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是自己写过论文的哦。有自己的经验和心得。好的话加分!论文题目如下:序号 题目1 外贸企业利用网络营销开拓国际市场的途径与方法(可以以某地区或某企业为例)2 浅析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3 浅析江苏省中小企业外贸出口形式及对策4 浅析外贸企业客户风险管理(最好以某企业为例)5 江苏中小型外贸企业如何规避外汇风险6 xxx行业或企业应对xxx反倾销案分析(案例分析)7 江苏省家纺(或服装)出口现状及贸易趋势8 浅析当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9 浅析贸易摩擦给中国制造带来的积极影响10 当前中国对外贸易的新特点及思考11 浅析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1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13 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对策14 浅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成及发展趋势15 绿色贸易壁垒对xxx外贸企业出口的影响分析16 道德壁垒对xxx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7 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及对策18 19 浅析配额取消之后的中美服装与纺织品贸易20 后配额时代的中国对外贸易摩擦及应对策略21 浅析汇付方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22 浅析托收方式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23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24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25 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26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27 我国海上运输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8 浅析持票人对票据所拥有的权利29 浅析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及趋势 30 浅析我国航空货运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31 金融危机对xxx地区外贸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 我国出口企业定价策略研究2 海运提单与海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分析3 合同条款订立的几点思考4 包销与代理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比较5 信用证风险及防范6 托收与信用证在国际货款结算中的运用比较7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经营的影响8 我国外贸企业出口品牌创建的几点思考9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分析10 外贸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若干思考11 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12 外贸企业应对新贸易壁垒的对策研究13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14 我国纺织品出口品牌创建之我见15 对我国加工贸易的再思考16 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17 品牌创建与产品出口——影响与对策18 论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策略19 我国出口产品定价的现状与对策20 提高外贸企业出口竞争力若干问题探讨1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经营的影响2 我国外贸企业出口品牌创建的几点思考3 外贸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若干思考4 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5 外贸企业应对新贸易壁垒的对策研究6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7 我国纺织品出口品牌创建之我见8 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9 品牌创建与产品出口——影响与对策10 论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策略11 我国出口产品定价的现状与对策12 提高外贸企业出口竞争力若干问题探讨13 论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趋势1 高职毕业生如何尽快进入工作角色2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外贸从业人员3 如何与口岸系统打交道4 报关员资格考试体会5 报关单填制在进出口业务中的重要性6 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7 如何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8 发现比较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9 品牌创建与产品出口10 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策略研究11 招商引资理论基础12 提高江苏外贸企业出口竞争力若干问题探讨13 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对策研究14 抓住机遇,应对金融危机15 中美汽油价格比较研究16 外贸企业如何应对汇率变动1 全球金融危机下外贸企业的风险防范2 出口商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3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探讨4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及运用5 国际贸易中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应用及风险控制 6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方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7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8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要领9 浅谈国际商务谈判的价格策略10 论信用证结算风险与防范11 试论网络营销的手段12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13 江苏省主要出口产品分析及扩大出口贸易的对策14 江苏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思考15 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6 增强江苏省中小企业贸易摩擦应对能力对策研究17 新贸易环境下江苏轻纺产品对外贸易的对策研究18 人民币升值对江苏的外贸发展影响浅析19 江苏省出口型中小企业创新模式研究20 外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及出口保付代理的应用及风险防范1 避免行业无序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2 我国蔬菜出口贸易壁垒原因与分析3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的思考 4 浅议我国玉米对外贸易壁垒的现状及对策5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茶叶出口的影响及对策6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小麦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7 加入WTO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现状及分析8 金融危机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9 金融危机对我国纺织品行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10 浅析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11 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的探析12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13 江苏省主要出口产品分析及扩大出口贸易的对策14 对进出口人员及国境卫生安全问题的思考15 对进出口玩具安全问题的思考1 1.电子商务为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的商机与挑战2 2.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3 3. 自由贸易与“绿色壁垒”——中国的外贸与环境保护 4 4. 绿色壁垒对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5 5. 中国农产品出口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6 6. 我国服装出口的优势与问题7 7. 无配额时代对纺织品出口的影响8 8. 环境与绿色贸易壁垒9 9. “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10 10. “技术壁垒”: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11 11. 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及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12 12. 我国外贸企业应如何防范L/C风险13 13. 浅析贸易自由与反倾销的关系14 14. 浅析贸易自由与保障措施的关系15 15. 浅析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16 16. 关于国际贸易中单证功能的思考。17 17. 结汇单证遭拒付的案例分析18 18.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义务的案例分析19 19. 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技巧分析20 20. 货代从业人员典型素质从业分析21 21. XX公司的报关业务操作重点22 22. XX公司进出口单证流转程序1 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2 世界粮食危机与中国的对策分析3 金融危机对旅游业的影响及对策4 南通的纺织服装业困难与机遇并存5 我国加工贸易在价值链中的地位成因及发展对策6 金融危机下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前景分析7 纺织业构筑新型运行机制的对策思考8 浅谈电子商务下中小企业的发展9 论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10 如何提高纺织品外贸竞争力11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12 我国吸收外资的现状及如何优化13 长三角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14 人民币升值对纺织品出口影响15 浅谈我国保险营销模式中存在的问题16 EDI在海关业务中的应用17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的影响及其对策18 对农产品现代流通渠道的探索19 海尔集团跨国发展战略及启示20 浅谈信用保险1 2 江苏城镇就业问题研究3 如何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4 中美农业贸易现状与出路探讨5 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思考6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研究7 论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意义8 江苏省出口商品竞争力探讨9 我国外贸进出口结构的变化与特点10 江苏国有企业改革现状与面临的问题11 “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思考12 经济型酒店在江苏地区的发展现状与营销策略13 现代企业用人理念的探究14 构筑现代企业文化的思考15 品牌战略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16 论江苏零售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17 浅析江苏国有企业管理中的激励因素18 江苏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与对策19 论出口退税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20 非关税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与应对措施1 1. 论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产生及预防2 2. 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现状分析与对策3 3.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相关权利义务4 4.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探析5 5.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6 6. 对发展江苏会展经济的一些思考7 7. 论国际保理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8 8. 浅析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9 9. 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问题研究10 10. 江苏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思考11 11. 浅谈教育服务与贸易12 12. 对外贸易中的商标战略问题13 13. 行业协会对出口竞争秩序的作用探讨14 14. 浅析金融危机对中国中小企业的影响15 15. 论金融危机对外贸业的影响16 16. 江苏省服务外包发展研究17 17.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及运用18 18. 浅析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19 19.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 20. 国际商务谈判中利益冲突的预防与解决1 浅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2 浅谈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3 美国经济下滑和人民币升值对中国对美贸易的影响4 浅析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的订立5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6 小议金融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7 FDI与江苏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8 试析人民币汇率对中国贸易和就业的影响9 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及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10 金融危机下如何应对和避免贸易保护主义11 隐性贸易保护主义的初步分析12 从一则案例看FOB条款下出口商的贸易风险防范13 CIF合同下卖方的保险责任14 FOB价格条件下出口商的风险及对策15 出口采用FOB条件下指定境外货代的风险防范16 试析FOB和CFR价格条件下卖方利益保障问题17 FOB卖方对承运人索赔问题探析18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国际竞争力的实证分析19 浅析我国国际货运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20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竞争力的探讨21 中国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一般竞争战略的选择22 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金融危机下的思考1 9、金融危机背景下新贸易保护的阻遏机制研究2 10、全球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思考3 11、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及我国应对策略4 12、浅谈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5 13、浅谈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兴起的原因6 14、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与中国的对策7 15、WTO如何遏止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1.江苏发展加工贸易的对策研究2.经济全球化与企业跨国经营管理3.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4.试论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其影响5. 非关税壁垒的最新发展趋势6.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7.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8.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9.关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路与对策10.江苏出口商品竞争力分析 11. 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创名牌的重要性探讨12.绿色壁垒与江苏农业政.策的调整 13.新公司法的创新与启示14目前我省企业并购行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15.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国际营销影响及主要对策研究16.当前国际资本移动特点分析17.江苏发展加工贸易的对策18.我国高科技企业跨国经营模式分析19.公平贸易制度设计20.国际金融危机对江苏的贸易损害及对策分析
提供一些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绿色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2、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探析3、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产业的影响及对策4、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研究5、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竞争压力及对策6、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7、进出口业务中进出口商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8、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模式探索9、高科技企业跨国经营模式研究10、跨国经营中的市场营销与跨文化冲突11、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应对策略研究12、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措施研究13、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的应对策略14、绿色壁垒的成因及其防范15、SA8000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16、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17、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比较优势和经营策略1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展、问题和政策取向19、世界制造业发展趋势与我国制造业发展对策20、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21、我国的贸易依存度及其国际比较22、电子商务中的EDI及其应用分析23、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24、利用产业内贸易理论促进我国的产业升级的作用探索25、中美贸易结构之比较分析26、战略性贸易政策和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27、“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的经济效应分析28、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分析及调整对策29、论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30、当前我国××产品外贸出口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1、非关税壁垒的发展动态研究32、中国出口贸易过度竞争的原因及对策分析33、利用世贸规则加强农业保护的政策体系研究34、中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障碍及对策分析35、自由贸易下我国农产品出口前景及其策略36、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现状分析及其战略选择37、进出口业务中进出口商各自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38、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结构优化研究39、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分析40、中国大型生产企业国际化经营模式的探索41、我国高科技企业跨国经营模式研究42、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战略研究43、国际反补贴发展趋势及对策44、应对反倾销中的企业行为研究45、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区域分布及区域政策46、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及其对策研究47、我国外商投资的区位特征及变迁48、新形势下我国利用外资战略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研究49、跨国并购的发展及其对东道国的影响50、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策研究51、跨国公司制造业和服务业外包发展趋势与我国政策研究52、纺织品全球配额取消后,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的形势变化及今后的发展战略53、中美贸易摩擦的根源分析54、充分发挥动态比较优势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55、建立我国产业部门的有效预警保护机制56、外贸行业协会现状与作用的经济学分析57、跨国经营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与跨文化冲突58、论跨国经营中的政策风险与规避59、国际服务贸易的新特点和趋势分析60、全球贸易失衡及各国在贸易政策中的反应61、世界石油价格的变化趋势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62、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分析63、WTO框架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比较研究64、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保护研究65、非关税壁垒的发展趋势与对策探究66、反倾销全球化及其贸易效应分析67、SA8000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68、新的贸易壁垒——劳工标准的影响分析69、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及其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示70、Trips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71、石油危机对中国国际贸易发展战略的警示72、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中国产业发展战略的调整73、从外贸依存度看中国外贸面临的结构风险74、中国与东盟(其他地区)出口商品比较优势变化的分析75、中国与东盟贸易(或其他地区)的竞争性与互补性研究76、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进出口贸易(或纺织品行业)影响的分析77、后配额时代中美纺织贸易磨擦及对策78、入世后我国出口产品遭遇新型非关税壁垒及其对策研究79、从中美贸易逆差数额争议看原产地规则80、中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1、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缺陷及完善82、高新技术产业分工格局的演变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研究83、我国“走出去”战略下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研究84、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战略思考85、技术引进与中国后发优势的发挥86、中国产业(或某类)国际竞争力提升的路径选择87、贸易自由化背景下中国汽车(或其他行业)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分析88、中国家电业OEM/ODM/OBM跨国经营战略的转变89、中国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竞争效应及福利影响90、CEPA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9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趋势与效应分析92、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利益与特点93、中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分析及国际比较94、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95、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96、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97、电子商务的物流模式研究9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电子商务框架研究99、我国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研究100、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状与对策研究10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102、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103、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制度之法律性质研究104、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未来发展基本格局的探讨105、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问题研究106、企业并购中支付方式及交易价格问题研究107、信用证支付风险的法律研究108、我国出口信贷现状及对策研究109、中国出口信用机构的现状及发展110、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111、托收支付方式的使用及其风险规避112、现代国际物流及其在中国发展策略的探讨113、供应链一体化与我国口岸物流发展研究114、从国际贸易的发展看CEPA在香港的实施115、电子商务环境下现代物流的理论研究116、出口保险中融资银行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117、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研究118、信用证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与控制119、进出口贸易融资及其风险管理研究120、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研究
一般情况下,基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性,法院是不宜以发布止付令的方式阻止开证行或付款行履行其义务的。原因在于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L/C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L/C独立抽象性原则是L/C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并贯穿L/C法律关系的始末,对各L/C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首先,独立抽象性,即L/C与基础合同彼此独立。根据UCP500 第3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第3 条的含义即在于说明L/C与基础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彼此独立,即使L/C提及这些合同,银行也不受其拘束,对此可不与理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中介银行都不得利用单据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开证行。同样,开证行也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其他L/C当事人。其次,L/C的表面相符或文义性,即证下单据必须与L/C的要求表面相符。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5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UCP500第13、14条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审慎的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只“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汇票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履行以上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出于同样的理由,UCP500第15条又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人、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L/C的独立性原则与抽象原则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两者合成为独立抽象性原则。该原则要求:(1)银行的地位和责任是独立的、 第一性的,银行无权援引单证不符以外的任何抗辩拒付。这与普通立法意义上担保人的从属地位和第二性责任具有本质的不同。(2)L/C 独立于基础合同或其他合同,L/C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及其他中介银行如通知行、议付行、偿付行等)不得援引后者对前者进行修改或作补充解释,也不得援引后者的抗辩解除银行的付款责任和开证申请人的补偿责任,或者因此强制银行付款和开证申请人补偿。(3)各L/C当事人仅处理单据而非单据之关联事务,只要受益人交付相符单据,银行付款责任和开证申请人的补偿责任是确定的。反之,即使基础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受益人亦无权自银行获取货款,而此条件下兑付了不符单据的银行也无权获得偿付或补偿。L/C独立抽象性原则确立了开证行兑付证下相符单据的绝对责任,它禁止以单据不符以外抗辩拒付。所以,任何基于基础合同违约或相关争议的抗辩,即使涉及基础合同中的根本违约、合同落空、事实或法律的履行不能等事实,都不能免除证下银行的付款责任申请人的偿付责任。这作为一项国际贸易惯例,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信用证欺诈及相关立法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在该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银行信用的优越性,它为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安全保证,同时,银行还可借助L/C向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注:吴百福主编《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81—283页。)等。这些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根源,乃是对L/C的独立抽象特性的尊重与执行。离开了这一点,作为中介组织的银行将不可避免的被纠缠人买卖双方的具体交易纠葛当中,整个信用证制度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消亡。但是不幸的是,恰恰是独立抽象性原则本身,产生了对其自身进行否定并进而侵蚀整个信用证制度后果——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的一般表现形式是受益人伪造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甚至制作假单据从银行取款项。由于银行仅凭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对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在所不问,因此使得投机奸商屡屡得手。而且信用证欺诈兼具风险小、成本少、收益大的特性,致使近些年来L/C欺诈有日益盛行的趋势。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从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因为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乃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性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制度。解决的方法,笔者认为,唯在于事前交易双方对风险的防范和事后国内法的补救。事前防范非本文讨论范围,在此不作论述。对于信用证欺诈的国内法补救,少数国家依据相关专业立法,如美国;其他各国的实践一般为直接援引国内法关于民事欺诈的普通立法,但均采用由法院直接向处于其管辖范围之内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发布止付令禁止其付款的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立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发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欺诈使一切变得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条件下,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其适用。于是出现了L/C独立抽象性原则下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简称欺诈例外原则。是不是只要发现有欺诈行为,法院都可以发布止付令呢?观各国立法和通常做法,并非如此。美国的《统一商法典》5—114(2)规定:除另有约定外, 如单据表面上符合L/C条款而事实上并不符合押汇或移转物权证书(7—507)投资证券(8—306)时的担保,或单据系出于伪造、诈欺、或交易上有欺诈时,(a )如押汇银行或其他汇票(或付款请求书)之持有人系基于L/C而取得并成为正当持票人(3—20)时,开证人必须付款。(b)至于对客户而言,如开证行系属善意,可以不顾客户有关伪造、欺诈或其他未在单据表面显示之瑕疵之通知而予付款;但有管辖权法院得禁止其付款。在我国,《纪要》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绝对性基础上,确立了下列欺诈例外原则的框架性条件:(1 )法院冻结令仅适用于经充分证明的L/C欺诈;(2)冻结令不应限制证下正当持票人的受款权利;(3)颁布冻结令不仅考虑欺诈受害人的利益,更要注重冻结令对银行信用不利影响。(4 )颁布冻结令的时间应是不迟于开证行对外确定性的承担付款责任之时而不是尚未对外付款之时。考察以上具体规定,至少存在一种法院不能发布止付令的情形。即,对于善意持票人,法院不能禁止开证行或付款行对其付款。对于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见之于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及UCP500的具体规定。其理论基础乃在于票据的无因性及文义性,即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以票据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其目的在于保证票据流通及商事流转的顺畅进行。所谓善意持票人,又称正当持票人,其在取得票据时,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如我国《票据法》第11条,必须支付对价,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其取得的票据在表面上是完整和合格的;(2)其在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未过期, 如票据过期已被退票,但其对退票事毫不知情;(3)票据转让给他时, 其未发现转让者对票据的所有权有任何缺陷(对票据的所有权缺陷是指以欺诈、胁迫、暴力、恐吓或背信而取得的对票据的所有权)(注:赵威主编《国际票据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60页。)。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定,善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据当事人间债务纠葛的影响。同时,UCP500第9条对开证行、 保兑行有义务在议付信用证下“支付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或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并对……善意持票人无追索权。”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对于在远期L/C中汇票承兑后,法院可否发布止付令,U. C. C. 对此无明确规定,而《纪要》则明令禁止。远期L/C是指付款的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 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500第9 条“信用证不应要求凭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的新规定,付款人将仅限于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其他银行。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制度,它对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票据当事人尤其是受款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汇票是一种他付证券,它是出票人为“委托”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与收款人而签发。由于出票人这种“委托”付款的出票行为在性质上是单方面法律行为,而非民法上的委托合同行为,它只能为收款人设定权利,却不能使付款人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付款人对出票人的:委托”既可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即使是他与出票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和承担付款的约定也是如此。正是由于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如果没有付款人的承兑(或不承兑)的行为,则收款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一种期待的不确定状态,这势必对收款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会使汇票的信用功能降低,影响其正常的流通。因此,承兑对于收款人利益的保护和增强汇票的信用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付款人而言,承兑是其自愿承担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与收款人的行为。在承兑之前,付款人没有承兑义务,但一旦付款人做出承兑,他就负有到期日付款的确定义务,即使是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未有资金关系或付款约定或其承兑之前并不知悉出票人的委托,只要其承兑即负有付款的义务,承兑是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的唯一要件。在信用证业务实践中,开证行或付款行对受益人或善意持票人提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意味着其承担了对该汇票到期付款的确定性义务,而且这种付款义务是第一性的。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即使存在欺诈开证行也不能拒付、法院也不能发布止付令呢?从票据法的角度讲,并非如此。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存在票据抗辩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票据债务人可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这些相应的事实或理由称为抗辩事由。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注:赵威主编《国际票据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132页。)其中,票据债务人基于欺诈对票据原因关系直接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即属于对人抗辩中原因关系抗辩的一种。原因关系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的一定原因关系所发生的抗辩。尽管票据是无因证券,但这只是就不存在的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而言;在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而提出抗辩。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直接债权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同时,第10条第1款还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据此,当原因关系为不法或无效,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票据债务人可对其直接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而不论承兑与否。在信用证业务中,当提交单据的是签发汇票的受益人本人而不是已经买单押汇的议付行时,开证行完全可以根据原因关系存在欺诈而提出抗辩。即使在开证承兑汇票后,只要其能证明受益人有欺诈行为,就仍享有抗辩的权利。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当然有权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和事实,在开证行尚未对外付款以前,对其发布止付令。因此,拙见以为,《纪要》有关法院不能对远期信用证下已承兑的汇票发布止付令的规定是缺乏法理依据的。法院发布止付令应注意的问题虽然从以上论述可知,法院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针对信用证欺诈发布止付令的。但笔者认为,法院在发布止付令时,应采取慎而又慎的态度,正如《纪要》中所指出的,颁布冻结不能仅考虑欺诈受害人的利益,更要注意冻结令对银行信用的不利影响。除非有存在欺诈的充分理由,法院不宜干涉信用证业务。首先,要对欺诈作严格解释。根据我国民法学界通行的理论,认定欺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欺诈一方必须是出于故意。所谓“故意”即当事人明知欺瞒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由于陷于错误的认识,进而希望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为的一定的行为。欺诈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捏造虚假情况、歪曲真实情况等,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由此可以判断,根据这一概念所界定的“欺诈”的范围必然是很宽泛的。而且,由于这一定义没有考虑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因而缺乏针对性。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各国均无统一的认识。美国U. C. C.中将欺诈限定为“交易中的欺诈”至于“交易中的欺诈”是指受益人对开证行所为的欺诈,还是指受益人对开证申请人即买方所为的欺诈,U. C. C.却没有做明确规定,在Shaffer V. Brooklyn Park Garden Apartments中,美国法院认定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的证明文件中欺诈性地宣称申请人没有支付贷款的行为构成“交易中的欺诈”; 而在Bosser Bank &Trust Co. V. Union Planters National Bank一案中,法院认为, 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出具的表明其有权获得款项的声明不因其目的与申请人之本意不一致而被认定为“交易中的欺诈”。上述判例反映出美国法院所坚持的“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原则立场”。 而在UnitedBank V. Cambridge Sporting Goods Corporation一案中,当法庭发现受益人所装运的是“破旧、无垫衬的、撕裂的、发霉的拳击手套”而不是合同要求的“新拳击手套”时认定已构成“交易中的欺诈”并对银行发布了禁令。在NMC Enterprise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案中,法院根据合同相似的情况发布了禁令(注:THomas D. Crandall,M. J. Herbert, LaryLawrenc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又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联系在一起考虑。对欺诈认定,美国法院认为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欺诈行为必须为受益人所为而不是任何其他第三方;二,必须是受益人所为的积极欺诈行为并使整个交易的目的受到破坏。以上判例反映出美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所持的态度是既维护公平原则更兼顾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银行信用,同时,还对信用欺诈的当事人及危害程度作了限制。这些都值得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加以借鉴。除了上述因素以外,笔者以为还有必要将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加以区分,以避免刑事诉讼机关轻率介入相关案件。(注:竺琳《民事诈欺制度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9 卷)刑事欺诈是指可以构成罪之欺诈,其已构成犯罪,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民事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虽然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在构成要件和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如,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均出于故意,并都希望达到一定的和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客观方面两者都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方法欺他人。但两者存在明显不同之处。首先,形式上的欺诈需被欺诈人之财产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相当的损害。尽管各国法律对损害程度的规定不同,但都以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欺诈并不以被欺诈人或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为必要条件,但在损失情况下,被欺诈人除可要求无效或可撤销外,还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其次,由于民事欺诈不以被欺诈人受到损失为必要条件,因此民法上不存在欺诈未遂问题。而刑事欺诈必须以取得的公私财务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因此在因犯罪人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获得数额较大的财务时,仍构成罪未遂。第三,民事欺诈中欺诈人获得不法利益的同时,一般还承担着约定义务。且其不法利益的取得,多是通过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而获得。刑事犯罪分子是毫无履行义务的意思而无偿占有他人财务,即由行为直接取得不法利益而不履行任何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以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履约的能力、担保能力和是否履行了部分义务为划分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之一。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信用证欺诈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只有当法院没有及时或不能以发布止付令或冻结财产的方式阻止有欺诈行为的受益人获得货款时,受益人的欺诈行为才构成刑事欺诈。同时,即使刑事欺诈案件成立,通过侦察措施限制证下贷款汇出国境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由于国际经济犯罪涉及各国刑事管辖权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的问题,由我国追诉机关根据保护管辖或属人管辖等原则管辖我国域外的信用证犯罪几乎没有可行性”(注:《信用证下贷款止付与支付的研究》向明华载于《法商研究》 1997年第4期)。基于对欺诈的严格定义,申请止付令一方应负严格而繁重的举证责任。它必须能够证明:(1)欺诈已经发生而不是臆想中的欺诈。(2)受益人参与了欺诈,对欺诈知情或对欺诈负有其他个人责任,否则受益人不应因第三人的过错而丧失其证下受款权。(3 )其将因欺诈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否则,申请人就应利用其他救济手段获得补偿。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损害无法弥补。1 )追偿损失的费用将超过贷款,2 )受益人有财务状况表明其将无力补偿申请人的损失,3)损失因被告所在地司法不公等原因而无法追偿等。4)禁令申请者须提供充分担保(注:《信用证下货款止付与支付的研究》向明华载于《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止付令的法律性质作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的主要救济手段止付令与冻结令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止付令指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禁止付款行为,或开证行向受益人或非正当持票人支付货款的命令。而冻结令是我国民诉法上财产保全的措施之一,指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加以冻结的一种措施。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银行并不是当事一方,被申请人应是有欺诈行为的受益人,而申请人申请冻结的款项为尚未付出的贷款。这一部分货款在申请人交付开证押金情况下,为申请人本人的财产;在无开证押金情况下则为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融资功能和银行承担的第一性付款义务应支付的属于银行的资金。这两种情况均不符合冻结的条件。因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自己的财产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而法院无权冻结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面的财产。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发布“冻结令”是不恰当的。止付令根据其发布的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首先,在诉讼前与诉讼中法院发布的止付令,其在本质上是属于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是程序法上的救济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在诉讼发生前或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两种保全措施的共同特点在于: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只要声称情况紧急,不立即进行保全就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提供担保情况下,就会得到此类救济;同时,这两类保全措施都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即,在诉前保全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在提出保全请求后15天内提起诉讼,或在两种情况下,法院的终局判决与保全措施不一致,相应的保全措施将会马上解除。第二类是作为法院终局判决的止付令。这一类止付令是法院根据相关实体法,主要是民法与相关特别法,为解决信用证欺诈而采取的实体法上的救济措施。由于获取程序法上的止付令是一件相当容易的事,因此这一类止付令极易被当事人滥用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我国银行的信誉。法院在使用这类止付令时应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做必要的审查,尽量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的产生。综上所述,在信用证制度中可否援引欺诈而发布止付令,本质上带有商业制度与公平理念相制衡的色彩。法院在裁决此类案件时,应综合事实与法律,兼顾各方利益而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