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姓名:杨亚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与行政法指导教师:周佑勇20050501内容摘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课题的研究却并不多见。
摘要: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却仍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关赔偿问题仍接受民法的调整。但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为性质来看,单纯适用民事赔偿,而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情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的行政模式也逐渐的从权力行政开始转向服务行政,行政活动...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国家赔偿法作为人权保障法当然应全面、完善地保护公民权益,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系已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我国也不例外。
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李勇.【摘要】: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情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的行政模式也逐渐的从权力行政开始转向服务行政...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2)2010年08月(总第166期)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NO.08,2010(Cumulatively,NO.166)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董新宁(吉林大学长春13000)[摘要]现已获通过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下称新法)是在不变大...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PDF,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马怀德喻文光内容提要: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
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应纳入国家赔偿。.另外,从我国的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几个方面来看...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现行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决定了将此类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趋势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和不可逆转性。目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主要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姓名:杨亚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与行政法指导教师:周佑勇20050501内容摘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课题的研究却并不多见。
摘要: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却仍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关赔偿问题仍接受民法的调整。但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为性质来看,单纯适用民事赔偿,而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情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的行政模式也逐渐的从权力行政开始转向服务行政,行政活动...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国家赔偿法作为人权保障法当然应全面、完善地保护公民权益,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系已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我国也不例外。
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李勇.【摘要】: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情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的行政模式也逐渐的从权力行政开始转向服务行政...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2)2010年08月(总第166期)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NO.08,2010(Cumulatively,NO.166)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董新宁(吉林大学长春13000)[摘要]现已获通过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下称新法)是在不变大...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PDF,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马怀德喻文光内容提要: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
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应纳入国家赔偿。.另外,从我国的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几个方面来看...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现行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决定了将此类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趋势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和不可逆转性。目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主要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