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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寻找 法律 文化生成的根源、 发展 规律 和基本性格,就应当把研究对象放到特定社会、 历史 条件下予以考察。从 经济 、政治、伦理、社会组织结构、哲学等多种角度出发分析其现实基础。本文拟对
这种特殊的司法形式在传统上是公认的,得到不断的阐释和实践。魏征说:“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代 理学 大师朱熹对此说得更明白些:“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店人在 总结 审判经验时也说:“凡关宗族亲谊必须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
司法的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尽管具有积极意义,但无疑削弱甚至是取代了证据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司法官吏也不注重司法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而一味强调伦理道德的修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证据知识和技术的生成与 发展 。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