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57条规定赋予了抵押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连带共同抵押中,追偿对象不仅仅是债务人,还包括其他共同抵押人,但是其他共同抵押人内部如何进行追偿,法律上并不明确。因为当连带共同抵押人为债务人和一个第三人时,并不存在内部份额难以划分的问题(当第三人向抵押权人...
浅谈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兼评《九民纪要》第56条.摘要:混合共同担保模式下如何确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位以及各担保人最终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2019年9月11日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当追偿权人对抵押物行使追偿权时,应对抵押物予以变价并在追偿范围内取得相应数额的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部分规定违背《民法典》上述规范体系,在方与价值论层面上需要检讨。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中国民商法律网.PDF,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物上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担保范围做出约,各担保人应连带地负担保责任。
否定说更为合理,《民法典》时代,共同担保人之间并无法定追偿权。.但是,《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共同担保,是指多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多人提供保证,一般称之为共同保证;(2...
一、民法典关于抵押权人如何追偿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是属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如果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偿还了债务的,抵押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抵押制度程啸: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法律效力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1日微信公众号:不动产法前沿推荐理由:程老师精研担保法、抵押权问题。本文结合民法典及担保解释,就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了精要的分析。
关于共同抵押,《民法典》第409条沿用了原《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并未采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意见。(三)关于混合共同担保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共同担保人、共同抵押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并不认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有效,而是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担保法》第57条规定赋予了抵押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连带共同抵押中,追偿对象不仅仅是债务人,还包括其他共同抵押人,但是其他共同抵押人内部如何进行追偿,法律上并不明确。因为当连带共同抵押人为债务人和一个第三人时,并不存在内部份额难以划分的问题(当第三人向抵押权人...
浅谈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兼评《九民纪要》第56条.摘要:混合共同担保模式下如何确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位以及各担保人最终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之一。.2019年9月11日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当追偿权人对抵押物行使追偿权时,应对抵押物予以变价并在追偿范围内取得相应数额的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部分规定违背《民法典》上述规范体系,在方与价值论层面上需要检讨。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中国民商法律网.PDF,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物上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担保范围做出约,各担保人应连带地负担保责任。
否定说更为合理,《民法典》时代,共同担保人之间并无法定追偿权。.但是,《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共同担保,是指多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多人提供保证,一般称之为共同保证;(2...
一、民法典关于抵押权人如何追偿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是属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如果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偿还了债务的,抵押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抵押制度程啸: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法律效力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1日微信公众号:不动产法前沿推荐理由:程老师精研担保法、抵押权问题。本文结合民法典及担保解释,就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了精要的分析。
关于共同抵押,《民法典》第409条沿用了原《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并未采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意见。(三)关于混合共同担保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共同担保人、共同抵押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并不认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有效,而是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受让人可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