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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问题思考与创新改革论文(共2篇)

2023-12-09 02: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盗窃罪犯罪心理学论文要如何才能写好呢?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欣赏盗窃罪犯罪心理学论文的范例,盗窃罪作为一种高发犯罪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盗窃罪因犯罪对象分别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死者财物、不动产、债权凭证以及封缄物等,而呈现出不同的犯罪情形。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这些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保证定罪量刑上的客观公正。


  第1篇: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盗窃对象的基本理论


  犯罪对象,一般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由此可知,盗窃罪的对象是盗窃行为所作用的公私财物。《刑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但是并未详细阐述财产这一属性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有体说


  有体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应当限定为通过人的手可以攻击,侵害的物。这一学说相对来说较为传统,认为物的对象只能是有形之物。但是这很多无体物也存在着被盗窃的可能性。比如通信线路的盗接等也被法律明确规定为盗窃罪。此外,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无体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比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因此,这一学说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逐渐显现出其不足之处。


  (二)管理可能说


  管理可能说认为,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管理的可能性,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物,还包括无形能源等无体物以及债券等财产性利益。管理可能说虽然克服了有体说的弊端,但是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所有者通过一定的方式暂时放弃了财物的管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权益仍然值得刑法保护。比如说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他人,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对财物的管理,但是他人盗窃设备的,仍然属于盗窃罪的范围。


  (三)效用说


  效用说是指有经济价值,并且为财产权目的物者就是财物。这一学说从价值的角度出发,考虑财物的属性,克服了管理可能说中无价值之物也可被管理的缺陷,同时也解决了有体说中无体物也可作为盗窃罪对象的问题,但是这一学说仅从物质形态来分析财物,从而将效用放在第一位,过于功利性。


  对于消极价值的财物不能得到《刑法》的保护。一方面是由于消极价值的财物没有值得保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肯定者认为消极价值的财物也值得保护的很大一个原因是行为人在窃取消极财物后很有可能去实施其他犯罪,比如盗窃失效的支票实施诈骗行为,以值得刑法保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犯罪进行规制,并且法律所要规制的行为也并非窃取这一行为,而是窃取之后所实施的行为。


  (四)持有可能说


  持有可能说和管理可能说有相似之处,两者都强调财物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持有可能说更强调持有这一状态,强调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


  但是这一学说忽略了持有不能财物的处理问题,比如无体物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持有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就存在争论,有很多财物能否持有都存在着可探讨的空间。比如祭奠对象物,有些学者认为这些祭奠对象物是作为祭祀之用,失去了持有可能性。还有些学者认为,祭奠物任然属于所有者所有,并且即使被放弃占有,应该也属于国家所有,盗窃祭奠物仍属于盗窃罪规制的范围。


  二、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特征


  财物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其所应具备的特征应当有如下四个:具有经济价值,能够被人支配、占有和利用,须为他人所占有,必须未被法律所排斥。


  (一)具有经济价值


  首先,没有价值的物品没有被窃取的必要。其次,经济价值是衡量犯罪成立与否以及罪刑轻重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我国的立法也明确指出,盗窃的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具体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时,此处所指的经济价值,学术界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学说。支持客观说的占大多数。主观说是根据主观来确定财物的价值属性过于随意且不能形成一个确定有效的标准,比如情书,从持有者的主观角度出发,其可能有很大的价值,但对于别人来说或许一文不值,并且人与人的判断总是存在着差异的,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判断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如果仅从主观角度出发,可能形成管辖范围过于宽泛和随意。


  (二)能够被人支配、占有和利用


  盗窃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侵夺了所有权人的占有,那么也就是说只有财物能够为所有者的支配,才有被侵夺的可能性。也有学者根据这一理论指出无体物不是本罪的对象,因为无体物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此处的支配,强调实质支配。比如说电力,虽然我们不能进行物理上的支配,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一系列物理手段改变它的流向等,因此也应该属于可支配的范围。因此,无体物和支配性两只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对于不能够被人支配、占有和利用的物体,比如火星,就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三)须为他人所占有


  占有必须是他人所占有。此处的占有应当以一般的社会观念加以规范,比如说物品虽然不在所有者的直接占有之下,但是处于所有制的可控范围之内,仍然应当视为行为人占有该物品。也就是说占有并不等于持有,这里强调一种事实上的占有。因此财物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已为他人所占有,就不能成立盗窃罪。比如所有权人将财物交由他人保管,他人代为保管后拒不退还的,成立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四)必须未被法律所排斥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考虑到所受侵害法益的特殊性,有些盗窃的对象被法律明文规定为其他犯罪的,那么就不再将其认定为盗窃罪。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盗窃尸体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


  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教育改造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的课题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等,通过对这些课题的分析研究为犯罪的侦查与起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对提升与增强犯罪治理与犯罪刑事司法的科学与有效性有重大意义。


  四、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我国在历史上有过犯罪心理学思想的研究,包括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犯罪心理预防以及审判心理的探讨,但是一直没有成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直到20世纪30年代,犯罪心理学才有西方国家传入到我国,但是由于历史原理,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五、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从以上犯罪心理学的功能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是刑事科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实际应用学科,是介于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总之,盗窃罪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盗窃罪犯罪心理和盗窃罪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盗窃罪犯罪心理与盗窃罪犯罪行为。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盗窃罪犯罪服务。


  第2篇: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之改革与创新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盗窃罪犯罪心理学课程被各大高校广泛开设,一些学校还将其作为刑法学或应用心理学的一个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除了将盗窃罪犯罪心理学作为必修课的专业和高校之外,由于受一些影视剧或社会宣传的影响,其他专业和其他高校的学生往往对盗窃罪犯罪心理学课程也抱有很大的兴趣,因而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数量较大。为了确保学生在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过程中学有所获,我们有必要准确分析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改革和创新。


  一、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现实问题


  (一)课程地位不明


  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盗窃罪犯罪心理学并不是在所有的高校均有开设,大多只是在一些公安、政法院校开设。在实践中,盗窃罪犯罪心理学通常作为法学、侦查学、心理学等专业学生的选修课程,即使是在专业性的公安、警察院校,该课程也大多被设置为选修课程。在具体的学科归属上,有的学校将其归于刑法学之下,有的学校将其归于心理学之下,还有的将其归于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之下。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究竟是应当作为选修课程还是作为必修课程开设?是应当作为所有高校的课程还是作为部分高校的课程开设?学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获得学分的手段,因而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课程地位不明,在具体定位上也显得不够明晰。


  (二)授课学时偏少


  据笔者统计,在盗窃罪犯罪心理学作为选修课程的高校中,其授课学时大多为30至40学时之间。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为30学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36学时,西南大学为36学时,山东警察学院为34学时。但是,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绪论、犯罪心理形成论、犯罪心理类型论、犯罪心理防治论等几大方面,如此庞杂的内容,要在较短的学时之内实现有效教学是比较困难的。


  (三)综合知识欠缺


  “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与很多学科都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1]尤其是与刑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关联十分密切。但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论是教材的编写人员还是课程的讲授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综合知识欠缺的问题。例如,就教材编写人员而言,现有大多数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材都是由某一个学科的专业人员所编撰,很少有多学科专业人员共同编写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材,由此导致教材内容对部分学科知识的运用不够。例如,由心理学专业人员编撰的教材,往往对其中的刑法学、犯罪学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不够;而由刑法学专业人员编撰的教材,则存在对心理学知识掌握不够的问题。在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由于教师往往都只熟悉某一学科的知识,很少能够掌握多学科知识,由此导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自己不熟悉的知识领域很难深入展开。


  (四)教学方法单一


  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保障。对此,1964年3月10日,毛泽东在《群众反映》上批示:“现在学校课程太多,对学生压力太大,讲授又不甚得法。考试方法以学生为敌人,举行突然袭击。这三项都是不利于培养青年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的。”[2]受制于课时少等方面的因素,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方法主要还是停留在教师讲授这一传统的模式上,教学方法显得比较单一,学生参与度不高,其趣味性得不到充分展示。


  (五)实践关注不够


  盗窃罪犯罪心理学关注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与预防矫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有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往往偏重于对基本理论的介绍,而缺乏对实践的关注,正如有学者所说:“现有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内容,完全偏重于理论说教,而对实践应用性内容的研究不够。”[3]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在教材内容中,理论部分的内容占据半壁江山,鲜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专门分析的论述;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把重点放在对基本理论的介绍和阐述上,考试时也主要是对相关理论、概念、特点等方面的考查,即使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相关的案例,也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证调查研究而留于肤浅。对实践问题的关注不够,其直接后果就是学生仅仅将该课程作为获得学分的手段,而未能认识到该课程在实践运用中的巨大价值。


  二、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的首要任务


  (一)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如马加爵案、法大弑师案、药家鑫案等,之所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除了案件本身造成的重大影响之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犯罪人身份的特殊性,他们都具有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生的身份原本是与智慧、人才等联系在一起的,但这些案件中的大学生却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不由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反思。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他们缺乏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事实上,大学生由于正处于人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表现为身体上的成熟与心理上的稚嫩这一矛盾。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心理问题较为严重,以至于有学者说:“当代大学生是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高危人群。”[4]如果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结果就可能演化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中要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即相较于对具体知识的掌握,让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更为重要。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让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二)防止学生的犯罪被害


  犯罪行为的实施会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伤害。通过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要让学生知道促使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外因素以及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过程,进而在学习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友好相处,消除犯罪心理形成的外部因素,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同时,由于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被害人,因而通过对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学习,也要让学生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时能够理性、冷静、机智地应对,积极促使犯罪人心理的良性转化,避免因犯罪心理恶性转化造成的更大损害。


  (三)防止学生的不良行为


  通过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要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在面对困难、挫折以及与他人产生冲突时,能够积极应对,而不是转化为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这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就业压力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要面临着诸多的压力,有的大学生由于不能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轻率地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家人、他人和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为此,我们要通过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让学生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用合法、合理的行为去满足自己的需要,避免实施违法行为乃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服务犯罪防控的需要


  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直接关注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规律,对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学习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学生,尤其是政法、公安类专业院校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大多要参与到犯罪防控工作中去,而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5]因此,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要面向实践,服务于犯罪防控的现实需要,要通过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特别是从事犯罪防控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三、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的改革建议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不仅要知道教什么,还要知道怎样教。”[6]为了更好地发挥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提升教学效果,我们应当结合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目标和任务,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方法。为此,笔者拟就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提出如下具体的改革建议。


  (一)重视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学、医学、管理学等专业的教学活动中,它能够促进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案例教学法不仅为教师所青睐,也为学生所广泛认同。作为直接关注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在教学活动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原本是自不待言的问题。但事实上,无论是教材还是授课内容,现有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在案例运用这一问题上都还存在诸多不足,其原因固然有授课教师自身的原因,比如大多数授课教师均缺乏实践经验,对真实的犯罪案例了解不够。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实证研究的匮乏使得教师对真实案例的掌握面临诸多现实困难,特别是一些具有犯罪心理分析价值的重大典型案例,往往由于案件管理、保密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为教学研究人员所接触。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教师虽然能够在教学活动中意识到案例的重要性,但受制于客观因素而只能粗枝大叶地选择一些案例,对案例细节的把握不够,对案情的深度挖掘不够,因而导致相关的分析停留于宏观和抽象层面,缺乏深入细致的阐释。为此,在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活动中,要重视对案例的运用,尤其要积极倡导实证研究,从而掌握案例的全貌和细节,使案例分析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重视影视素材的运用


  “法学教育内容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方法的多元性。”[7]除了常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之外,在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活动过程中,还应当重视影视素材的运用。其原因在于,相较于直接的语言表达,影视素材给学生的印象更深,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一些著名的影视如《沉默的证人》、《沉默的羔羊》、《罪恶迷途》等虽然具有艺术夸张的成分,但是其所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完全可以作为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素材。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先安排学生在课余时间观看相关影视剧,之后在课堂上就其中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在课堂教学的进行过程中,穿插部分经典的影视片段,强化学生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当然,影视素材的运用只能是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教师不能以影视素材的播放代替讲解,更不能将之作为科学知识与盗窃罪犯罪心理学和影视刻画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等同视之。


  (三)重视学生的参与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两个最关键的要素,是教育活动的参与主体。“在高等教育实践中,培养与激发大学生学习动机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之真正实现自主学习。”[8]在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也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参与,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其实质在于激发学生认知的内驱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为此,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就不能只是教师一人唱独角戏,而应该通过案例讨论、心理剧等形式,让学生参与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和讨论。特别是对于一些新近发生的社会热点案件,学生往往抱有极大的兴趣,教师要善于发现和挖掘其中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知识,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如此才能保证学生对教学活动充满兴趣并随着教师的引导而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


  (四)重视多学科知识的运用


  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其所涉及的学科庞杂、内容繁多,其中,“心理学,尤其是现代心理学,研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9]而法学也涵盖了刑法、侦查学等具体学科的知识。例如,对同一个案例,如果仅仅从刑法学、犯罪学等角度去认识,就会显得比较单薄甚至枯燥,但如果能够借鉴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则会使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提升。因此,要提升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效果,就必须要重视多学科知识的运用。这就要求教师要提升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除了对心理学和刑法学知识要有较为精准的掌握之外,还应当广泛了解侦查学、痕迹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从而提升自身的知识储备水平。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善于发现分析问题的不同角度,努力运用不同的学科知识去分析盗窃罪犯罪心理学问题。


  (五)改进考查机制


  考查是所有本科教学活动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来看,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考查无外乎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和提交小论文这几种形式。但闭卷考试实际上还是典型的应试教育模式,对学生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考查不到位;而单纯的开卷考试往往又会使学生不重视相关知识的学习,考查有流于形式的可能;提交小论文固然能够引起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辨能力有着积极意义,但由于盗窃罪犯罪心理学课程大多开设于低年级,很多学生对撰写论文的基础知识尚且不了解,其结果就是不少学生在没有认真思考的情况下胡乱粘贴、复制他人的论文,完全失去了教学考查的意义。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应当改进现有的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的考查模式,坚持平时考查和期末考查的统一。平时考查重在考查学生的思考能力和理解能力,可以采用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影视剧观后感或者直接进行课堂讨论等形式来实现;期末考查重在让学生形成对本学科的基本认知,掌握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并能够具体运用,可以选择多种题型进行考查,其中开放式题目或者主观题不应少于60%,而且至少要有一道案例分析题。通过这样的考查方式,能够很好地实现盗窃罪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目标和任务,提升盗窃罪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质量。


  作者: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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