公证书出具时的不严谨,甚至有的公证书在成具时不要求弃权人亲自到场,使得目前公证处此类公证的申诉较多,并且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4、自书遗嘱继承的效力如何认定。很多公证当事人拿着一份没有任何证明的遗嘱到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公证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自书遗嘱也是一种有效的遗嘱方式,但因为没有对自书遗嘱效力认定方面如何认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此类公证全凭公证人员自身的判断和认定,难免会出现偏差,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但当事人拿着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到公证处来办理公证,没有充足的理由又不能拒绝办理公证,导致此类纠纷的增多。如一位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他只有一份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公证人员根据这份自书遗嘱和派出所的证明便出具了公证书,可时间不长被继承人的子女便要求撤销公证书,他们的理由便是自书遗嘱并非自己的父亲书写,而且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同样给公证书的效力和公证处的公证证明性质提出了质疑。

关于第一题 解题思路:提到“奖励”的都不是遗产,奖励是奖励在世的人的。所以,搬家奖励款和货币安置奖励费是对在世的人的奖励,不属于遗产,而搬迁补助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遗产,因为补助和补偿都是针对房屋原来的使用权的,而逝世人拥有原房屋的使用权份额关于第二题 常胜能得到补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关于第三题马飞对马俊的继承是转继承,因为实质是马俊死后财产继承给马明,马明2003年死后将从马俊处继承所得转继承给马飞马飞对张华的继承是代为继承,因为2007年张华死时,马飞的父亲马明已经死亡,于是,张华的财产直接代位继承给孙子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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