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西方伦理学中,规则伦理学对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普遍而重要的诘难是,“美德伦理学强调对行动者的评价,而不重视或忽视了对行动的评价,尤其是对行动的正确和不正确的评价”。面对这一指责,美德伦理学家们产生了不同的回应。某些哲学家认为,伦理学完全没有必要谈论正确的行动。但也有许多哲学家以不同的方式对正确的行动作出了美德伦理学的解释。然而,这两种回应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都将美德概念与正确概念看作是对立互竞的概念。前者完全否认正确概念的必要性,后者则主张正确概念可以被还原为美德概念。本文将考察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指出它们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在此基础上我将主张,一种充分而完备的伦理学应当把美德概念与正确概念处理为同等与并列的理论要素。
―、对“正确”概念的拒斥及其不合理性
伊丽莎白•安斯库姆(G.E.M.Anscombe)在其著名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中指出,“……责任和义务概念一~亦即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劣~以及什么是道德上正确的和错误的、‘应当’的道德意义概念都应被抛弃”。其目的就是要用美德概念代替义务概念。她说如果我们总是谈论诸如‘虚伪的’、‘不贞的’、‘不公正的’这类概念,而不是‘道德上错误的’概念,那将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我们不应再追问某种行为是否是‘错误的’……我们应当追问,比如,它是否是‘不公正的而答案往往会因此而显明出来。”安斯库姆这一论点的理由大致如下:道德责任、道德义务、道德上正确的、应当等义务概念都属于伦理学的神法概念(divinelawcon¬ceptionofethics),它要求人们对一个神圣立法者的信仰。然而在当代社会这种信仰已经面目全非甚至已经崩溃,所以这些概念只是巳然死去的神法概念的残存物。因此,剥离了神法及神圣立法者观念,谈论这些义务概念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安斯库姆主张要彻底清除正确概念,而用美德概念来取代正确概念。
然而,我们有理由说,拒绝谈论正确的行动不是一个合理的回应方式。首先,安斯库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正确的、错误的等义务概念并不一定只能依赖于神或者上帝的存在,我们仍然可以为这些概念寻找到理性根据。正如徐向东所言:“即使我们不再相信道德义务的根据在于上帝的权力和意志,义务的概念好像并不因为上帝在人类生活中的退隐就消失了…'…在一个公民社会中,社会合作被认为是追求个人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为了使那种合作根本上成为可能,人们就需要服从某些公认的规则。”而一旦道德规则具有了理性的基础,那么与之相关的正确概念也就具有了合法性,
而不再依附于上帝观念。既然正确概念可以独立于神法概念而存在,那么安斯库姆的理由就站不住脚了。
其次,正确行动的概念有着特定的理论背景,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因此对它的彻底否定和拒斥是不恰当的。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存在一个由美德伦理向规则伦理转向的事件。这一事件是由托马斯•阿奎那完成的。托马斯认为,一方面美德具有相对性,美德在运用时被施加了许多外在的附加条件,从而丧失了普遍性;另一方面美德具有内在性,一个行动是否是从美德出发我们无法从行动本身加以确证,因为我们看到的只是外在的行动本身,而一个人的行动并不必然地代表他具有某种美德,同时具有某种美德的人的行动也不一定是这种美德的体现,因而美德缺乏确定性。因此,托马斯从对道德品格的关注转向了对行动的道德性的考察。当伦理学关注的中心变为行动时,与行动相关的行动规则以及行动的正确性就成为了伦理学理所当然的中心话题。因此正确概念的出现是具有合理性的,即使这一概念存在某些问题或局限,但将它彻底否定是有失公允的。
再次,正确概念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在西方,美德概念是古希腊伦理学的产物,它所反应的是古希腊社会的道德生活理念,具体地说是一种对卓越和高尚的追求。而现代社会是—个复杂的、大规模的公民社会,这样一种社会首要关心的是社会秩序的维持,因此它必然要对个体行动提出要求和标准。因此现代伦理学强调行动的正确性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再追求卓越和高尚了,毋宁说,正确和卓越都是现代伦理学所要关注的,或许它们之间还存在某种层次性问题以及优先性问题,但总之二者都是伦理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相互对立的。所以,以美德概念来代替、消解正确概念是不够明智的做法。
另外,我们或许还应当考虑这样一个因素:即使“只是为了和绝大多数现代道德哲学家进行富有成果的对话”,我们也应当谈论正确的行动,因为对他们而言,正确的行动是一个很自然的话题。
二、正确行动的美徳伦理学解释
与安斯库姆激进的态度不同,有些美德伦理学家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方式来回应正确行动的问题。她们没有彻底否定正确概念,而只是主张将正确的行动还原为美德概念,并且提供了正确行动的美德伦理学解释。这种回应方式最重要的代表是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Hursthouse)、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Slote)与克里斯廷•斯望顿(ChristineSwan-ton)。她们分别提出了三种类型的解释。
1.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解释
赫斯特豪斯是伦理学理论中所谓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代表,她通过美德、幸福(eudaimonia)等概念对正确行动进行了解释。首先她提出了如下一个假设来定义正确的行动:
P.I.—个行动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有德之人(avirtuousagent)出于其品格在所处情境中会采取的行动。
这样一来,赫斯特豪斯就将正确的行动与有德之人联系起来。显然P.I.不能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正确的行动,因为它取决于有德之人,而有德之人是一个有待解释的概念。于是赫斯特豪斯提出了一个补充说明来解释什么是有德之人:
P.la.有德之人是具有并运用某些品格特征(美德)的人。
但是用美德或品格特征来定义有德之人,依旧不能给我们一个明晰的有德之人概念,因为美德本身也需要解释。为此,赫斯特豪斯基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主张提出了第二个假设:
P.2.美德是人类为了幸福、兴旺或生活得好而需要的品格特征。
最终,赫斯特豪斯通过幸福概念完成了对正确行动的解释。
2. 以行动者为基础的解释
斯洛特将通常所说的美德伦理学划分为具有某种递进关系的三种类型:以行动者为焦点的(agent-focused)美德伦理学、行动者优先的(agem-prior)美德伦理学以及以行动者为基础的(agent-based)美德伦理学。
以行动者为焦点的美德伦理学首要的理论关注是品格特征或者行动者的内在状态,而不是规则和后果。但这种理论对美德的解释没有独立于规范性的标准。因此这种理论并不—定以美德概念为基础来解释正确的行动。行动者优先的美德理论则更趋近于以行动者为基础的美德理论。因为这种理论在提供正确行动的解释时,賦予美德以解释上的优先性。但这种理论仍然没有使美德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地位。而以行动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则认为美德具有独立的、基础性的理论地位,对正确行动的解释必须完全导源于美德。对行动的评价必须依赖于对行动者及其道德动机或内在状态的评价。斯洛特自己就是以行动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的支持者和倡导者,他认为这种理论才是最“纯粹的”美德伦理学。
3. 以目标为中心的解释
斯望顿对正确行动的解释有一个重要的基础,即亚里士多德对“合乎美德的行动"(virtuousact)与“出于美德的行动”(actionfromvirtue)的区分这一区分类似于康德所作的“合乎道德法则的”行动与道德的行动之间的区分。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做了公正的事,并不意味他就具有公正的美德,其行动也不一定是出于公正这一美德的行动,只有当他出于某种状态或稳定的品格,自觉地、经过选择去做公正的事时,他的行动才是出于美德的行动。
斯望顿认为行动的正确性与出于美德的行动无关,而与合乎美德的行动有关。她之所以这样认为,就在于她从罗伯特•奥迪(RobertAudi)那里引入了“美德的目标”这一概念:从某种维度来看,美德就是“它所要达到的目标”。—个行动如果达到了公正或节制美德的目标,它就是公正或节制的,而且一个行动无需表现出公正或节制的状态就能够达到这些目标。因此她通过以下两个论点来解释正确的行动:
(1)一个行动是合乎美德V(比如仁慈、慷慨)的,当且仅当它达到了美德V的目标;(2)—个行动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总体上是合乎美德的。
由此我们知道,在斯望顿看来,正确的行动就是达到了某种相关美德的目标的行动。比如,仁慈的目标在于成功地增进人们的福利,因此如果一个行动实现了这一目标,那么它在这一方面就是正确的行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斯望顿将她对正确行动的解释称为“以目标为中心的”。
三、正确行动的美德伦理学解释面临的困境
上述三种正确行动的美德伦理学解释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赫斯特豪斯和斯望顿的解释在结构上可能存在一个使她们的理论丧失独立性的问题。加里•沃森(GaryWat-son)认为,美德伦理学必须要具有两个要素:(a)某种解释上的首要性主张(claimofexplanatoryprimacy);(b)一种美德理论(atheoryofvirtue)0(a)的意思是说一种美德伦理学必须要保证美德概念的首要性,所有其它概念都必须依据美德概念来解释。(b)的任务则是要解释什么是美德。⑷01235-23^根据沃森的这一观点,赫斯特豪斯和斯望顿的解释都不再是美德伦理学的。赫斯特豪斯按照幸福概念来解释美德,而斯望顿则依据外在于行动者的目标来解释美德,因此美德概念在她们的理论当中不是最基本的概念,在解释上不具有首要性或优先性。这样一来,她们的理论就不再是美德伦理学了,或者至少是丧失了区别于其它理论的独立性。当然,沃森的美德伦理学观是否合理还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西方学者对美德伦理学的界定仍然处于讨论之中。®但他的观点至少对现有的美德伦理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使我们不得不对美德伦理学的结构进行反思。
斯洛特正是看到了上述美德伦理学的不彻底性和不纯粹性,才提出了他所说的以行动者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根据他的观点,行动的正确性完全导源于行动者的道德动机和内在状态。这似乎就可以从结构上避免赫斯特豪斯和斯望顿所面对的理论独立性问题。然而,这种观点将抹杀我们区分正确地行动和出于正确动机正确地行动的实践意义。因为在实际道德生活中,我们区分了对动机的评价和对行动的评价。诚然,出于正确的或良好的动机做出正确的行动是值得赞美的,但我们也允许甚至鼓励出于其它动机的正确的行动。如果模糊了这一区分,后一种行动将不再具有任何道德价值。这将意味着,只有那些总是出于良好动机的道德圣人的道德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而大多数出于责任和义务、克服自身欲望而做出的正确行动将没有道德价值。这是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悖的。
更重要的是,斯洛特的观点将使道德修养行为变得没有意义。因为道德修养过程是一个道德品格不断完善的道德实践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通过不断地践履道德上正确的行动,来培养、塑造道德品格。我们之所以要进行道德修养就是因为我们内在的品格状态、情感和动机不够完美。如果基于这种不完美的内在状态所做出的正确行动不具备道德价值,那么道德修养或者道德上的自我提升行为将不具有道德价值。
针对上述三种美德伦理学的正确行动的解释,拉蒙•达斯(Ram<mDas)提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批评。这一批评涉及到对美德伦理学的两个指责偏狭性诘难”(insularityobjec-tion)与循环论证。所谓偏狭性诘难是指对行动的评价要求关注行动者之外的外部世界的后果,但美德伦理学主要地’或许专门地,只关注于对行动者内在状态的评价”。循环论证是说,美德伦理学用美德概念来解释正确的行动,而这些美徳概念又或明或暗地依赖于正确性判断。达斯认为,美德伦理学在回答偏狭性诘难时会导致循环论证。也就是说,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的解释不能同时避开这两个批评。他认为这是上述美德伦理学理论的结构所导致的。如果美德伦理学执着于行动者的内在动机,它必然不能克服偏狭性责难;而如果它想要解决偏狭性责难,就必须引人外在的标准或规则,那么它就必定堕入循环论证的陷阱。
最近,西方伦理学中的情境主义者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美德伦理学提出了一个更为严峻的挑战。他们试图通过一些相关实验结果来证明,根本不存在美德伦理学所说的品格特征。®品格特征是所有美德伦理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美德伦理学家都将美德解释为某种品格特征,虽然他们对美德是何种品格特征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因此,如果情境主义者的论证是正确的,那么,美德伦理学将彻底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的解释也将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当然,情境主义者的这一主张是可质疑和争辩的,但它天疑使美德伦理学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四、反思
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的解释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牵涉到美德与行为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镩对美德与行为关系的论述。亚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第二卷第四节主要讨论了合乎德性的行为与有德之人的关系。
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合乎德性的行为并不因为它们具有某种性质就是,譬如说,公正的或节制的。除了某种性质,一个人还必须是出于某种状态的……他必须是出于一种确定了的、稳定的品质而那样选择的”。考虑到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的解释,这段话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这里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两种行为:合乎美德的行为与出于美德的行为。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的语境下,前者相当于正确的行动,后者则相当于出于正确理由的正确行动。亚氏认为真正具有道德价值的是后者。(因此)第二,亚里士多德把对行动的道德评价还原为对行动者及其内在品格的道德评价。然而,这里至少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评价机制在理论的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个真正有德性的行为必须是有德之人出于其品格所做出的行为。然而问题是,这样一种由内到外的行为道德评价机制是行不通的,因为我们很难知道一个人是否具有“确定了的、稳定的品质”,即使能够知道,也必定是通过这个人的长期行动来观察,对行动者道德品格的评价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其行动的评价,道德评价必定是从外到内的。所以美德伦理学一旦论及正确的行动,涉及行为的道德评价,就必定要诉诸于外在的行动,否则就会存在操作性问题。这就是为什么美德伦理学在解释正确的行动时最终会陷人循环论证的根本原因。
第二,赫斯特豪斯和斯洛特实际上是在用出于美德的行动解释正确的行动。这就表明了美德伦理学和规则伦理学在伦理观上的差异。它是古代伦理观和现代伦理观的差异。前者注重的是为道德主体提供一个理想人格和美好生活的图景,来劝勉、激励人们追求理想与卓越;后者重在为行动者提供行动规则,为行动的道德评价提供具体的标准,从而规约人们的社会行为。当代美德伦理学用古代伦理观来述说现代性问题,这就犯了时代错误。
所以,在理论上,美德伦理学要想提供一个独立于规则伦理学的正确行动的解释是行不通的;在实践上,美德与正确是不同历史时代的社会现实对行动者的道德要求,用美德来阐释正确的行动是不现实的。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也肯定了合乎德性的行为。虽然合乎德性的行为不是最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也不能说明行动者是一个有德之人,但是一个人要成为有德之人就必须从这样的行动做起,通过不断地做合乎德性的行为才可能成为有德之人如果不去这样做,一个人就永远无望成为一个好人”。亚氏在品格的形成问题上是正确的,行动者必须通过学习、实践合乎德性的行为,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才能培养出高尚的品格。因此,美德伦理学在道德修养以及道德教育问题上还是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
总的说来,从发生机制上看,道徳行动的产生是由内向外的,人们基于内在的品格、倾向、动机和情感来做出具体的行动;但是人们对美德的认识,必定是由外向内的,即通过行动者的外在行动来认识或感知其品格(美德)。这是两条不同的路径,美德伦理学通过前一路径看到了内在品格对外在行动的重要影响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决定作用,因此强调品格或美德的作用;规则伦理学通过后一路径发现了外在行动在道德.评价中的核心地位,因而重视行动的正确性。这两条路径都是伦理学所需要的,前者可以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和道德境界,营造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从而促进道德规约功能的发挥。后者则通过道德规则的规约功能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动指导,同时也有益于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实施。总之,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促进,共同推动道德文明的发展。
五、结语
本文考察了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问题的两种反应,第—种反应完全拒斥正确行动的概念,主张用美德概念来代替正确行动概念。第二种反应提供了正确行动的美德伦理学解释,这些解释试图将正确的行动这一义务概念还原为美德概念。前者被证明是不合理的,而后者所提供的解释则是不成功的。因此,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美德伦理学既不能否定也不适合于谈论正确行动的概念。从根源上讲,美德伦理学与规则伦理学属于伦理学整体框架下的不同部分,所以用美德伦理学的话语来阐释规则伦理学的论点是不适当的。当然,规则伦理学指责美德伦理学不能提供正确行动的独立标准也有失公允。双方之所以在这一问题上纠缠不清,就在于它们都试图占领伦理学的所有地盘。
伦理学界通常将美德伦理学和规则伦理学描述为相互对立的伦理学理论,就是没有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毋宁说它们是伦理学的不同组成部分,美德伦理学的着力点是道德修养以及道德教育,而规则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则是道德评价。如果美德伦理学要僭越自身的职能,试图解释正确的行动,注定是失败的。当然,规则伦理学也不应该试图消解、替代美德伦理学,不过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作者简介]赵永刚(1978一),男,湖北江陵人。中南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吕耀怀(1956一),男。苏州科技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南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