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做出明确规定。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的不足,建议颁布司法解释,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按不同的情形予以不同的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不易确定的问题。
【缔约过失】论文: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分析1、总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时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解决了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
2总第13期0年第期)02(921中国高新技术企业Chnsiteneoiieeh—ehetrrsNo.2201.09(ulieNO.2)Cmuavtty13论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商哲(深圳市盐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东深圳588)广101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损失理论基础实证分析内容提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一方面其生成于宏观社会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其滋生于...
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缔约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纵观合同立法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固然是合同法中主要的责任形式,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具有实践意义和探讨价值,因为前者尚可通过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考察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一般理论,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信赖利益赔偿的一种类型。
除损害赔偿外,我国的一些法律还规定了在发生缔约过失责时,合同可以解除。例如,在《保险法》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事实、不履行如实禀告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禀告义务,有充分理由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该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有权利解除此保险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
5.应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做出明确规定。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的不足,建议颁布司法解释,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按不同的情形予以不同的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不易确定的问题。
【缔约过失】论文: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分析1、总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时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解决了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
2总第13期0年第期)02(921中国高新技术企业Chnsiteneoiieeh—ehetrrsNo.2201.09(ulieNO.2)Cmuavtty13论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商哲(深圳市盐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东深圳588)广101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损失理论基础实证分析内容提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一方面其生成于宏观社会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其滋生于...
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缔约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纵观合同立法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固然是合同法中主要的责任形式,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具有实践意义和探讨价值,因为前者尚可通过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考察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一般理论,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信赖利益赔偿的一种类型。
除损害赔偿外,我国的一些法律还规定了在发生缔约过失责时,合同可以解除。例如,在《保险法》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事实、不履行如实禀告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禀告义务,有充分理由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该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有权利解除此保险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