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质权可有广狭二义,广义上质押泛指物的担保,包括质和抵押,我国民法通则即未作区分;狭义上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一定财产,债权人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即采狭义的质押定义(担保法63条)。我国的质押包括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但不动产之上不能成立质押。质权的特性如下:(一)质权为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其支配性体现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上,是为价值权。(二)质权有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同时也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为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虽然担保法没有规定这一点,但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可以准用于质押。(三)质权有不可分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四)物上代位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二、动产质权应如何取得?质权为物权,自有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两种方式,前者系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后者则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取得。(一)动产质权的设定取得。这是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方式。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采取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对此的定义及其效力规定均有不同。在我国,质押合同仅指债权合同,质押合同以移转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担保法64条第2款),与抵押合同类似,这种做法没有科学区分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混淆了债权和物权的生效要件。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债权人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解释86条)。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需要当事人签定书面合同(担保法64条第1款),不过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按照《合同法》36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另外,除合同方式外,动产质权还可以依遗嘱而设定。(二)动产质权的转让取得。动产质权作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自然可以转让。但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因此应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移转。(三)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四)因继承而取得。此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系基于遗嘱人的处分意思表示而取得质权,故不属于原始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法律分析:所谓动产转质,是指出质人在质押关系有效确立后,为保证自己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出质人的明确承诺,将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的法律行为。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明示的承诺书,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将质权人提供的质权书交付债权人的,质权人设立新的质权的行为即为转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理论争议及域外立法考察
(一) 理论争议对小产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有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和无效说。
1. 有效说
主张小产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因为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目前农村房屋逐步确权的情况下,农民对于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当然有权处分。因此,实践中,对已经出卖的小产权房,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买受人对房屋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2. 部分有效说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我国虽然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但房屋和土地毕竟分属于不同的标的物,所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混为一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宅基地的转让无效。
3. 无效说
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是严禁买卖的。如果允许宅基地流转,将会导致农民房屋的再次修建,而农民房屋的再次修建可能会占用耕地,而占用耕地明显与法律政策相违背。但是,无论观点如何激烈,实践当中,由于小产权房廉价的价格,居民对小产权房仍然是趋之若鹜。之所以出现上述原因,主要是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不具有城市商品房那样的流通性。
(二) 域外立法考察
关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多采用租赁权的立法模式,如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1. 日本日本《假登记担保契约法》第10 条规定: “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属于同一人所有场合,就其土地为担保假登记时,基于该暂登记为本登记场合,视为以其建筑物所有为目的而为土地的租赁。与此场合,其存续期间及租金,因当事人的请求,由法院定之”。
2. 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1999 年修订后,增订的第425 条也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即所谓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时成立的法定租赁权。综上,无论从现实需要和法理论分析,还是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在土地使用权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房屋的使用均作了不同的规定。
二、小产权房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小产权房诉讼的现状
小产权房纠纷案件出现增多的趋势。审判实践中,对于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审理思路基本一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 号】中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亦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专门于2013 年12 月23 日下发了《关于对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慎重处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民庭对于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在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出台前,不应以判决方式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在掌握小产权房执行手段上,一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债务人自行将涉案小产权出卖,用出卖房屋的价款偿还债权。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确认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时,法院可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拍卖或者法院自行变卖。
(二) 问题分析
1. 恶意毁约多。之所以出现小产权房诉讼纠纷,是由于当事人恶意毁约。往往出卖者以极低的价格出卖后,房屋涨价,进而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提起诉讼。
2. 案件执行难度大。在被执行人不同意以房抵债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法院依然进行评估和拍卖。
3. 对买受人的权利救济不足。一旦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基于诚信原则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出卖方返还买受人部分钱款,但是,买受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又会陷入执行难的怪圈。
三、完善我国小产权房的建议
为了充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应当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混乱问题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完善,便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导人们更多自由选择。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可认定其买卖有效;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应认定其买卖行为无效,如本文开头列举的案例,因为宋某与陈某非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因此,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系无效合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房屋买卖的时间、是否支付价款、交易的目的及房屋的现状等判断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在执行程序中避免被执行人借执行异议之诉来转移财产。
(二) 规定法定租赁权
利用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买房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这样,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 或集体建设用地) 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与稳定。
(三) 不宜评估拍卖小产权房
因为买受人的主体涉及社会人员,比较复杂,往往与出卖人非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果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竞买了涉案房产,势必与法院审理时适用的法律相互矛盾。因此,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47 条之规定了评估拍卖程序,但是不宜适用。在此情况下,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涉案房产以抵偿债务。
(四) 暂不受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
小产权房的买卖是双方明知的,基于维护交易和诚信原则,法院对于涉及小产权房买卖的纠纷应暂不予受理,以惩罚恶意毁约者,同时避免法院的处理原则与今后即将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相互冲突,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司法权威。
(五) 不宜将小产权房列为执行标的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下,司法审判小产权房纠纷案件既要考虑司法导向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吻合,又要兼顾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要想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很艰难的。如果法院将小产权房列为执行标的,买受人在要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时会遭到拒绝,一方面势必使司法权威陷入尴尬的境地,另一方面买受人会迁怒于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四、结语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并不单纯作为一项财产存在,它还承载着多种社会功能,维系着重要的政治与社会稳定责任。涉小产权房纠纷复杂多样,涉案主体、法律关系等都不相同,加之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强,或规定不够明确难以适用,直接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以及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小产权房从禁止流转到允许流转,首先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变更与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在此之前,司法机关不宜越俎代庖。
什么是小产权房屋?简单的讲,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也就是说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哪些房屋?可以买卖吗?严格来说,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已购公房”,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买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小产权和大产权的区别是什么?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国务院要求小产权房最新政策:一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二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还不清楚的话可以看看参考资料。
浅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需我帮助否?
你母亲付钱给你大姨夫,那就是雇主责任;如果没有报酬,那是帮工行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你只要能证明以上事实,基本没有责任赔偿大姨的损失。
买卖小产权房子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不能买,也没有保障。小产权房与正规商品房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土地性质不一样,很多小产权房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我国的房屋是房地一体,我们购买房屋不但购买的是房子,还有土地,但是购买小产权房就不一样了。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不能贷款,甚至在拆迁赔偿方面也会不一样。由于土地性质的原因,购房人只是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对土地等不享有权利,虽然小产权房相较于正规商品房比较便宜,但是综合考虑到一些风险的问题。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该类房子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很难形成统一。在认定合同效力上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不应一刀切地全部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从《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无权处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和《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物权等角度考量,认定农民私有合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论文可以写具体的项目质量,比如电力、建筑、工程等。开始也不懂,还是学姐给的文方网,帮写的《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很靠谱的说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研究目的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研究电子产品质量监督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中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制度研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研究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广州市实证研究关于加强DT公司电力物资质量监督的探索与思考——基于物力集约化管理理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研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系统设计与实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研究结建式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研究某大型企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决策支持系统研究港口服务供应链的协调机制研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监督机制研究中油集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研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研究基于基层政府层面的中越两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对比分析天津真理道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信息化系统建设行政环境变化下的旅游行政管理——以旅游质量监督及其桂林实践为研究对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研究天津市西青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模式研究基于业务外包的物流服务质量监督决策研究烟台市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研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电厂技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研究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研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管理系统平台的实现建设工程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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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质量管理措施及其改进[摘要]现代社会机械产品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这里就针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措施以及改进方案进行了探讨。[关键词]产品质量 质量管理 改进一、概述健全和完善质量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要。要达到这一目标,主要途径和方法之一则是进行持续不断的质量改进,它包括对质量体系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改进。本文主要谈谈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其改进。二、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一)顾客要求按照ISO9000-2000,在质量管理八大原则中,第一大原则就是“以顾客为关注的焦点”。顾客的要求,包括对产品功能、性能的要求,目前的和未来需求都应予考虑。满足了顾客的要求,产品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质量。(二)法规要求产品的开发和制造,首先应注意到《安全规程》的要求。它是保障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重要法规。另外,还要注意国家环保法规对产品的要求。(三)标准要求产品的开发和制造必须遵循国标、行标的规定,并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和出售。(四)具体产品标准的控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具体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标准是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验收的依据。产品标准在充分考虑顾客要求、法规规定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对环境的保护。(五)产品设计控制产品设计控制包括设计输入、设计输出及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和设计改进控制。①设计输入控制,它是以产品标准为基础形成的文件。设计输入是产品满足顾客、法律、法规要求的根,所以设计输入应予评审,并有书面记录。②设计输出及设计评审控制,设计输出就是产品的设计图纸。对设计输出应进行评审。评审其与标准的符合性、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工艺性和标准化等。评审应有书面记录。设计输出应经批准后才能发布。③设计验证控制,在产品形成的适当阶段实施验证,证明与设计输入的符合性。④设计确认控制,以验证记录和实施运行,证明产品满足预期的要求。⑤送国家授权检验机构作审查。⑥设计更改控制,不论是来自外部的或内部的更改要求,都应进行评审和授权人批准,方可实施更改。(六)原材料质量控制①供应厂商的选定由技术部、工程部、采购部、质检部四家负责对供应厂商的考查、评估、确认、定点。②供应厂商必须具备有质量保证体系、供货能力、投诉处理及服务能力,才能列入被评估供应厂商。③通过评估资格的供应厂商采用送样、少量试用、小批量试用、中批量试用全部合格,并具备以上条件的供应厂商才能列入采购定点单位。④原材料进厂必须由质检部严格按采购清单及原材料检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记录方可入库,杜绝不合格的原材料入库,流入生产线。⑤原材料做到合理、正确摆放,标示明确。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库存时间过长而变质。⑥保证仓库通风良好,并随时监测仓库的温度、湿度等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七)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①加工工艺文件控制,凡工艺的正确与否影响产品质量的,都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作业人员应能方便地获得这些文件。②人员控制,凡特殊工艺须专门人员操作的,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持上岗证上岗操作。③设备工装控制,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设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关系到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关键所在。设备管理控制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好坏和改进。对生产中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设备控制的要点是合理使用,精心保养,定期检查,即时维修,必要时还须调整和测定机械能力,使机械能力能够符合工序质量的要求。④工作质量的控制,工作质量的好坏,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所在。⑤工艺过程控制,工艺过程控制包括:配备符合要求的加工设备;配备必要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严格工艺纪律,制止不按工艺文件的操作;严格工序间的转序检验并记录;不合格件不得转序,并严格隔离。(八)质量检验控制①工序检验控制,严格每道生产工序的工序检验,并作记录、标识,必要时可以追溯。②成品检验控制,开发的产品应作型式检验。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在型式试验有效期内,无特殊情况时,只作出厂检验。③出厂检验控制(C8),出厂检验必须在过程检验完成后进行。出厂检验合格者方可记账、入库。检验不合格者应隔离,等待处理。让步接受时,应有顾客签字并通知相关方。(九)成品仓库质量控制成品仓库保证通风良好,温、湿度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产品堆放整齐。仓库产品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杜绝存放时间过长,影响产品质量。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三、质量改进的管理(一)明确目标和要求要使有关部门和人员都有参与质量改进的准备,首先要确定质量改进的项目和目标,弄清质量改进活动有关的背景情况,并分析现状和实现的可能性,从而明确其需要、范围和重要性,然后才能实施质量改进。因此,需对被改进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例如某产品自设计定型后已生产二批,在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较多,产品可靠性水平不高,且生产周期长。交付用户使用后,用户反应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产品连续稳定工作时间较短,即可靠性水平不高(MTBF仅几十小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连续三次派出数十名技术人员,为用户进行现场技术服务和设备维修,经济损失比较大。为此,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质量部门会同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就该产品用户反应的质量问题及生产中存在和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明确改进的项目、部位及目标和要求。(二)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根据需改进的项目、部位及目标和要求,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并落实到人,限期完成。如(1)由产品负责人重新编制《产品质量保证大纲》,进一步明确生产过程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和要求。强调加强上机使用元器件的老练筛选;电装要严格执行电装质量控制程序;调试要严格执行调试质量控制程序,并必须做好调试过程记录;单机调试完提交整机联试前进行环境应力筛选等。(2)对改进的项目制定改进实施方案,并组织同行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3)严格生产制造过程工艺纪律,进一步加强工序管理和控制。在制造部门开展电装质量竞赛、电装焊接万点无差错竞赛活动,保证产品的电装质量。(4)由于有些质量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在对产品进行改进的同时,还应根据用户的情况,加强对用户的操作使用技术培训。在产品交付用户前,对用户进行操作使用技术培训,重点介绍产品的功能、原理、操作使用方法,以减少操作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三)对改进计划和措施的监督检查为使改进计划和措施有效实施,质量部门应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检验把关,根据改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质量改进过程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对检查结果的处理质量部门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生产部门,对改进工作过程中措施不力或调试、检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质量部门会同生产等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确定其是否属于“共性”的故障,若是,则重新制定改进计划和方案,继续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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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设立中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派生诉讼制度简论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破产复权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垄断控制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搭售行为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跟单信用证与反的法律分析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免责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商誉出资问题探讨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篡夺公司机会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董事离任义务研究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