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实践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险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保险标的转让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赔,从
论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及其法律适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造成的影响如何,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2009年保险法在此问题上采用了与以往保险法不同的立法规定,其在审判实践中所带来的变化可想而知。.但修改后的...
实践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险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保险标的转让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移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一、案例分析: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清理债权债务的书面协议,约定将车转让给张某,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并将车当场先交付张某。
财产保险论文关于财产保险论文“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文章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qikanwang财产保险论文关于财产保险论文“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
一、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之不同规定在财产保险的理论和实务中,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我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和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的《保险法》均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财产保险论文关于财产保险论文“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摘要:财产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经济发展需求正在多样化,我国保险法起步较晚,现行保险法虽然在一些条款上有改进,但是仍然有必要在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素与效力的前提下,准确界定“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处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首先,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资格的基准;其次,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其法律效力得以确定的重要条件。通过对保险利益作出科学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消除投机行为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保险人
1郑才荣;;论海上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索赔权转让[A];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C];2012年2冯文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新《保险法》第49条修改的“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A];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年3费洁;;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A...
林小路;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法律研究[D];外交学院;2011年3孙晓雯;论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4敬瑶;财产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法律研究[D];兰州大学;2012年5邹小彤;保险标的转让条款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6
【论文提要】:实践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险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保险标的转让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赔,从
论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及其法律适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造成的影响如何,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2009年保险法在此问题上采用了与以往保险法不同的立法规定,其在审判实践中所带来的变化可想而知。.但修改后的...
实践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险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保险标的转让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移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一、案例分析: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清理债权债务的书面协议,约定将车转让给张某,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并将车当场先交付张某。
财产保险论文关于财产保险论文“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文章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qikanwang财产保险论文关于财产保险论文“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
一、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之不同规定在财产保险的理论和实务中,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我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和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的《保险法》均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财产保险论文关于财产保险论文“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摘要:财产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经济发展需求正在多样化,我国保险法起步较晚,现行保险法虽然在一些条款上有改进,但是仍然有必要在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素与效力的前提下,准确界定“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处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首先,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资格的基准;其次,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其法律效力得以确定的重要条件。通过对保险利益作出科学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消除投机行为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保险人
1郑才荣;;论海上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索赔权转让[A];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C];2012年2冯文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新《保险法》第49条修改的“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A];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年3费洁;;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A...
林小路;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法律研究[D];外交学院;2011年3孙晓雯;论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4敬瑶;财产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法律研究[D];兰州大学;2012年5邹小彤;保险标的转让条款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