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认为,加速到期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在现行公司法律体系下,建构债权人追究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规范依据有四种路径,包括公司法的立法完善、法律解释、扩张性司法解释与合同法路径选择等;还有观点主张区分情况进行加速到期,在公司经营困难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在2年或5年内缴足,自此股东不再需要一次性缴纳全部的注册资本,而可以通过章程的约定,在出资期限之内分期缴纳资本金。.权利结构的变化...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法律》:这篇出资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摘要:2013年《公司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认缴制度的.众所周知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了设立公司的门槛.认缴制度体现在新修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首期出资额度的要求以及对于...
本文来源:996论文网股东在认缴制下获得过多的权利,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失去平衡,应当构建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确立加速到期制度一是可以提高债权人地位,对股东权利有所制衡,帮助债权人的快速…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14]2号)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将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修改为资本认缴制度,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必须以公司破产的方式作为前提,在实务中产生较大的争论,本文认为应当允许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而不必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
2013年公司法修正引入的资本认缴制,反映了更加自由化、激励股东创业的资本制度政策,但保护债权人的相应责任规范有所缺失,由此带来的一个司法适用难题是:在非破产的场合下,能否裁判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的,仍可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理由是:.(1)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不能让注册资本认缴制成为股东拖延债务的挡箭牌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例如,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将缴纳出资的期限约定到100年后甚至更…
缘起: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在我国主要经历三个阶段:1.1993年-2005年法定资本制阶段。1993年底,中国颁布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公司法》,为应对当时如火如荼地国有企业…
该《纪要》第6条规定:“【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并且认为,加速到期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在现行公司法律体系下,建构债权人追究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规范依据有四种路径,包括公司法的立法完善、法律解释、扩张性司法解释与合同法路径选择等;还有观点主张区分情况进行加速到期,在公司经营困难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在2年或5年内缴足,自此股东不再需要一次性缴纳全部的注册资本,而可以通过章程的约定,在出资期限之内分期缴纳资本金。.权利结构的变化...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法律》:这篇出资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摘要:2013年《公司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认缴制度的.众所周知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了设立公司的门槛.认缴制度体现在新修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首期出资额度的要求以及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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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14]2号)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将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修改为资本认缴制度,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必须以公司破产的方式作为前提,在实务中产生较大的争论,本文认为应当允许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而不必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
2013年公司法修正引入的资本认缴制,反映了更加自由化、激励股东创业的资本制度政策,但保护债权人的相应责任规范有所缺失,由此带来的一个司法适用难题是:在非破产的场合下,能否裁判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的,仍可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理由是:.(1)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不能让注册资本认缴制成为股东拖延债务的挡箭牌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例如,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将缴纳出资的期限约定到100年后甚至更…
缘起: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在我国主要经历三个阶段:1.1993年-2005年法定资本制阶段。1993年底,中国颁布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公司法》,为应对当时如火如荼地国有企业…
该《纪要》第6条规定:“【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