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想要重点研究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其次,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特别是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学者提出的在民法典编纂中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观点。
【摘要】:我国在1999年颁发的《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条款,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是《合同法》中并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规定,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空白。同时理论上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没形成统一的意见,研究也不是很深入,实践中留下了大量...
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法律来约束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已经是必然的渠道,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缔约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和分析。下面进行具体研究。
125.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125.2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13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136.1我国应及时颁布新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解释136.2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及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中都屡见不鲜:1、在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撤销或者已经宣告无效的情况:(1)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信赖利益的范围的界定,各国立法不一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考察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一般理论,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信赖利益赔偿的一种类型。
3.应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因我国合同法未明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对信赖利益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诸多的争议。建议通过以颁布司法解释的途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判令缔约过失方赔偿损失,应实行完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首次提出可以追溯到1861年,该制度源于德国的一位律师——伊林,他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给人们以借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提升,不断的通过建立契约来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易已经成为了十分常见之事。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传统行政法领域,这种信赖利益即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可获得的某种利益。“至于信赖赔、补偿的范围,应由信赖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决定。
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想要重点研究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其次,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特别是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学者提出的在民法典编纂中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观点。
【摘要】:我国在1999年颁发的《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条款,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是《合同法》中并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规定,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空白。同时理论上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没形成统一的意见,研究也不是很深入,实践中留下了大量...
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法律来约束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提升已经是必然的渠道,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缔约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和分析。下面进行具体研究。
125.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125.2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13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136.1我国应及时颁布新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解释136.2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及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中都屡见不鲜:1、在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撤销或者已经宣告无效的情况:(1)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信赖利益的范围的界定,各国立法不一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考察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一般理论,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信赖利益赔偿的一种类型。
3.应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因我国合同法未明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对信赖利益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诸多的争议。建议通过以颁布司法解释的途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判令缔约过失方赔偿损失,应实行完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首次提出可以追溯到1861年,该制度源于德国的一位律师——伊林,他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给人们以借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提升,不断的通过建立契约来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易已经成为了十分常见之事。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传统行政法领域,这种信赖利益即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可获得的某种利益。“至于信赖赔、补偿的范围,应由信赖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