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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行为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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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行为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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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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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研究论文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什么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三、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区别:(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B、内容广泛性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A、“出”,即脱离母体;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A、户籍证明;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法律有规定。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自然人自出生时就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所限,许多人不具有正确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的能力,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就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或后果不能有清晰的认识,他们的独立活动容易产生不利于自身利益或不利于他人的结果。一个人只有在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和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实施民事行为,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也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法律设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设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为能力养成论文参考文献

浅谈高校体育教育对终身体育行为的培养

【 论文 关键词】 体育终身体育大学生体育锻炼

【 论文 摘 要】 高校体育教育在终身体育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终身体育行为有利于促进身体和健康,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终身体育行为的方法是注重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观念,养成身体锻炼的兴趣与习惯,加强体育锻炼的理论学习与实践,培养体育消费意识等。 终身体育,是指一个人终身进行身体锻炼和接受体育指导及教育。大学教育是培养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黄金时期,也是学校教育的最后阶段,而高校体育教育也同样如此,它是为人才的全面发展提供身体健康方面的保证。这一保证不仅体现在高等学校体育教学的质量和学生在校期间积极锻炼以确保身体素质的提高上,还体现在高校体育教育中学生终身体育观念的培养、自我锻炼能力及健身方法的掌握上。在高校体育教育中培养学生终身体育行为,是造就未来人才的需要,使学生终身受益。 一、高校体育教育在终身体育中的重要性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体育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合格的人才除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有一个健康的体魄。而面对社会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需要人才必须有强健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作为物质基础,而体育能有效地改善和提高人体的健康状况,保持身体健康离不开长期有效的体育锻炼。但终身体育行为的形成需要养成锻炼的习惯,了解相关的人体知识和掌握一定的健身方法,这些都是高校体育教育的重要内容。 高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阵地,其教育内容对学生影响很深。高校体育教育应当不失时机地加强主体意识的培养,充分利用锻炼身体的过程,提高其独立锻炼身体的能力,强化终身体育观念,掌握锻炼身体的知识与正确方法,使高校成为实现终身体育行为习惯的实际场所。 大学生不同于中小学生,他们的思想更加成熟,自我意识也逐渐完备,自控能力基本形成,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对他们来说是不言而喻的,此时是培养他们自觉进行身体锻炼习惯的最佳时期。高校体育教育承担着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任务,不仅要注意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体锻炼,以增强体质和增进身体健康,从而保证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和掌握更多的知识,而且还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习惯与能力,使其在今后能终身受益。大学生终身体育行为的培养在高校体育教育中的迫切性已十分明显,高校体育教育应当也必须把建立终身体育行为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二、建立终身体育行为的作用 1、促进身体健康 终身体育行为是通过体育锻炼所表现出来的,对人体健康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1)体育锻炼对神经系统的影响。神经系统是生命活动的主要调节系统,在神经系统的统一调节下,机体各器官系统进行着不同的生理活动,并保证机体各器官系统的统一与合作。所以,它在各器官系统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体育锻炼能促进中枢神经系统及其主导部分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增强,从而改善神经系统的均衡性和灵活性,提高大脑皮层的分析综合能力,以保证机体对外界不断变化的有更大的适应能力。 (2)体育锻炼对呼吸系统的影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可使呼吸频率逐渐减慢,呼吸深度较大,能使胸围和呼吸差增大,肺活量增加,呼吸效能提高。 (3)体育锻炼能促进大学生内脏器官机能的提高,促使心肌增强,心脏发达。 (4)体育锻炼还能增强人体自身的免疫功能。 大学生由于学习负担重,参与体育活动的时间少,因此自身的免疫力较差。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可提高对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的免疫能力。 2、促进心理健康 终身体育行为不仅是学生发展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学生发展心理健康、实现自我完善的需要。长期坚持体育锻炼对学生心理健康的促进起着积极作用。 (1)增进学生智力发展。智力包括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思维能力和想象力。在进行体育锻炼时,欲要达到预期的目标,就必须善于观察、想象丰富、注意力集中、加深记忆。体育锻炼的过程就是将身体练习与大脑智力活动紧密结合的过程。同时,由于运动过程情况千变万化,要求必须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并立即付诸行动,所以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可使头脑灵活、反应敏捷。另外,体育锻炼可以使人精神振奋、心情愉快,从而促进大脑释放特殊的化学物质(如脑腓肽和内腓肽)。研究表明,这些物质可以促进学习和记忆。 (2)消除学生不良情绪,稳定心理平衡。在大学中,有不少人由于学习和其它方面的挫折而引起的一些紧张、恐惧、焦虑、忧伤、沮丧、悲观、嫉妒、抑郁等消极情绪,在某些国家,体育锻炼已经被作为心理治疗的手段,心理医生认为体育锻炼是治疗抑郁症和焦虑症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所以,对于这些学生,可以通过体育锻炼来消除或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 (3)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体育一般都具有艰苦、疲劳、激烈、紧张、对抗以及竞争性强的特点。学生在参加体育锻炼时,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情绪体验和明显的意志努力。因此,通过体育运动,有助于培养大学生勇敢顽强、吃苦耐劳、坚持不懈、克服困难的思想作风;有助于培养团结友爱、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助于培养机智灵活、沉着果断、谦虚谨慎等意志品质,使学生保持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为健康的心理提供稳固的物质基础。体育运动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它能促进身体形态的发育,改善人体机能,提高运动能力,并对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培养良好的情绪和意志品质,形成优良的性格特征起到积极作用。 (4)消除疲劳。疲劳是指人在学习和工作后,人体的组织器官甚至整个机体工作能力下降的表现。疲劳与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有关。对于大学生来说,紧张的脑力劳动和长时间的伏案静坐学习,可能会使大脑供氧不足,使人感到疲劳,反应迟钝,记忆力减退,学习效率下降。参加体育锻炼可以提高神经的功能,达到消除疲劳,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 3、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心理上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的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高低,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了一个人的成熟程度。终身体育行为的培养,使学生将理解个人健康与群体健康的密切关系,建立起对自我、群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形成现代社会所必须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培养良好的体育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学会获取现代社会中体育与健康知识的方法。 三、培养终身体育行为的方法 1、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观念 高校体育对学生终身体育的教育有一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了对学生体育兴趣和能力的培养以及方法的掌握等方面的内容,但要使学生真正接受终身体育观念并转化为行动,首要的任务还要加强对终身体育观念的教育和培养。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持之以恒并最终养成习惯。 在高校体育教育的过程中,既要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体育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体育的功能和作用,又要让学生充分体验到体育的魅力,并从中获得乐趣与快感,同时还应该意识到坚持终身体育锻炼对于国家、和自己都是大有裨益的。把参与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娱乐活动作为生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又是现代人素质的体现。 为使大学在校生养成终身体育的观念,高校体育教师必须更新观念,从根本上认识到终身体育教育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而作为大学体育教师,对培养学生终身体育行为习惯责无旁贷。只有当老师真正理解其重要形式时,才能够切实地提高学生的认识程度。学生的认识水平越高,对体育锻炼的兴趣、爱好和热情就越大,终身体育的观念就会越牢固。

此外,建立完备的电化教学,把录像机、多媒体、国际互联网络等高科技,视、听新技术运用到体育实践中,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必要的体育场馆建设、体育器材的投入,也是培养学生终身体育观念的硬件,有利于增强学生锻炼的兴趣。 2、培养大学生身体锻炼的兴趣与习惯 兴趣属于人的个性特征,是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心理倾向。体育兴趣就是对体育活动的喜好。在高校学生中培养终身体育行为,就必须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源于他们的学习动机,而动机的产生又与兴趣爱好有直接关系。因此,体育教师应当善于发现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爱好,注意采用各种措施,以多种形式培养、保护和充分调动大学生对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使学生在体育锻炼中得到充分的情感体验,从生理和心理感到满足,体会到体育活动的乐趣。 习惯是经过反复练习逐步养成的,坚持经常身体锻炼就会逐渐养成身体锻炼习惯。良好的锻炼习惯是终身体育行为的重要条件,因此,高校体育教育不仅是学生积极主动体验体育运动的乐趣,还使他们养成锻炼的习惯,自觉地坚持体育锻炼。首先,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场地、器材,保证学生有地方、有东西可锻炼。其次,要引导学生无论学习多紧张都要抽出时间锻炼,无论多困难都要坚持锻炼。第三,要将学生锻炼习惯情况列入考核评价体系,养成良好的习惯,并能在一生中不间断地长期坚持。而且,持之以恒地体育锻炼,本身就是一种顽强毅力和坚强品质的磨练。 3、加强体育锻炼的理论学习与实践 终身体育是相对于人的一生全程化的体育活动,处于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时,采用的锻炼内容、方法和手段也应不同。这就需要运用卫生、、、健身等多方面的科学理论知识加以指导。高校体育教育承担着让学生学习并掌握这些理论知识的重任,要让学生知道为什么要锻炼,锻炼什么,怎样锻炼,并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运动处方,以达到最佳的锻炼效果。 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能力,是奠定其终身体育行为习惯的基础。学生通过教师技能的传授及自身掌握的身体锻炼方法,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反复的实践,从而提高了学生体育锻炼的能力,获得锻炼身体的效果,使学生今后乃至终身在各种生活工作条件下去自觉锻炼。 4、培养体育消费意识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生活的物质丰富的追求正在转向对生活的质的追求,而体育运动的终身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物质条件。相对于某个人而言,想尽情“玩体育、享受运动”,则必然要有消费。花钱买健康、买运动享受成为当前的一种新趋势。因此,培养大学生体育消费意识就很关键。首先,要让学生明白体育正在成为现代文明社会人类健康体魄的重要手段,明白众多体育场地有偿服务的道理;其次,要向他们讲明优、劣运动装备、场地与运动感觉、技术水平的关系,以及需花费的体育社交正成为社会时尚;第三,要向学生讲明大学体育场馆收费的目的、校内外场馆费用对比、场地少活动者众多的矛盾和场租制定的依据。道理明白了,体育消费意识自然就容易形成。 四、结语 高校体育是终身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终身体育的基础,而终身体育又是高校体育的延续和发展。高校体育教育要充分利用学校为终身体育提供的良好实践环境,不失时机地加强学生主体意识和终身体育观念的培养,更要培养学生从事终身体育活动的能力和养成终身体育的行为习惯。高校体育是学校体育的最后一站,是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交接点,因而对学生终身体育行为的培养有着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孙玉金.终身体育教育与高校体育教育目标相关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5):47-49. [2] 王小林.大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培养途径[J].体育导刊,. [3] 宋旭.高校学生终身体育目的形成的策略与方法[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3):42-44. [4] 范丽萍,杨云琳.高校体育教育与终身体育关联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0(6):56-58. [5] 罗玲红.论高校体育教育与终身体育教育[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6). [6] 赵广辉,鲍志宏.21世纪大学生终身体育观念的确立[J].体育文化导刊,. [7] 徐和庆.学校体育长期效果论析[J].北京体师(体育教学),. [8] 高宇飞.终身体育观念与学校体育改革[J].体育文化导刊,. [9] 刘艳,刘晶.终身体育思想 刍 议[J].体育文化导刊,2001(4). [10] 王汝英.论体育教育对终身体育意识的影响[J].北京体师(体育教学),. [11] 李谦斌.试论体育教学如何与终身体育自相接轨[J].北京体师(体育教学),. [12] 刘伟平.学校体育新的着眼点——终身体育[J].北京体师(体育教学),. [13] 王勇.浅谈高校学生终身体育观念的培养[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4).

浅谈大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分析及评价研究策略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综合素质状况评价研究策略

【论文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状况,提出了几点大学生在综合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又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改善的措施。 一、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状况分析 (一)大学生的道德价值观严重的偏离 在大学,同学们的人际关系比较复杂,与各行各业的人都要打交道,另外人与人之间的个性相差比较大。在处理同学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大学生一般都比较注重的是自己的想法。在计提利益面前,更加看中的是个人的利益。特别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快,很多学生沉迷于网络的世界,认为在网络里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等被网络上的攀比、暴力等行为严重的抹杀了,有些学生利用网络欺自己的同学和朋友,做损害他人的利益的事儿,在与人交往的时候缺少真诚,具有不正确的动机,使大学的学风受到严重的损坏。 (二)学生的健康受到心理问题的影响 处于大学中的学生,年龄一般都是在二十岁左右,应该充满朝气,积极乐观,勇敢坚强,能够坦然的接受各种挑战以及失败的打击,但是很多大学生的思想往往比较的纠结,比较的矛盾,面临着新旧思想的`不断冲击以及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的矛盾,使他们的心理严重的不平衡,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去面对问题,分析问题。这些心理上的变化会对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严重的影响,对建立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人际关系也有负面的作用。 (三)重视知识的输灌,缺乏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大学里,学生获得知识的第一途径就是大学课堂,但是很多大学里,教学方式还是传统的教师讲课学生听课的呆板模式,学生在学习中占据着非常被动的地位,会大大的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无法很好的发挥出来。教师在教学中重视理论的教育,没有及时的将理论知识联系实践,另外没有很好的与学生交流,一般情况下教师都是讲完课就走了,学生遇到不懂的问题也没有办法及时的请教。学生在课堂上听课的效率非常的低,甚至很多学生逃课。在课后学生也很少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专业技能也不够好。 (四)没有正确的生活态度和择业观 大学的管理一般比较宽松,大学生一般有很多自由的时间,但是很多大学生利用自由的时间打游戏、看泡沫电视剧。另外大学生没有规律的作息时间和饮食习惯,有很多学生严重的熬夜,身体素质很差,平时也没有进行体育锻炼。对于很少的体育课,学生们普遍没有引起重视,很少去上,或者敷衍了事。在择业方面,学生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认为只要考取的证书越多对工作越有帮助,却不知道什么工作才是真正适合自己的,没有明确的目标,盲目随众对于自己在学校学习的道路和以后的职业道路都没有一个很好的规划。 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方式 (一)优化大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大学里的学生一般已经具有独立判断的能力,对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都有了自己的一定的认识。政治思想素质是一个人的社会责任感、政治态度和道德水准,是一个大学生必须要具备的。大学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思想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改变,因此应该抓住这一点,积极地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为学生的学习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培养出来的人才不仅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在大学校园里,应该培养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和文明进取的生活态度,引导学生努力学习,踏实做人。广大教师也应该以身作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二)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不断地得到提高 每个学校和家长的责任都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每个学生也有责任努力地树立正确的观念。大学生处于社会和学校的分界点,很容易感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开展心理咨询课,特别是对于那些平时思想比较另类,或者是性格比较腼腆的学生,教师要主动地与他们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世界,及时地纠正他们消极的观念,解开他们心理上的矛盾,使他们能够积极乐观的面对学习、面对生活,不断的使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得到提高。 (三)提高大学生的专业和能力素质以及文化素养 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需要的人才也是多方面的,不仅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能力素质和文化素养,能够熟练的将自己学到的理论知识变成使用的技巧运用在实践活动中去,为大学生提供充足的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认识到自己的能力,扬长避短。注重培养学生的行为能力和思维能力,鼓励学生不断的创新,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引导学生自觉地去积累经验,发现做事和学习的规律。鼓励学生走出校园,更多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培养各方面的能力,巩固学到的理论知识。 总结 大学学校发展的要求就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社会所需要的也是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能力都高的人才。因此大学教育应该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综合素质,不断地锻炼大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及时地发现大学生综合素质方面存在的缺陷,并且因材施教,积极地帮助学生改善综合素质方面的问题,为社会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有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刘远琳. 新形势下大学生综合素质分析研究[J]. 人力资源管理, 2012(5). [2]王永吉.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培养[J]. 现代交际, 2010(10). [3]张利兵. 多层次灰色系统评价模型在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应用[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5). [3]谢长旺, 赵彦, 范丽远. 对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思考[J]. 教育与职业, 2010(8).

摘要: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长期的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它贯穿于孩子一日生活的各个方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善于抓住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关键词:培养;孩子;行为习惯孩子的行为习惯养成最佳时期是幼儿时期,除了家庭对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有重要影响外,学校也是幼儿形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场所,也是好习惯形成的关键时期,幼儿园孩子的年龄特点决定了孩子文明行为和良好习惯的养成需要幼儿园和家庭的有效配合,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不仅是自身的需要,更是社会的需要,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为什么要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一)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一段时间以来,学校教育也好,家庭教育也好,都以应试教育为目标,只希望孩子学习能考个高分,而忽略了对孩子品质、能力的培养。清代大画家郑板桥临终时要吃儿子亲手做的馍,等儿子临时学习并做好送来时,他已经咽气了。他留给儿子一张字条,上面写着:"淌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情自己干,靠天靠人靠祖宗,不算是好汉!"可见,他临死前还不忘教儿子自立、自强的习惯,这对我们今天的父母难道不是个启发吗?这就要求做父母的不仅要教给孩子知识,而且要教会孩子做人,要敢于向自身挑战,要从思想品德、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为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家庭的需要,社会的需要1996年一本期刊的编辑部在中国、日本、美国的学生中同时进行了一次"心目中最受尊敬的10个人"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日本的中学生在"最受尊敬的人"的前二位都填了自己的父母亲,美国的中学生在"最受尊敬的人"的前三位中有两位填了自己的父母亲,而中国的中学生在"最受尊敬的10个人"中填的大多是电影明星、球星等。悲载,中国父母!难道是中国父母不爱自己的子女吗?非也。其实,中国父母在养孩子上花的心血、力气、脑筋,可以称得上是世界第一流的,特别是当代独生子女的父母们,更是拼命地在养孩子上攀比,邻居家给孩子买了电子琴,我节衣缩食也要给孩子买台钢琴:邻居家给孩子买了电脑,我要给孩子买个更高档的。他们有的成了孩子的"奴仆",为孩子提供面面俱到的"服务",只知道单方面的付出只知道一味慷慨给予、溺爱孩子,却忽视了培养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忽视了培养孩子对父母、对长辈、对社会的爱。给孩子养成了自私、冷漠、任性、放纵、没有责任感的不良习惯,不仅害了孩子,也害了父母自己,害了社会。(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是配合学校教育的需要瑞士着名的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把儿童的行为习惯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自我中心阶段(2~5岁)、他律阶段(6~8岁)、自律阶段(8~10岁) 和公正阶段(10~12岁)。皮亚杰认为,在自我中心阶段,行为习惯具有不稳定性:在他律阶段,儿童的道德判断受外部的价值标准所支配和制约,表现之一是绝对遵从父母或老师的。小学低年级儿童正处于儿童行为习惯发展的他律阶段,他们尚未形成自己的道德认识,没有形成恒定的道德标准,道德观念主要受周围人们的影响,比如家长、老师,以及一起玩耍的同学和朋友。因此,作为教师,一定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协助学校教育孩子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因为在这个时候进行教育,孩子容易接受,容易形成稳固的习惯,同时还可以防止孩子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而形成一些不良习惯。二、培养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建议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除了加强家园沟通,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外,还应该有比家庭更为系统的、专业的方法和策略,保证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一)确定规范,进行系列化教育幼儿园要建立一日常规,进行系列化教育。3~6 岁幼儿是个性品德形成的关键期,由于幼儿的可塑性很大,他们的个性品德在形成 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反复,所以教育内容应该做到系列化。根据幼儿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制定了幼儿一日活动常规,常规规定了孩子们在一日生活、学习中应做到的,应遵守的一些规则,确定了幼儿时期在衣、食、住、行、与人交往等方面应有的文明行为和习惯的标准,如:坐 要有坐姿、睡要有睡样, 饭后会收拾餐具,活动结束会整理好用品等。如按照时间制定的系列教育,有初入园时的爱集体教育;"三八"妇女节的爱妈妈教育;"六一"儿童节的好儿童教育;"七一"的爱党 教育等。平时,我们要求幼儿做到"三轻":说话轻、走路轻,放下东西也要轻;对幼儿进行遵守公共秩序,不妨碍他人,爱护公物的教育。午餐要求做到"三净":碗里干净、桌上干净、地上干净,对幼儿进行爱惜粮食的教育。午睡时要求幼儿自己穿脱衣物,自己整理衣服,翻好领子。我们教育孩子们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会的事情学着做,学会的事情坚持做" 我们注重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如对待性格怯懦的幼儿,以培养勇敢品质为主;对待个性霸道的幼儿,以培养宽容、和谐与人为善的个性为主;对待贪占他人物品的幼儿以培养诚实品质为主;对待逆反个性较强的幼儿,采取综合训练方式,对其进行不良个性的矫正训练为主等等。由于每个幼儿的家庭教育影响的环境和方式不同,他们对教师的教育方 法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我们观察了解幼儿的不同心理特征,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有的放矢地教育。(二)与家庭形成合力,为孩子改造成年人的世界今天培养孩子的习惯是非常困难的,最大的困难在于我们的父母,甚至爷爷、奶奶,也包括老师,本身可能就有很多不良的习惯。 我们可能也不完全知道什么是好习惯,我们是带着很多兽性长大的。 我们本身就有可能带着很多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如用眼睛挑东西,不要用手挑东西的习惯。我们买东西谁不去挑、不去捏, 可是你捏完他捏,他捏完之后可能不买了,最后别人怎么买?我们可没想这些问题。这是条件反射,挑选什么东西都想试一试、捏一捏。这一陋习也直接影响到了孩子们,班里吃水果时让孩子们自己拿,谁不挑一挑、比一比,每次总是挑了这个还是觉得那个好"这山还望那山高" 。又如保护环境卫生的习惯。我们有很多的成年人对自己小家庭的卫生搞的"一尘不染",可是对社会大家庭的环境卫生却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高声喧哗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不良行为会对自己的下一代造成怎样的负面影响。日本教育家福泽谕吉说:"家庭是习惯的学校,父母是习惯的教师。"要让孩子的行为习惯取得良好的成效,就必须建立起家庭、幼儿园联合一致的教育网络。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讲座,让家长进行系统的幼儿德育理论学习; 家教专刊、 家教小园地时刻发挥着它们的宣传和交流作用;通过家园联系手册,以书面形式每月联系,有什么事随时与家长沟通,使家长和教师都能随时了解幼儿在园和在家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我们还通过家长开放日、家园共育等活动,让家长观看、了解、参与幼儿园的教育,使家长自觉、积极地配合我们的教育工作。只有让孩子做到了在家与在园一个样,良好习惯的养 成才有真正的意义。(三)要尊重儿童的权利和参与,让孩子充分地参与在儿童的习惯养成过程当中,有一个危险存在,那就是习惯养成的过程变成了奴役儿童的过程。大家千万千万注意这一条。什么意思呢?就是大人在研究习惯,大人在定规范,强迫孩子去做、去执行,这就很可怕。因为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儿童是主人,我们就是要发挥他们的主人作用。养成一个好习惯,应该是要让孩子们觉得:这是我盼望的,我特别希望有这个好习惯,这对我的帮助很大,对我的发展很有用,好习惯多了,我才是一个好孩子学生,我才可以多交朋友。这才是积极的,而不是强迫。儿童参与有一个阶梯,阶梯有五层:第一层是操纵,成年人操纵儿童;第二层是装饰,找几个孩子来表演一下,来装饰;第三层是象征性的参与;第四层是成人指派;第五层是与儿童商量;我们的习惯培养,起点就是第五层,与儿童商量,我们要培养孩子良好习惯,要和孩子商量:你们需不需要培养这个习惯?你愿不愿意培养这习惯?因为孩子有选择权:我愿意养成什么习惯,比如爱运动的习惯,有礼貌的习惯……内向的孩子你不能培养成外向的孩子,慢性的孩子不能培养成急性的,习惯养成要讲究规则,要尊重差异。(四)帮助幼儿建立自信心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与其把儿童当作天津鸭儿填入零碎知识,不如给他们几把钥匙,使他们可以自由的去开启文化的金库和宇宙之宝藏。"我们引导幼儿学会学习,培养幼儿的学习能力;培养友爱、勇敢、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的品德行为等方面的一系列教育行为,却忽视了能影响幼儿个性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 --自信心。自信心是儿童个性心理健康与否的一个重要条件。自信心的培养也是心理健康教育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所谓自信心,是由积极自我评价引起的自我肯定并期望受到他人、集体和社会尊重的一种积极向上的情感倾向。自信心是对自己力量的充分认识和评价。自信心强的幼儿能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活动,能积极地与他人交往,与同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能勇敢地面对困难,大胆尝试。在幼儿园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幼儿缺乏自信心,认为自己在某些方面甚至很多方面不如别的幼儿,往往表现在活动中不敢主动地要求参加集体游戏活动,不敢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敢在众人面前大胆地表现自己;面对新事物、新活动常常害怕、退缩等。 所以老师要重视幼儿自信心的培养,从而保证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如很多孩子在动手能力、行为习惯等方面离集体生活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来到幼儿园,这些孩子无论在行动,还是在自理能力上,普遍缺乏自信。自信是孩子成长过程的核心,是促使孩子实现愿望和理想的动力。幼儿自信心的形成往往离不开成人对幼儿的信任。信任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滋补品"。信任既来自家长对孩子的鼓励,又取决于教师对孩子行为的认可。对幼儿来说, 只有获得了成功的体验,才能获得自信心。孩子只有充满信心,他们才会信心百倍地面对人生中的机遇与挑战。良好的行为习惯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进行 一点一滴的培养,这样才能使幼儿不断进步,为幼儿今后的人生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五)在生活中培养儿童的良好习惯在孩子形成良好行为的过程中,父母的责任是根据孩子的年龄特征给予引导, 在有准备的环境中耐心地培养,使他的一举一动逐渐向良好的行为发展。 父母良好的行为可以为孩子树立学习的榜样,让孩子自觉地接受。对这个年龄的孩子来说,父母要做有心人,要仔细观 察,对他的良好行为及时表示赞许, 强化鼓励他继续发展,形成习惯,巩固下来;对不良行为要表示不满,帮助他学会识别的能力,而不是指责他,更不能因为他的不良行为而取消他与小朋友交往的机会和权利。习惯的养成是行为积累的结果,孩子从某种行为中获得了成功感,自然就会重复这种行为,从而变成他的习惯。习惯决定人的性格,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要从小开始,而且要从家庭开始。三、培养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意义一是有益于孩子身体健康。良好的卫生习惯,包括个人卫生(衣物、身体)和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扔垃圾);良好的生活习惯,包括不挑食、按时吃饭睡觉等。二是有益于孩子自立自信。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当然是做孩子力所能及的事。不要小看孩子能独立完成一点小事,家长如辅以赞同和鼓励,孩子的自信心就会逐渐增强。三是有益于孩子良好人际关系。别人的东西不能拿,懂得关心、爱护、帮助他人,这些也是基本的道德原则。四是有益于孩子事业成就。集中注意力,持之以恒有毅力。这是影响孩子将来学业成就最重要的一个行为习惯。五是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是必要的。学家培根说过:"习惯是一种顽强的力量,可以主宰一生。"道出了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促进幼儿智力、能力和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有了好的行为习惯,许多学习生活中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反之,会为幼儿的学习生活和今后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十分有必要的。参考文献:[1].钱玲瑛《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如何培养》,《考试周刊》2008年第11期,第225页。[2].辛文荣、孟祥芳《浅谈父母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109页。[3].葛海荣《关注细节,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百花园地》2012年第11期,第197页。[4].李兰《在幼儿园如何培养孩子的文明行为和良好习惯》,《教学研究》2012年第10期,第110页。[5].庞丽娟《教师与儿童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试论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

[摘要]大学生生活指导与生活教育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学生公寓和社会实践是大学生生活指导与生活教育的主要平台。文章研究探索学生公寓和社会实践作为生活指导与生活教育的机制和载体,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功能,有益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 生活指导 生活教育

[作者简介]肖惠杰(1969- ),男,浙江平阳人,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工部支部委员,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浙江 温州 325006)陈文远(1972- ),女,浙江平阳人,温州大学学生处,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浙江 温州 325035)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入,高校学分考核制普遍推行,流动教室实施,后勤学生服务呈现规模化、规范化的趋势,学生公寓或学生社区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已不仅仅作为学生休闲、居住的场所,更是学生成长、成才、成功的园地和获取信息、交流思想、沟通感情的窗口,学生公寓的建设和管理成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学生公寓成为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主要平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加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有利于锻炼修养品性和提升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承载了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功能。

一、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含义

生活就是为生存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生活是个有丰富内涵的范畴,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劳动工作、休息娱乐、社会交往、待人接物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价值观、道德观、审美观。生活教育就是生活所原有、生活所自营、生活所必需的教育。大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是紧密联系的整体,是通过学校有目的有意识地指导教育,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达到增长见识、提高能力、锻炼毅力和学会生活、学会生存、学会合作的目的,即达到生活教育的目的。大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贯穿于学校的学生管理教育全过程。

(二)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重要性

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在19世纪就提出“学校即社会”“教育即生活”的教育理念,学校教育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当今社会,大学生是每个家庭呵护的“宠儿”,他们在十多年的中小学读书时间里大多只注重知识学习,缺乏生活锻炼,缺乏生活经验和生活技能。大学阶段作为学生由学校向社会迈进的过渡时期,学生要做好从学生到社会人角色转变的充分准备,学校除了要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养成教育、人文素养和其他非专业能力进行指导和教育,即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为学生将来在社会上更好地适应、立足和发展奠定基础。目前,很多教育行政部门及科研机构都明确将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列为当今高校教育体制改革重点项目,期望通过研究探索学生公寓和社会实践作为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机制与载体,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国内外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综合经验

(一)国外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模式简述

在国外,学校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精神素质和服务意识,欧美很多国家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重要职能就是帮助学生的情感发展和精神发展,增强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一方面,这种情感帮助对学生自身的要求是能够自由地表达情感并有效地控制情感,对生活持乐观向上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他人的要求是善于理解接受他人的情感,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和他人保持一种和睦的关系。美国的学生社区服务教育非常成功,他们提出,大学需要的是奉献者,而不仅仅是参与者;需要的是责任感,而不仅仅是领导人。其组织管理成熟,服务方案完善,服务内容丰富,评价体系健全。东方国家如新加坡和韩国也将学生社区服务活动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学生在校内外参加各种各样的社区活动,开阔社会视野,提升思想品德水平,锻炼实践工作能力。

(二)香港“全人教育”理念下的学生生活教育

“全人教育”是指将“以人为本、全人发展”理念贯穿于高等教育全过程,着眼于学生个体的内在潜能,根据个体差异给予充分的引导、激励、唤醒和鼓舞,使每个学生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将作为人的本质的创造精神引发出来,使学生成为自主自觉、优化而和谐发展的健全个人,在德、智、体、群、美、事、情七方面全面发展。以香港科技大学为例,围绕特区政府提出的“全人教育”的目标,学生公寓生活指导和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为学生发展提供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敏锐、迅速地满足学生住宿和教育的需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宿舍活动,通过住宿生活学习和发展人际关系,培养广泛的兴趣,锻炼组织及领导才能,进而获得成长经验。

三、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内容途径

(一)发挥学生公寓主渠道作用,提升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实效

1.加强学生公寓设施建设,创造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环境氛围。一是加强学生公寓硬件设施建设,为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创造物质环境。学生公寓硬件包括寝室内部设施和公共设施,公共设施指的是除了学生寝室内部设施以外的所有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设备、物件、建筑和环境等,包括公寓出入口的门禁系统、楼层洗衣房、直饮水机、学生公寓会议室、活动中心(文化体育活动)、食堂、超市、银行网点(柜员机)、绿化园地和学校层面的各种学生事务机构等,学校要以学生为本,用好用足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使学生生活更加便捷、实惠和舒适。二是加强学生公寓人文环境建设,为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创造良好氛围。人文环境是社会本体中隐藏的无形环境,潜移默化地对个体产生持续影响,要在公寓营造温馨的生活化的人文环境,包括设置学生公寓服务指南,张贴学校各部门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电话和服务方式;设置楼层公告宣传栏,宣传记录时事政策、科技信息、就业创业等,注重时效性;张贴一些书画作品,包括中外名人、励志名言、风景名胜以及学生作品,并定期更换。研究学生公寓人文环境建设,使学生加深生活体验、接受良好的生活环境教育。

2.发挥学生党员义工服务的作用,为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提供榜样力量。学生党员进行义工服务既体现了党员的先进性,又锻炼了大学生党员的意志品质,有利于培养当代学生的服务、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公寓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通过义务为学生做好事、办实事,使学生公寓形成浓厚的生活教育氛围,引领其他学生感受先进、心仪先进,自觉不自觉地受到生活教育的熏陶。具体地说,要以学生公寓为平台,大力发挥公寓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热心公益学生的模范作用,积极参加公寓绿化保洁、生态寝室建设、扶贫帮困、文化宣传等活动,认真解决学生在日常生活、文体活动、人际交往、家庭贫困和心理情感等方面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3.开展公寓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常态化。公寓日常文明创建是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寝室纪律、卫生、安全和文化建设。要制定公寓学生违纪量化实施细则,规范公寓学生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推行创建标准化寝室,重点落实寝室轮流值日责任制、寝室门口卫生三包制、寝室安全建设规定、公寓网络使用和作息时间规定等一系列举措;尝试创建星级寝室制,即在标准化寝室基础上推出星级寝室评比活动,依照从低到高的层次评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寝室,分别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活动加深学生对“公寓―社区,寝室―家”的认识和体验,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合作意识、劳动观念和奉献理念。

4.改革公寓学生评价体系,强化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制度保障。尝试实施公寓学生综合评价学分制,并计入学生档案,加大学生公寓对学生推优入党、评优评先和毕业鉴定等方面的发言权和票决权,必要时撰写类似于学生成绩报告单的公寓表现报告单,为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长期有效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借力社会实践大舞台功能,拓展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内涵

1.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学生思想品质,铸就良好个性。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成长成才教育的有效载体,大学生从事社会实践活动时要与各种层次和类别的人打交道,深刻了解一些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尖锐性,会遇到意想不到的艰难困苦,这就使得他们要摒弃娇气和软弱,练就一定的牺牲精神和坚韧品质。一个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方案具有激励和指导功能,为学生提供了一种强大的精神内驱力和实践动力,为学生主动接触社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学生和社会保持良好密切的接触,以一种开放的态度,主动关心、了解和服务别人,从而找到自身的价值。社会实践活动还会促使学生比较分析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反思自己的个性特征,清醒地看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综合思考社会角色与个体社会化的对接情况,找准方向,以便较好地完成角色的转变,其个性特征发展变得成熟起来。

2.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社会智力和未来竞争力。简单地说,社会智力就是了解自己与了解周围环境的能力,包括社会的认知力与社会的行为能力,社会智力是人才的核心素质之一,具体内容有规划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社会实践活动往往是以团体合作进行的,一个团队会制定一个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在人才成长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个体的充分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所以个体要有责任感,要学会与他人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把自己融入集体中,同心协力,才能获取最终成功。通过团队协作,既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锻炼了社会活动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也提高了他们的创新能力、交际能力与组织能力,增加了适应未来社会的机会,提高了未来就业的竞争力。社会智力和社会竞争力是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高端目标。

实施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学生公寓和社会实践是互相依存和互相促进的两大平台。学生公寓是“里”,包含实施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基本内容;社会实践是“外”,实现学生从学校人到社会人转变所需的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的更高目标。要综合两大平台的功能,全力推进大学生生活指导和生活教育,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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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行为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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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依然存在着同20xx年一样的不利因素,为了使20xx年我国对外贸易取得成就,我国在对外贸易发展中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

稳定的政治环境对发展对外贸易有着重要影响,20xx年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样和政治环境密不可分,就目前国际关系分析,中日、中菲领土争端依然是威胁我国政治环境稳定的主要因素,同时也会对双方贸易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要使得20xx年对外贸易发展取得突出成就,首先我国政府要在维护国家领土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日、菲的友好关系,加强双边谈判,力争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断,为双边贸易发展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其次应加强同欧盟等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有效谈话,防止将经济问题演化为政治问题,以双赢的方式解决贸易问题,争取在较短时期内解决贸易问题,为双边贸易进一步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再次政府也应当提倡全国人民以理性的方式维护国家安全,杜绝在政治纠纷中有意挑起不必要的争端,损害人民利益和经济发展环境.20xx年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这也是同各个国家友好开展对外贸易的必要条件.

(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对于经济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通过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出口产品在激烈的竞争和贸易壁垒盛行的国际市场中可以有效避免不利因素的阻碍.产业结构升级主要是指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素质与效率的提高,产业升级必须依靠技术进步,使产品技术含量增加,将出口产品向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不仅有利于避免贸易壁垒的压制,也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国际市场的一定份额.而产业结构的调整主要应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使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多依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带动,以及科技进步、循环经济和节约资源的推动,即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传统产业创新能力的同时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改变高端产品供给不足、产品附加值低的状况,提升产业整体素质,使得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同时我国贸易的改善还应当顺应国际经济发展主流思想,即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大环保产业贸易的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断促进产业发展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增强我国产业的'竞争力.

(三)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改革

由于人民币汇率的不断波动,且近几年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我国实行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对于我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也存在不利影响.我国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力求使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坚持以我为主,使人民币汇率的有序浮动符合我国经济基本面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除此之外还应加强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充分发挥汇率在平衡国际收支、抵御国际资本流动冲击方面的作用,以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我国在人民币汇率改革中应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需求和同贸易国之间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和贸易发展实现双赢.

(四)继续扩大内需,减少出口依存度

经济增长有“三驾马车”,即扩大国内投资,刺激国内消费和扩大外贸出口.扩大内需主要是通过扩大国内投资和国内消费来带动国民经济增长.随着国际局势的日益紧张,20xx年我国经济的发展仍然要依赖于内需,减少出口的依存度,而内需的扩大不仅要解决国内就业再就业问题,还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努力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配合运用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全力解决有效内需不足的矛盾,并且合理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消费政策,优化消费环境,培育消费热点,更新消费观念,千方百计的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同时开拓农村市场,刺激假日经济,调整限制消费的税费政策等.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加强对人们经济消费的引导.完善分配制度,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缩小贫富差距.同时,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各种配套改革,积极培育、扩大国内消费市场,鼓励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重点扶持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五) 贸易伙伴国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据目前中日等国家争端形势判断,20xx年这种不断升温的领土争端及贸易壁垒限制,使20xx年对外贸易的发展依然存在着同20xx年同样的威胁.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尚未平息的各种争端,20xx年对外贸易的发展应转变以往主要贸易伙伴国稳定不变的局势,顺应着新型国家不断崛起且快速发展的形势我国应将贸易伙伴国向多方发展,扩大贸易地理范围,逐步摆脱以发达国家和地区占据主要贸易地位的现状,是我国对外贸易在尚未缓和的国际关系中得到回升,免受争端影响,是经济发展更能顺应全球化这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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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狭义上是指商业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市场交换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商业道德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商业道德的论文篇一 《浅谈商业道德与战略管理》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商业道德在战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如果企业以损坏别人的利益为前提,虽然可以得到一时的赢利,但是终究是不长久,最终会导致企业的失败!因此企业要获得生存的空间,进而长久立足于社会,就必须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并把这道德观上升到 企业战略 管理的层次,指导着企业的战略制定、实施、评估整个战略管理过程。 关键词:商业道德;战略管理;社会责任 一、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制定 1.必须要用商业道德观念来指导确定企业愿景和使命 企业确立愿景和使命不仅要关心自身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企业相关者的利益。除了要承担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外,还需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同时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才富有竞争力。 2.战略目标必须建立在商业道德基础上 企业愿景和使命是建立在商业道德的基础之上,因此,战略目标也必须建立在商业道德之上。 3.从商业道德角度来评价和选择最佳战略 我们从多个角度去评价方案,但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违背企业愿景和使命。企业愿景和使命就是企业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同时满足企业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只能用商业道德这杆标称从备选方案中选择各利益相关方最满意的备选战略作为最佳战略!从短期和表面上看,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受损,但从长远大局看,社会更和谐稳定,这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收益更大。用商业道德来评价和选择最佳战略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对企业和社会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 二、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实施 1.企业职能部门在制定策略时要恪守商业道德 企业的战略目标是靠职能部门去执行实现的,职能部门目标是战略目标的分解,所以企业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关键是最低层的职能部门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职能部门在制定战略目标策略时必须恪守商业道德,不能因为职能部门目标只是战略目标的小部分,个别职能部门为了追求近利不惜放弃商业道德原则,这种做法会伤害到企业的信誉,破坏企业的形象,对企业造成很坏的影响,甚至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要坚决杜绝这种现象。职能部门制定策略时要坚持与企业愿景和使命一致的原则,以企业战略目标为方向,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策略。 2.在实施过程中要坚守商业道德原则 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做到“基业常青”,必须有一种核心价值观指导,这种核心价值观之一就是商业道德观。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将这种价值观转化为企业的战略、组织、制度、流程、领导风格、责权体系等,然后再把这些商业道德观念及商业道德标准转化为行为,实现理念与行为的统一。 战略实施是企业战略管理过程中难度最大的一个阶段。不同的企业,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不确定性。因此,战略实施者必须在商业道德观念的指导下,对企业战略进行完整的全过程动态权变管理。根据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的情境灵活地、创造性地采用恰当的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3.要培养一种商业道德 文化 文化是企业的灵魂, 企业文化 是战略实施的关键,企业有了好的战略方案后,需要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地去贯彻实施。这就需要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去激发员工热情、积极性使得目标得以实现。怎样企业文化才有凝聚力?企业核心价值观必须得到企业成员的认可并形成共同价值观念。能获得企业成员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前提是必须有道德的,任何没有道德的核心价值观是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 三、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评估 战略评估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整个战略管理的全过程。战略的好坏应该有一个标准来评判,这个标准就是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战略管理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从企业愿景和使命的确立到战略的制定与选择、实施和控制整个过程中商业道德都起到指导决定性的作用。 商业道德是战略评估的评判标准,企业的愿景和使命决定企业必须做一个讲商业道德、有社会公德心的企业;战略目标也必须是建立在商业道德之上;在战略制定与选择过程中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在满足自身利益同时最大满足各相关方利益力求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不能做任何违背商业道德的事情从而使企业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建涛:现代企业战略管理创新.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2]孙鸿才:商业道德教程.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7 商业道德的论文篇二 《论现代商业道德建设》 摘要:商业道德狭义上是指商业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市场交换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商业道德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要运用各种手段共同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进一步建立起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经济运行秩序。 关键词:商业;道德;建设 “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财通,而国求给矣。”[1]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商业伦理文化,主张“诚信”的商业道德。然而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商业道德败坏现象,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商业道德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一、现代商业道德现状 1.当代商业道德是“爬坡”还是“滑坡” 每年三一五都曝光大量的不良商家,现在不少人认为我国的商业道德水平在滑坡,但道德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的“坡”作为衡量的标准。道德概念的内涵非常丰富,而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每个时代都会有一些新的价值观念产生,也会有一些旧的价值观念衰落。商业道德亦是如此。事实上,商业道德包括的商业行为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的内容,不同的历史阶段,商业道德常常是在“爬坡”中伴有“滑坡”,“滑坡”中也会有局部的“爬坡”。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的商业道德建设是进入了一个“爬坡”阶段:其一,各行业都深刻地认识到了商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其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商业道德也逐步得到规范。 2.现阶段我国商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经济体制、社会关系、利益结构和思想观念等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社会商业道德也有巨大的影响,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由于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功利性的冲击下,使一些企业纷纷陷入“金钱拜物教”,这种对金钱的崇拜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就会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向个人利益方向倾斜,使市场主体在处理索取与服务的关系时,往往只看到索取利益一面,而忽视为社会服务的义务以及为社会要作出贡献的另一面。二是由于城镇化、工业化深刻改变了城乡的二元化结构,使大量农民入城。在我国现有从商人员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文化层次较低,其中在那些弃学弃工弃农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商业经营的从商人员中,存在着文化素质不高的人员,他们既缺乏市场信用观念,又缺乏现代法律意识上的契约意识。再加上社会舆论导向对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过分张扬从而导致了不少人把坑蒙拐看作是市场经济的交易谋略因而造成了实际生活中不讲商业道德的案件屡屡发生。 综上所述,商业企业经营管理中常常出现置国家集体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于不顾等不道德行为。如何解决商业道德缺失问题不仅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任务,也是各个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现代商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对每一具体事物的发展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而商业企业的道德失范也有其内在的和外在的两方面原因。 1.商业企业内部在追求利益过程中的道德失范 追逐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本质。[2]当经济快速发展,商业企业的竞争剧烈,致使部分商业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认识不到市场竞争已全面进入企业间的“形象竞争”时代,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形成巨大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他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缺乏道德感,常常越过道德边界。内部因素首先是企业领导者个人道德观,对营销决策的道德水准起决定作用。企业领导者不仅具有最高经营决策权,而且肩负着企业发展和不断改善职工生活与承担各种社会责任;企业领导者是企业的人格化,其个人道德观必然融入企业经营决策的规定与实施中。领导者是否具有正确的经营哲学,决定着企业营销决策的道德性。其次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价值观,而企业价值观引导着企业的经营行为,规定着企业领导者及广大职工的决策动机;企业文化规范着营销决策的内容,企业文化中的 规章制度 对企业主体行为进行强调性规范,使营销决策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及道德化;此外,企业文化的凝聚功能有利于营销决策的实施。优秀的企业文化使企业形成一种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实现商业企业目标,提高营销道德水平起重要作用。最后是企业职工的道德素质,企业职工的文化、业务及道德素质高低同企业营销道德水准呈正相关的关系。当企业职工文化水平高、有正确的义利观、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时,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营销道德标准的提高;反之,便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并促使营销道德处于较低水平,甚至出现违德的局面。 2.商业企业外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商业道德监管是多层次的,第一是政府因素。主要包括政府立法调控体系是否健全,政府对企业违法及违德行为采取何种态度。现阶段我国政府立法特别是在商业立法方面尚不完善,执法机构不够健全,执法力度有限,这对企业将难以形成一种强制性的压力,为某些企业违法与违德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对企业非法与非道德行为采取估息的态度,这也会导致非道德行为的泛滥,加剧及扩大本地区商业企业的非道德行为。第二是信用制度的缺位。在发达国家,企业信用评估非常流行,技术上也相当成熟,我国目前还没有社会化的信用评估机构,企业信用水平的评估还极度缺乏,操作也不规范,难以对企业的信用水平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对那些无视信用、不讲信誉,如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避债务等行为不能形成制约力,从而难以形成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最后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尽管现在有三一五消费者日,有12315热线等助消费者维权,但这些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一是消费者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成本过高,程序繁杂,得不偿失,使消费者消极对待维权行为,放弃了监督权,不能发挥群众在道德监督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媒体对商业企业的舆论监督,往往集中在三一五前后及恶性事件上,没有形成日常的对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曝光机制。这些都使在全社会难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监督氛围。 三、构建现代商业道德体系的途径 1.加强商业企业内部思想道德建设 商业不是慈善事业,核算利润,追逐利益是商业的经济活动,但要让商业企业认识商业道德的本质,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在企业内部开展思想道德 教育 ,引导企业上下自律内省。首先企业领导者的职业道德意识成为加强企业思想道德建设的关键。要求企业领导者要有自立、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坚定社会主义理想和信念,诚实守信的公德意识,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其次要加强企业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企业职工必须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水准,在本职工作中遵循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最后要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使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从而塑造市场认同、社会赞誉、适应社会要求的形象良好的企业,促进企业持久地发展。 2.完善商业企业外部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经济法治环境。加强有关立法工作,完善 市场营销 法律规范体系,规范企业营销行为。强化国家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建立严厉处罚机制。它们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加强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严厉处罚,不仅要使犯规者倾家荡产,而且要加重刑罚的制裁。这样,就能对其他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使之不敢效尤。其次,要建立商业信用制度。从最初简单的商品交换,到后来复杂的市场关系,都需要以信用为链条来维系交换秩序和市场秩序。失去信用,市场经济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游戏规则,也就不可能有健康的经济发展。从某种角度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制度的目的是根据诚信原则进行制度化管理。要完全按市场化的方式成立信用记录公司,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数据库一直连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这样进行信用管理,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人们失信的成本,有效地防止人们违背契约。目前,企业信用水平的评估在我国还极度缺乏,操作也不规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体系,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信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最后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要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消费者组织对企业的营销行为进行监督。当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组织要代表消费者利益,维权到底,促使营销者遵守道德、法律规范,尊重消费者主权。二是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敢于对那些从事违法营销活动的,尤其是对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要进行大胆揭露,使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另外在进行商业道德舆论监督的同时,搞好商业道德的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商业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这样能使商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行为和品质得到正确的评价和判断,使先进的道德典型的人和事得到肯定和赞扬,形成一种向善憎恶的正确宣传舆论导向。 参考文献: [1][澳]欧文・休斯,彭可平,等译.公共管理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8-85. [2]孟彩云.论商业道德的时代特征[J].河南大学学报,1998(5):45-47. 商业道德的论文篇三 《试论中国商业道德现状》 摘要: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在《双城记》开头的这段话,是对全球商业环境最好的注解。从震惊全球的安达信倒闭和所罗门信用重建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商业道德对企业生存的重要性。如今,中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着“外部需求锐减,内部需求难振”的艰难局面,在这个转型时期,商业道德时常遭受到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强社会对商业道德的关注刻不容缓。而秉持商业道德才能真正指导企业生存发展。 关键词:商业道德 商业环境 商业活动 “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通财,而圉求给矣。”宋代周敦颐在《通书》中对-诚做了本体论与人性论证明,说“诚”是“圣人之本”与“百行之源”。 现今,一些商业潜规则及黑暗面跌宕出现,我们对其表示愤慨忧心也对其中无辜受伤者感到十分同情。完全的公正不能做到,但尽量的公正是保证社会稳步发展、良性竞争的必要。而商业道德作为“公正”的一个缩影,不仅是对商业人自己素质的要求,更是对商品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 近几年来,触犯商业道德的问题日积增多,从早期骇人听闻的苏丹红事件,到以“三鹿”为代表的奶业“三聚氰胺”事件,接着有“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然后是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台湾的塑化剂事件),更有湖北用锯末粗糠半年做上亿粒假药事件,以及北京查出的30种桶装水不合格,爆发的地铁电梯惨剧和最近爆出的永和“豆浆门”和味千“骨汤门”事件,各种“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以及虚假 广告 等等,老百姓发出了深深地感叹:“还有什么安全食品可吃?”“还有什么品牌可信?”商业道德的滑坡就像风吹不散的乌云,笼罩在神州大地,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对公众不负责任,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不正之风。 商业道德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及其成员从事经营时,完善其素质和协调商业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以及在行为上应遵循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准则的总和。商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纪守法,货真价实;买卖公平,诚实无欺等。其有自律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商业道德的存在理由与重要性在于商业道德缺失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公正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只有加强商业道德建设,提高商业主体的道德水准,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价值取向,找寻现代商业道德建设的新思路才是解决商业领域种种问题的出路所在。商业道德问题是中国人目前在文化上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如品牌中国产业联盟主席艾丰所说,把发财和道德两者统一起来,做到“生财有道”,“以道生财”。这就是新时期道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道德以及遵守商业道德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等结合起来的。 一般而论,现实中的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一个完整的、具有生命连续性的经济行为主体,其目标函数都由三种类型的子目标变量组成: 一、“独立白利变量”,这种变量的取值与其他人的利益没有关系(零相关),可用LX=(LXI,LX2…,LXn)表示; 二、“利他收益变量”,这种变量取值与他人利益正相关,可用HX=(HXl,HX2,…,HXn)表示; 三、“损人利己变量”,这种变量的取值与他人利益负相关,可用DX=(DXl,DX2…,DXn)表示。 基于此,若用Y表示经济人总利益,那么其目标函数可表示为:MaxY/=F(LX,HX,DX)。 三种类型变量的具体取值大小,其在总目标中的权重如何,不同偏好结构的人或同样的个人和企业在不同的时空场合或环境约束会很不相同。由此可见,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经济逻辑, 尊重人的本能,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产积极性,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使企业兴旺的关键点。 现今社会的商业,我们不能狭义得理解商业道德为在谋利的过程中的一些社会准则或者道德标准,而应该是理解其为:在交换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和内心在底线规则和高尚目标的糅杂下的博弈结果。 一个合格的社会人是体现我们对自己负责,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贡献的第一步。尚未步入工作岗位的我们应作为积极的参与者,正如“自觉觉人”的思想,在提高他人对商业道德意识之前,我们应该首先自己有所了解研究和自我要求(自己若作为消费者),要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识别真善美与假恶丑,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不道德行为蔓延。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不涉及到商业问题,我们一方面在时时刻刻践行我们自身的商业行为规范理念,一方面也在改变和影响着商业道德的有些形成,所以,我们应该慎之又慎得对待我们的行为,明白其中可能拥有的蝴蝶效应,我们应该如同知法懂法一般,修德,懂德。作为商家,要恪守商业道德,文明经商。特别是企业经营者,要把商业道德当作无形资产,不断强化商誉意识和经济信用意识。同时,还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商业道德意识深深植根于全体职工心中,增强危机感和使命感,坚决不搞只顾自身眼前利益的狭隘满足,而失去商业道德,失去市场和失去未来的短期的“自杀”性行为 。把自己树立成一个懂得商业道德并遵守商业道德的人也是对社会商业道德发展的一种贡献。严格恪守商业道德,成为商业道德的捍卫者和执行者。 呼吁身边的人重视商业道德待我们更有力量,可以根据不同职业岗位针对“教育宣传”(重视全民文化素质提高,例如雅芳人力资源部已将“商业道德教育”这门课程列入了2004年新员工的迎新培训模块中)、“条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社会监管”(监管方的团队建设及监管制度体系)、“政策奖惩”(政策优惠)等。 温总理在剑桥大学演讲时也曾提出:“道德是世界上最伟大的,道德的光芒甚至比阳光还要灿烂,真正的经济学理论,绝不会同最高的伦理道德准则产生冲突。”让我们携手并肩,关注商业道德,共建和谐家园。 参考文献: [1]《荀子》孙安邦,马银华译注,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 [2]张薇.基于商业道德的企业竞争战略探析,现代经济探讨,2005(12) 猜你喜欢: 1. 关于道德品质的议论文 2. 浅谈商业伦理道德论文 3. 浅析大学生商业伦理道德教育论文 4. 商业伦理道德论文 5. 浅谈企业营销道德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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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或者说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这里说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在部分地或者全部实施后,行为人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第一,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第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以上三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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