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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综艺活动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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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综艺活动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作 者 | 北京高院知产庭

执笔人 | 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根据调研,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增加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整体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虽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在全部著作权案件中的比例不大,但其数量在2012年之后大幅攀升。以海淀法院为例,2009年受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仅3件,2012年受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则上升至159件。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内各家电视台为提高收视率,频繁推出多档综艺节目,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视频网站竞争激烈。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吸引网络用户,部分视频网站开始大量、频繁使用综艺节目充实网站内容,从而引发此类案件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是电视台、视频网站等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随着综艺节目投资制作成本的攀升,权利人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市场,越来越重视打击侵权问题。

第二,涉案综艺节目类型相对集中。根据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的相关意见,大体将综艺节目分为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类、真人秀类等类型。其中综艺娱乐类、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节目占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绝大部分,访谈类节目较少。

第三,网络成为综艺节目侵权的重灾区。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视频网站积极网罗包括电视台综艺节目在内的视频内容吸引大量用户访问以增加网站获利。视频网站与视频内容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在二者利益分配尚未形成统一规则的情况下,涉及互联网的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是必然结果。

第四,综艺节目主管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处遏制了部分诉讼的发生。综艺节目在我国的繁荣发展总体上受到欧美日韩港台综艺节目的影响,各大卫视纷纷效仿国外成功的综艺节目,造成节目雷同现象较为严重。2010年上半年,湖南卫视向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反映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涉嫌抄袭其交友真人秀节目《我们约会吧》。[1]上述纠纷经行政主管机关协调后未进入诉讼。

目前,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观点不一

根据调研,司法实践对综艺节目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类电作品 。这是实践中的多数观点。该观点认为综艺节目从节目环节安排与策划、拍摄过程到剪辑制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

三是录像制品 。这主要是对“春晚”等晚会类案件的另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通常而言,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凝聚了剧本编写、演员表演、导演执导以及摄像、配音、配乐、剪辑等大量前期创作和后期处理的综合性智力成果,其对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春晚’在表现形式上与电影作品相近,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在其摄制过程中,同样存在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以及编导的参与,包含了大量的投入和辛勤的劳动,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然而尽管如此,其作为以展现现场精彩表演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在创作方法上仍与电影作品存在着较大区别。特别是在对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控制、相关节目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而节目的编导、摄像等人员按照其意志所能作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非常有限。由此决定了‘春晚’所具有的独创性尚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属于电影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应当作为凝聚了一定智力创造的录像制品予以保护。”[4]有的法院将晚会类综艺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其理由除上述独创性未达到电影作品要求的高度外,还认为“电影作品的特征还体现在用连贯的画面表达思想感情,即用连贯的画面讲述故事,画面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而涉案节目(元宵晚会)是由各个单独的节目组成,节目与节目之间并未形成连贯的故事情节,各个节目之间的画面无内在联系,不符合电影作品的特征。”[5]

由于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存有不同认识,有的法院在审理时回避了综艺节目定性问题,根据原告获得的授权内容笼统加以保护。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尚待深入研究

综艺节目的跟风抄袭与综艺节目模式紧密相关。节目模式到底是什么,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如果属于前者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如果属于后者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说认为,包括综艺节目在内的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节目模式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海淀法院在情感访谈节目《面罩》一案中,表达了上述观点,其认为,“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当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面罩》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6]国外对于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有不同的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记载电视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2003 年7月26 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电视节目模式不是德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国法院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视节目模式。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节目模式可以享有版权法的保护。[7]

与节目跟风抄袭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综艺节目的“版权”引进。各电视台近几年花费高额成本自国外引进综艺节目“版权”,那么电视台引进的到底是否是“版权”,如果是版权,那么必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节目模式通常属于思想范畴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电视台引进的到底是什么?电视台和国外节目制作方之间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综艺节目制作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约定俗成的认识需要在法律上重新检讨。

综艺节目模式如果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综艺节目是否不存在抄袭的问题?而且现实中,综艺节目的模仿之风虽然盛行,但确实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台综艺节目。综艺节目如果构成作品,理论上确实存在抄袭的可能性,但如何进行比对,如何进行抄袭认定,还是在《著作权法》之外有更为合适的法律保护途径,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高低不一

根据调研,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数额基本上以法院酌定方式确定,考虑因素与影视作品案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一致,如节目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目前适用酌定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权利人怠于对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部分原因在于当前法院对于权利人的举证多不予采信,比如某影视作品的商业许可使用合同,多数法院认为作为权利人自己提供的合同可能会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难以反映合理的市场价值,故不予采信。法院对证据采信率较低影响权利人举证的积极性。2、司法判决中笼统罗列多种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未进行深入论理,且由于没有统一的参考赔偿标准,各法院自由裁量尺度差别较大。不同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何考虑酌定赔偿的具体情节,不但与案件的客观情况紧密相关,而且受法官业务素质、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很大,因此甚至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也有差异较大的情况出现。3、调解数额和判赔数额差异巨大。有的法院统计,90%以上调解结案综艺节目案件案件,对于地方台综艺节目,权利人可接受的调解数额基本在1000元/期左右,少数案件被告愿意支付3000元/期以上的赔偿额。判赔数额在900元/期至8000元/期不等,判决与调解数额差异大,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赔数额不满,降低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注 释:

[1] 湖南卫视称:其在2009年12月播出号称“中国第一档单身潮人交友真实秀节目”《我们约会吧》,而江苏卫视在2010年1月开播的《非诚勿扰》在节目理念、节目形式上都与《我们约会吧》极其相似,在舞美场景、人物设置、环节设定等方面有明显的抄袭嫌疑。而江苏卫视则称,《非诚勿扰》的创意是参考了国外十几个真人秀和相亲节目,但主要创意还是来自江苏卫视之前的《人间》节目和选秀节目《绝对唱响》的配对赛,《我们约会吧》是一档娱乐节目,而《非诚勿扰》是真人秀节目,两者的规则和呈现方式不一样,抄袭指责不实。原国家广电总局对其申诉答复双方协商解决。

[2] 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143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0573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477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448号民事判决书。

[6]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050号民事判决书。

[7] 参考黄世席:“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第114-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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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国内的综艺越来越火,周边的人都十分迷,比如《奔跑吧!兄弟》《爸爸去哪儿》《极限挑战》《天天向上》《康熙来了》《中国好声音》等等。我知道的里面不少节目与韩国的综艺是有些相似成分的,而且不可否认的是里面有不少韩国的因素,但是它们仍然十分火爆,我认我原因有:第一,节目本身形式新颖,尽管借鉴了别的国家综艺的因素,或多或少也增添了自己的成分在里面,引进了国外的新鲜元素但也注入了自己的传统思想,宣传了中国传统餐饮和文化礼仪,除了娱乐之外他们总是宣传那种勇往直前的同时还要兄弟团结的精神。

第二,一方面,节目组邀请了比较有名的小鲜肉明星和过硬的娱乐明星,一定程度上会吸引不少的观众,另一方面,节目都有各种各样的主题,每一期节目都有一个新的最终目标,从而每次节目更新都给我们带来新感觉,并不是一昧的搞笑和娱乐,我们也能从中学到不少的道理。

然而还有不少的观众责怪中国并不会创新,只是拿着别的国家的节目照办照抄就来糊弄中国观众,不会创新。但是作为一种引进也是一种进步不是吗?我们的综艺火爆了,以后也一定会有自己的创新,加入很多中国的元素。

我们已经从无到有,而且我们的综艺节目带我们回忆过去也展望未来,为我们带来了别国综艺中没有的感觉,我们应该多加鼓励这种创新,我也相信日后我们的综艺会有极大的进步。

‍‍虽然有这么多问题,但是目前综艺市场发展还是可以的,是一种新时代的发展模式,未来我还是看好的。看咖位大小,区别对待。尴尬,游戏环节简单无脑,幼儿园水平。节目组恶意剪辑制造嘉宾话题,且以此为卖点,一次两次行得通,多了就腻。说到底,综艺就是个综艺,它不是普法栏目,不是纪录片,不是科教片,别拿太多框框要求,看乐了就接着看,不乐呵就换台。‍‍

国外叫版权,我国叫著作权。版权更侧重于财产权方面的利益,而著作权更侧重于人身权利。有关于电视节目的版权非常复杂,主要涉及《著作权法》,有时还会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很多研究这方面问题的论文,建议你改搜【著作权】有会找到了。

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图书版权引进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我国的图书版权,在引进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版权信息不流畅导致版权所属不明确,出版单位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盲目引进图书,及签约过程中的疏漏,编译质量欠佳等。本文将先从图书版权的现状论起,并在后文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图书版权引进的现状

(一)版权贸易的开展带来外国文化的冲击

随着版权贸易的开展,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文化作品进入到中国市场中来,国内读者在通过这些作品中认识世界的同时,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同样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于是,许多有远见的文人和学者都大声呼吁:要保护中国本土文化,学习传统文化。因为从古至今来看,文化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不仅是民族根基,更是民族融合的关键,同时也是国家凝聚力的体现,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民族,世界不会承认,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国家,历史也不会承认它。

(二)我国出版界的责任和使命

由于文化冲击和世界文化大融合的影响,出版界在中外文化交流中不应只起到纽带作用,更重要的是,应该担负起“把关”、“筛选”、“守卫”的责任。所以,出版界的编辑们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在版权贸易中发挥好出版界的责任,不仅是牢牢把握出版方向,更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这是出版界的责任,更是历史使命。

(三)对待外来文化,要做到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对于外来文化,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辩证的思维才是我们应该具有的正确态度。如今的国内图书市场,不仅有着国内作家的优秀作品,更有着一大批优秀的外国作品,在这些作品中,有科学领域里的最新科研成果,也有文学、艺术领域里的优秀作家的名著。这些作品中或者蕴含着与我们的民族精神相似的精神,或者有国人不了解的新技术、新知识。吸取外来文化的精华不仅对国人无害,反而增加了国人对自己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感。然而,外国作品也有很多糟粕,对于这样的作品,我们要严厉打击,绝不允许其进入我国图书市场,这便是出版界的防卫责任。它们的内容和表现的精神与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精神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要把这种作品抵制在国门之外。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作品内容也很健康,用一般的眼光找不出庸俗之处。然而这种作品常常体现出与我国民族文化截然不同的思想观、价值观。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已经成型的成年人来说,他们会在大脑里对这些外来观念自动地进行甄别,因此受到的影响较小。但是对于孩子来说,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还在成长阶段,这样的书籍传递的思想很容易使孩子形成一种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反对我国的传统固有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对于外国的书籍,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对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好的图书,好的思想,体现人类共有的美好情感,好的图书会启发智慧,鼓舞勇气,对我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也有很大的益处。而一些庸俗堕落、肮脏不堪的反对我国社会形式,甚至扭曲历史的书籍会导致民族的对立,达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和平演变的目的。因此,我们要重视图书版权,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版权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的版权归属问题

版权信息交流不畅对于出版人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考虑版权贸易人员掌握外语的熟练程度,在进行具体的图书版权贸易工作时,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搜集有用的国外图书信息很困难。二是较难找到图书版权的真正拥有人。虽然如今互联网发展迅速,能够为版权工作人员提供大量信息,但也有信息量过大而不能有效挑选的弊端。如何面对浩如烟海的图书信息,寻找有效信息,是版权工作人员有待克服的困难之一。

版权归属问题则主要分为出版商可能没有分清图书版权和附属版权及外方是否拥有全部的出版权两个方面。在外文图书出版合同之中,除了图书出版权之外,还有图书翻译权、海外出版发行权、影视作品改编权等附属权利。很多出版商可能并未注意到,拥有图书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图书翻译权和海外出版发行权等附属权利,这样就为出版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商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的《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和《吹小号的天鹅》等图书内容,因未经授权而编入了上海译文出版社持有国内专有翻译出版权的. 怀特《夏洛的网》的部分章节而被告上法庭。导致该书被迫下架,之前的努力付之东流。

此外,外方出版单位也不一定拥有该书的翻译权和海外发行权;出版商同时也应该了解,拥有图书的出版权也不一定表示拥有了插画配图及封面权。

(二)图书引进问题

有的出版单位在图书版权引进之前,只是盲目引进,并没有深入调查图书市场,没有综合分析市场信息,没有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甚至在“领导意志”的作用下,盲目引进与市场严重脱节的版权图书,贸然投资,其结果可想而知;有的出版社对自身的实力不能进行正确判断,只是盲目跟风,引进一些“所谓”的畅销书,并且由于出版社自身缺乏成熟的图书运作模式。因此,图书投入市场后很快就被“边缘化”,无人问津。更有少数出版社,被一时的经济利益冲昏头脑,引进出版了不少为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书籍。这些书籍大多内容庸俗、境界丑陋不堪,在国外也是被排斥和谴责的,这也是我国图书出版商在进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需注意的一大问题。总之,出版商引进图书之前,需要对市场进行调研,对自身的经济和营销实力进行评估,明智地选择图书引进。

(三)谈判、签约阶段出现的不良竞争问题

在图书版权引进的这一过程中,图书版权市场日新月异,于是许多人看到了商机,感觉对此有利可图,并对这一市场跃跃欲试。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出版社和个体书商被更高的利润蒙蔽双眼,企图通过出版外国图书的方式来获得巨额利润。如今的图书版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越来越激烈,有时甚至会出现十几家出版社为了一本畅销书的销售版权,不遗余力,共同竞标的尴尬画面。更有一些黑心出版商盲目的哄抬版税,从而使图书版权以难以置信的高价卖出,最终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出版社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然而却几乎没有利益,白白让外国的出版商获得了所有的利润。出版社之间对于图书版权的竞争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竞争要控制在良性的范围之内,对于恶性的竞争一定要坚决制止。因为恶意的竞争不仅会破坏出版市场的秩序,更不利于图书版权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建立良好的贸易秩序,合理竞争,有序竞争,使图书贸易市场合理化、规范化已经成为出版界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谈判签约方面,必须要做到细致和慎重。在进行版权贸易的签约和谈判中,与我们贸易的'对象来自不同国家的出版社。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每个国家都会从本国的需求出发去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法。加之不同国家出版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千姿百态。这样往往会导致我们国内的很多出版社对签约对象国家的法律和出版市场的情况前缺乏足够的了解,用惯性的眼光来考虑问题,只考虑到我们本国市场的情况,所以在谈判、签约阶段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从而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四)推广问题

版权引进并不只是单单引进一个环节,而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涵盖翻译、出版、营销等诸多环节。在版权引进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细心布置。引进图书的种类往往多样,有的图书需要较多专业知识,需要认真组织翻译。但有些出版单位在获得的图书版权之后,为了快速推出,抢占市场,完全不顾及翻译的质量;有的出版社对出版把关不严,错印、乱印比比皆是;还有的出版社对营销工作投入不够,导致销售不理想。因此,引进版图书在诸如以上提到的缺乏整体规划以及对细节的缺乏完美追求的情况下运作,其效果便可想而知了。

三、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版权保护

谈及版权保护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盗版问题。盗版问题严重损害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更影响了作者对文化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因此,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对目前的出版界情况来说已经刻不容缓,更是如今出版界工作的重中之重。图书版权保护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即“保护”和“惩罚”。“保护”,即强化公众尊重作者知识和劳动成果、保护版权,拥护正版。“惩罚”,即惩罚不良出版商利用我国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来进行的各种盗版活动。同时,更要做到要在公众中加大保护版权,支持正版的宣传力度,在整个社会中构建出尊重知识、尊重文化、尊重版权、尊重作者的氛围,让国人明白购买盗版是一种短浅的行为,这种行为将最终损害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创造力,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出版界和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让公众抵制盗版和侵权。

(二)确定版权归属问题

国家应该积极立法确立中文翻译版权或影印权利归属权问题。只有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才能更好地激发出版商和作者的出版及写作热情,使其为我们国家、社会和人民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版权归属问题应当被出版界的有识之士重视起来,绝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加强版权归属问题的建设,解决版权问题,才能有更强大的凝聚力,才能使外国图书和知识更好地造福社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引进图书要把握好方向

当今社会,许多科学、文化研究领域的优秀成果和相关图书都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这些方面往往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大好局面,就必须学习国外文化和知识的先进之处,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所以,在引进图书的时候,出版商就要考虑到国家科学技术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现状,多引进西方领先领域的书籍,把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介绍给国内的有志于科研和创新领域的读者,使读者在阅读中了解自身,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学习和创新,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新技术,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四)要大力发展人才培养战略

版权引进工作相关人才奇缺是制约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需要我们去积极克服这个困难。作为熟练的版权引进工作人才,他们必须摸准国际版权市场行情,选准书目,熟悉国内外版权法和著作权法,掌握熟练谈判技巧,了解市场需求,对哪类书好卖、哪类书不好卖,版权引进图书销售现状及发展趋势等一清二楚,并且还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版权专业交流,这样才能为图书版权引进工作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并没有开设版权引进的相关专业,暂时不能通过系统的学习来得到大量与版权引进相关的人才。虽然从事版权引进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学习国外版权经验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然而由于出国培训条件受限,并不能解决我国出版界缺乏专业人才的根本问题。我国出版界的相关人员现在更多的是通过图书版权引进业务的实际操作来培养锻炼自身能力,这样学到的知识缺少系统完整性,并不利于工作人员自身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是当今出版界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优秀人才培养战略。

(五)注重引进图书的市场推广

引进图书的翻译和出版是一个跨文化传播的过程,引进图书的异域风情虽然可以成为一大亮点和吸引读者之处,然而对不少读者而言,他们对西方文化并不熟悉和了解,对外语也并未掌握到能够熟读的程度,这些都很可能成为阅读的障碍与挑战。因此,出版单位需要重视引进图书在后期的翻译制作,市场培养和宣传,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更多的潜在顾客。出版商也可以采取各种营销措施,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在竞争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竞争和宣传可以引起读者对外国图书的兴趣,使国内读者更好地了解外国文化,同时也可以使出版商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加强注重引进图书市场的推广工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出版界的繁荣,更好的发展国家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四、总结

图书版权引进是出版业的重要增长点,不仅能促进产业结构的改革,壮大出版行业的实力,还能够增强各国在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出版单位在引进图书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图书所属权,坚决抵制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理智、谨慎地引进图书,并做好翻译、出版、营销推广等工作。

云南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毕业论文答辩决议书范文(通用10篇)

艰苦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学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应当如何写毕业论文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答辩决议书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XX的学位论文《XXXXX》从单核苷酸多态性(SNP)和拷贝数变异(CNV)两个不同的遗传学研究角度对中国人痛风遗传变异进行深入研究,发现了4个新的痛风易感候选基因,并分析了遗传异质性因素对于遗传因素和痛风易感性关联的影响,从尿酸排泄和炎症反应两个痛风发生的生理过程部分解释了痛风的发病机制。

当前,随着痛风/高尿酸血症研究的不断深入,遗传因素对于疾病发生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论文进一步在中国人群中探讨了遗传因素对于痛风易感性的作用,为今后的诊断和防治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本论文立题有一定新意,论文工作量饱满,结构合理,逻辑结构清晰,文字表达清晰,图标清楚,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在论文答辩中,该生思路清晰,表达准确,较为清楚地回答了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因此,答辩委员会认为XX同学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了从事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经过答辩委员会讨论和无记名投票,一致通过XX同学的硕士论文答辩,建议授予XX同学硕士学位。同时答辩委员会一致认为学位论文。《XXXXX》是一篇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

xxxx大学xxx学院xxx专业研究生xx所完成的题目为“”的学位论文,选题适当,具有较深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用价值。作者系统地归纳和综合地评述了有关文献,掌握了该领域内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本文作者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和亲身的实践经验研究了一种基于xxxx的xxxxx法,完成了对xxxxxx,并设计出了xxxxxxx系统。

论文取得了下列研究成果:

1、详细介绍了基于xxxx的xxxxxxx法,并与传统的xxxxxx法进行了比较,总结出每种xxxxxxx方法的优缺点,指出采用xxxxxxxx法的优势。

2、研究并设计了基于法的xxxxxxx电路。由于采用该种方法不需要xxxxxxxx电路,因此,解决了传统的xxxxxxx等问题。

3、研究并设计了基于的xxxxxx硬件电路。其中,包括对控制电源、单片机外围电路、驱动电路、逆变电路以及保护电路的设计等,并在硬件电路设计中考虑了软硬件抗干扰措施。

4、介绍了在xxxxxxxx模式下的常用的xxxxxxx方法,详细分析了xxxxxxxx控制中最常用的xxxxx技术,并编写出了程序,使xxxx能够顺利xxxxxxxx。

5、完成了控制系统的调试工作,其中包括硬件电路的调试和整个系统的软硬件联调,最后给出了系统调试结果。

论文工作表明作者已经掌握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入系统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强。论文结构合理,论述清楚,逻辑性强,已达到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答辩过程中表达清楚,回答问题正确。答辩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其学术硕士学位。

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类风湿性关节炎都是由基因和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临床表现复杂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被用于研究PTPN22基因多态性与云南汉族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相关性。

论文采用2个群体(SLE,RA),应用PCR—RFLP和直接测序的方法,对PTPN22基因7个SNPs(rs1217414,rs1217418,rs3765598,rs1746853,rs2470601,rs1970559,rs3811021)多态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采用、、HaploView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对各个位点的多态与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相关性进行讨论。得到如下结果:

1、PTPN22基因C1858T位点在云南汉族人群中无多态性。内含子rs1217414,rs1217418,rs1746853多态性可能与云南汉族SLE,RA相关。内含子rs1970559与云南汉族SLE,RA无关。rs3765598和rs3811021位点突变可能与云南汉族系统性红斑狼疮相关,rs3811021位点突变可能与云南汉族类风湿性关节炎相关。

2、rs1217414,rs1746853,rs3811021位点突变与系统性红斑狼疮各临床指标无关。rs1217418突变可能与WBC有关,rs1970559可能与BUT,WBC有关,rs3765598可能与抗ANA1和抗ANA2抗体有关。

3、单倍型(CATTCT)为主要单倍型。单倍型(CAGTCC),单倍型(CATTCC)和单倍型(TATTCT)显著降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险性(PPAGTTC)

论文选题新颖,有一定创新性,实验设计和实验结果科学。论文内容丰富,写作规范,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答辩回答问题正确,思路清晰,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一致通过答辩,建议授予理学硕士学位。

xxx同学采用实验研究法, 通过干预社区脑卒中患者的功能锻炼, 探讨以保证脑卒中患者肢体功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恢复, 身体状况得到 更大的改善为最终目标, 寻找一种高效的功能锻炼指导模式, 确保社 区居家脑卒中患者能够获得系统、规范、连续的功能锻炼指导,为其 进一步康复提供保证。 使出院脑卒中患者能在住院治疗后的恢复期中 得到持续的卫生保健服务, 最大程度的重建患者肢体功能, 预防再复 发。同时,该探究将有利于节约社区卫生服务成本,提高社区医护人 员对于脑卒中管理的效率及效果,最终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该论文选题鲜明,具有实用性,研究设计较合理,所得数据真实 可信, 统计方法使用得当, 结果分析较深入, 论文撰写格式符合要求, 该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该生在论文答辩中回答问题实事求是, 思路清晰。 经答辩委员会 无记名投票,一致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

xxxx年xx月xx日

XX 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XXXXXXXXX》 ,选题紧跟我国禁烟控烟 的热点话题,科研设计简单合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和近 5 年来发布的 《中 国控制吸烟报告》 ,确定预防的重点对象是年轻的大学生群体,在文 献研究和时事动态分析的基础上, 对高校大学生吸烟与被动吸烟现况 进行了横断面调查研究,以及详细分析了其各自的影响因素。 论文内容真实,层次分明,逻辑性强,图表清晰度有待加强,论 据比较充分,数据准确,资料详实,统计学处理正确,结论可靠。 答辩时的论述符合一般逻辑,能够正确回答问题,论文表明作者 掌握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医学社会科学研 究方法,知识面比较宽广,拥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 答辩委员会认为本篇论文达到了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水平, 答辩 委员会委员全体无记名投票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本论文主要研究裂褶菌F17锰过氧化物酶的酶学性质,并在单因子分析法的基础上,通过响应面法优化了影响该酶活力的各个因素。同时将研究的结果应用于染料脱色中,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作者还初步进行了基因克隆实验,并且优化了反应体系,获得了一些序列。这些研究结果对于进一步研究、开发应用锰过氧化物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论文立项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该论文目标明确,研究路线合理,实验数据翔实,实验结果可信,观点正确。论文书写规范,层次清晰,图表规范。作者答辩表达清楚,回答问题思路清晰,论文已达硕士论文的学术水平。

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议和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其毕业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理学硕士学位。

本论文主要探讨了产广谱乳酸菌素菌株的.筛选、鉴定、发酵的全过程。筛选到了一株既可抑制革兰氏阳性菌又可抑制革兰氏阴性菌的乳酸菌,经鉴定是一株植物乳杆菌;又通过摇瓶发酵数据优化了菌株发酵条件;并初步探索了菌株固定化的条件。该论文立意新颖,研究目标明确,数据方案设计较合理,方法可靠。论文研究为进一步探索乳酸菌素的生产条件提供了依据与实验研究基础,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该论文书写规范,逻辑性强。答辩表达清楚,回答问题思路清晰,论文已达硕士论文的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分布式视频编码是一种新兴的编码框架, 它可以将计算复杂度从编码端转移 到解码端, 同时具有较好的压缩效率和抗误码能力,非常适合于一些新兴的应用 场合。论文对分布式视频编码中的 WZ 帧编码技术进行了研究,选题科学,具有 较高的理论研究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论文首先利用统计学的原理分析证明边信息与待解码 WZ 帧之间的较强相似 性,提出以边信息来填充 WZ 帧高频子块的思路,并将其运用到嵌入式分级编码 中,构造出改进的基于 DCT 和小波变换的 WZ 帧编码架构。实验表明,改进方法 与 (帧内编码)、(帧内编码)的性能相当。 论文概念清楚,分析严谨,理论推导正确,做了较多的仿真实验,并对实验 结论作了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 论文有创新,表明作者在本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 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答辩时,条理清楚,回 答问题正确。经答辩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工学硕 士学位。

本文对分级进风燃烧室内的高温气固两相流动与燃烧过程进行了实验研究,对于了解分级燃烧过程的两相流动、燃烧与污染物生成机理,发展分级燃烧技术,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

本文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

1)建立了分级进风燃烧室高温气固两相流动热态实验装置系统。

2)应用三维激光粒子动态分析仪对分级进风燃烧室内有气相燃烧的高温气固流动进行了测量,得到了气固两相平均轴向与切向速度和湍流脉动特性以及两相轴向与切向速度的概率密度函数,揭示了燃烧室内高温气固两相流动的特点。

3)对分级进风燃烧室内湍流燃烧的温度场和组分浓度场进行了测量,阐明了二次风率对气体温度场、组分浓度场和NO浓度场的影响规律。

论文表明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论文写作规范,图表完备。答辩中叙述清晰,回答问题正确。答辩委员会经表决,5票一致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郑晓川工学硕士学位。

速生材改性研究是木材科学与应用研究领域十分重要的课题。论文选题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较好的应用背景。立题正确。

作者对国内外在木材改性领域的研究情况和发展趋势做了较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三倍体毛白杨木材化学改性研究。论文采用4种不同的方法对木材进行化学改性处理,通过尺寸稳定性、阻燃性、抗吸水性、硬度等的检测,考察了各种改性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得出以下主要研究结论:

1)用含有纳米SiO2的UF、PF树脂复合处理剂处理木材时,二氧化硅对提高木

材的尺寸稳定性和硬度具有明显的作用,且纳米二氧化硅能够降低处理材的游离甲醛释放量;2)马来酸酐/苯乙烯和马来酸酐/环氧氯丙烷复合处理液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木材的尺寸稳定性、抗吸水性、抗吸湿性和硬度。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论文实验设计合理,数据完整,撰写认真,文字流畅,图表清晰,工作量饱满。论文答辩中,讲解重点突出,回答问题基本正确,表明该同学具有较好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了较好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达到了硕士学位水平要求。

全体答辩评委一致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随着计算机主频、内存的快速发展,显示清晰度和显示尺寸的限制已经成为计算机系统的瓶颈。如何利用高性能价格比的机群实现超高分辨率的高清晰度大尺寸显示正在成为并行可视化方向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李颖敏同学的硕士论文以设计基于机群的拼贴显示系统提供方便的编程接口和编程环境为目的,其选题具有前瞻性,论文的工作有很好的应用前景。(第一段:选题的意义)

论文在分析调研国际目前研究动态的基础上应用“分布式共享显示内存”的新概念提出了一种并行程序环境下的拼贴显示接口,并以两种形式实现了该接口,简化了系统应用的编程实现。提供了一些测试用的应用程序,为今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研究平台。展示了基于机群作分布式显示的良好前景。同时作者还利用该拼贴显示接口为一个地理图像信息系统实现了多屏显示应用,满足了该应用对高分辨率显示的需求。(第二段:论文工作取得的成果或新见解) 论文工作表明作者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都比较好,掌握了计算机系统结构领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对拼贴显示领域有较深的了解,对机群系统,尤其是有较好的基础知识和技术,具备了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第三段:对科研能力及对论文的评价)

论文组织合理,叙述清晰,文字简洁流畅,理论与实践结合得较好。答辩中表达清楚,思维敏捷,能够正确回答问题。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一致通过该同学的硕士论文答辩,并一致建议授予李颖敏同学工学硕士学位。(第四段:答辩中的表现及结论性意见)

摘 要:品牌标识是旅游目的地的品牌资产和核心要素,是旅游目的地参与旅游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旅游品牌标识能有效传播旅游目的地的有效信息,为旅游目的地树立良好的形象。云南临沧是世界茶文化资源的宝库,世界著名的“滇红”之乡及茶马古道的缘起地,这些宝贵的茶资源为临沧开发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提供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开发云南临沧茶文化旅游,通过分析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开发现状,提出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传承和创新的对策。

关键词: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研究

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是茶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是将目的地茶文化旅游品牌与其他地方的茶叶品牌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志。云南临沧茶文化历史悠久,茶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发展茶文化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临沧的茶文化旅游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能供旅游者识别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较少,茶文化旅游品牌单一。面对未来的旅游发展,应加强对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研究,探索适合临沧茶文化旅游发展的道路。

一、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

(一)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含义与特点

品牌标识是带有商标图样的用于区别一个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主要由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构成,是一个品牌最显著的特征,它能够将一个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1]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是旅游目的地品牌的重要标志,体现旅游目的地的属性和特点。它的主要作用是将旅游目的地的核心信息传达给旅游者,让旅游者容易识别,便于记忆,因此,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便于旅游者识别和判断。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设计应注意将旅游目的地的属性与茶文化结合,创新品牌标识,让旅游者能够把它和同类茶产品区分开来,界限清晰;其次,便于表达与旅游目的地的功能特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临沧的实际,深刻理解茶文化的历史,使茶叶品牌标识与临沧茶文化以及茶产品的功能特性相吻合;第三,能吸引广大旅游者的眼球,方便旅游者记忆。总之,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应考虑目的地的各个相关因素,结合旅游者的身份、社会地位、品味等要素,将临沧茶文化品牌的信息有效地传递给旅游者,激发旅游者的购买愿望。

(二)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研究的意义

茶文化旅游的发展为各地的旅游业开发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使旅游市场的产品不断丰富化,多样化和个性化。但目前旅游者对茶叶品牌的认知度不是很高,旅游市场中的茶叶品牌鱼目混杂,影响了临沧茶文化的品牌形象,因此,研究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研究能提高茶文化旅游消费者的品牌文化观念,促进旅游市场的有序健康的发展;有利于挖掘茶文化的历史,促进民族地区以及国内国际茶文化的交流;有利于拓宽市场销售渠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深旅游者对茶文化的了解,进一步从生态、健康、科学的角度对茶叶资源进行的深层次开发,在振兴茶叶经济的同时促进茶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三)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临沧的茶文化旅游产品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旅游市场的竞争中,茶文化旅游获得了较好的发展。临沧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整体有效的规划,茶文化旅游品牌的开发呈现零散性、自发性的特点,难以形成统一的茶企业品牌和具有竞争力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战略。精品西湖龙井的品牌标识以西湖龙井一圆为大背景,以“色绿、香郁、味醇、形美”四绝而著称于世。安溪铁观音的标识主要由茶具和绿色的弧形图案组成,让人联想到绿色生态健康饮品,这对于临沧茶文化品牌标识的创新都是很好的借鉴。

1.临沧现有的知名茶文化品牌

临沧凤庆县被誉为“世界滇红之乡”。凤庆的红茶以其品质名扬四海,其中比较知名的有风牌红茶等红茶系列、经典1958系列礼茶、晒青茶清茶系列等。

滇红茶即云南红茶的统称,主要产于云南的南部及西南地区,可分为滇红功夫茶和滇红碎茶两大品种。滇红功夫茶于1939冯绍裘大师在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顺宁茶厂试制成功,其外形规格清楚,色泽调匀,冲泡后汤色红艳明亮,金圈突出,深受国际市场的欢迎,享有“祁门红茶之香气,印锡红茶之色泽”的美誉。“滇红特级功夫茶”曾作为国礼,赠送给前来昆明访问的英国女王伊利莎白二世,因此被国家外交部指定为接待外宾的外事礼茶,成为云南省茶叶产品中受国内外公认的知名品牌[2];滇红碎茶于1958年试制成功,1964年开始批量生产,是颗粒型碎茶,形状不规则,汤色红浓,滋味强烈富有刺激性,是滇红系列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

茶文化的品牌标识是标注在茶的外壳包装上,用来和其他同类产品区分开来的获得法律认证的一种商品标记。以下主要从图像、视觉、文化等方面对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进行分析。

图像要素:图像要素决定了一个品牌能不能很快的被消费者接受,它能刺激消费者的眼球,为品牌走向市场打下基础,滇红茶的品牌标识的图像主要凸显了茶叶的产地、规格及等级,再加上多种色彩组合,在消费者的心里形成了上等绿色有机品牌的良好印象。

视觉要素:茶文化品牌标识承载了茶品牌企业的各种信息,表达了企业的经营理念。从视觉上看,滇红茶的品牌标识主要有文字、图像、颜色三部分构成,文字表明了茶叶的品牌及产地,图形以圆为主,代表了中国茶文化理念中和谐的因素,传承了中国的茶文化传统,颜色以红色和绿色为主要基调,红色表现了茶的色泽,绿色突出了茶是一种有机健康的绿色产品,为消费者留下了许多安全、健康、绿色食品的遐想空间。

文化内涵:滇红茶的文化理念可以用3H来解释:一是Healththorigin(生态产区),滇红茶原料依托于临沧高海拔原生态产区,无论是气候、土壤,还是光照、湿度都特别优越,适合 种植 优质茶种,原叶采自凤庆优质大叶种茶,抗病能力强,无污染,绿色安全。二是Healthtea(有机品牌),滇红茶一直遵循有机健康的理念,从选址到茶叶的种植、栽培、施肥、采摘、加工、成品,都才有传统的培植制茶工艺,选天然原叶,为广大茶叶品牌的消费者提供生态产品,让品茶者放心。三是Healthfunction(修身养性),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茶文化的消费需求在不同层次的人群中呈现不同的特征,但识茶、品茶、 饮茶 直至茶文化品牌旅游对广大茶文化旅游消费者颐养身心,修身养性的基本功效却一直存在,旅游者可以品茗休闲,放松身心。 三、影响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发展的制约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临沧旅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茶文化品牌,但难以形成一条品牌线,能供旅游者识别的品牌标识不多,品牌标识单一,很难刺激旅游者的消费。影响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临沧茶文化旅游开发尚处初级阶段,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单一。临沧的茶文化旅游品牌主要是红茶类,并且大多数是初级产品,很少经过深加工,间接的导致知名品牌少,并且多数茶文化旅游品牌的价位偏低,旅游者对其了解不多,难以形成知名的品牌战略;其次是已经开发的茶文化旅游品牌缺乏有效的宣传手段,茶文化旅游消费者对已经开发的茶文化旅游产品认知度不高,在市场上销量不高,主要还是因为宣传力度不够;再次是临沧茶文化旅游的社会环境不够理想,茶文化氛围不浓,当地居民缺乏开展茶文化旅游的意识,即使是在小范围的茶文化旅游品牌市场上,各种强买强卖的现象时有发生,茶文化旅游品牌市场混乱;总之,笔者认为,要有效的减少以上制约因素,政府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除前期知名品牌外,新开发的茶文化旅游品牌大多有私人或个体承包,品牌标识界限模糊,高仿产品在所难免,并且任意定价,旅游者很少愿意去了解,市场秩序混乱,要完善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市场,必须多方配合,加大管理力度。

四、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传承和创新对策

目前,临沧的茶文化旅游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临沧茶文化风情园。临沧茶文化风情园地处临沧北3公里的忙畔乡青龙山茶园,有2400亩优质高产的连片茶园开发为茶文化旅游区,是临沧建成的第一个以茶文化为背景的“临沧茶文化风情园”,展示了茗牌茗品、茶歌茶舞、茶礼茶俗、茶道茶艺等内容,并且提供了茶文化交流馆,于1998年被列为云南省25个旅游精品之一,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二是举行茶叶展销会。为促进临沧茶文化的发展和各地茶文化的交流,打开茶文化旅游市场,每年的阴历三月,临沧都会在凤庆举办为期15天得大型茶叶展销会,节日期间,进行各种茶艺表演,茶歌茶舞。展销会上云集了各种茶叶产品和其他的一些日用品,在当地有一定的规模,但由于人们对茶文化的认知度不高,大多数人的眼光都集中在日用品上,在促进茶文化的交流和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的销售方面有待提高。

可见,临沧的茶文化旅游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茶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呈现出自发性,分散性的特点,尚未形成整体的开发格局,茶文化旅游品牌的知名度还有待提升。

(一)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创新途径

笔者认为,第一,应深入分析临沧现有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将同类的产品进行归类,进行产品组合,创新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第二,应整合临沧的茶文化旅游资源,根据茶文化旅游市场的需求,研究开发新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临沧的茶叶品牌标识大多以地域来命名,对茶品类型及内容的涉及很少,除红茶外,临沧还盛产其他的茶叶,要注重绿茶、花茶的研发和茶叶功效的开发,满足消费者的心理属性,激发其购买欲望;第三,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创新应走特色化道路,临沧茶文化底蕴深厚,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保留了一些极具少数民族特色的种茶、饮茶风格,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开发应该结合这些特色优势,开发出具有临沧民族风味的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最后,在图案、色彩等方面,应通过新颖的图形设计和醒目协调的色彩组合吸引旅游者的注意力。

(二)加强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营销

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营销是通过茶叶市场的交换来满足现实或潜在的茶文化旅游消费者的需要的综合性经营销售的活动过程[3]。

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营销首先可以利用临沧当地的茶楼文化进行宣传。茶楼最初在唐代以茶馆的形式出现,宋代开始逐渐繁荣。现代的茶楼是人们娱乐休闲的重要场所,临沧应该抓住机遇,振兴临沧的茶馆文化;其次,应通过茶艺歌舞表演提高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知名度。通过茶艺表演带给旅游者精神的享受,让广大旅游者体会到临沧茶文化的博大精深,引导人们了解茶文化旅游品牌,引导消费者爱茶、品茶,宣传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再次,可以通过举办茶叶博览会、展销会,茶艺大赛等,巧借各种节会旅游提升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影响力。展示知名的茶叶科技成果、茶叶包装、茶叶的品牌标识、茶饮料等各类茶产品,展示茶叶旅游品牌开发取得的成果和茶区的新风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参与茶文化的开发和利用。最后,应做好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的开发和归档工作,打造好进入茶文化旅游市场的第一张名片,让旅游者获得难忘的旅游或购买经历,形成良好的口碑效应,扩大茶文化旅游品牌的影响力。

(三)创新营销理念

一是利用 广告 扩大知名度。通过广告将茶叶品牌的核心价值传递给消费者,加深消费者对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标识的印象,提升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广告可以采取形象代言人的策略,利用有价值的媒体、报纸、杂志等加强宣传。

二是加强公关营销。公关主要是针对公众心目中的茶叶品牌形象进行管理,通过公共关系活动引起各大媒体的关注。在“滇红特级功夫”公关营销成功的基础上,还可以采取赞助、捐赠等策略,打造良好的临沧茶文化品牌形象,同时提升临沧茶文化旅游品牌企业的形象。

总之,临沧发展茶文化旅游品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临沧的茶文化旅游要获得长远发展,必须走品牌化道路,创新茶叶品牌标识,在茶文化旅游市场中谋求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光、李红主编;中外著名品牌标识释义词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1月,1--17

[2]临沧市茶叶发展概况[J];普洱经济日报;2010年第11期

[3]罗明义,21世纪云南旅游业发展战略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15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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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这种情况应该是版权问题,CNKI与四川大学不再合作了,2007年合作到期,所以只能看到2007年以前的文章。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图书版权引进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我国的图书版权,在引进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版权信息不流畅导致版权所属不明确,出版单位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盲目引进图书,及签约过程中的疏漏,编译质量欠佳等。本文将先从图书版权的现状论起,并在后文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图书版权引进的现状

(一)版权贸易的开展带来外国文化的冲击

随着版权贸易的开展,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文化作品进入到中国市场中来,国内读者在通过这些作品中认识世界的同时,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同样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于是,许多有远见的文人和学者都大声呼吁:要保护中国本土文化,学习传统文化。因为从古至今来看,文化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不仅是民族根基,更是民族融合的关键,同时也是国家凝聚力的体现,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民族,世界不会承认,一个没有自己独特文化的国家,历史也不会承认它。

(二)我国出版界的责任和使命

由于文化冲击和世界文化大融合的影响,出版界在中外文化交流中不应只起到纽带作用,更重要的是,应该担负起“把关”、“筛选”、“守卫”的责任。所以,出版界的编辑们应当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在版权贸易中发挥好出版界的责任,不仅是牢牢把握出版方向,更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这是出版界的责任,更是历史使命。

(三)对待外来文化,要做到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对于外来文化,我们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辩证的思维才是我们应该具有的正确态度。如今的国内图书市场,不仅有着国内作家的优秀作品,更有着一大批优秀的外国作品,在这些作品中,有科学领域里的最新科研成果,也有文学、艺术领域里的优秀作家的名著。这些作品中或者蕴含着与我们的民族精神相似的精神,或者有国人不了解的新技术、新知识。吸取外来文化的精华不仅对国人无害,反而增加了国人对自己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感。然而,外国作品也有很多糟粕,对于这样的作品,我们要严厉打击,绝不允许其进入我国图书市场,这便是出版界的防卫责任。它们的内容和表现的精神与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精神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要把这种作品抵制在国门之外。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作品内容也很健康,用一般的眼光找不出庸俗之处。然而这种作品常常体现出与我国民族文化截然不同的思想观、价值观。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已经成型的成年人来说,他们会在大脑里对这些外来观念自动地进行甄别,因此受到的影响较小。但是对于孩子来说,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还在成长阶段,这样的书籍传递的思想很容易使孩子形成一种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反对我国的传统固有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对于外国的书籍,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对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好的图书,好的思想,体现人类共有的美好情感,好的图书会启发智慧,鼓舞勇气,对我们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也有很大的益处。而一些庸俗堕落、肮脏不堪的反对我国社会形式,甚至扭曲历史的书籍会导致民族的对立,达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和平演变的目的。因此,我们要重视图书版权,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版权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的版权归属问题

版权信息交流不畅对于出版人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考虑版权贸易人员掌握外语的熟练程度,在进行具体的图书版权贸易工作时,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搜集有用的国外图书信息很困难。二是较难找到图书版权的真正拥有人。虽然如今互联网发展迅速,能够为版权工作人员提供大量信息,但也有信息量过大而不能有效挑选的弊端。如何面对浩如烟海的图书信息,寻找有效信息,是版权工作人员有待克服的困难之一。

版权归属问题则主要分为出版商可能没有分清图书版权和附属版权及外方是否拥有全部的出版权两个方面。在外文图书出版合同之中,除了图书出版权之外,还有图书翻译权、海外出版发行权、影视作品改编权等附属权利。很多出版商可能并未注意到,拥有图书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图书翻译权和海外出版发行权等附属权利,这样就为出版工作带来不便。例如,商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的《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和《吹小号的天鹅》等图书内容,因未经授权而编入了上海译文出版社持有国内专有翻译出版权的. 怀特《夏洛的网》的部分章节而被告上法庭。导致该书被迫下架,之前的努力付之东流。

此外,外方出版单位也不一定拥有该书的翻译权和海外发行权;出版商同时也应该了解,拥有图书的出版权也不一定表示拥有了插画配图及封面权。

(二)图书引进问题

有的出版单位在图书版权引进之前,只是盲目引进,并没有深入调查图书市场,没有综合分析市场信息,没有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甚至在“领导意志”的作用下,盲目引进与市场严重脱节的版权图书,贸然投资,其结果可想而知;有的出版社对自身的实力不能进行正确判断,只是盲目跟风,引进一些“所谓”的畅销书,并且由于出版社自身缺乏成熟的图书运作模式。因此,图书投入市场后很快就被“边缘化”,无人问津。更有少数出版社,被一时的经济利益冲昏头脑,引进出版了不少为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书籍。这些书籍大多内容庸俗、境界丑陋不堪,在国外也是被排斥和谴责的,这也是我国图书出版商在进行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需注意的一大问题。总之,出版商引进图书之前,需要对市场进行调研,对自身的经济和营销实力进行评估,明智地选择图书引进。

(三)谈判、签约阶段出现的不良竞争问题

在图书版权引进的这一过程中,图书版权市场日新月异,于是许多人看到了商机,感觉对此有利可图,并对这一市场跃跃欲试。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出版社和个体书商被更高的利润蒙蔽双眼,企图通过出版外国图书的方式来获得巨额利润。如今的图书版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越来越激烈,有时甚至会出现十几家出版社为了一本畅销书的销售版权,不遗余力,共同竞标的尴尬画面。更有一些黑心出版商盲目的哄抬版税,从而使图书版权以难以置信的高价卖出,最终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出版社付出了高额的成本,然而却几乎没有利益,白白让外国的出版商获得了所有的利润。出版社之间对于图书版权的竞争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竞争要控制在良性的范围之内,对于恶性的竞争一定要坚决制止。因为恶意的竞争不仅会破坏出版市场的秩序,更不利于图书版权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建立良好的贸易秩序,合理竞争,有序竞争,使图书贸易市场合理化、规范化已经成为出版界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谈判签约方面,必须要做到细致和慎重。在进行版权贸易的签约和谈判中,与我们贸易的'对象来自不同国家的出版社。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每个国家都会从本国的需求出发去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法。加之不同国家出版市场的情况各不相同,千姿百态。这样往往会导致我们国内的很多出版社对签约对象国家的法律和出版市场的情况前缺乏足够的了解,用惯性的眼光来考虑问题,只考虑到我们本国市场的情况,所以在谈判、签约阶段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从而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四)推广问题

版权引进并不只是单单引进一个环节,而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涵盖翻译、出版、营销等诸多环节。在版权引进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细心布置。引进图书的种类往往多样,有的图书需要较多专业知识,需要认真组织翻译。但有些出版单位在获得的图书版权之后,为了快速推出,抢占市场,完全不顾及翻译的质量;有的出版社对出版把关不严,错印、乱印比比皆是;还有的出版社对营销工作投入不够,导致销售不理想。因此,引进版图书在诸如以上提到的缺乏整体规划以及对细节的缺乏完美追求的情况下运作,其效果便可想而知了。

三、图书版权引进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版权保护

谈及版权保护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盗版问题。盗版问题严重损害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更影响了作者对文化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因此,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对目前的出版界情况来说已经刻不容缓,更是如今出版界工作的重中之重。图书版权保护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即“保护”和“惩罚”。“保护”,即强化公众尊重作者知识和劳动成果、保护版权,拥护正版。“惩罚”,即惩罚不良出版商利用我国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来进行的各种盗版活动。同时,更要做到要在公众中加大保护版权,支持正版的宣传力度,在整个社会中构建出尊重知识、尊重文化、尊重版权、尊重作者的氛围,让国人明白购买盗版是一种短浅的行为,这种行为将最终损害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创造力,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出版界和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让公众抵制盗版和侵权。

(二)确定版权归属问题

国家应该积极立法确立中文翻译版权或影印权利归属权问题。只有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才能更好地激发出版商和作者的出版及写作热情,使其为我们国家、社会和人民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版权归属问题应当被出版界的有识之士重视起来,绝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加强版权归属问题的建设,解决版权问题,才能有更强大的凝聚力,才能使外国图书和知识更好地造福社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引进图书要把握好方向

当今社会,许多科学、文化研究领域的优秀成果和相关图书都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这些方面往往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大好局面,就必须学习国外文化和知识的先进之处,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所以,在引进图书的时候,出版商就要考虑到国家科学技术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现状,多引进西方领先领域的书籍,把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介绍给国内的有志于科研和创新领域的读者,使读者在阅读中了解自身,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学习和创新,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新技术,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四)要大力发展人才培养战略

版权引进工作相关人才奇缺是制约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需要我们去积极克服这个困难。作为熟练的版权引进工作人才,他们必须摸准国际版权市场行情,选准书目,熟悉国内外版权法和著作权法,掌握熟练谈判技巧,了解市场需求,对哪类书好卖、哪类书不好卖,版权引进图书销售现状及发展趋势等一清二楚,并且还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版权专业交流,这样才能为图书版权引进工作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并没有开设版权引进的相关专业,暂时不能通过系统的学习来得到大量与版权引进相关的人才。虽然从事版权引进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学习国外版权经验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然而由于出国培训条件受限,并不能解决我国出版界缺乏专业人才的根本问题。我国出版界的相关人员现在更多的是通过图书版权引进业务的实际操作来培养锻炼自身能力,这样学到的知识缺少系统完整性,并不利于工作人员自身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是当今出版界不可忽视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优秀人才培养战略。

(五)注重引进图书的市场推广

引进图书的翻译和出版是一个跨文化传播的过程,引进图书的异域风情虽然可以成为一大亮点和吸引读者之处,然而对不少读者而言,他们对西方文化并不熟悉和了解,对外语也并未掌握到能够熟读的程度,这些都很可能成为阅读的障碍与挑战。因此,出版单位需要重视引进图书在后期的翻译制作,市场培养和宣传,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更多的潜在顾客。出版商也可以采取各种营销措施,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在竞争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竞争和宣传可以引起读者对外国图书的兴趣,使国内读者更好地了解外国文化,同时也可以使出版商获得更大的利润。因此,加强注重引进图书市场的推广工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出版界的繁荣,更好的发展国家经济,促进社会进步。

四、总结

图书版权引进是出版业的重要增长点,不仅能促进产业结构的改革,壮大出版行业的实力,还能够增强各国在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出版单位在引进图书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图书所属权,坚决抵制侵权行为,同时也需要理智、谨慎地引进图书,并做好翻译、出版、营销推广等工作。

数字电影版权问题研究论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非常的重要,这个版权也是属于公司的资产,有了版权才有对这个电影的处理权力。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提起电影版权被盗版,一般人都会想到音像制品方面的盗版。而如今,新技术的出现,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在促进电影艺术不断进步的同时,也使电影传播方式即电影版权盗版方式日趋多样化。“起初我们接触的电影VCD、DVD盗版很多,由于我们对电影放映前期作出了大量反盗版工作,情况有所改善。目前对于电影放映后期的盗版,我们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中影集团总经理韩晓黎说,网络侵权,特别是电视台的盗播,非常严重。中国已成为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市场。在各类形形色色的网站中,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下载的网站不计其数。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调查的30家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显示,每家网站平均提供下载的影片部,其中提供下载的国产电影部,占总数的,而这些影视节目基本上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和许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副处长苏如松介绍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已完全办结案件149件。版权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没收非法所得万元,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给予共万元的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涉嫌形式犯罪案件18件。除网络侵权外,电视台对电影的侵权盗播行为异常严重。根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今年上半年对数家省级非上星电视台的影视频道以及一些城市电视台的影视、文艺娱乐频道的监播发现,被盗播的影片数量相当惊人,高达上百部;而且从播放影片的种类上,很多影片都是最近面世的市场效益好、内容新的作品。法律部主管孟雨表示,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推算,全国省和省会以上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非上星电视台,每年侵权播出属于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应当在1200至1500部次,或者更多。如果按照刚刚结案的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播出电影《冲出亚马逊》而赔偿5万元的标准来推算,电影版权所有人因为电影作品被电视台盗播而每年损失的金额将达到6000万元到7500万元。另外,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说,未经许可,擅自在长途汽车、飞机、轮船、宾馆、饭店等场所设立的各类电影VCD视频点播系统也属于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 “近两年来,我们通过诉讼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深深感到,通过我们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尤其是单独的电影出品人进行维权,太力不从心了。发行一个片子,出500个拷贝,一人管一个拷贝,就得派出500人。电影发行之后,还要派人到全国各地,利用录像机录下侵权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韩晓黎无奈地说,实在无法应付过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说,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侵权问题。然而著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的冲突仍愈演愈烈。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问题都通过法律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通过司法解决,电影权利人也未必能够收回损失。几年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受北影、上影、长影等10家制片单位委托,将私自侵犯他们电影版权的天都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罚赔给10家制片厂120万元人民币,折合到每部影片上的赔偿,就是5万元。可是,算上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开支,制片方却入不敷出。2005年11月,中国版权保护协会打的第一场维权官司,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电影《太行山上》被湖南一家电视台盗播,结果获得的赔偿仅仅勉强维持所有开支。八一电影制片厂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只不过是“讨了个说法”。虽然有关法律对“电影版权人在权利救济时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交给了法院,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说,法院必须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和补偿权利救济时所需的费用,可是,部分地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却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失去意义。盗版官司“得不偿失”,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很多权利人不愿意也没有兴趣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另外,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著名导演陈国星说,有一次偶然看到某电视台播出介绍中国原子弹历史的专题片,其中很多镜头都是从他导演的影片《横空出世》里剪辑的。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著名导演李前宽也表示,某电视台推出的大型专题片《重庆谈判》大量使用的是他拍摄的影片中的镜头。其导演作品《开国大典》更是被人做成了资料片。而对于这种伪装的侵权行为——以专题形式大量使用电影作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实际上,中国电影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还是如何转变大众的观念。”朱永德十分感慨地说,尽管政府十分重视电影的版权保护问题,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大部分老百姓仍然没有意识到盗版的危害性,甚至一些权利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再加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维权之路遇到了许多困难。这一点,在7月下旬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中国教育电视台被诉侵权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一案中有明显的体现。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片栏目中播放了该片。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认为,《冲出亚马逊》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播放被推荐影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来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播了多处广告内容,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其播放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的。不过,费安玲指出,很多人喜欢以“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认为其没有侵权,其实他们都是心虚的。我国法律在认定侵权上并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质财产,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即可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符合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不是在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侵权行为就是成立的。除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外,电影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多、民事赔偿少、刑事打击则更少”,对盗版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是版权保护的一道难题。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副处长魏华祥直言不讳地指出:“我觉得关键在于没有一个惩罚性的规定,判罚力度太轻。维权的成本太高,侵权的成本太低,这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侵权数额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是一部电影往往在侵权中所受到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么多。一个拷贝,可能就会损失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票房。”“保护电影版权,权利人首先要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一位业内人士举例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确认的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如果靠单个权利人自己加以落实和实现难度较大。所以,电影版权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机构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体实现。

版权当然很重要了,那关乎的一个电影的一个播放量,还有就是电影的一个很好的这个播放的渠道,那么对电影是很好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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