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这种观点学者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建议专门规定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①。三、我国目前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一)我国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管理的法律规定②,总结来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公共服务。近几年来,在我国随着公共服务职能的增强,出现了不少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案件,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一直难以...
马怀德、喻文光:《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马怀德、喻文光:《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楚天法治15年第2期,关于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探析:【摘要】随着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展,公共设施的大量存在,公共设施致害的情形也日渐增多。目前我国对于公共设施的界定并未存在权威且统一的标准,对于公共设施的归属及相关词义的理解还存在着争议。
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pdf,Y2572154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是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卜.进行的研究:{: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本文已经注明引朋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缄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内墓直太堂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而使...
从理论角度出发,地区认为国家对公共设施致害案件的发展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样具有赔偿的责任。.的众多学者认为,公共设施存有瑕疵致人身伤害时,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是过失,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今为止《国家赔偿...
㈣未设置公有公共设施而致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公民以国家应设置公有公共设施而实未设置而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否受理,值得探讨。一般各国法律规定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均指,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
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与将来损害赔偿一般而言,损害赔偿是针对过去不法行为而实施的,没有所谓的将来损害赔偿问题。但是,侵害行为现实存在而且会反复、持续存在,损害结果也能确实地预见,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害者在将来某一时间再请求损害赔偿,就显得十分不妥。
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案情】原告:王某、施某。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景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景公司)。两原告系夫妻。2004年7月16日,原告施某从被告东景公司购得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泗湾路133安装...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即使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国家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持这种观点学者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建议专门规定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①。三、我国目前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一)我国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管理的法律规定②,总结来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公共服务。近几年来,在我国随着公共服务职能的增强,出现了不少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案件,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一直难以...
马怀德、喻文光:《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马怀德、喻文光:《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楚天法治15年第2期,关于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探析:【摘要】随着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展,公共设施的大量存在,公共设施致害的情形也日渐增多。目前我国对于公共设施的界定并未存在权威且统一的标准,对于公共设施的归属及相关词义的理解还存在着争议。
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pdf,Y2572154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是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卜.进行的研究:{: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本文已经注明引朋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缄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内墓直太堂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而使...
从理论角度出发,地区认为国家对公共设施致害案件的发展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样具有赔偿的责任。.的众多学者认为,公共设施存有瑕疵致人身伤害时,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是过失,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今为止《国家赔偿...
㈣未设置公有公共设施而致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公民以国家应设置公有公共设施而实未设置而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否受理,值得探讨。一般各国法律规定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均指,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
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与将来损害赔偿一般而言,损害赔偿是针对过去不法行为而实施的,没有所谓的将来损害赔偿问题。但是,侵害行为现实存在而且会反复、持续存在,损害结果也能确实地预见,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害者在将来某一时间再请求损害赔偿,就显得十分不妥。
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案情】原告:王某、施某。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景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景公司)。两原告系夫妻。2004年7月16日,原告施某从被告东景公司购得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泗湾路133安装...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即使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国家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