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意志自由是人特有的属性,但在小说《耻》中的人物身上,意志自由是缺失的。文章以小说主人公戴维为分析对象,从人物的选择中分析其自由观,进而探讨意志自由与善恶的关系。最终得出结论,文明的教化没能带给人意志的自由,而正是意志的不自由引发了恶。
关键词:意志自由;善;恶;伦理;法律;自然
按照法兰克福特的观点,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特征不在于欲望和动机,甚至不在于有没有选择的能力,而在于能否形成所谓的“二阶欲望”或“二阶意志”这种意识结构。“所谓的二阶欲望,就是对自己欲望(一阶欲望)的欲望,体现在这种欲望中的是反思地评价一阶欲望的能力”[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63页。],即人可以评价和判断自己的一阶欲望是否是可欲的,如果判断的结果等同于一阶欲望,即有意识地顺从了自然欲望的驱使,那么这就是二阶欲望,反之,运用个体的意志力量主动地否弃一种一阶欲望,这种欲望就带有了自由意志的成分,法兰克福特称之为“二阶意志”。
然而自由意志是否是人独有的属性,J.M.库切在《耻》中述而不著,本文将通过对主人公戴维的分析找寻答案。而文本之所以将分析对象定焦为戴维,不是因为他是小说的主人公,而是作为建立在文明和野蛮二分法之上的文明一极,戴维更具有象征意义。
爱欲禁锢审美?
自由,是一种存在于行动者、约束和目标之间的三位一体的关系,它始终是既免于什么的自由也是做什么或成为什么的自由。正如麦卡勒姆所言:“只有当我们决定了我们谈论的人免除的是什么,并确定他们自由地去做或成为的是什么时,我们才能评价人类幸福的价值以及实现免于什么去做其他事情之自由的价值。”[麦卡勒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就戴维的爱欲来看,问题需要探讨的是“戴维在摆脱个人本性爱欲去自由施展爱欲上是不是自由的”,这其中的戏剧性悖反在于,他所摆脱与追求的东西是同一个。 他明知道梅拉尼“还是个孩子”,并且不无反思“我这是在干什么”,可是,“他内心依然色欲翻腾”,在爱欲的驱使下,连他也做不了自己的主人。对一阶欲望的控制和反思并不在于压抑欲望,不使之产生,而在于欲望产生后意志如何做出选择。戴维对性欲反思的结果是他情愿被自己的一阶欲望驱使,甘愿陷入情欲中不可自拔,因为爱女人不仅是他的一阶欲望,更是他实际上意欲保持、维护自我的特征。
“我们首次看见,
脱去了面纱的勃朗峰绝顶,心中一阵悲伤,
眼前这一片了无灵魂的形象,
居然偷偷侵占了一种活生生的思想,
而这种思想绝不会再生。”
这首文中出现的华兹华斯的小诗是解读戴维人格的关键,他对这首诗的解读也是他对于自己对梅拉尼爱欲的阐释。他认为“侵占”是这组诗中意义深远的主题之一。“伟大的心灵原型,那纯粹的思想,发现自己被作用于感官的意象侵占了。”人不能免于现实对感观的侵害而追求想象力的纯洁性,现实是清晰可见又无处不在的,它规定了经验感觉的质与量,使得人不能通过理性的感知和教导获得自由。里尔克说:“任何被认识了的存在都不是存在本身。”人类那“伟大心灵的原型”和“纯粹的思想”被经验形成的存在所蒙蔽和约束,我们怎样在眼见为实的现实中游刃有余地遐想和行为?既然在经验中看到的真实只是侵害感官的表象,那是不是给凝视的目光蒙上一片薄纱,使之成为一种感觉和意象的混合体,使它搅动、活跃着我们的思维,我们才最终能摆脱表象的束缚,获得自由的生命存在?
在戴维看来,这种自由的瞬间,“只有当我们的目光部分地转向我们内心伟大的想象原型时才可能出现”。在感知外界的同时将内心的伟大想象投射在外部表象之上,并且赋予它们自身的情感、生命、价值、意义,然后再倒过来从外界中获得暗示和体验,最终戴维获得了想象力的纯洁和自由。
这无疑是一种审美的做法,这也是戴维意欲保持和维护的独特自我。他把这种审美方式同样运用到了实际的爱情当中,试图在爱情的领域内寻找他内心伟大的原型。他想要拥有对异性的激情和欲望以最大程度地接近他内心中的爱与美,因而他对梅拉尼的爱欲是一种二阶欲望,这是戴维的自由选择,然而,戴维逃脱了外界作用于感知的束缚,却又掉入了自身性欲的陷阱。或者说,为了摆脱现实外界的束缚,戴维给自己带上了欲望的枷锁。
道德禁锢自然?
戴维对梅拉尼的性骚扰终于成为了一件公众丑闻,学校安排了委员会小组对戴维的行为进行调查。委员会提出两项投诉,一是戴维对戏剧专业学生梅拉尼性骚扰,二是包庇梅拉尼的旷考行为。戴维承认自己对这两项指控都有罪。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委员会在法律层面上的最终评判将取决于戴维在道德层面上是否悔过。
但是,听证会小组的做法是否混淆了法律层面“行为”与道德层面的“认知”?
法律讲究权利与义务,道德讲究伦理感觉。前者是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要求的是在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以不伤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后者是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行为感觉,要求的是道德感受和善恶评判。法律与伦理并非无因果关联,但由于伦理的公共性,前者有了立足于后者的理由。法律的作用之一就在于,它以道德评判为基础,将所谓“不合理”的私人伦理同化为公共伦理。然而公共伦理的正义性究竟为何?
现代社会中,人必不可免经历着“人”的范围的扩展,以至于人的生命体存在其中的共同体的制度、成员、历史与常识都被认为是“人”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共的伦理道德成为了“人”内涵的要素之一,反而内在的本性因素遭到了不断的驱逐。曹禺在话剧《北京人》中揭示了这一道理,远在文明之前,人类想爱就爱,想恨就恨,想做爱就做爱,一切都符合自然正义。在梅拉尼的事情上,伦理正义与法律正义立场相同,而与之对立的是自然正义/私人伦理。当法律/伦理正义与自然正义/私人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戴维是否可以摆脱法律/伦理正义的束缚而追求自然正义/私人伦理?
戴维可以假装接受公共伦理的同化,选择做一个背叛自己伦理感觉的伪君子,目的是留住现有的工作。戴维也可以放弃工作,接受名誉的耻辱却保留住自己之所以为自己的特征。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因而在摆脱公共伦
理的束缚上,戴维是自由的。“从法律意义上说我没有异议,从哲学意义上说我有一些保留意见。”然而更关键的为题在于,当公共伦理与自然伦理两项冲突时,哪一方占据着更高的正义?哪一方更“善”?
小说后半部分在讲述戴维对一只公狗的看法时暗示了戴维的观点:有一条公狗,附近只要来了条母狗,它就会激动起来,管也管不住,狗的主人就按巴甫洛夫条件反射原理,每次打它一顿。后来那只狗自己都糊涂了,按照自己的本能行事就得受惩罚,这样的正义没有一种动物能接受。戴维认为:“这件事很卑鄙,是因为那可怜的狗后来竟然讨厌起自己的本性来。”所以戴维认为扭曲本性的做法是卑鄙的,被扭曲的主体遭遇了莫大的耻辱。因而,在戴维看来,最大的耻辱是违背本性,最高的正义是遵从本性,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然而,自然正义与“善”是否能做到统一?
善禁锢自由?
如果说哲学层面上,听从性的欲望是最高的正义,那么从法律层面上看,强奸制造着混乱,践踏人们独处的权利。是遵从本性更善还是尊重他人更善?
就实质来看,戴维对梅拉尼的诱奸行为与男孩对露茜的强奸行为并无差异,两人都是侵害他人独处的权利来满足自己,都是被一阶欲望所困而丧失了自由抉择的意志。但从戴维的感觉来看,为什么同样是强奸案,他觉得自己的“强奸”不罪恶,甚至具有潜在的纯粹和高尚意义,而男孩的强奸就是罪恶。一样的行为不一样的性质,这之间究竟是什么决定了“本性”行为的性质?或者说是什么将一种人的“兽性”行为提升为了人高尚的“本真”?
答案似乎只有一个:文明的教化。
露茜被强奸后拒绝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与西方文明比较而言,南非的社会文化环境相对原始,它地被自然正义而非法律正义所同治。在这片原始而荒芜的土地上,强奸不成为一个问题,而只能算是一个错误。戴维与露茜的冲突实则是所谓的“文明”与“野蛮”间的不能对话。
露茜:“你一直都在误解我,什么罪恶感,什么解脱,那都是抽象的概念,我做事不是按抽象概念来的。”
罪恶感、耻辱感、尊严感都是文明的产物,这些种种的伦理感觉都处在自然正义能够解释的范畴之外。戴维能够看出兽医院美其名曰地给狗安乐死以赐予狗尊严的做法是荒谬的,却不能察觉用抽象的概念解释自然人欲也同样的荒谬。戴维和男孩同样是遵从自然本性,同样是纵情于自己狂暴的快感之中,唯一不同的是戴维的强奸出于情爱,男孩的是出于仇恨。暗含着情爱审美的强奸是可以原谅的,出于泄愤的强奸便不可饶恕。戴维潜在的逻辑或许是,出于情爱的强奸比出于仇恨的强奸善。
这无疑是荒唐的论证,并且这中潜在的逻辑是否在论证,文明是美化罪恶的工具?“他们要向当年白人殖民者‘强奸’南非那样强奸白人。”露茜被强奸的实质是:父辈所犯下的罪由子辈承担。“露茜是殖民主义的替罪羊,是殖民主义越界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归根结底,殖民主义、戴维的诱奸以及男孩对露茜的强奸都是一种行为:被自身的欲望掌控,违反对方意愿,以强制方式突破对方的界限,对对方实施强暴。
但这不是意志自由导致的恶果,而是意志不能自由所带来的。
正如人并非能自由地拥有他想要的意志,戴维和男孩都不能用自身的自由意志对自己的欲望做出选择,因而才相反地被欲望禁锢,甚至在男孩的问题上我们都不能探讨意志自由的问题,因为只有具备二阶意志的人才能享受和失去意志自由。欲望和动机是人与动物共同拥有的,小说中没有展示出人应当拥有的“二阶欲望”/“二阶意志”,即经过反思、评价后而产生的拥有或摒弃某些欲望和动机,而人最终落得与动物无异。这是人的悲哀。
人对自身欲望的不自由引发了恶,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拥有自由意志便会将人类自身的历史引向善,而是唯有人类在真正拥有自由意志之后,善才有可能实现。
参考文献:
[1]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63页。
[2]麦卡勒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3][南非]库切,《耻》,张冲、郭整风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9月版。
[4]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