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公共服务。近几年来,在我国随着公共服务职能的增强,出现了不少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案件,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一直难以...
摘要: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却仍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关赔偿问题仍接受民法的调整。但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为性质来看,单纯适用民事赔偿,而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国家赔偿法作为人权保障法当然应全面、完善地保护公民权益,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系已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我国也不例外。
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pdf,Y2572154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是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卜.进行的研究:{: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本文已经注明引朋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缄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内墓直太堂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而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一、案子引发的思考1988月15日,一男子在下班回家途中,遇大风吹断路旁护路树,被砸中头部身亡。事故原因是路旁树木虫害严重,部分枯死已达三年之久,经上级批准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文件,而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
一、公有公共设施中的河川与道路在日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条款中有一点引人注目,即将道路和河川单独提出,明确其致害的赔偿责任。可见,日本历来对道路与河川致害问题极为重视,尤其是因洪水问题导致的河川致害赔偿。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2)2010年08月(总第166期)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NO.08,2010(Cumulatively,NO.166)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董新宁(吉林大学长春13000)[摘要]现已获通过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下称新法)是在不变大...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与一般民事侵权有很大不同,因此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势必难以确保公平公正。第四,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最终责任应由所有人——国家承担。无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是特许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其所有权均属国家。
德国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规定较为特殊。1981年制订的《国家赔偿法》专门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作出了规范,但是,该法后来被宣布为违宪。在德国法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实际上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第836条的建筑物致害责任和第823条中违反“交往安全义务...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公共服务。近几年来,在我国随着公共服务职能的增强,出现了不少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案件,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一直难以...
摘要: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却仍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关赔偿问题仍接受民法的调整。但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为性质来看,单纯适用民事赔偿,而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国家赔偿法作为人权保障法当然应全面、完善地保护公民权益,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系已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我国也不例外。
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pdf,Y2572154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是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卜.进行的研究:{: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本文已经注明引朋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缄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内墓直太堂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而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一、案子引发的思考1988月15日,一男子在下班回家途中,遇大风吹断路旁护路树,被砸中头部身亡。事故原因是路旁树木虫害严重,部分枯死已达三年之久,经上级批准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文件,而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
一、公有公共设施中的河川与道路在日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条款中有一点引人注目,即将道路和河川单独提出,明确其致害的赔偿责任。可见,日本历来对道路与河川致害问题极为重视,尤其是因洪水问题导致的河川致害赔偿。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2)2010年08月(总第166期)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NO.08,2010(Cumulatively,NO.166)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董新宁(吉林大学长春13000)[摘要]现已获通过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下称新法)是在不变大...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与一般民事侵权有很大不同,因此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势必难以确保公平公正。第四,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最终责任应由所有人——国家承担。无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是特许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其所有权均属国家。
德国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规定较为特殊。1981年制订的《国家赔偿法》专门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作出了规范,但是,该法后来被宣布为违宪。在德国法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实际上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第836条的建筑物致害责任和第823条中违反“交往安全义务...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