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研究学位论文本文是一篇学位论文,学位学位论文是学术作品,因此其表述要严谨简明,重点突出,专业常识应简写或不写,做到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凝练、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避免使用文学性质的或带感彩的非学术性语言。
第一章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概述1.1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概念的界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为了规制公司未出资股东公司债务发生后利用法律赋予的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赋予权益受到侵害的债权人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
三、股东出资责任可否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一)三个学说的论争在非破产的场合下,股东出资期限之被加速到来,意味着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丧失。2013年修正案通过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期限能否被加速到期而承担补充...
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1.论文来源:社会科学.2019年02期第98-113页作者蒋大兴2.主要内容: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的改革设定较长缴资期限的现象在实践中开始出现。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法律关于对写作出资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公司投资入股注意事项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免费关于出资论文范文,与出资有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
该《纪要》第6条规定:“【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文提要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认缴出资的缴付期限属于股东自治的范畴,由股东共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允许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1)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2)有限责任制度不是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刺破公司面纱”既是这一法律逻辑的体现;(3)责任财产制的制度安排本身也要求认缴制股东在公司出现重大债务时对外承担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研究学位论文本文是一篇学位论文,学位学位论文是学术作品,因此其表述要严谨简明,重点突出,专业常识应简写或不写,做到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凝练、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避免使用文学性质的或带感彩的非学术性语言。
第一章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概述1.1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概念的界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为了规制公司未出资股东公司债务发生后利用法律赋予的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赋予权益受到侵害的债权人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
三、股东出资责任可否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一)三个学说的论争在非破产的场合下,股东出资期限之被加速到来,意味着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丧失。2013年修正案通过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期限能否被加速到期而承担补充...
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1.论文来源:社会科学.2019年02期第98-113页作者蒋大兴2.主要内容: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的改革设定较长缴资期限的现象在实践中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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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
该《纪要》第6条规定:“【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文提要在资本认缴制度下,认缴出资的缴付期限属于股东自治的范畴,由股东共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允许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1)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2)有限责任制度不是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刺破公司面纱”既是这一法律逻辑的体现;(3)责任财产制的制度安排本身也要求认缴制股东在公司出现重大债务时对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