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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证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2015-08-04 09: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引入角色分析的方法分析公证员群体,探讨公证员在公证体制改革中的身份性质以及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的角色扮演。

关键词:公证员;角色;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发展,公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条件、体制环境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公证本身也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目标定位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地方,公证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2005年8月28日,《公证法》正式颁布。公证机构从原先的国家公证机关转变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传统行政体制将逐步为新的公证体制所取代,随之而来的是公证员身份的改变,公证员群体能否从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到转变为具有专家身份的职业化公证人,扮演好与其身份相一致的角色,是这场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本文就新时期公证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角色定位进行浅要探讨。
  一、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公证员角色的现状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这一改革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隐患—信用的缺失。目前,我国已把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当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公证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特殊功能。那么,公证员作为公证的主体,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1. 公证员角色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被边缘化
  从理论上看,公证员角色在市场信用体系中是极其重要的独立第三者的角色,他以独立、公正、客观、平等的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但是,如此重要的信用角色承担者,在现实的信用体系构建中地位如何呢? 通过笔者调查发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公证员角色扮演实际上被边缘化了,无论是公证业界还是社会公众,都不把公证看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原因上看,我国公众对信用机制还停留在搜集、利用历史资料、对有不守信记录不予授信、以及对不守信者或欺诈者进行事后惩诫,而对交易过程中本身进行信用证明、信用监督这一重要环节却未予重视。从社会信用体系的结构来看,公证员这一第三者角色恰恰能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有法律保证的信用证明、信用监督,因此,公证应该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实中,公证员角色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边缘化地位,无法保障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公证改革必须的解决的问题。
  2. 社会转型期公证员角色的杜会认可度在增强
  毋庸讳言,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当社会由农业社会向高速发展的工业社会转轨时,道德因其多元性和不确定性而无法成为社会秩序的拯救力量。这时,寻求一种制度上的弥补就成为社会转型期的迫切需要。公证制度就很好地体现出了制度设计上的适用性,原因在于:其一,公证本身就是在创设一种公共信用,而鼓励信用讲求真实,恰好就是农业文明积极倡导的理念,公证人就很好地扮演了与农业社会的伦理道德相一致的角色。其二,公证人的职业是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上完成的,其信用或者说其道德来源是一种严格的规则适用的结果,因为公证人又可以很好地扮演工业社会中法律规则的角色,因此,它能够传承转轨后的社会形态。
  二、新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公证员的角色分化
  公证体制改革前,公证员身份是单一的公务员,履行着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自公证体制改革以来,公证员身份分化为三种体制下的身份:行政体制下的国家公务员、事业体制下的公证从业人员和合作体制下的公证从业人员。无论是哪种身份,公证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都是相同的,只不过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角色在不断分化。具体表现如下:
  1.公证员在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上承担着重要角色
  公证员这一信用管理员、服务员的角色是由其职业的双重性决定的。一方面,《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受权于国家而执行国家公务;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又是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证明机构。公证员职务的双重性既为公证当事人提供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又为当事人提供即期的、现场的、对某一特定事项的多方位的法律服务。例如,以一项合作投资协议为例,假定双方当事人是第一次接触,那么,在协议中至少涉及以下问题是双方互不信任的: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对方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风险的欺诈行为,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约责任是否明确等。律师、会计师、征信公司都可能解决其中的局部问题,但如果当事人需要在最短的时间、以最低的成本一次性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公证员才能承担起这一角色。因为:第一,公证员可以通过异地同行业协助机制,在最短的时间内行使当事人信用调查;第二,公证员有义务审查协议内容,保障交易安全;第三,当事人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第四,一旦公证员出错,当事人可以启动错证追究程序,要求损害赔偿;第五,经过公证的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出现纠纷无需经过诉讼,即可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2.公证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扮演独立的第三人角色
  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是公证机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基础。依法和独立这两种职责是公证员不容推辞的,由此导致公证员承担法律服务角色(公证员在法律上的行为体现前边己有论述)和独立第三人角色。下面我们看一下公证员的独立角色行为的表现。我们知道,独立性是公证活动的本质要求,当事人请求公证的目的,是通过公证员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审查并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取得公证效力。因此,公证员必须以第三方的角色来工作。公证员不是公务员,虽然不排除其扮演公职人员角色,但不能代表政府部门发号施令;公证员也不是律师,不能象律师那样只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虽然有时公证收费只向一方当事人收取,但公证员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而不是代表被收费一方的。这就表明,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是处于中立的、超然地位的,他是站在法律和社会公 益的立场上,来寻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
  3.公证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经济角色
  公证员角色不同于法官、检察官的一个方面在于公证员角色具有明显的获利性。法官、检察官是拿国家俸禄的官员,他们只要做好本职的工作即可获得稳定的甚至较高的收入,而不需要考虑收益的问题,更不会为案源的问题发愁。公证员则不同。从这一角色的行为实现来看,其工作业务量与其收入关系密切。对于经济角色,公证员自身的认知程度也比较高。这一点在前面的调查中已证明。公证员的经济角色是当前公证改革的焦点,如果不从法律和现实中保障公证员这一角色的实现,就有可能出现公证员为了经济利益而违背法律正义。我们熟知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发生后,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在当地市民中的信誉大大下降,很多人对刚刚确立的公证公信力的信心产生了动摇。
  三、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中公证员角色适应
  今天,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备,公证体制正处于改革之中,公证员群体的社会信用角色也处于由单一向多重的演变中。如何适应这一转变是目前公证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我们看到的是公证员通过其职业活动,承担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多重角色—信用管理的角色、专家证人的角色、独立第三人的角色、伦理角色。如何才能实现这些角色的转变,消除角色冲突呢?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公证员角色塑造
  (1)制定角色规范
  公证员多重角色的合适的角色规范主要由法律、制度、纪律、道德、习俗的各种社会规范而组成。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律法规。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证法》中对公证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既是公证业务活动的保障,也是公证诚信在立法上的表现,更是公证员角色在法律上的规定。其次,确立诚实信用的公证制度。建立诚信的公证制度,以规范公证员的办证程序,明确公证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公证员的办证质量,使公证成为市场经济中一道重要的防火墙。第三,明确公证职业道德规范。在《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对公证员来说,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更要体现出较高的道德素养,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的道德标准,体现出公证员诚实信用的内涵。所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公证员就应当作诚信的典范,才能发挥其信用角色作用。
  (2)重视角色训练
  公证员角色训练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制度、道德等规范对公证员角色的规定,采取的一定措施以帮助公证员提高角色扮演能力的过程。一是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训练。对公证员来说,最重要的职业要求是真实、合法、公平、公正,这既是公证员职业的基本标准,又是一种道德要求。因而,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的训练不要停留在意识的层次上或沦为空洞的口号,而必须成为公证员的理念并且融于具体的行为中。具体的措施应该是能够在公证人违反了道德规范时,采取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和制裁措施。二是加强公证员的执业能力训练。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包括法律思维与辨别的能力、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能力、搜集和使用证据的能力、思辨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这些方面的能力决定着公证的办证质量与效率,也是公证员角色扮演的基础。而专业能力的掌握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除了主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积累,更需要专门的训练。
  2.公证员角色修养
  通过角色修养,可以提高公证员的角色意识,领悟角色期望,从而使其实现角色与期望角色一致或接近,减少角色冲突,实现角色适应。
  (1)强化角色意识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公证员角色意识薄弱是导致其行为公信力降低的重要原因。公证员应通过角色学习,确立正确的角色观念。公证员是承担着国家证明力的公职人员,公证员还扮演着法律专家、独立第三人、伦理角色等,公证员应该通过学习明确自己的角色。
  (2)强化角色认知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既有着法律职业的共同特征,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如何提高公证员对自身角色的认知水平,是其实现自身角色的关键。
  一是公证员应明确其角色的公益性特征。对公证员来说,尽管他要通过自己的职业行为,获取自身生存必须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但是从本质上看,这一职业角色具有公益性,肩负着社会使命,更多的是强调其对社会的责任。
  二是公证员要明确其角色的专业性特征。公证员必须认识到本职业较强的法律专业性、较高的操作程序性以及较强的人际交往性,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实现这一角色特点。
  三是公证员要明确其角色的自主性特征。较之同样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与检察官而言,公证员无疑拥有更宽松的职业环境。这种环境赋予了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较大的自主权和选择自由,当事人也有选择他所信赖的公证员的自由,公证员在担当公证咨询人角色时也有权自主为当事人提供他选择的最佳方案。目前在公证行业推行的主办公证员制度和要素式公证书就是公证员自主性的最好表现。
  四、结束语
  公证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在市场经济中,没有公证员的参与是很难保证社会信用的公正的,也很难保证从根本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薛凡.《我盼望公证人能够成为一种社会信用文化》载《中国公证》2002年第1期
[2]宫晓兵.《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3]蔡煌.《公证权研究三题(上)》,载《中国司法》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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