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伊丽莎白•安斯库姆(G.E.M.Anscombe)于1958年发表《现代道德哲学》以来,在伦理学领域逐渐兴起了一股以“美德”为关键词的理论浪潮。就现在的情况看来,美德伦理学的发展势头己经形成了和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三足鼎立的局面。来自美德伦理学的研宄成果己经相当丰硕,这些成果似乎标志着美德伦理学业己形成一个紧密的伦理流派,然而,一个撼及美德伦理学根本的问题始终没有随着它的成长而消退,即:什么是美德伦理学?应当如何解释美德伦理学?只有完满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美德伦理学才能够真正地挺立起来,成为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的互竞理论乃至替代理论。
当代西方伦理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主要有三种观点。回答者分别是玛莎•纳斯鲍姆(MarthaNuss-baum)、加里•沃森(GaryWatson)和肖恩•麦卡尼尔纳斯鲍姆在《美德伦理学:一种误导性的类型》一文中,阐述了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纳斯鲍姆认为,美德伦理学是一种错误的类型,而且根本就不存在作为统一的方法的“美德伦理学”所以应当废除“美德伦理学”这一概念。因此,不能把美德伦理学看作是与功利主义伦理学和义务论伦理学相并立的、独立的第三种伦理学方法。un™。)麦卡尼尔认为纳斯鲍姆持有这样的观点看起来很古怪,因为她和麦克道威尔、默多克、威金斯等人一起通常被视为美德伦理学中的反功利主义流派。[!]1H!09)然而,如果我们弄清了纳斯鲍姆的观点就不会有麦卡尼尔的看法了。
纳斯鲍姆之所以否定美德伦理学这一理论类型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功利主义伦理学和义务论伦理学也谈美德,它们都具有美德理论,她举例说,康德、西季威克以及密尔的伦理学中都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来解释、说明美德。所以,美德伦理学只不过是这两种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要素,美德伦理学只是作为一种完善的伦理学理论所应包含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然而,她在这里的错误是很明显的。纳斯鲍姆混淆了“美德理论”和“美德伦理学”这两个相关的概念。按照她的观点,一种伦理学只要包含了对美德的解释就是美德伦理学,那么毫无疑问,几乎所有的伦理学都是美德伦理学,因为绝大多数的伦理学都会涉及美德这一概念。这多少有些荒谬,并且同我们的直觉是相悖的。这种荒谬表面上源于她的概念偷换,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她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在进行理论类型的划分时,应该考虑到理论的内部结构,以及各种概念在这一结构中的位置。我们应当注意到,在结构上和解释上,何种概念更为根本。一种伦理学理论是美德伦理学还是义务论伦理学,应该看它是用美德概念来解释义务概念还是用义务概念来解释美德概念。换句话说,我们应该看它的“美德概念是基本的还是派生的,首要的还是次要的”。
纳斯鲍姆还进一步指出,即使“有一些思想家既谈论美德又拒斥康德式的方法和功利主义方法,支持那些被古希腊的伦理思想鼓舞的探讨,但是甚至在这些思想家中,也很少有统一性”[3#$P19(。然而,纳斯鲍姆也意识到他们之间存在某些共识:(1)道德哲学应该同样关注行动者而不仅仅是行为;(2)道德哲学应该研宄动机、意向、情感和欲望——即行动者内在的道德生活;(3)道德哲学不仅要考察孤立的单个的行动和选择,还要考察作为一个整体的行动者生活的特征。[2#$P1+0(但是她认为这三点共识并不能作为一个基础将这些美德理论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区分开来,因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并不与这三点共识相冲突。所以美德伦理终宄不能突破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框架而独立存在。然而,只要考查一下纳斯鲍姆所概括的三点共识,我们就可以发现它们只是涉及美德伦理学的研宄内容,而没有触及其根本。她仍然没有看到美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之间结构上的差异,仍然没有注意到,理论中具有解释的首要性的基本概念在分类学中的关键作用。她过于忽视了“解释的首要性主张。
我们所理解的美德伦理学和纳斯鲍姆所理解的完全是两个概念。她认为只要论及了美德的理论就是美德伦理学,所以她自称为美德伦理学家和她否定美德伦理学的独立地位之间没有任何冲突。我们之所以惊讶于她作为一个美德伦理学家而提出反美德伦理学的主张,就在于我们和她对美德伦理学的解释上的巨大反差。
纳斯鲍姆没能发现美德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理论之间的关键性的差异,从而将美德伦理学的范围过于泛化,最终使得美德伦理学成为一个没有意义的概念。与之相反,沃森将美德伦理学的范围限制得十分狭窄。
沃森认为,美德伦理学必须具有两个要素:(-)某种解释的首要性主张;(.)一种美德理论。(a)的意思是说一种美德伦理学必须要保证美德概念的首要性,所有其他概念都必须依据美德概念来解释。(.)的任务则是要解释什么是美德。按照这两个要素,他把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描述如下:
(1)正确的和适当的行为是与没有美德相反的行为(或者说是不体现恶德的行为)。好的行为是展现美德的行为。错误的或不适当的行为是与某些美德相反的行为(或者是体现恶德的行为)。
(2)美德是人的一种特征,拥有这种特征有利于促进人的幸福。
然而,这种结构的伦理学与品质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结构是一样的。它用美德或品质来解释正确的行为,然后又用幸福或善来解释美德。这样看来,亚氏的伦理学就是品质功利主义伦理学而不是美德伦理学。麦金太尔、赫斯特豪斯等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美德概念都诉诸人的幸福或好生活的概念。麦金太尔把美德定义为“美德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与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利益,而缺乏这种品质就会严重妨碍我们获得任何诸如此类的利益。”[5#$P191(赫斯特豪斯把美德解释为:“美德是人类为了幸福或兴旺或生活得好而需要的一种品质特征。”叫%29)这样一来,他们的伦理学也不再是美德伦理学了。
那么,该如何应对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呢?沃森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第一个办法是将美德不仅仅看作是达到幸福或兴旺的手段,还要把美德本身视为幸福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美德自身就是一种幸福了。然而,无论是在亚里士多德还是在新亚里士多德主义那里,美德都仅仅是幸福的一个元素,后者还包括友谊、财富等等一些外在的东西。因此,要想将这些伦理学冠以美德伦理学的名称,除非美德是幸福唯一的或首要的成分。然而,沃森指出,即使美德是幸福的首要成分,这样的伦理学仍然未能跳出罗尔斯对伦理学所作的二维划分。罗尔斯将伦理学理论划分为两种类型:以“正确”概念为基础的伦理学和以“善”概念为基础的伦理学。虽然他也提到了“有道德价值的人”的概念,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美德概念,但他认为这个概念是由前面两种概念派生的。&7()P23_24)沃森将罗尔斯的以善概念为基础的伦理学理解为以“后果”或“结果”为终极善的伦理学。即使将美德视为幸福的首要成分,这样的伦理学仍然属于罗尔斯所说的以善概念为基础的伦理学。因此沃森认为,按照第一种办法来解释美德伦理学是失败的,不能使美德伦理学成为一种独立的第三种伦理学类型。
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沃森提出了相当激进的第二个办法:让罗尔斯意义上的善或者说结果概念彻底从美德理论中消失掉。他根据这一办法描述了一个真正的美德伦理学模式:
1.过一种人类特有的生活(作为一个人而做得好)要求拥有并体现出某些特征,T。
2.T因而是人的卓越并使得其拥有者成为好的人。
3.以W方式行动符合T(体现T或者背离。
4.因而W是正确的(好的或者错误的h&4((F239)这一模式所诉诸的是“做得好”“成为一个好的或卓越的人”这样一些善概念,它们不再是罗尔斯意义上的表示“有价值的事态”或者“结果”的善概念。在罗尔斯那里,包括美德在内的任何事物的道德意义或价值都导源于他的这些善概念。但在沃森的这个模式中“做得好”“成为好的或卓越的人”这些概念体现为某些特征,也就是美德本身。因此,美德本身就具有道德意义或价值,而无需依附在任何其他概念之上。只有这种模式的美德伦理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它能够独立于其他伦理学而存在。
无疑,沃森这种解释是非常激进的,因为按照他的解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将被排除在美德伦理学之外。这与前面纳斯鲍姆将康德伦理学也算作是美德伦理学一样,也是与我们的直觉相悖的。
麦卡尼尔认为,纳斯鲍姆和沃森对美德伦理学的解释都过于极端,纳斯鲍姆的解释所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而沃森的解释涵盖的范围过于狭窄。用麦卡尼尔的话来说,纳斯鲍姆的解释“涵盖性”过度而沃森的解释“涵盖性,,不足。&2((™)他提出了一个介于二者之间的解释。
首先,麦卡尼尔通过弗兰肯那和斯洛特的观点表述了他自己的基本立场。弗兰肯那(WilliamFrankena)认为,对美德伦理学而言“正确”“应当”等“义务”概念是派生的和次要的,其基本概念应当是“德性”概念。他在《伦理学》的第二版中使得这种解释更为尖锐:
……美德伦理学……不把义务判断或原则当作道德中最基本的……相反,它将价值判断当作基本的……它坚持义务判断派生于价值判断,可以完全拋弃掉。而且它把关于行为的价值判断视为次要的,是以关于行为者及其动机或特征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迈克尔•斯洛特在《从道德到美德》中给出了相似的解释:
最完全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必须把德性概念(比如“善,或者“德性,而不是义务概念(比如“道德上错误的”“应当”“正确的”以及“义务,看作是首要的,而且它必须更多地强调对行为者及其(内在)动机和品质特征的伦理评价,而不是对行动和选择的评价。
因此,按照这两个人的观点,当一种伦理学把德性概念而不是义务概念视为理论上和解释上更为根本的时候,它才是美德伦理学。麦卡尼尔由此认为,美德伦理学是依据美德或道德的行为者来解释正确的行为的,同时它否认美德和道德的行为者能按照善来解释。
我们可以看出,到这里为止,麦卡尼尔和沃森的观点还是相同的,因为它们都坚持美德概念的首要性以及美德和道德的行为者概念不能依附于善概念。然而,麦卡尼尔没有停留于此。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美德伦理学可以保留不只一个基本概念。美德概念一定要优先于义务概念,但不一定要优先于善概念,至少要和善概念处于平等位置。基于此,他将美德伦理学分为两种类型:强势的美德伦理学以及温和的美德伦理学2](P216)前者认为美德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只有一个,即美德概念;后者认为美德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可以有两个,即美德概念和善概念。那么从他的立场出发,我们就可以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及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归为温和的美德伦理学,而沃森所筹划的美德伦理学就是强势的美德伦理学。
四
上文阐述了三种对美德伦理学的解释。纳斯鲍姆认为,所有论及美德的伦理学就是美德伦理学。因此按照她的解释,无论是康德伦理学还是功利主义伦理学都可以称为美德伦理。一方面,这种结果反乎我们的直觉或常识;另一方面,它使得美德伦理学成为伦理学理论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方面,如同动机或情感等概念一样,而不是一种伦理学方法,从而取消了美德伦理学的独立地位。她没有看到美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之间结构上的差异,也没有注意到理论的基本概念在分类学中的关键作用,因而她的观点是错误的。不过纳斯鲍姆的这种思想也有积极意义。她实际上是想“把亚里士多德思想最好的东西与康德思想中最好的东西整合起来她的理论的这种特征可能反映了一种趋势:各种理论在相互指责与回应中,通过不断地修正,使得各自的边界模糊起来。正如赫斯特豪斯所言:“这意味着,这三种方法之间的划分界限己经变得模糊。把美德伦理学宽泛地描述为‘强调美德’的方法将不能把它区分出来。当然,同样地,通过把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描述为强调规则或后果而不是品质的理论也不能明确地限定它们。
沃森似乎是想让模糊的边界变得明晰。他为美德伦理学划的界线的确能够使之与其他理论截然地分别开来,但是按照他划的界线,我们发现历史上最可能是美德伦理学的理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竟然也不是美德伦理学。这一后果无疑令我们对他的做法感到惊诧与怀疑。但是,为什么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就必须是美德伦理学呢?它不过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来源罢了。毕竟我们不能这样定义美德伦理学:美德伦理学就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虽然有人这么做)。所以,无论是否正确,沃森的做法都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我们现有的美德伦理学是否可靠,其基础是否牢固。因此,沃森的解释对于美德伦理学的发展是有益的。
麦卡尼尔的解释看起来是最合理的、最合乎直觉的。他通过让美德伦理学保留一个以上的基本概念,从而使得我们通常所熟知的那些美德伦理学保存了原有的名称。他自己认为这种做法体现了某种多元主义,是对当代世界的价值多元化的一个积极响应。但是他使基本概念多元化多少会影响美德伦理学的纯粹性,似乎为美德伦理学的独立发展留下了隐患。
总的说来,这三种美德伦理学观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但同时也都具有积极意义。它们对我们研宄或构建美德伦理学无疑有着很好的启发、借鉴作用。尤其现在美德伦理学的研宄重心,似乎己经由最初的合法性论证转到了各种类型的美德伦理学建构甚至实践应用阶段,而这不过是我们对这一理论的热情所致,美德伦理学是否真正得到了彻底的辩护仍然是个问题。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可以使我们的研宄更为冷静,因而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