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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行为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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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行为毕业论文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或者说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这里说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在部分地或者全部实施后,行为人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第一,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第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以上三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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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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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研究论文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什么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三、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区别:(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B、内容广泛性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A、“出”,即脱离母体;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法律有规定。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自然人自出生时就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所限,许多人不具有正确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的能力,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就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或后果不能有清晰的认识,他们的独立活动容易产生不利于自身利益或不利于他人的结果。一个人只有在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和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实施民事行为,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也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法律设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设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航飞行事故的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飞行安全是民航永恒不变的主题,是民航主管部门和各航空公司的一项中心工作。本文分析了航空运行的组织保障结构、民航飞行安全的历史和现状,并将中国民航与发达国家民航的安全水平进行了比较,对典型的起飞和进近着陆事故进行了分析,对降低飞行事故提高安全水平的方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在对典型的起飞事故进行分析后,总结提出了起飞所可能面临的十三种危险,在借鉴国际飞行安全基金会提出的着陆风险意识检查单的基础上,研究得出起飞前机组风险意识检查单。 进近着陆事故分析中,分析了我国几起典型的进近着陆事故原因,又分别从机组资源管理、进近程序、机载设备、进近环境等方面对飞行安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列出了国际飞行安全基金会提出的进近着陆风险意识检查单。 根据国际飞行的安全经验和本文的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各类运行程序和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合理安装并正确使用机载设备以及创造良好的飞行环境是降低飞行事故(来源:ABCf8论文网)率、提高飞行安全水平的必由之路。(来源:AB81f181C论文网)【英文摘要】The flight safety is the top subject to civil aviation for ever and is the key job of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structure of civil aviation operation, the history and the actuality of the flight safety was analysed. And it compared the safety level of CAAC with developed country. Then several the representative accident during take-off, approach and landing was studied. Finally, it got the method that how to reduce the flight accident rate and improve the safety level by the dangers during take-off was summed, after the representative take-off-accident was analysed. Reference the FSF\'s landing hazard consciousness checklist, the pre-take-off hazard consciousness checklist was elicited to improve the scene representative accident that happened in our country and the effect of CRM, approach procedure, airborne equipment and approach environment to the flight safety was to the international flight safety experience and the research of the thesis, it\'s the main way to reduce the flight accident and improve the safety level that establish and consummate each type of the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advance the airmen train, install and use the airborne equipment correctly and creating the good flight environment.

提供一些空中乘务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供参考。 1、关于民航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2、关于民航服务理念 3、乘务服务的现状及对策 4、影响民航服务质量因素 5、某航空公司服务理念的总结 6、某航空公司服务体系分析 7、服务心理分析 8、如何作一个优秀的乘务员 9、国内外航空服务质量比较 10、如何培养空乘人员的亲和力 11、如何培养空乘人员良好的心理素质 12、空乘服务的发展方向 13、优秀的空乘人员的素质 14、学校教育适应当代空乘服务发展的要求 15、飞行中危机事件处理 16、空乘服务与乘客文化 17、航空公司文化 18、空乘服务技巧 19、个性服务 20、特殊乘客服务 21、国内外空乘服务比较 22、未来航空服务的发展趋势 23、关于空乘服务人才的培养 24.试论航空公司客舱乘务员应具备的礼仪规范 25.浅析如何打造高品质的客舱服务 26.试论规范的乘务礼仪对打造航空公司品牌服务的重要意义 27.论规范的乘务礼仪对客舱服务质量的影响 28.如何提高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的后续工作质量 29.航班延误的原因剖析 30.论“人文关怀”精神在民航服务中的应用 31.关于民航机舱餐饮、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满意率调查 32.浅谈提高空乘服务质量的对策与方法 33.航班延误引发的旅客心理问题与服务 34.浅谈中外民航服务差别 35.中外民航人力资源管理对比分析 36.国内外民航招乘机制调查分析 37.浅谈××航空公司培训机制 38.空乘专业毕业生在航空公司工作状态调查分析 39. 客舱安全管理之我见

民航学院2002级空乘专业毕业毕业论文纲要一、总则空乘专业是高职专业,按照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毕业论文必须以技能培养与训练为核心,充分体现高职高专技能教育的指导思想,通过毕业论为文写作,培养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认识、分析、论证能力;锻炼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并结合理论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学生毕业论文选题须结合实际,指导教师须明确要求学生论文的素材、选题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实际工作,避免脱离实际空洞的论述,要结合学生的实习的实际体验,反映实习单位、岗位的特点。同时结合空乘专业的特点、学生特点和专业的要求,达到提高能力的基本要求。二、题目确定(一) 选题要求要求选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第一、在各个航空公司实习学生的选题,必须反映实习单位的情况,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第二、已经有其他实习单位的学生,结合实际单位、岗位的情况,选择论文题目;第三、尚未确定实习单位的学生,应选择未来可能的工作方向,针对未来工作的某个方面立题。(二)、论文的文体以实践性强的总结、实证、体会等题目为基本文体,要反映实习中的实践问题根据(实习)工作实际经历与体会,结合自己的体会,着重某一侧面,经过总结、论证、分析,并就所涉猎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思考。(三)选题参考以下选题方向供同学选题时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论文题目,需结合实际情况立题,同学之间不能有相同的题目。1、关于民航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及对策;2、关于民航服务理念3、乘务服务的现状及对策4、影响民航服务质量因素5、某航空公司服务理念的总结6、某航空公司服务体系分析7、服务心理分析8、如何作一个优秀的乘务员9、国内外航空服务质量比较10、如何培养空乘人员的亲和力11、如何培养空乘人员良好的心理素质12、空乘服务的发展方向13、优秀的空乘人员的素质14、学校教育适应当代空乘服务发展的要求15、飞行中危机事件处理16、空乘服务与乘客文化17、航空公司文化18、空乘服务技巧19、个性服务20、特殊乘客服务21、国内外空乘服务比较三、论文结构及工作量要求(一)论文结构要求论文的基本结构包括:问题的提出、分析论证过程、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等。论文要采用三级标题制,以保证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在论文的前面要有论文摘要(250——300字),论文的后面附参考文献(10个参考文献以上)。(二)工作量要求论文的总字数控制在6000——8000字。四、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1、论文选题首先通过指导教师的批准,否则不能开题;2、在确定论文题目后,指导教师下达论文任务书,明确论文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任务书是检验毕业论文是否符合毕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学生必须通过与指导教师的沟通,理解论文任务书的基本要求、3、论文写作前,要进行调研和相关文献的查阅,相关文献目录要作为附录,附于论文的后面。没有调研资料或没有参考文献的论文视为不合格。4、论文要独立完成,杜绝抄袭。如发现抄袭,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判为不及格,学生不能按期毕业;5、论文例题后,经过调研、文献查阅后,写出问题写作提纲,报指导教师审阅。惊指导老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初稿写作;6、学生必须按照论文写作的时间——进度安排进行。若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应的论文内容,经提示后应不能完成规定内容者,推迟答辩时间,延期毕业;7、论文实行“初稿二搞定稿”制。即初稿——指导教师审阅——二稿——教师再审阅——修改二稿需经知道老师同意成为正式论文。8、论文成稿后,要按照学院关于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进行打印。不符合论文格式要求的论文稿不能上交学院。五、基本格式(见附件)六、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成绩的确定(一)毕业实习成绩的确定学生必须按时上交三个毕业实习文档资料:1、实习笔记(网上提供格式);2、毕业实习鉴定(网上提供格式):3、毕业实习总结(网上提供格式)。将结合上述三个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成绩。(二)毕业论文成绩的确定毕业论文成绩采取结构形式,由指导教师、论文评阅教师和答辩成绩组成。指导教师、论文评阅教师和答辩成绩站总后毕业论文成绩的比例为:40%、30%、30%毕业论文总成绩不能高于指导教师给出的参考成绩。成绩给定标准见附件。七、时间安排见下表。八、其它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需尽快根据《民航学院空乘专业2002级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分配表》尽快在规定时间内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否则,责任自负。超过选题阶段而未能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学生,将视为放弃毕业论文环节,将不能毕业或延期毕业。满意请采纳。

居民用药行为毕业论文

浅析药品说明书用途及存在问题 内容摘要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而药品说明书是有关药品正确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药品说明书关系到患者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依据药品说明书的信息进行药物治疗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在药品说明书的撰写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我国药品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阐述,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合理用药提供帮助。 关键词:药品说明书;地位及用途;存在问题;意见建议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而药品说明书是有关药品正确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对指导科学、合理用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帮助医护人员和患者了解药品特性,以便正确使用,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说明书必须标明药品的成份、性状、适应症、药理、药效、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用量等基本信息。近年来,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不断出现,经典药物学和各种药学出版物均不能及时提供新药的相关信息,药品说明书便成为医生处方和患者有效用药的最基本、最直接的科学信息源。虽然国家对药品说明书的规范标准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目前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本文就药品说明书的作用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一、药品说明书的地位及作用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记载药品相关技术信息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文字资料。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技术信息,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药品说明书有以下特点。我国药品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药品的药理毒理作用、功能主治、适应症、药代动力学.以利治疗时选用药物;二是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处理),以保证有效、安全的使用药品;三是药品的主要活性成份、组成、含量等以利于监督药品质量;四是特殊人群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五是说明书中还应注明生产企业、批准文号、规格、有效期、储存条件及说明书印刷修订的年月。药品说明书具有较强的法律地位《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帖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同时还明确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以假药论处,药品广告和宣传一律以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药品说明书一经批准,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说明书的内容。《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对药品说明书印制的格式与内容均有强制性的、统一的规定。由此可见药品说明书与药物及其包装一起组成一个不可或缺整体,他们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药品说明书对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因违反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中明确提出执业医师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合格药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处罚。《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否则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处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言外之意,临床不遵照药品说明书所规定内容使用药物出现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药品质量问题就不能算作不良反应,理应作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药物的临床应用不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说明书在临床医疗行为中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明确适应症,限定使用人群。药品明确规定了某种药物所对应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并对用药人群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用法和用量,确保安全、有效用药范围。明确给药途径,保障用药有效性药品的不同给药途径,是基于药品有效而言的,同种药品不同给药途径其吸收不可能完全一致,其产生的作用也不尽相同,甚至导致不良反应的不同。确定用量,保证用药安全药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药剂量一般是介于18-60岁的正常人群,低于此剂量可能达不到治疗作用,高于此剂量不但不能提高药物效应,反而因受者敏感性不同产生不良反应。突出禁忌证,列出不良反应,注重用药风险。药物不良反应种类较多,既包括可知的也包括不可预知性的。以药品说明书无疑起到预先告知,防患于未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示注意事项,关注药物相互作用,提高治疗水平随着现代药物治疗水平提高,利用药物协同作用综合用于临床现象日见平常,单从医务人员水平无力囊括药物相互作用的鉴别能力,药品说明书提供的药物相互作用实验结果,对于药学技术人员的审核处方和护理人员配药起到相当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二、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调了对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规范化管理,对药品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和书写提出了要求,并增添了新的项目,如核准日期、修改日期、警示语等。但有些修改后的药品说明书仍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为项目内容不准确、不详细。药品名称违规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而有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名称明显违规,如药品的通用名称隐隐约约,商品名称字体过大,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连用等等。药品说明书中药品名称项目没有统一标准,药品名称缺项现象严重。有的说明书中只有正式名,有的只有商品名、正式名,无英文名。由于复方制剂没有统一格式,许多复方制剂不标明成分和标示含量,容易造成临床用药重复及产生配伍禁忌,同时给判断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带来很大难度。用药方法与剂量的表述易引起误导用药方法与用药剂量对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但很多说明书对用法用量的表述却容易造成服用错误或误导使用。如某药厂生产的“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的说明书上,其“用法用量”一栏标注:“口服,成人:1次,1日3次。小儿:按体重1日20-40mg/kg,分3次给予。”按这样的说明,一个体重为30kg的孩子,他1天就该服用-药物,而成人每天的服用量仅为。常用抗生素阿莫西林胶囊也是如此。其说明书上标注:“成人1次(2粒),每6-8小时1次,小儿1日剂量按体重40-80mg/kg,每8小时1次。”如此算来,一个体重30kg的孩子,1天最多可服用药物,而成人1天只能服-。药品说明书中使用注意事项过于简单少提或变相不提药物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等避重就轻或简略带过。许多药厂为使其产品易销,常在说明书夸大宣传药效,而将不良反应、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简之又简。尤其是中成药的注意事项常常被省略,如有些厂家的复方益肝灵、妇科用药归芍调经丸、安神颗粒等都无注意事项或不良反应说明。药物的作用具两重性: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由于新药临床使用前各种因素的制约,对其不良反应谱的认识非常局限,必须通过药物上市后进行监察,完成对一个新药的全而评价2。有些药物上市后,陆续发现了许多不良反应,部分专业书刊予以提出,但在说明书上仍未补充完善。另外,说明书中也应对药物的辅料、附加剂等可能造成的不良反应进行说明。除此之外,药品说明书还可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药物超剂量的症状、急救措施或解毒等做出说明。不同产家用药注意事项各执一词药品说明书是临床用药的重要依据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剂型的说明书上的表述却不一致。如阿奇霉素剂型有注射用粉剂、片剂和颗粒剂,注射用粉剂(浙江普洛康裕制药)在儿童用药注明儿童或 16岁以下患者使用本品安全性尚不清楚;片剂(德州德药制药)在用药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或l6岁以下患者使用本品安全性尚不清楚;而颗粒剂(南京先声东元制药)在儿童用药注明治疗<6个月小儿中耳炎、社区获得性肺炎及П<2岁小儿咽炎或扁桃体炎的疗效与安全性尚未确定。那么阿奇霉素儿童用药是否安全?或者注射用粉针和片剂的辅料对儿童是否有影响? 另一方面,不同厂家的药品贮藏温度不同。药品的贮藏温度直接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同一种药品的不同厂家说明书的药品贮藏温度却不一致,如酚妥拉明注射液,诺华制药生产要求的贮藏温度是 2-8℃,有的生产厂家要求的贮藏条件是置于避光,干燥阴凉处,为什么同一品药品的贮藏温度会相差这么大呢?非处方药说明书写得不够通俗易懂非处方药说明书主要是给普通患者自我药疗时看的,普通患者不是专业人员,而说明书是沟通患者和药品之间最重要的桥梁。很多药品说明书中,都有禁用、忌用、慎用等项目。“禁用”意味着绝对禁止使用;“忌用”表示最好不用。但权衡利弊后,还是可以使用,不过须密切观察用药过程;“慎用”指应小心谨慎使用。一旦出现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这些概念对于医生、药师来说,当然很容易理解,但是对于普通患者来说,要弄清楚差别就有一定的难度。还有相当一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中强调:“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而普通患者并不清楚什么是过敏,过敏反应都有哪些症状,发生的后果如何等。一些药品说明书还有“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的字样。药品贮存对温度、湿度、光线等有严格的要求,一旦超出规定.对药品内在品质影响很大,药品在外观、气味、含量等方面会发生改变。如VC片遇光或高温会氧化变色;干酵母片、胰酶制剂受潮后或贮藏不当可产生恶臭或霉味,胶囊剂则出现色斑、粘连、发霉等。患者对这些比较专业的知识知之甚少。而仅仅以一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禁止服用”盖之,让患者着实难以判定。此外。药品的贮藏方式有密闭、密封、遮光、凉处、阴凉处、暗处、冷处保存等多种,普通的密闭、密封、遮光,指可以把药品放置于常温(0℃-30℃)下;凉处、阴凉处则要求温度不超过20℃;冷处则要求温度在2℃-lO℃之间。因为“说明书”对此没有明示,绝大部分患者并不了解,所以买回药品后,常常随意放置,比如把本该放置在冰箱冷藏的药品放在常温下。从而导致药品变质,降低疗效或失效。如何设计出让普通患者通俗易懂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是生产厂家着重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标签内容与说明书脱节由于标签相对较小,有些内容不能详尽标明,于是有些厂家在标签的作用、用途项下标明:“详见说明书”的字样,但说明书却散装在药品包装之外,如果药房工作人员疏忽,患者拿不到说明书,就无法正常服药。药品说明书中文字的大小,不同厂家、不同品种均有较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药物也有较大差异,如有的药品说明书中字体很小,不便于阅读;另外,药品说明书中有的图案颜色标识不合规范,如甲乙类、OTC、外用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这些标识在说明书上并未完全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设计。综上所述,目前在药品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实在令人担忧。三、对我国药品说明书的意见和建议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是提供药品信息的重要工具,也是药品使用过程中医务人员和患者用药参考的重要依据。因此,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对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相当多的药品生产厂家的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都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建议。各方共同行动,齐心协力,确保用药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说明书的完善与否与药品生产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是药品说明书的审批部门,是规范药品说明书的一道屏障,建议建立药品说明书数据库,使药品的说明书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审批同一品种不同生产厂家说明书时内容才具有一致性,另外根据临床使用的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说明书的内容。另外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针对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更改药品说明书。药品使用部门:药品使用部门是接触药品说明书最频繁的部门,对于药品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应向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监管部门反映。另外因为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临床用药的参考仍应以药品说明书为准。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所以规范药品说明书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使用单位共同的责任,各个环节都应认真履行职责,使药品说明书真正起到指导用药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相关内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应与公开出版的工具书保持一致权威性的工具书是临床医生施治的参考资料之一,也是诊治疾病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权威性的工具书中阐述的观点都已是定论,而且由于工具书出版的周期较长,内容存在滞后现象,所以,若药品说明书的内容领先于工具书,能被人们接受,反之则不然。如雄性激素用于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但现今生产的雄性激素说明书却没有提到这一用途,着实令人费解。类似情况致使经常有患者因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与自己相对应的病症,而误认为此药不对症,是医生用错了药而拒绝使用该药物,易引起纠纷。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列出已有明确治疗作用的各种适应症,并与权威工具书保持一致。国家应建立权威机构定期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为了真正体现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药品说明书,国家应建立权威性机构制定每一种药品的说明书内容,而且根据用药经验的积累、认识的不断提高,定期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真正起到指导临床科学、安全用药的作用。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应统一说明书的内容我国幅员辽阔,国内制药企业发展飞速,常常是同一种药品在国内拥有数十家生产企业,而这些生产企业对该药品说明书的内容互不统一,这不仅降低了药品说明书的科学性、准确性、有益性,而且也为临床工作者正确、合理使用药品增添难度。因此,我们认为,通用名相同的药品的说明书其核心内容应该一致,不同的生产企业因为生产工艺的差异而需要特别说明的个性问题,不能混同于核心内容部分,可以另行述说。药品包装上的“贮藏”项应放在显眼的位置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对贮藏条件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果不严格按照要求贮藏,就很难保证药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比如生物制品一般要求2—8oC贮藏,大部分注射剂、栓剂、气雾剂、软膏剂、眼膏剂、滴眼剂要求2O℃以下贮藏,抗生素制剂要求.. 2O℃以下贮藏等等。但目前大多数生产厂家的药品包装上的“贮藏”项都很不显眼,很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应把“贮藏”项放在药品通用名的下面,并把字体增大、加粗,以引起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注意。“贮藏”项的文字说明应更具体、更准确不少药品包装和药品说明书中“贮藏”项的文字说明很模糊,如“冷处”、“阴凉处”、“凉暗处”、“干燥处”、“室温”、“常温”等。为了让医务人员和患者都能准确理解这些说明,笔者认为应更具体、更准确地加以补充,如“冷处(2-10qC)”、“阴凉处(20℃以下)”、“常温(O 30℃)”等。“用法用量”项应详细且通俗易懂不少药品说明书中只注明了成人的用量,儿童用量只注上“小儿酌减”或“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等字样,这样的说明显然不具体,不易准确掌握。还有的药品说明书虽然注明了儿童用量,但大多是根据体重来计算的,如“小儿每日每公斤体重3-0mg(3 4万单位),分3-4次服用”等,这样的用量说明医生计算起来都十分费力,更何况缺乏医学知识的普通患者呢?因此,药品说明书上关于用法用量的描述,既要准确,又要通俗易懂,尤其是非处方药。笔者认为,应既保留根据体重计算用量的方法,又增加根据年龄段直接给出用量的方法,如0-6个月婴儿每次几包,每日几次;6-12个月婴儿每次几包,每日几次,这种表示方法既直观、易懂,又容易准确掌握。“不良反应”项应更详细、全面有些药品说明书没有将药品的不良反应详细、全面地列出,只避重就轻地轻描淡写,致使患者使用某种药品出现了不良反应时不知所措,造成不需停药的停药,或应停药而未停的现象,轻者影响药物疗效,重者危及患者健康甚至生命。因此,“不良反应”项应尽可能详细、全面,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指导临床用药的作用,以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总之,科学、规范地制定药品说明书,是提供科学的药学信息、合理地使用药品的重要内容,确保公众安全用药、减少药用资源的浪费的保证,建议药监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从而使药品说明书更好地服务于医务工作,也为广大患者正确使用,安全使用,放心使用药物起到一种基本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本文仅论述了药品说明书存在若干问题,药品说明书还存在其它方面问题有待一步探讨。参考文献[1]陈新谦.新编药物学 [M]1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562-562[2]林琪望.常用几种抗生素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J].海峡药学.2006.18(2):182.[3]陈吉生.药源性过敏性休克522例分析[J].中国药房,2005,16(1):55.[4]贾公孚,谢惠民主编.临床药物新用联用大全[J].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8.9.[5]吴盾盾.浅谈中西药配伍禁忌[J].海峡药学.2006,18(1):176.[6]吴红卫,等.关注药品说明书书更改,保障用药安全[J].中国药房,2006,17(12):948,949.[7]欧军林.李行.药品说明书说明了什么[J].中国处方药,2 004,4(25): 38[8]马越,李景云,金少鸿.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有关人用抗生素类药品说明书的新规定[J].中国药事.

合理用药的概念是指根据疾病种类、患者状况和药理学理论选择最佳的药物及其制剂,制定或调整给药方案,以期有效、安全、经济地防治和治愈疾病的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学合理用药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药学合理用药论文篇1 浅谈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 [摘要]目的:通过药学服务工作,顾客买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物。 方法 :提高药学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严格掌握药品知识,对于各种病人因人而异,介绍药物的使用方法。结果:药学人员懂得药学服务的重要性,顾客得到药学人员的关怀后,消除心理压力,病情容易得到好转和恢复。要了解不同药品的性能、适应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等等,并能合理用药。结论: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密切相关。药学人员及各界人士要多多看一些医学书刊,努力钻研 医学知识 ,不耻下问,这样才能不滥用药、合理用药,使整个社会安定,人民用药才会安全、有效、有保障。 [关键词]药学服务;合理用药;社会安定;人民健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应该尽快转变不良状况,改善医患关系,为患者营造一份温馨的氛围,消除他们部分紧张和忧虑,有利于病情的缓解和治疗。我是一名药师,经营药品批发销售,经常接触很多新老药及病人,如何使用和药学服务问题,下面结合实际工作,谈谈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1、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建立互信认知 药学服务是以病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注重态度和关怀,要求药学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关心病人的心理、行为、环境、经济、生活方式、职业等影响药物治疗的各种社会因素。目的是使病人得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治疗药物,达到身心全面康复,实现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随着“三医”医疗、医学、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药品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药学服务对许多药学是一项新的问题,职责也发生较大的变化,需要进行全方面的人员培训,硬件上给予一定的配套建设。 因此,做好药学服务,不仅仅需要掌握丰富的医学知识,除了不断学习外,还应当掌握一些药物治疗方面及临床医学基本知识,扩大知识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克服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与医师、病人进行探讨、交流和沟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机制,使药学服务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2、做好用药咨询,解除病人疑患 很多病人对医学知识知之甚少,大部分药学服务就是要做好咨询工作。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定和药学服务的要求,细致、耐心地开展用药咨询服务,主动热情接受病人的咨询,详细交待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以及药物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原来是否有过敏史、特异症,以及发生不良反应时应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理方法,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某患者治病心切想通过增加服用次数提高疗效,询问复方新诺明(SMZ+TMP)能否改为3次/d,药师告知:SMZ的半衰期为11h[1],2次/d完全可以维持有效抑菌血液浓度,任意加大剂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疗程可能会造成药物蓄积中毒,应服从医嘱,不能改为3次/d。 3、针对特殊病人,用药慎之又慎 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儿童 、老年人、肝肾心肺严重不全者等特殊病人,是药学服务中应重点把握的事项。这类病人,用药应慎重,减量,严格把握药物适应性,禁忌症慎用情况,药物剂量及注意事项。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请其确认或重开处方,确保病人生命安全。另有患者询问拜糖平(阿卡波糖片)的用法,药师告知最好与第一口饭一起嚼服,可增加拜糖平(阿卡波糖片)竞争性抑制食物中的碳水化合物在空肠的迅速吸收,使其在整个小肠中逐渐被吸收,从而降低餐后血糖[2]。可见药师交代用法、用量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药物如硫酸镁口服用于导泻和利胆、外用湿敷用于消肿、注射用于抗惊厥及妊娠高血压,由于其用法、用量不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药物作用与用途。 4、讲究工作方法,树立道德观念 从事药学的工作人员,应该讲究工作方法,最忌态度暴躁生硬,造成医患关系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会带来不利影响。发药过程中,如发现用药不当或问题,应直接与处方医师配合,不和病人争吵,更不能让病人直接找医师处理。事情解决后,再向病人解释。这样,病人无忧虑,医师也能理解药师的合理建议。医、药、患之间能充分理解信任,工作互相配合支持,树立道德观念,有利于药学服务的正常开展。 5、善于不耻下问,勤问好学 在药学中要善于不耻下问,不能不懂装懂,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医师请教,不能一知半解,或者向有 经验 的老药师请教,或者查阅药物 说明书 、参考资料,微笑解释问答,让病人满意。特殊病人,可以让病人和医师再一次咨询和用药咨询。这些都是药学服务工作,是工作的要求,更是药师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合理用药,是药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6、采取多样化的宣传合理用药 应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合理 用药知识 问答。如开通咨询热线,接受电话咨询服务,应用宣传栏、宣传车、建设公众健康网页,传授安全合理用药小常识。这样,有利于提高人们用药基本常识,不随意滥用药物。例如:一位70多岁的高血压患者,医师为其开具“欣络平”甲磺酸氨氯地平片,患者从药房取出后发现与以前服用过的“麦利平”药名不一致,认为是医生开错了,即到用药咨询室咨询。咨询药师告知:这两个药成份相同均为氨氯地平,只是生产厂家不同、商品名不同而已,老人听明白后满意回家。另有一高龄患者称医师为其开具了“强筋松”但其不宜服激素,咨询“强筋松”是否同一种药,药师告知强筋松其通用名为苯丙氨酯,是肌松药,不是激素药,可以服用。 内罗毕国际合理用药专家会议提出要求: 对症开药,供药及时,价格低廉,配药准确以及剂量、用药间隔和时间均正确无误,药品必须有效、质量合格、安全无害。 本人恳切呼吁各界人士:多看一些医学书刊,努力钻研医学知识,精益求精,掌握常用药物知识,不耻下问。这样,才能够不滥用药,合理使用药,让整个社会安定,人民用药才会安全有效有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M].1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98-99. [2]国家药典委员会,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卷[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药学合理用药论文篇2 完善药学服务指导合理用药 【摘要】合理用药是提高患者治疗效果、减少药物不良反应、节约医疗卫生资源、减轻患者及社会负担的重要举措。影响合理用药的因素很多,关键因素在于落实国家药物政策、规范医疗行为、加强药学服务等。由于我国将近30%以上的药品是在各类药店销售,合理用药涉及患者就医的各个环节。只有在医生及各类药师的正确指导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用药现象发生。 【关键词】合理用药药学服务 据WHO 报告 ,全世界50%以上的药品是以不恰当的方式处理、调配和出售的,同时有50%的患者未能正确使用。从而导致全球死亡患者中有三分之一并不是由于疾病本身,而是死于不合理用药,有七分之一的患者住院不是由于疾病本身的需要,而是不合理用药造成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合理用药现象同样严重,其结果不仅引起药物不良反应、诱发药害,还造成卫生资源浪费,加重患者及社会负担。因此,合理用药是全球卫生界共同的追求目标。要达到合理用药,关键措施在于国家药物政策的指导和医、药、护、患各环节的共同努力。 一、执行国家药物政策(NDP) NDP的核心内容是基本药物政策,强调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理论相结合,旨在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基本需求,使有限的社会医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地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量适量,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以公平获得的药品。卫生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 》(2009-2011) [1]正视国情,考虑到占医疗需求大多数的基层社区卫生工作特点,对医疗水平相对薄弱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以下卫生院,强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源头上自然避免了相当一部分药物的不合理应用。 二、规范医疗行为 1 、实施临床路径(CP) CP是指针对某一疾病建立一套标准化治疗模式与治疗程序,是一个有关临床治疗的综合模式,以循证医学证据和指南为指导来促进治疗组织和疾病管理的方法,最终起到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变异,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作用。采用临床路径后,可以避免传统路径使同一疾病在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不同的治疗组或者不同医师个人之间出现不同的治疗方案,避免了其随意性,提高了费用、预后等等的可评估性。因为路径的制订是综合多学科医学知识的过程,包括合理用药,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评估、 总结 、改良,实施临床路径,自然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2 、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处方管理办法》是医师正确处方的依据,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是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的关键措施之一,本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详尽的规定。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能确保医师具备应有的专业资质和相应的诊疗水平,并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合理用药的发生。 三、加强药学服务 1、提高一线药学人员素质 各类药房是患者获得处方药品的主要来源地,也是产生不合理用药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一线药品调剂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合理用药密切相关。药房是《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对用药处方进行用药合理性核查的关卡和指导患者用药的窗口,处方调配人员是这些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所以,提高调配岗位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能起到预防医院不合理用药的关键作用。 2、深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规定我国要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医院药学正从药品供给型向药学服务模式转变,临床药师要走向临床,直接服务病人,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为重点患者建立药历,实施治疗药物监测,调整用药方案,努力实现个体化给药,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3、开展药物利用研究 药物利用研究是对药物供应、处方及其使用的一种趋势研究,研究的目的是力求实现用药的合理化。通过采用金额指标(Cost)、治疗日(TD)、限定日剂量(DDD)、药物利用指数(DUI)等指标,对一个地区、一个医院的用药情况进行金额排序分析,用药频度分析以及处方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性评价。如DDD和DVT分析主要反映临床医师的用药习惯、用药量是否合理等,及时找出问题,及时解决。 4、加强药物警戒 (PV) 由于新药不断涌现,药物不良反应(ADR)和药源性疾病(DID)发生率也不断上升。药物警戒不仅涉及ADR、DID,而且增加了药物相互作用(DI)、用药差错(ME)等内容,从而拓展了药学服务的内涵,达到更全面的发现、评估、预防ADR、DID、DI、ME等,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5、指导药剂师合理用药 由于药剂师对药物方面的知识可能欠缺,特别是药品的保管、储存、配伍禁忌、药物的稳定性、滴注的速度、用药间隔等。药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进行指导,解决护士配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药物的稳定性,促进合理用药。 6、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患者用药依从性受很多因素影响,其原因为用药方案复杂、药效不明显、自觉好转、不能耐受不良反应、缺乏用药指导等,根本原因是对用药不依从的危害认识不足。 不遵医嘱服药易造成疾病的治疗失败,自身中毒危险,导致发病率、死亡率上升等严重后果。出现用药不依从的情况有随意换药、漏服、过早停药、剂量错误、不服药、服药期间错误等。因此要加强用药指导,改善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发药时做到认真查对、详细交待,态度要和蔼,取得患者信赖,增强患者治疗的信心。各类药店要设置药物咨询台或咨询窗口,并开设药学服务热线,随时回答讲解临床用药的相关问题,并建立回访制度。药师参与药学服务,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在沟通中学习和总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患者提供全程药学服务,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合理、经济。提高了患者用药的依从性,也就提高了患者自身的合理用药水平。 参 考 文 献 1、阎玺宇,姚艳丽.开展药物咨询窗口服务,促进合理用药[J].儿科药学杂志,2007,13(3):3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4,17.

药学可以不断提供更有效的药物和提高药物质量,保证用药安全,使病患得以以伤害最小,效益最大的方式治疗或治愈疾病。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学3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中药师应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工作的策略

[摘要] 通过分析中药师全方位面向临床工作的具体情况,讲述几点药学服务在临床药学活动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探讨如何充分体现中药师在开展临床药学服务中的作用,提高临床医疗的质量。

[关键词] 中药师;临床药学服务;重要作用

临床药学是临床工作与药学相互连接的纽带,两者之间的密切结合是提高医疗质量、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保障患者医疗安全的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临床药学已有近二三十年的历史,目前普遍存在进展较慢,发展不均衡等许多问题,临床药学的价值和重要性没有体现出来[1]。

中药师要为中医的临床工作提供更多、更新的药学服务,就要求中药师不断拓宽专业知识、熟悉现代管理的模式、规范药品的管理,还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剂型,提高中药专业整体素质,充分密切配合临床工作,还要积极开展临床药师工作,全方位发展,才能为中医临床提供更好的支持[2]。实践证明,临床药学的核心是“临床”,是医、药结合共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途径,现代药学的服务模式是将药学与临床有机地结合,充分合理利用药学领域中的知识为临床诊断、治疗服务[3]。其目的也就是要提高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笔者就临床实际工作中的一些 经验 ,讲述药学服务在临床药学活动中必须考虑的几点问题。

1 中药师必须符合临床药学服务中的要求

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中,中药师必须具备广泛的知识,扎实的基本功,能应付一些突如其来的事件。中药师是指国家在中药生产和中药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中药师必须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对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药保健品的各个环节非常了解,对中药的原料、产地、炮制、保存等,通过实践工作,能够非常熟悉。

在医师和患者之间起到连接作用,能够协助医生在正确的时机为患者开具药物和剂量正确的处方,还要避免药物间不良相互作用,能够解决影响药物治疗的相关因素等方面的问题。对于患者,能够帮助其充分了解处方的使用 方法 、药物的炮制和服用方法,充分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

2 临床药学服务是中药师对临床全方位的服务

这其中包括:要求药房中药师对临床所用中药材、中成药等的采购、库存、调剂的准确、合理、安全及药品质量的保障负责。中药师在调剂工作中,准确地按照处方配方,对患者耐心地解释、交代用药的注意事项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一些药物的注意事项、炮制方法要给患者交代清楚,同时使患者对自己的用药情况有个基本了解,以免患者产生药物的不良反应[4]。

3 临床药学服务中中药师要对相关药物的知识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由于现在药品更新换代较快,随着科技的发展、炮制技术的进步,不断出现了很多中成药物,这就要求中药师要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这个问题讲起来容易,但是,由于工作人员面临年龄偏大、 记忆力 下降、晋升压力较大、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下降等问题,导致知识更新跟不上形势需要。对一个新进的药物要充分认识,就要求掌握其药理作用、药物理化性质、吸收、分布、代谢情况及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变化。

例如黄芪注射液 说明书 上均要求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以免出现配伍变化。但临床中经常将其混用,这就要求中药师提醒医务人员这种配伍可能不合理。但是普通的提醒并不能取得很明显的效果,这就要求中药师必须能从理论上解释,通过讲课、书面讲解的途径加深临床医务人员的印象。配伍过程中有可能导致输液的微粒增多,浑浊或出现理化性质的改变,因为中成药注射液成分复杂,提纯的难度大,各批号间成分和杂质有很大差别,随着加入药品的不同,药品之间的pH值不同,有可能出现微粒和浑浊现象,甚至出现各种药物之间的化学变化。但是临床上除了能观察是否有浑浊、沉淀等现象,不能普遍用实验方法检测,所以,应该尽量避免合用。

4 建设实验室要与临床药学水平相适应

随着医疗体系的完善,医院临床药学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药学实验室的重要地位也日渐突出。对于综合医院来说,应具备中药实验室、中医基础实验室、中医临床实验室等相关科室,还应设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化学分析、中药标本存列、中药制药、中药方剂等科室,能为中医药学各专业提供良好的实验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可以帮助中医师、中药师提高其理论水平、科学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因此,除了争取支持外,还必须从提高药剂科自我发展能力着手,通过积极引进新技术,开发新制剂,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可以逐步改善实验条件,逐步增添仪器设备,使实验室建设与临床药学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通过不断发展才能确保临床药学工作的进步,更能充分地体现中药师在临床药学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卫华.论开展中药临床药学的重要性[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3,3(3):454-455.

[2]敬玉锡,蒲碧芳.中药房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的探讨[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7,15(6):43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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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坤全,张养琳,陈益强.中药师应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工作[J].海峡药学,2007,19(8):151.

浅析医院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

摘要:医院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研究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能够提高医院的科学用药水平,提高患者满意度,进而提高医院的知名度,促进医院更好发展。本文主要针对开展药学服务的意义及相关 措施 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医院;药学服务;合理用药;措施

医院药学服务主要是指药学人员凭借自身所掌握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包括医院在职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各种和药物相关的服务。医院推行药学服务主要是为了让患者获得科学合理、且实惠有效的治疗药物,进而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有效延缓疾病进程,预防相关疾病等。

1药学服务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且目前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对医院的救治与服务水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药学服务,促进合理用药是每一位药学工作人员的职责,同时也是保证患者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其次,药学服务主要是患者为中心,能够明显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的声誉,进而赢得患者对品牌的认可,培养患者对医院长久的忠诚度[1]。最后,开展药学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还能保证药物疗效、减轻不合理用药的不良反应,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

2医院开展药学服务的措施

加强药剂科建设

医院要加强药剂科建设,完善药房各种制度及服务流程,加强药剂科和临床治疗之间的联系。在药师为患者配置药品时,需要及时和患者的主治医生进行充分的沟通,依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合理配药,避免发生各种不合理、不安全用药现象[2]。其次,医院要适时引进先进的药学服务理念,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要求药师具备全面而丰富的 用药知识 。在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时做到以患者为中心,避免出现重医轻药的情况,把患者的利益放在第1位,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品,并为其讲解正确用药的方法,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在患者用药以后全程跟踪观察药物效果,叮嘱患者看清楚药物说明以后,按照说明进行正确用药。

提高药师服务水平

要想提高药学服务质量,①要提高药师个人的综合服务水平,医院要加强对药师的培训,使其能够顺应知识时代发展的要求,学习更多最新的和药学有关的新知识、了解更多药品信息、药物疗效与药品的安全性、用药的正确方法,药物储存要求有关的临床知识等,进而提高业务水平。②医院可以建立起定期考核制度,定期对药师技能进行绩效考核,提高药师的竞争意识,进而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③还要提高药师的职业道德修养,缩短药师与患者的距离,有效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3]。

设立药房服务咨询平台

设立药房服务咨询平台是提高药学服务质量的最有效措施,在服务平台中安排专业素质高的药师工作人员,当患者取药时,告诉患者药物剂量以及正确的用药方法,提醒患者用药注意事项等,为患者耐心讲解用药常识,这不仅可以预防患者用错药,还能促使患者早日痊愈。这种咨询服务,既提高了药师的地位,也给患者留下了好印象,与此同时门诊药房咨询服务平台还能及时纠正临床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解决患者取药时碰到的不必要麻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施药学服务后期回访

要保证患者合理用药,不但在工作过程中要为患者提供周到的药学服务,同时还要有计划地开展后期回访工作。

①可以开办药学服务热线,或者针对患者的不同情况进行上门 拜访 ,加强和患者的沟通,促使药师在观察患者临床病症时学到更多的 医学知识 ,同时根据患者病情的发展,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②药师要定期对患者用药以后的情况适时反馈,清楚患者用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药物隐藏的不良反应等,提高患者对医院的信任感,进而促使其树立和病魔斗争到底的信心,获得早日康复[4]。

③为了确保合理用药,药师很有必要建立药历,针对临床返回来的信息,药师要及时进行分析 总结 ,形成完整的记录,药历内容包括患者的用药历史、现今使用药物情况等,从而对药物进行个性化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药学服务质量。

3结论

总而言之,医院临床药学的服务要以合理用药为中心,随着现代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相应地对药师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医院只有加强药剂科建设、提高药师服务水平、设立药房服务咨询平台,实施药学服务后期回访,培养专业的临床药师充分运用自身所掌握的药学实施参与到临床药物的治疗过程中,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用药不合理问题,才能切实维护患者利益,进而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促进医院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医院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J].中国医药指南,2012,8(16):368-369.

[2]龚建锋,王华.对医院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情况的分析[J].求医问药(下半月),2011,9(12):558-559.

[3]张丹.浅析医院药学服务与合理用药[J].中国保健营养,2012,12(18):658-689.

[4]张凤仙,张小燕,黄嘉鹏,等.积极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咨询服务[J].中国医疗前沿,2009,8(11):8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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