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97年 经过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刑法典。当人们院“刑法第xx条”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等时,其中的“刑法”都是指刑法典。 第二是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1981年6月至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这些单行刑法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漏洞作了增加规定,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不完善作了补充规定,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缺陷作了修改规定。但随着新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其中《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个单行刑法被废止;《关于禁毒的决定》等8个单行刑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失去效力,有关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的规定则继续有效。这是因为上述23个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都已纳入新刑法典。新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 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以往的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旧刑法典公布后,出现了130余个附属刑法条文,对完善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新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这些附属刑法规范基本上都失去了效力。新刑法典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只是形式上概括性地重申了刑法的相关内容(往往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对刑法做出解释、补充、修改等实质性规定。这些规定很难称得上附属刑法。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
澳门历史 [5000年前已有先民足迹] 澳门地区从近几年的考古发掘,特别是十多年前及1995年在路环岛黑沙的沙丘中发掘出土的彩陶以及玉器,经鉴定,证实是四、五年前的珍贵古文物,与其同时出土的石斧等石器,同近几年来在距离澳门不远的珠海地区出土的同类文物,属于同一文化系统,说明早在新石器时代,中华民族的祖先,已在澳门一带的地区劳动、生息。澳门、路环、黑沙等地,早已是中国大陆的原始居民足迹所到之处。在商周时期,古代居民已在这些地区居住活动,所以,澳门、珠海出土文物中,有春秋时期的簋、罐以及战国时期的陶器等。 [南宋末年始有华民定居] 一千几百年内,澳门地区虽然有人迹所及,但毕竟还只是舟船随季候风寄泊之地。人们推测澳门半岛之有华人定居,是在南宋皇朝倾覆之际。当几十万南宋军民乘船长驱到达澳门一带,有的可能踏上这片半岛汲取淡水、寻找食物,有的更可能将这片荒僻地辟成藏身之所。召集澳门半岛上名为"永福古社"的沙梨头土地庙,便相传邕建于南宋末年。大约在南宋末年至元初,澳门半岛上的望厦、(虫右加豪)镜等地,已是定居的居民点了。 [葡人未来澳已有妈阁庙] 在明成化年间,由居澳的福建莆田、泉州以及广东潮汕等地的居民集资,兴建妈阁庙。 始建时的妈阁庙,位于娘妈阁,初名海觉寺。妈阁庙历史逾五百年,葡人商船最早来澳的,是在妈阁庙涉头登岸,询问居民地名。据说"马交"(MACAU)之名乃由此而来,实为闽语娘妈的一音之转而至。妈阁庙是天后庙,是澳门三大古庙之首。未有葡人来澳,便已有妈阁庙,便已有华人居澳。 [澳门问题的形成]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澳门问题是由中国封建王朝的腐败无能和外国列强的入侵造成的。 1535年,葡萄牙人取得在澳门码头停靠船舶,进行贸易的权利;1553年,葡萄牙以曝晒船上水渍货物为由,并通过贿赂当地中国官吏,进入澳门居住;至1557年起,他们每年须向当地中国官吏交纳一定银两的地租,以换取在澳门居住的资格。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晚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之下,被迫割地赔款。葡萄牙政府也趁机发难。1845年,葡萄牙颁布法令,公然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并拒交地租,以武力抢占关闸,驱逐中国官吏,绑架中国士兵。1851年和1864年又先后强行将X仔与路环两岛划入其管辖范围,从而逐步完成了对澳门的占领。 1887年,葡萄牙与中国清政府在北京签订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迫使清政府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但该条约涉及的勘界问题经多次会谈一直无法达成协议。1928年,当《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四次期满时,中国国民党政府曾照会葡萄牙政府,声明中止该条约,并与葡萄牙政府签订了新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新条约没有提及澳门问题,葡萄牙占领澳门的现状没有得到任何改变。1955年,葡萄牙颁布了《澳门海外省组织法》,擅自将澳门视为其“海外殖民地”。1974年,葡萄牙国内发生了反法西斯政变,宣布放弃所有海外殖民地,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并于1976年颁布了《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地区属葡萄牙管治下的特殊地区,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治权。1979年中葡两国建交,双方就澳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澳门是中国领土,目前由葡萄牙管理;澳门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适当时机中葡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澳门不是殖民地!] 所谓殖民地,通常是指一个独立的国家因被他国占领,管辖而失去应有的主权,以致于沦陷为他国的附属地。如安哥拉曾被葡萄牙占领成为葡萄牙的殖民地。澳门虽然也被葡萄牙占领并受其管辖,但众所周知,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对澳门享有神圣的主权,这一事实决不会因葡萄牙对澳门实施占领或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不平等的条约而有所改变,更不会因葡萄牙单方面将澳门视为其“海外省”而有所改变。由此可见,殖民地的概念,对澳门来讲显然是不适用的。 1972年3月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时指出:“香港、澳门是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畴。”这一立场体现了中国政府的一贯态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1972年11月,联合国大会以99票对5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将香港和澳门从世界殖民地名单上除去的决议 澳门历史回顾: 1152年中国政府设立香山县,澳门属香山县范围,旧称香山澳、濠镜澳。 1277年中国军民开始在澳门定居。 1535年葡人在澳门停靠船舶,进行贸易。 1557年葡人进入澳门,并开始在澳门长期居留。 1573年居澳葡人开始向中国政府缴交地租,每年五百两白银。 1584年居澳葡人组成议事局(后来演变成今日的市政厅),作为管理居澳葡人的行政机构。而中国一向在澳门设有官府,专责治理中外居民一切事宜。 1685年清政府在澳门设立“关部行台”,此为当时中国四大海关之一。 1743年清政府为加强对澳门的管理,以肇庆府同知(府官的副手)移驻前山寨,设海防军民同知,“专司海防,查验出入渔船,兼管在澳民蕃”。香山县丞移驻澳门望庆村,专管华民与葡人之间的纠纷和案件。 1849年雅片战争后,葡萄牙人乘清政府战败之机,推行扩张政策,经过30多年的蚕食,占领了关闸以南的澳门半岛。 1851年葡人占领氹仔岛。 1864年葡人占领路环岛。 1887年当时的葡萄牙政府方使清政府先后签订了《中葡会议早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区治理它处无异”。中国人民从来不承认上述不平等条约,中葡亦一直未勘订澳门界址。 1928年7月6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外交部正式照会葡萄牙公使,声明终步1887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12月9日另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五条,其中未提及澳门主权问题。 1961年葡萄牙海外部确定澳门为旅游区,特准设赌。同年,澳门政府颁布“承投赌博娱乐章程”,公开招商承投。 1972年3月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委员会主席的信中指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区的名单之内。中国将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方式和平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委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同年11月8日,第27届联大通过该决议。 1974年4月葡萄牙内革命成功,新政府实行非殖民地化政,承认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国的领土。同年澳氹大桥建成通车,全长公里。 1975年最后一批葡萄牙驻军撤离澳门。 1976年葡萄牙法规定澳门是在葡萄牙管辖下的特殊地区。 1979年2月8日中葡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指出:澳门是中国的领土,目前由葡萄牙政府管理,归还的时间和细节,将在适当的时候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 1985年中葡两国领导人认为谈判解决澳门问题的时候已经成熟,同意于次年举行正式外交谈判。 1986年中葡双方于6月、9月、10月在北京举行了解决澳门问题的前三轮会谈。 1987年3月中葡双方在北京进行澳门问题的第四轮也最后一轮谈判,26日,双方草签联合声明。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总理代表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联合声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葡联合声明》。 1987年9月21日新华社澳门分社成立,周鼎出任首任社长。 1987年12月11日葡萄牙国会一致通过《中葡联合声明》,出席国会的议员全体起立鼓掌。 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互换批准书,正式生效,澳门进入过渡期。中葡联合声明小组、土地小组成立。 199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共48人,其中澳门各界人士19人。 1988年10月8日澳葡政府决定兴建第二座澳氹大桥。 1989年3月8日澳门国际机场兴建及经营批给合约正式签署。 1989年4月9日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名单公布,共90人。 1989年9月10日澳门赛马会主办的赛马正式开跑,首日投注额1800万澳币。 1989年12月8日澳门国际机场举行动工典礼,澳督文礼治主礼。 1990年5月25日郭东坡抵澳担任新华社澳门分社社长。 1990年8月18日新澳氹大桥正式动工兴建。 1991年2月22日中国外长钱其琛访问葡萄牙,与葡外长达成协议,中文即日起成为澳门官方语言。 1993年1月15日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闭幕,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次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会见全体草委。 1993年3月31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11月2日来往港澳间的客运码头新港澳码头正式启用。 1994年11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基金会投资委员会、谘询委员会成立。 1995年5月19日王启人抵澳担任新华社澳门分社社长。 1995年10月13日澳葡政府与中国银行及大西洋银行签署发钞代理合约,有效期15年。 1995年12月8日澳门国际机场隆重开幕,中国国家副主席荣毅仁、葡萄牙总统苏亚雷斯出席并剪彩。 1996年9月22日澳门选举产生第六届立法会。 1997年11月2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上海会见澳门企业家代表团,称赞澳门是“东方的宝石”。 1997年12月11日中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区机构大楼奠基。 1998年5月5日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参考资料:
1535年葡萄牙人贿赂澳门官吏,取得停靠码头、进行贸易的权利。1535年,葡萄牙人借口曝晒水渍货物,强行上岸租占,并通过贿赂当地中国官员于1557年正式在澳门定居,同年开始使用澳门名称。1848年后,葡萄牙殖民者相继占领了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
1887年,葡萄牙殖民者在《中葡会议草约》中塞进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的字样。同年12月,清政府与葡签订的《和好通商条约》中再次确认《草约》中有关澳门的提法。1928年4月,中国政府通知葡萄牙终止《和好通商条约》。
1979年2月8日中葡建交,两国就澳门问题达成协议,指出澳门是中国的领土,暂时由葡萄牙管理,澳门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适当的时机,中葡两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986年6月,中葡在北京就澳门问题举行首轮会谈。
1987年4月,中葡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扩展资料
澳门的历史沿革:
澳门先秦属百越地。从秦帝国起就成为中国领土,属南海郡。澳门古称濠镜澳,与广州香山县的历史关系极其密切。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香山已属百越海屿之地。约前3世纪(即秦始皇一统中国之时),澳门被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属南海郡番禺县地。420年(晋朝元熙二年),澳门属新会郡封乐县地。
590年(隋朝开皇十年),废新会郡改属宝安县地,757年(唐朝至德二年),废宝安县,改为广州东莞县辖。自南宋开始,澳门属广东省广州香山县。
1622年,荷兰人攻打葡萄牙租借自明朝的澳门,被击败(澳门之战)。葡萄牙人最初限定只能居住在澳门南方,1623年,葡萄牙政府委任马士加路也为首任澳门总督。
1984年10月3日,邓小平首次公开提出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1986年,中葡两国政府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了四轮谈判。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于北京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1999年前葡国管治下的一个中国领土,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中葡两国元首见证下,第127任澳门总督韦奇立和第1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澳门新口岸交接仪式会场场内交接澳门政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网-澳门回归
“澳门文学”,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名词称谓,在一般叙述中往往是不存有争议的。然而,当我们回溯澳门文学的历史、面向其文学的现实以及考察具体的研究视野,便会发现“澳门文学”一直是一个不断处于建构和争议状态的概念,而澳门独特的历史背景,当下的身份意识、形象确立的渴望,又在很大程度上加重概念归纳过程中的复杂性与多义性。显然,对于一个特定概念的界定,仅通过一篇文章的阐述是无法完成的。概念本身常常具有发展、变化的特质,往往使其只有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中才能合理有效的展开并成为具体的话题,而本文正是在秉持上述逻辑的前提下,通过回顾“澳门文学”的生成、发展、确认等系列问题,呈现其概念辨析的意义与价值。
一、缘起与发端
自1984年3月,港澳诗人韩牧在澳门日报举办的“港澳作家座谈会”上呼吁建立“澳门文学”的形象,引起澳门文化人士广泛的共鸣,“澳门文学”的概念便成为建构澳门文学形象、展开澳门文学研究的首要问题。历史地看,“澳门文学”概念的提出与70年代中葡建交、双方共同承认澳门为中国领土以及此后开展的一系列外交活动的背景紧密相关。面对这样的时代契机,澳门知识精英渴望把握历史机遇使澳门文学迈上新台阶、凸显自我形象,更成为“澳门文学”出场的内在动力。1986年1月1日,《澳门日报》“镜海”版发表了澳门学者郑炜明的文章《写在“澳门文学座谈会”之前》。该文在界定澳门文学时曾提出“下列五项标准”:“1.土生或土长,并长期居留澳门的作者的作品。2.土生或土长,但现已移居别地的作者的作品。3.现居澳门的作者的作品。4.非土生土长,但曾经寄居澳门一段时日的作者的作品。5.作者与澳门完全无关的,但若其篇什中,有主题关于澳门的,则该等作品,自应列入澳门文学的范畴内。”上述五项标准由于没有提及作品的语言使用和起止时限,故笼统而言,尚可接受。但如果一旦涉及澳门的“本土视野”和语言使用等问题,则其第4条值得商榷,第5条更是存有争议。此后郑氏又分别于1991、1993年发表文章《澳门文学的定义》、《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澳门华文文学》①,逐步修正其“澳门文学”的概念。在这种修正中,郑炜明曾调整阐释“澳门文学”的角度并综合“(一)创作作品所用的文字;(二)澳门文学作者的身份;(三)作品的内容;(四)关于出版与发表的问题”四方面,提出界定澳门文学的“两项标准”:“①澳门人的任何作品:所谓澳门人的作品是指土生土长并长期居留澳门的作者的作品,或拥有澳门身份证明文件的作者的作品(以其取得该身份证明文件后所创作的作品为准),更准确地说,是以在澳门生活期间有所感而后写的作品为准;②任何人所创作的内容与澳门有关或者是以澳门为主题的作品。”②然而,对比郑氏前后两次关于“澳门文学”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所谓后来的“修正”其实只是对以前的界定加以了文字的简化,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变化,而“修正”后“澳门文学”的第二项确认标准仍然只以“内容”或“主题”为依据,未免失之准确。由此推究郑炜明先生在80年代就着手总结的“澳门文学”概念,或许本就为学术研究和史料发掘、整理而来,故此,采取了一种非常宽泛的标准。
香港三联书店编辑兼作家的张志和在随即召开的“澳门文学座谈会”闭幕会上的发言《澳门文学的百花向我们招手》中回应了“澳门文学”的概念问题。在他看来,“‘澳门文学’的作者必须是澳门人或者是对‘澳门文学’活动有真诚投入和一定的贡献的人,他可以是长期定居本地,可以是只在本地求学或短期工作,甚至也可以是不住在本地,但不懈地支持本地文学创作和活动的人。”[1]显然,张志和的“澳门文学”概念注重的是与澳门文学实践的相关性,其强调澳门文学作家应有的身份意识、主体关怀。这一界定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澳门文学”概念在诞生阶段带有的理想化甚至情感化的特质。但无论如何,上述两种提法及其延伸都为后来人们更为深入思考“澳门文学”的概念提供了思路。
从80年代“澳门文学”概念的出场,可以明显感到“澳门文学”的形象建构一直隐含着鲜明的时代性焦虑。如果说1987年4月中葡联合声明的签署已使澳门步入其政治上的过渡期和经济上的转型期,那么,如何在文学上面对回归的趋势显然成为“澳门文学”出场的内在动力。从韩牧所言的“所谓建立‘澳门文学’的形象,包括两方面:发掘和发展。发掘、整理澳门文学史料,这是向后看,向后看是为了向前看,鉴往知来,从而增加自信心并看清楚澳门文学应走的路向……”[2],其实不难看出“澳门文学”在概念层面上长期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然而,渴望、理想毕竟不能等同于现实,何况对于“澳门文学”来说自其出场之日起就需面对史料发掘、把握现实和面向未来三方面几乎是同步进行的过程。结合80至90年代,“澳门文学”界定过程中出现的“‘澳门文学’是否等同于‘澳门华文文学’”、“澳门文学是否属于‘岭南文学’范畴”之类的话题,人们大致可以看到出于不同角度的考量,澳门文学在确定其内涵和边界时一直存有争议性的分歧。应当说,澳门文学历史的特殊性,构成上汉语、葡语创作共存的复杂性等等,都使澳门文学在具有东西方交融特点的同时,难以在短时期内厘定其内涵。然而,“澳门文学”概念以及建立“澳门文学”形象的提出,却反映了澳门文化界对于时代、身份的吁求,同时,它也充分显示了澳门人在新形势下建构自我形象、边缘发声的自信心,这一点就长远看来,自然对澳门文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知及问题
随着80年代末至90年代澳门文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澳门文学”的概念认知也有了新的发展,而一些特定的现象也逐渐进入研究的视野之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争议。以(一)汤显祖等为代表的古代、近代中国作家在澳门的文学活动及其历史确认;(二)“澳门华文文学”、“土生文学”与“澳门文学”的关系这两个问题为例:第一,经澳门、内地诸位学者(如澳门学者郑炜明、施议对;内地学者徐朔方、潘亚暾、刘登翰等)的多方考证,后为《澳门百科全书》“汤显祖”词条收录:1591年,汤显祖曾在澳门作短暂游历,此行虽未留下专门的剧作(后只在《牡丹亭》中有所提及),但却留下一组脍炙人口的诗篇,成为澳门最早的文学记录。将澳门文学的最早记录上溯至明代大戏剧家汤显祖,自然带有明显的正本清源意识。不过,这一符合史实和中国文学“源流”考察逻辑的看法在80、90年代,却由于部分学者强调澳门文学的“本土性”及接受韩国学者李德超的“澳门之中国文学”说法的影响,而将汤显祖等为代表的古代、近代中国作家在澳门的文学活动视为“植入”文学,进而力图重新划定“澳门文学”的边界。然而,无论是那种着眼于澳门本土文学视野而将20世纪30年代因抗战发展起来的澳门本地文学作为澳门文学源流的看法,还是因内地作家的“植入”而使用的“澳门之中国文学”的说法,其实都忽视了可以从“整体和局部”、“古代和现代”认识“澳门文学”的视角。明清两代和民国时期的中国内地文人如汤显祖、屈大均、魏源、丘逢甲等,虽以外来“植入”的方式而无法成为澳门的“本土文学”,但从澳门文学历来是中国文学组成部分的角度来看,澳门文学的“源”与自身的“流”其实都属于中国文学。何况,在中国文学历史的各个不同时期,以整体的“源”丰富不同区域的“流”的现象也绝非少见。因此,对于澳门文学源流的探究其实涉及到了澳门文学的发生、发展以及阶段划分的问题:对于古代、近代内地作家以“植入”的方式留下的作品,我们完全可以将其作为澳门的古代、近代文学及其有效的生成方式;而20世纪因战争而催生的澳门“本土文学”则在整体上可以命名为澳门新文学或曰澳门现代文学。至于“澳门之中国文学”以及“植入”的说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商榷,但其在客观上揭示澳门文学的本源和自身的区域性,却为人们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去理解澳门文学提供了某种启示。
第二,关于“澳门华文文学”是“澳门文学”自然毫无争议,但能否说“澳门文学”就等同于“澳门华文文学”?这一提问显然涉及到了应当如何认识居住于澳门的土生葡人的文学创作(即“土生文学”)的问题。由于土生作家多用葡语创作,一般读者难以接受,因此在一段时期内澳门“土生文学”并未引起人们应有的关注。但从诸如汪春的论文《论澳门土生文学及其文化价值》的研究来看,典型的土生人,必是“(1)在澳门出生;(2)是具有葡国血统的混血儿,其中大部分是中葡混血儿。在这类之外,也可把其他几类人按习惯看法纳入土生之内并依次排列如下:①澳门出生的纯葡裔居民;②在澳门以外出生但迁澳居住并接受当地文化的葡国人;③从小受葡国文化教育、讲葡语、融入葡人社会的华人。”[3] “土生人”因澳门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而成为澳门的居住者,在语言、民俗、习惯等方面都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他们可以讲地道的粤语,在澳门华洋杂糅的社会中生活,是一个介于葡萄牙人和澳门华人之间的特殊阶层。他们的创作从多方面反映澳门复杂的社会文化和现实生活,并不可避免地带有中西文化相互渗透的艺术特点。不过,由于澳门“土生作家”生活在两种文化的边缘及交汇处,很难秉持一种稳定的文化心理,所以,他们的作品常常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某种矛盾的状态与文化、身份的焦虑。从90年代“澳门文学”研究的现状可知:“土生文学”作为“澳门文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基本趋于一致。正如饶芃子在《文学的澳门与澳门的文学》一文中指出的:“由于语言上的障碍,国内对澳门‘土生’文学的研究尚未真正开始,但事实上,撇开‘土生’文学,澳门文学的概念就是不完整的,而更重要的是,‘土生’文学实为不可多得的‘边缘族群’的标本,它所包含的历史积淀与文化意蕴值得高度重视。” [4]饶先生在承认语言差异的前提下,将“土生文学”视为“澳门文学”显然是依据了生活地域、历史背景、现实语境、创作实际等堪称澳门文学实际情况的主客观因素,这种思路同样也为我们理解澳门文学及确证其概念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
除以上两个方面可以证明“澳门文学”概念的厘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之外,“澳门文学”还包含“离岸文学”的问题。所谓“离岸文学”是指到澳门以外的地区发表作品的现象,而与之相关的“离岸作家”是指移居香港或海外但仍与澳门保持密切联系的作者。“由于数百年来澳葡当局疏于澳门的文化建设,因而在1980年代中期以前在澳门本土甚至找不到一分公开出售的文学杂志和纯粹的文学副刊,更找不到一家愿意接受文学作品付梓杀青的出版社” [5],所以,许多澳门作家在数十年间不得不将文稿投寄、发表于香港的一些文艺刊物上,进而形成了澳门文学史上一个特殊的文学现象——“离岸文学”及“离岸作家”(即指移居香港或海外但仍与澳门保持密切联系的作家)。“离岸文学”由于作家身份、创作经历等自然可以毫无争议的被纳入到“澳门文学”的范畴之内,但值得注意的是,判定“离岸文学”为“澳门文学”过程中所持的标准其实已再次触及厘定“澳门文学”概念过程中潜在的原则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关于“澳门文学”概念的各种说法,首先应当归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澳门文学研究的自觉展开,然而,展开后的“澳门文学”及其相关概念往往由于研究者立场、视野的差异,而使概念问题本身更加复杂化了。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澳门文学”在观念与实践上存在的差异,一方面深刻反映了澳门文化历史的曲折性,一方面则反映了人文学科命名的隐蔽逻辑,“人文学科所面对的研究对象往往不是通过定量化与逻辑化可以被完全界定的,人文学科中的命名也往往不能使所命名者变得简单明了。实际情况是,可能将被命名者所具有的全部复杂性呈现无遗,从而使研究者在问题的质疑与追索中进入人性与思想的幽深地带。”[6]而从学术史与方法论的角度上看,“澳门文学”概念的界定及其在不同区域、背景下呈现出来的差异,又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马克斯·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所言的观念作为时代组成成分而具有的文化标识意义的看法。1999年回归之后的“澳门文学”概念与此前同一概念(特别是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的签署至1999年澳门回归之前的“过渡期”)之间的某些差异,其实已说明语境及观念的变化会为概念赋予新的内涵和生产的特性,上述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对于澳门这一特殊区域文学的命名,或许只有采取动态、发展的眼光,才能适时而有效的加以把握。
三、厘定及走向
即使笼统而言,“澳门文学”概念的确立也至少应坚持中国文学的背景,自身的时代性与现实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三方面原则。其中,澳门文学与中华民族文化一脉相承、是中国文学的组成部分,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深远的历史,无疑是确立“澳门文学”概念的基础,这一原则在具体展开的过程中必然使汉语写作和中国作家占据主流。与中国文学的背景相比,澳门文学的时代性与现实性其实是一个涉及“本土性”与“当代性”的话题。“澳门文学”之所以在20世纪视野中存有“澳门华文文学”、“土生文学”的概念,归根结底是由澳门文学的时代性特点决定的。与此同时,对“澳门文学”概念的确认也必须立足于澳门本土的实际。作为东西方文化的交汇之所,澳门文学历来存在着“根生”文学/“植入”文学、“本土”文学/“客居”文学之间的二元关系,这样的现实使“澳门文学”在具体指涉上常常存有顾此失彼、似是而非的倾向。因此,最终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角度确认澳门文学的概念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逻辑”。
对于在确定“澳门文学”范畴过程中的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现象,比如:英国20世纪著名诗人奥登来到澳门旅游,写过反映澳门社会现实的诗;闻一多的《七子之歌》、郭沫若的《凤凰花》等,在一些学者看来,它们虽会在澳门文学史的书写上留下灿烂的一笔甚至产生非同一般的影响,但却并不属于“澳门文学”的范畴(笔者也持这样的看法)。正如作家地位、创作主题并不是确认某一区域文学概念的决定性因素,“澳门文学”概念的确立应当是作家身份、语言使用、文化记忆以及作品数量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它应当有“宽容”的底线,但又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这方面,内地学者杨匡汉在“澳门文学是在离岸的领地里迎着风涛生长的文学,是以中华民族为血脉、以汉语作载体,以东西方文化融汇见长,既母性又有多重声音的新文学”的前提下,提出的“宽容的原则”,即“(一)在澳门生长或在外地生而在澳门长并坚持文学创作者;(二)在外地生长而后定居澳门从事文学创作者;(三)居住澳门时间较长,从事创作且有影响性作品问世,如今离开澳门的作家;(四)土生葡人以汉语或葡语写作,以反映澳门地区的生活与情感为内容的作家作品;(五)羁旅澳门,书写于澳门,且以澳门为话题的作家作品。”④无疑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当然,如澳门青年学者吕志鹏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以“亚澳门文学”的概念,来考察那些在“澳门文学”之外但又具有对照价值的文本,从而实现了一种概念分层的策略,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7]
事实上,结合张剑桦的论文《澳门文学源流与涵义的辨析》及其在文中对刘登翰《澳门文学概观》、饶芃子《边缘的解读——澳门文学论稿》等著述观点的认可,我们不难发现从90年代后期到“回归”后“澳门文学”在概念考察过程中的某些特点。所谓“界定‘澳门文学’的涵义,在总体方法论上我们主张:宜笼统不宜苛细,宜宽泛不宜狭窄,宜开放不宜封闭。当然,也不能漫无边际地‘笼统’、‘宽泛’和‘开放’,等到澳门文学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等到澳门文学研究达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再对‘澳门文学’涵义作出符合学理的、比较严格的、相对科学的界定”⑤的观点,其实已表明“澳门文学”概念的确定需要一种发展、变化的眼光,需要不断以“历史化”的方式见证澳门文学历史的独特性和阶段性,而渴望确立一种绝对权威、广泛认同的概念并不符合澳门文学的实际。当然,从“回归”的视野看待“澳门文学”,由于文学新起点的确立、文化环境的改善以及历史的自然延伸,“澳门文学”在认知过程中越来越呈现出以“澳门作家身份”、“汉语写作”、“创作实绩”等角度来理解的“时代性”特征。这种趋势充分反映了在新的历史语境下,澳门文化界已开始着手通过文学实绩的累积缓解“澳门文学”及其文化形象的焦虑,而近年来在澳门基金会资助下“澳门研究丛书”(12卷)、朱寿桐主编的《澳门新移民文学与文化散论》、吕志鹏的《澳门中文新诗发展史研究(1938—2008)》等在北京出版,以及在澳门特区文化局资助下一批由内地联合展开的项目,更可以作为回归后澳门文化界努力建构“澳门文学”新形象的例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澳门文学”的概念会在时间增长的过程中达到一种观念上的“自足”,而此前曾经为确立“澳门文学”概念而进行的努力和实践的意义和价值,也正在于此!
作者附识:本文的撰写,得益于暨南大学王列耀教授主持、龙扬志博士后参与的澳门特区文化局资助课题“近十年澳门报纸副刊研究”及相关资料的提供、启发,特此说明。
注释:
①两篇文章分别发表及收录于《澳门日报》“镜海”,1991年12月18日;余振编:《澳门:超越九九》,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93年版;其中,后者又以《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澳门华文文学活动》为题,发表于《学术研究》,1995年6期;后又以本文题目收录于李观鼎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文学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②见郑炜明的《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澳门华文文学》,李观鼎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文学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④杨匡汉:《山麓分手,又在高峰汇聚——在澳门笔会的讲演》,是作者于1996年10月澳门笔会上的一次讲演,曾分为上下两篇刊载于《澳门日报》1996年11月20日、27日。后收录于《时空的共享》,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⑤张剑桦:《澳门文学源流与涵义的辨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6期,后收于李观鼎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文学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文献:
[1]张志和:《澳门文学的百花向我们招手》,《澳门日报》“镜海”,1986年1月29日。
[2]韩牧:《建立“澳门文学”的形象》,《澳门日报》“镜海”,1984年4月12日。
[3]汪春:《论澳门土生文学及其文化价值》,李观鼎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文学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163页。
[4]饶芃子、费勇:《文学的澳门与澳门的文学》,《文学评论》,1999年6期。
[5]钱虹:《从依附“离岸”到包容与审美——关于20世纪台港澳文学中澳门文学的研究述评》,《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4年1期。
[6]饶芃子、费勇:《海外华文文学的命名意义》,《文学评论》,1996年1期。
[7]吕志鹏:《澳门中文新诗发展史研究(1938-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31—33页。
张立群
葡萄牙人于一五一一年征服满剌加,于一五一三年就开始有商船到中国来。一五一六年,一五一七年,先后派商船到广东出售胡椒等货物,并非法占据广东东莞县属的屯门岛。此后,又派马斯客伦哈斯率领舰队到福建漳州非法踏勘海岸地形。一五二一年,明因葡萄牙人拒绝退出屯门,以武力驱逐他们出境。一五二三年,一五四七年,一五四九年,葡萄牙人先后侵扰广东新会的西草湾、福建的漳州和诏安,都被明军击退。但自一五三五年起,澳门一直有葡萄牙人居住。一五五三年,他们通过对地方官的行贿,以租借的名义占据澳门的部分土地。一五五七年,他们在澳门私自扩展土地,建筑炮台,设立官署,俨然把澳门看作他们的殖民地。这是四方殖民主义者在中国境内长期非法占据的第一块土地。不过中国在澳门仍设有官署,拥有主权。 关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英法列强接连侵夺中国权益,进一步刺激了葡萄牙这样的西方小国对中国的侵略野心。葡萄牙早在明朝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就占据了澳门,到鸦片战争以后,眼见清政府的国防力量衰弱,便想正式吞并这块中国领土。1880至1883年中俄、中法关系紧张时,葡萄牙当局几次想乘机逼使清政府正式承认澳门归葡所有,但都未能得逞。中法战争后,葡萄牙这一侵略意图愈趋明显。 1885年7月18日,在伦敦签订的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第九款中曾规定:中英双方就尽速“派员查禁香港至中国偷漏之事”。1886年,清政府派江海关道员邵友濂和总税务司赫德同香港英国当局会商港粤间贸易征收税金、防止走私的办法。但是,香港英国当局表示,这类办法必须以澳门同样接受为前提,“澳门若不肯照办,则香港亦不肯应允”。这一先决条件,无异于逼使清政府与葡萄牙去进行交涉,这就给后者直接进行讹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原来,英国强占香港后,清政府对于由香港出入大陆的船只和货物,都照中国海关税则,按洋货收取进出口税;而澳门是葡萄牙人租赁中国的地方,故而来往澳门的货物,按照国内贸易的规定计征税款。这样,香港的税率大大高于澳门,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英国对此极不甘心,总想改变这种不利局面。这次得知赫德赴香港交涉鸦片贸易协定,就把实现这一图谋寄托于赫德。赫德乘往香港之便,亲赴澳门极力诱劝葡萄牙向清政府提出永远驻扎、管理澳门并割让拱北及马溜洲等岛屿的要求。 1886年6月,赫德和澳门葡萄牙总督罗纱密拟一个约稿,送交清政府参考。清政府授权赫德派中国海关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去里斯本进行谈判,但却明确表示,中国决不割让澳门及拱北,只允许葡萄牙人在租赁并按年缴税租银的条件下治理澳门。1887年3月26日(光绪十三年4月19日),赫德的代表金登干与葡萄牙政府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也称《里斯本议定书》。据此,葡萄牙同意按照香港的办法在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而金登干则代表清政府承认“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 金登干与葡萄牙政府签订中葡《会议草约》时,曾应允其来华缔约。同年12月1日,由总理衙门大臣奕劻与葡萄牙全权代表罗纱在北京正式签订《和好通商条约》,并于当日交换批准。条约共五十四款,主要内容为:一、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二、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三、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四、葡人可以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栈房、教堂、医院等权。葡萄牙通过这个商约,肯定了它在澳门的地位,同时在中国取得了与其他西方国家同样的特权地位。这样,清统治者为了征收鸦片税的问题,竟在条约中出卖了澳门。而实际上,澳门对大陆上的鸦片及其他走私并未因此得以消弭,葡萄牙的殖民统治反而更加黑暗了。然而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1928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已正式宣布:1887年12月1日签订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作废。所以,葡萄牙盘踞澳门早已失去条约的根据。因而,中国在适当的时候收回澳门的全部主权,是顺理成章的事。 1972年3月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委员会主席的信中指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区的名单之内。中国将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方式和平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在未解决前维持现状。”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委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同年11月8日,第27届联大通过该决议。 1974年4月葡萄牙内革命成功,新政府实行非殖民地化政,承认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国的领土。同年澳氹大桥建成通车,全长公里。 1975年最后一批葡萄牙驻军撤离澳门。 1976年葡萄牙法规定澳门是在葡萄牙管辖下的特殊地区。 1979年2月8日中葡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指出:澳门是中国的领土,目前由葡萄牙政府管理,归还的时间和细节,将在适当的时候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 1985年中葡两国领导人认为谈判解决澳门问题的时候已经成熟,同意于次年举行正式外交谈判。 1987年3月中葡双方在北京进行澳门问题的第四轮也最后一轮谈判,26日,双方草签联合声明。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总理代表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联合声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葡联合声明》。 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互换批准书,正式生效,澳门进入过渡期。中葡联合声明小组、土地小组成立。 1993年3月31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32 浏览 5 回答
99 浏览 3 回答
346 浏览 5 回答
259 浏览 5 回答
164 浏览 5 回答
177 浏览 6 回答
204 浏览 3 回答
201 浏览 7 回答
108 浏览 5 回答
359 浏览 6 回答
184 浏览 3 回答
329 浏览 4 回答
104 浏览 1 回答
131 浏览 5 回答
314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