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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士社会融合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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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士社会融合研究论文

关爱残疾人,因为他们和你共享一片蓝天!——题记关爱是一个眼神,给人无声的祝福;关爱是一缕春风;给人身心的舒畅。关爱是一句问候;给人春天的温暖。关爱是一场春雨;给人心田的滋润。关爱是一个微笑;给人亲切的关怀;关爱是一湾清泉,给人心灵的洗涤。关爱残疾人,让他们在黑暗的世界里看到美丽的世界和无限的光明;关爱残疾人,让他们在无声的世界里聆听大自然的声音和表达自己内心的愿望;关爱残疾人,让他们残缺的身体变得完整,心灵的创伤渐渐愈合。根据联合国的统计,全球有亿残疾人。在我国,每16个人中就有一个残疾人。尊重残疾人,就是尊重生命和尊重自己。而对克服自身残疾,站在残奥会赛场上的生命强者们,我们不仅要送上由衷的敬佩和赞美,更要对他们以及对所有的残疾人朋友提供实实在在的关爱和帮助。搀扶盲人过马路,是关爱;帮助肢残人推轮椅,是关爱;学几句手语,是关爱;相逢时一张笑脸、一个友好的招呼,也是关爱。参与残奥会,我们可以做的有更多:报名做残奥会志愿者,是参与;为社区居民讲讲残奥会知识,是参与;当残奥会拉拉队,是参与;观看残奥会,同样也是参与。让我们从参与残奥会开始,为创造一个对残疾人充满关爱的社会而努力!其实,残疾人跟我们一样都是人,只不过,可能身体方面有些残缺。可是,他们比我们拥有更难能可贵的精神——顽强拼搏!张海迪阿姨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在残酷的命运挑战面前,张海迪没有沮丧和沉沦,她以顽强的毅力和恒心与疾病做斗争,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对人生充满了信心。她虽然没有机会走进校门,却发奋学习,学完了小学、中学全部课程,自学了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和世界语,并攻读了大学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不管她的身体怎样残缺,她的病情如何恶化,她总是笑对生活,她的心灵深处是完整的,是充实的。她甚至比一个健全人的心灵还要完整!在2008年9月6日这一天,北京将举行第十三届残奥会。“超越”的核心是超越自我、挑战极限。它体现了奥林匹克运动“更快、更高、更强”的目标和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特点;“超越”传达了残疾人运动员超越生理障碍的勇气和信心,展现了他们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超越”也是心理上的超越,是残疾人摒弃偏见、渴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诉求,是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精髓。“融合”体现奥林匹克“团结”“和平”“和谐”的价值观和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理念。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融合的三个方面。 “共享”体现了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属一个世界、携手共创未来的崇高理想。“共享”就是要让残疾人与健全人在奥林匹克运动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在五环旗帜的感召下共享奥林匹克运动带来的欢乐、友谊、梦想与成功,共享社会文明成果。这就是北京残奥会的真正理念。让我们与来自同一个世界的残疾人兄弟姐妹一起,共同构筑和谐温馨的奥林匹克大家庭,共圆心中的同一个梦想。

从诞生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开始了自己独特的人生历程,体验着生活的五彩斑斓。爱,就像一个跳动的音符,与我们一路同行。当我们享受着美好的生活时,你可知道,这个世界,还有许许多多的人享受不了生活的美好,大自然的热情。他们就是——残疾人。 残疾人在人们的眼里是一些低贱的人。人们见到残疾人,不但不帮助他们,反而对他们指指点点,拿他们取乐。你可知道你一些微不足道的动作,对他们的心灵上,尊严上有多大的伤害吗?残疾人也是人啊!要不是种种原因,他们现在能这样? 海伦。凯勒说过:“世界上最美的事物,不一定能用眼睛看到或用手摸到,他们是必须用心灵去体会的。”的确是这样,残疾人虽然身体上出现了一点缺陷,但他们的生活也是丰富多彩的,他们的生活也有快乐。 贝多芬出生贫寒,从小随父亲学音乐,8岁开始演奏,50岁耳朵失聪了,可他有伟大的理想,克服种种困难。经过他的努力,他一生创作了许多优秀作品,深受世界各国人民的喜爱,他的成就对同时代及以后欧洲音乐艺术发展都有巨大的影响。 张海迪5岁就瘫痪了。可她并没有放弃过活着,她不断进取,学习了日语、德语、英语和世界语。她还尽力帮助周围的青年,鼓励他们热爱生活,珍惜青春,努力学习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兴旺发达献出自己的光和热。不少青年在她的鼓励下考取了大学。张海迪在轮椅上唱出了生命之歌:一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在于为祖国的富强,为人民的幸福而勇敢开拓,无私奉献。这种种都说明残疾人并不比我们弱。 只要有生命的存在,人生就有希望。让我们去体贴残疾人,关心残疾人,学习残疾人吧!关爱残疾人的文明新风北京残奥会开幕式盛况再现:圣火刚在“鸟巢”点燃,由衷的赞美之声就响彻环球。世人不仅为这场“视觉盛宴”的“宏伟绚丽”、“梦幻诗意”所倾倒,更为其张扬的坚毅顽强、折射的人性光辉所震撼。如此精彩的开场,无疑将使残奥会史上规模空前的这次盛会,得到空前的关注;无疑将激励残奥健儿们创造出空前的佳绩,在今后的十几天里写下辉煌的篇章。同时,也无疑会像北京奥运会那样,给中国、给世界留下丰厚的遗产。 其实,不须待北京残奥会的大幕落下,这笔巨大的“遗产”已然铺陈在我们面前,已然在造福千家万户。 残奥会已进入奥林匹克大家庭近50年,在残奥赛场上,残疾人运动员像身体健全的运动员一样,品味竞争之烈,欣赏体育之美,点亮理想之光,分享运动之乐,用摄人心魄的勇气极大地丰富了奥林匹克重在参与的平等精神。但由于对比赛设施要求不同等原因,同年同城举办的两个奥运会,一直采用各自筹办的方式。北京是第一个执行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协议的举办城市,不仅开一个组委会同时筹办两个奥运会之先河,而且响亮地提出“两个奥运,同样精彩”的口号,从而在“奥运会历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国际残奥委会主席克雷文语)上镌刻了令人振奋的内容。 7年来,正是“两个奥运”的同时筹办,极大地推进了北京乃至全中国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残疾人出行更加便利。这期间,北京市出台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新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普遍配套建设了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重点改造项目达6000多项,投入资金6亿多元。据统计,2001年以来,北京市共实施了1.4万多项无障碍改造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总量相当于过去20年的总和。 “两个奥运”的同时筹办,不仅让北京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也让全北京乃至全国人民对残疾人的生活和保障关注度持续“升温”。根据中国残联公布的数字,2007年,全国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顺利完成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任务,19万贫困残疾人受益;全国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共计2125个,在建项目共计285个,筹建项目共计318个。在鼓励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去年7月起又对政策作出调整,大幅度扩展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当年,全国城镇新安排万残疾人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达到万人。 由此可见,中国倾力奉献的“两个奥运,同样精彩”,就是要以生命的名义,创造出真正平等、完整的人类盛会,让高贵的人性在世界畅行无阻。 而这一举措,在过去的7年里,已经带动中国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提升了中国社会人文关怀的整体水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今,北京残奥会比赛已全面展开,可以肯定地说,4000余残奥选手的奋勇拼搏,将带来一场自强不息、引发人们深化对生命思考的“精神盛会”,必将对更多的残疾人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对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文明新风产生更强劲的促进作用。 同样精彩北京残奥会圣火2008年8月28日点燃,这标志着北京残奥会大幕徐徐拉开。 经历过奥运会的辉煌和激烈竞争以及色彩纷呈的画面,有些人对残奥会或许会觉得比赛的观赏性要降低不少。残疾人和正常人的体育竞技自然有所区别,但是相同的是,他们也在追求“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崇高目标。 其实,你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残疾人运动员的经历,了解他们比正常人付出了更多的汗水和泪水,你的心头就会不由自主地发颤,你的眼泪就会夺眶而出,你就会由衷的承认,他们,就是生活中的强者。 每一个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都有一段刻骨铭心的人生坎坷。他们中有些人是先天残疾,有些人是后天不幸遭遇各种各样从天而降的灾难,在经历过生命的低谷之后,他们无一例外地选择了站起来,迎接生命的挑战。残疾人运动员,几乎百分之百的都不是职业选手。因此,他们一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进行训练,二缺乏资金的保障去购置训练器材和服装等必需用品。他们付出的努力除了身体上与正常运动员的差距外,还有许许多多令人难以想象的困难。但是,他们坚持了下来,并走到今天,走到奥运会的赛场。 “鸟巢”、“水立方”,因为有残奥运动员,而同样精彩。对待残疾人运动员,我们应该付出更多的爱,他们不仅是我们的兄弟姐妹,而且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他们的自强不息,他们敢于做生活中的强者,都奏出了一曲高亢激越的生命交响曲的宏伟乐章。 残奥会,除了精彩的比赛,我们还能读到无数催人泪下、催人奋进的故事。我们更深地体会到:爱,应该献给每一个人;爱,时时刻刻在我们心里;爱,温暖着生活的每一天。只要有爱,我们这个世界,我们人类的生活,一定会更美好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残障人士作为弱势群体,其生存状况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残障人士工作,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基本权益得到维护,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正的基本需要。因此,加强对残障人士社区服务模式的研究,总结社区服务对残障人士的积极影响及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对创新残障人士服务模式,提高广大残障人士的服务水平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残障人士;社区服务;社区康复 据我国第二次残障人士抽样调查显示,截止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障人士已达到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全国平均每20人中即有一个残障人士,平均每5个家庭即有一个家庭有残障人士,与残障人士直接相关的亲属约2亿多人。因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不少残障人士的生存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他们生活在社会基层,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非常迫切。因此,加强对我国残障人士社区服务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对创新残障人士服务模式,提高广大残障人士的服务水平,促进残障人士的社会融合等方面将具有重要的社会实践意义。 一、我国残障人士社区服务的发展历程 残障人士社区服务亦称为社区康复,它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是开始试点实施,虽然20多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索和改进。研究结果显示,中国社区康复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社区康复的试点阶段( 1986--1995年)。1986年中国参加世界卫生组织举办的“现代康复原则计划与管理培训班”, 并在山东、广东、吉林、内蒙古等四个省份进行试点实施, 正式开启了我国社区康复的发展, 《中国残障人士事业“八五”发展纲要》正式把社区康复作为独立实施的配套方案纳入其中, 期间全国共有62个县开展了社区康复示范工作。 第二阶段是社区康复的全面推广阶段( 1996--2005年)。《中国残障人士事业“九五”发展纲要》和《中国残障人士事业“十五”发展纲要》促进了残障人士社区康复在全国的推广, 开始在县级建立残障人士康复服务指导站, 中国残联在技术和管理上给予指导, 中国社区康复向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根据《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统计, 此阶段全国621个市辖区、1086个县(市)开展了残障人士社区康复工作。 第三阶段是社区康复与社区卫生服务结合的新阶段( 2006年至今)。根据《中国残障人士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2005年《关于进一步将残障人士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 中国社区康复正式融入社区卫生服务, 这一阶段也形成了中国社区康复比较明显的特色。《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在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 为2000万残障人士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二、残障人士社区服务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及其不足 残障人士社区服务是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一种康复策略,它的主要目标是保证残障人士和他的家庭获得常规的服务模式和工作生活的机会。残障人士社区服务模式颠覆了传统的以医疗为基础的服务观念,将社会模式“残疾”概念中的“人权”和“参与”两个因素作为它的核心内容。首先是残障人士社区服务模式采用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策略,有残障人士自己来决定需要什么样的服务;第二,残障人士社区服务模式强调的是残障人士在自然的生活环境中康复和生活,他的目标是创造一个融合的社区环境来包容残疾个体的不同和差异。 我国从1986年10月开始启动社区康复项目,北京市政府自2003年起开展创建社区残障人士“温馨家园”活动,通过街道建设温馨家园提供职业指导等特色服务。现在各省、市、自治区均已从不同程度开展社区康复,但是发展很不平衡。 在这种服务模式中,残障人士在社区服务中心里扩大了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并从中获得社会支持,缓解了自己面临问题时的压力;通过劳动康复活动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增加了残障人士的自信心和自我效能,让他们逐步认同自己、接纳自己;通过与他人的交往互动加速了再社会化的程度,获得了新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通过社区服务中心的生活技能训练,他们能够自己走进超市进行购物,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 中国自开展残障人士社区服务以来,短短26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但毕竟发展历程时间不长, 对于国际社区康复的借鉴和吸纳程度有限, 目前也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存在很多问题。从立法层面看, 中国社区康复重点放在医疗康复上, 没有提到社区康复的教育、就业、文化等社会康复。不过, 中国残障人士事业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残障人士组织和文化生活方面都在不断进步, 虽然社区康复在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还远远不够, 但是残障人士事业的进步推动了社会康复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崔凤祥. 残障人士社会支持网的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2010 [2]姜毅. 残障人士社区服务中社会工作介入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1 [3]高圆圆.中国残障人士社会保障研究综述[J].湖北社会科学.2009 (8) [4]白金平.关于开展社区康复的思考[J].医学信息.2005 (9) [5]李晶华.邱红.吉林省残障人士社区康复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8 (11)

1.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思考社会对于残障人士的生活是否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残障人士要怎样才能生活得更加舒适?2.社会工作本土化研究。因为社工首先还是来自于欧美国家,它在这些国家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但是它是否已经成功融入我国文化了呢。题主可以针对这个角度进行研究。3.社会建设视野下妇女社会工作在当今社会,男女平权越来越被提出,那女性在社会工作中担当了什么角色呢?

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论文

1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探索3 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4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比较研究5 “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6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问题研究7 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8 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生存保障问题研究9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0 论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11 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研究12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3 关于构建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研究14 农村土地产权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5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研究16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7 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18 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9 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及对策研究20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差异化研究21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22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风险及其控制23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企业年金研究24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5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影响与对策36 论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37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研究38 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39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与防范机制研究40 中国农村养老资源的需求与供给研究41 构建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42 转型条件下中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研究43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探索44 民间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养老保障功能研究45 应对老龄化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46 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角色研究47 东亚国家养老保障模式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48 新时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问题研究49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研究50 中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研究51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模式研究52 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初探53 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中的政府责任54 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及其构建路径研究55 制度边缘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研究56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初探57 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58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59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研究60 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61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方道德风险问题研究62 河南省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63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64 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65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初探66 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对策研究 67 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研究68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研究69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探究70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研究71 论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政府责任72 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3 论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4 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缺失与对策研究75 城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6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7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8 我国城市反贫困问题研究79 我国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80 建构城市贫困大学生统一社会救助体系81 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思考82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83 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84 社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研究85 城镇灵活就业问题研究86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87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88 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8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研究90 家庭功能变迁中养老模式的选择91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92 人口迁移中农村养老问题研究93试析我国医疗费用增长过快问题94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刍议95论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96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机制97论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98论我国工伤保险的预防职能 99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100论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101论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102医疗保障的政府责任研究103医疗保障的政府投入问题研究104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问题研究105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06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保障107论医疗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108 我国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09 对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110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11 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思考112 论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113 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互动关系研究114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根据这一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构成和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劳动者、企业、国家按法定比例筹集的。当经济发展、劳动者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减少,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增加,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当经济不景气、劳动者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增加,人们的收入增多,进而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社会需求的增加。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平衡社会支出和需求、调控经济过热和过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除用于消费外,国家还可以将其用于投资,这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还可以增加社会生产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丧失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工作岗位、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其对社会的安全感、信任感,消除或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把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宪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和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阶级和剥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尤其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劳动者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收入。竞争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不均等,甚至收入差距悬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分配,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竞争中因失业、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就业机会不均等,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减少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维护社会公正。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它确立了社会保险体系的框架,是以后四十多年实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我国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统一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继续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和标准。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停止。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重新启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我国建立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作了修改,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面,并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以保障企业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对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保险费的统一收缴、养老金的统一发放。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1993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五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政事分开、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按照这一原则和要求,我国开始着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决定在全国进行试点。在医疗保险方面,1995年,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试点,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扩大到38个城市。在工伤保险方面,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在总结工伤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在生育保险方面,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保险费用支付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保障制度,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为了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确定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目前,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国情。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中支取。《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账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二是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8年,国家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国家、企业和社保机构共同出资,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逐步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下岗职工陆续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新的减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保障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建立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再就业相结合的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三是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标准和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凡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有权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帮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条保障线。 四是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并配套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按照“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思路,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配套进行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至城镇大多数从业人员。1998年,在总结医疗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主要任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费用。决定还要求,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五是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同时,也要看到,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 从城市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城市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国家和企业承担一切保障。现在,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和管理上的相互碰撞,有的地区矛盾相当尖锐。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些传统的耗能高、效益低、科技含量不高的产业受到了巨大冲击,失业人数显著增加。国家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满足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增就业人口的就业需求,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五)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正在加快,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同的是,中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这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有的资金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尚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六)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 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付阙如,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各项积极措施,按照“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重点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适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最大限度地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继续抓好直辖市、省会市和中心城市等大城市的医疗保险改革,拓宽医疗保险试点地区范围。完善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 继续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加大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保障资金落实和保障对象核查工作问题,防止保障资金不到位、保障对象有遗漏等现象,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这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享受社会救助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则是社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城乡特殊困难的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税收减免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济等工作。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重点是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各类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提高保费征缴率,做到应缴尽缴;对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严密防止、严厉制裁违法挪用、侵占社会基金的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如何看待中国现在农村和城市差距悬殊的社会保障状况? 从现阶段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社会保障是不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是依托于集体、家庭、土地的一种社会保障体制。就整个农村而言,由于各地条件的差异等因素造成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从而也导致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很大的差异。而城镇社会保障是城市以就业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覆盖面积较大。可见,农村和城市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保障制度。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 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基金难以保值增值。 城市社会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医疗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一些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农村保障,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的格局,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下降。其主要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万 hm;二是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已经有大量的,而且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三是农产品投入大、产值较低,农民不仅享受不到政府补贴,而且还自己承受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了农民的生活风险;四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五是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殊体制,很难推行土地的规模经营,制约了土地的保障功能。 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减弱,大批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 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上相对不足首先是在资金投入上,城市与农村很不平衡。城镇养老保险金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就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来说,由于历史原因及利益驱动,在一些地方从开办养老保险以来,保险公司从没有停止与民政部门的竞争,与教育部门联合对乡村民办教师进行保险,这势必造成农村养老保险的分割局面。 人口老化进程加快,社会养老日益艰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老年人口的平均寿命增长到了70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由1964年的上升到1995年的,到20世纪末老年人口已经超过了亿。 收缴保障基金的难度较大,由于城乡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很多企业低工资招收农民工,同时还能避免福利等一系列的费用,使得保障基金收缴很难。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推进农村城市化,是农村社区形态向城市社区形态转化的一种过程和发展趋势,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3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采取的措施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了,农民收入增加了,才能积累更多的社会保障基金。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完善农民的城镇化的进入机制,从根本上农村的社保问题。 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拓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努力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素质和农村人力资源水平,以充分适应就业的需要。 改革农村土地转让制度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政府应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租赁、拍卖、企业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外在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别忘记给分啊

略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状况时,获得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是由社会经济发展、产权制度变迁的要求而决定的。一、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保障表现为“单位”小社会保障。所谓“单位”小社会保障,就是保障依赖自身所在或在编的“单位”。所谓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元(企业、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相同的或相似的单位,对所谓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单位对所属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单位”小社会保障格局导致了传统的另一特征,即阶梯形保障(见下图)。由图示可知机关、事业人员人数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业职工次之,集体企业职工再次之。农民人数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特征是,失业保险程度很高、所谓失业保险程度很高,就是指社会承诺每一个社会公民有业可就,而且是终身的。受保障最差的农民,只要他愿意务农,他就不会得不到务农的权利。其他人员,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往往是一次就业定终身,没有失业之忧。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排斥商品经济,排斥人员流动,生产力水平低,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财富稀缺,故而产生了等级保障和低失业保障的制度特征。企业职工以上身份的人员,能够从单位获得医疗、养老、丧葬、子女顶职等福利保障;而农民基本没有养老、丧葬等福利的社会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决,医疗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够获得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就不错了。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即没有形成社会大一统或许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因身份、单位的不同享受极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难以充当新形势下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因而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革。二、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其最初在西方国家萌芽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在这长时期中,西方国家积累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许多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我们认为最值得借鉴的是以下三点基本经验:1.依靠立法手段,逐步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普及全社会成员。公认的代表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标志,是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新《济贫法》。英国在工业化初期,贫民日益增多。这些贫民主要来自广大农村地区的无地、无生活来源的农民、破产的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失业工人。贫民日益增多,危及工业化所需的正常秩序,为扫除工业化的障碍,19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颁布并实行新《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济,安定社会秩序。英国获得19世纪中叶经济高速发展与新《济贫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很大关系。但《济贫法》毕竟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因为它尚未涉及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19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飞跃发展阶段。1881年,德国政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1882年,德国政府又提出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草案。法案规定,对全体从事工业性经济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农业工人不在其内)。1889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险法,并于1891年1月1日实施。1927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失业社会保险法。这样,德国率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美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它在1935年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吸收了英、德等国家的经验,并有所发展。《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五个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盲人补助(限于贫穷的盲人)、老年补助(限于贫困的老人)、未成年人补助(限于失去亲人、出走或残疾而无人扶养的少年儿童)。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通过立法推动“福利国家”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英国于1946年、1948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年)、住房法和房租管制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这些法案施行后加上历年来的补充修改,使英国建立起一套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继英国之后,其他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和大洋洲发达国家,亚洲发达国家也都先后宣布实施以“普遍福利”为际准的社会保障法规。2.依靠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课征的税。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以后,英国于1908年,法国于1910年。瑞典于1913年,意大利于 1919年,美国于 1935年先后开证了该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们几乎包括所有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曼、巴巴多斯、多米尼加、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国。为什么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呢?主要原因有三点:(1)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符合赋税用途的规范。根据赋税原理,税收是用以提供社会安全与保障这种公共“产品”的。而社会保障基金正是为了提供社会安全和保障。(2)税收的法定性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可靠、相对稳定。因为法律高于政府的政策,更高于部门或单位的暂时性规定,以法律为后盾征收社会保障税,减少了讨价还价或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3)有利于专款专用,提高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社会保障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的、稳定的基金来源,可以确保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实施,就不能中断,这就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源源不断,并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3.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是逐步提高的。这一点可以从社会保障税占政府总税收的比重变化推测而来。例如,美国1940年的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979年这一比重已升为.巴拿马198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为%,1990年这一比重已升至%。当然,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或总税收的比重过高,就会“公平”有余,效率不足,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瑞典社会保障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65%,高出其他发达国家几十个百分点,以致瑞典早已出现经济停滞或慢性增长症。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目标及其实现途径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新的保障体系正在构建之中。截止1995年,在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全国国有企业已全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5个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全国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已达 300多万人,参加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已达6000万人以上。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达2024个市县。此外,近I000个市县开展了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合个体户)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国共有8750万职工和203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到1995年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200多个县(市)已经在全县(市)范围内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500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近20亿元。在失业保险方面。截止1995年初,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已达9500万人,全年共救济失业职工187万人次。为了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失业保险机构为360万人发放了一次性困难补助,一些地方还使用部分失业保险金,对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给予支持。各项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趋向社会统筹,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从“单位”或“小社会”保障制向“大社会”保障制过渡。但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看,与我国产权改革进一步深入的状况不够协调,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度与广度还很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过小,保障功能差。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国有企业及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很不健全;私有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基本上还没建立社会保险。并且,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很小,在城镇仍以“单位”为主。这种状况不适应我国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不能对全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所有制生产单元之间的流动,阻碍了各种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仍采取多头分散管理的办法:劳动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负责农村如城乡社会救济;等等。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五花八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3)社会保障意识明显淡薄。由于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许多公民不能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任何保障费用,似乎与已无关。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障也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障是社会的一种崇高的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产权改革的总体趋向(多种所有制合理分工、共同发展),并借鉴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确定以下基本目标:(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谓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据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要设定保障对象。凡人都有生老病死,都会碰到一些影响正常生活的不测事件。因此,要将所有涉及人身这个“财产”的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我国奉行社会主义原则,外国能做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我国也要逐步做到,并且要做得更好。(2)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所谓全 社会的保障范围,是指将社会每个成员都纳入保障体系。要创造条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3)社会保障基金(税)专款专用,并与经济发展保持动态平衡。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 统一征收保障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门机构,专款专用。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动态平衡,社会保障税征收要具有相当的弹性: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好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适当调高一点,支出少一点,而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平缓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调低一点,支出增加一点。通过以丰补歉,就可以做到既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又能保护或促进经济的发展。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目标的实施措施。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实现以上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三大目标,需要相当一段时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既要明确目标,又要循序渐进,我们认为,关键的步骤或措施有以下几点;(l)抓紧制定、颁布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法,明确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管理办法。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应充分吸收外国社会保障法规中的合理内容,并结合我国国情,做到既完备、又简明、公正。(2)逐步以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保障税的办法取代以单位、部门扣缴各项保险费用的做法。保障基金的来源,在初期阶段,由于收入水平仍不高,要从几个方面获得:一是对各种劳动报酬,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农民家庭的各项经营性收入征税(职工可以个人为纳税对象,农民可以家庭为纳税对象。明确收入起征点,低于一定收入的免征,对高收入者应当实行累进税率;农民交纳保障税可在发达地区试行,然后普及到欠发达地区,并且农民交纳保障税的同时,要改变或削减以往的农民负担);二是对各类企业经营收入征税(征收办法可以根据企业正常使用职工人数,按人头计征,税额打入经营成本;个体户可按户计征,低于一定收入的免征);三是国家以往财政支出的有关社会福利、救济金(这意味着从以往税收中割让一块用于社会保障);四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售股权的部分收入(国家积累的国有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劳动者劳动收入的扣除形成的;全国国有经营资本约有三万亿元,其中可以出售三分之一左右即一万亿元左右,这部分基金可逐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起动基金)。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几种来源的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户储存,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除日常开支外,其余投入各种“共同基金”,以保值增值。(3)配合社会保障立法过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动员,对公民普遍进地社会保障知识教育,以调动所有公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从而为施行新的保障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减少改革的阻力。

残疾人研究社会学论文

社会保障是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更具体地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制度文明,也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我国自古就非常关注。在先人的基础上,这里我先陈述主要概念,残疾人社会保障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然后我就个人查的资料阐述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的问题、理论界主要的建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和法律手段),最后就已查的资料总结和评价我国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概况,并想以此文引起身边的人对残疾人的关注。一、主要概念二、残疾人社会保障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现存的主要问题四、相关建议五、实施情况六、总结、评价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其他国家比较起来,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其历史还不长,积累还不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进行探讨,政府、残联组织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理论探索、我国残疾社会保障基本状况的调查、以及如何学习外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经验做法为我所用等问题都值得研究。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更有其特殊性,根据我国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而作为个人,我们应该尽自己一份力去帮助我们可以帮助的残疾人,关注残疾人保障事业,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创业指导论文篇二 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分析 【摘要】随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但现存的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已不能使其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文章从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农村残疾人进行了问题探讨,寻求组织方式的契点,以实现农村残疾人组织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 组织方式 主体 内驱力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指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扶贫标准要大幅提升,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所以,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刻不容缓。如何使农村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是当下急需探讨的课题。因此,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现状与期待存在哪些差距,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 政府:重公共政策制定 责任落实权责不清 惠残政策不理想。作为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想拥有一份自己感兴趣的工作,成就一番事业。但作为农村残疾人,因身体缺陷和外界条件的限制,且不说干一番事业,就是想要拥有一份工作,经济上达到独立都是不易的。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针对残疾人尤其农村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惠农惠残政策。如:《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提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但现实中,农村残疾人一旦离开户籍所在地找工作困难重重。即便他们遇到阻力,可以向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求助,但鉴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业绩的考量,各地方政府往往会倾向于先保障本地残疾人就业率。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府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信息受惠对象局限于本地残疾人,更没有说,非本地残疾人就不能享有这些就业信息的知情权。不管户籍所在地是哪里,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国公民,有劳动能力的,各地方政府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就业的信息,选择的权利应归于残疾人和企业双方。 究其原因,政府在制定惠农惠残政策时,忽视了政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是人民的委托代理机构,追求的是社会最广大人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肩负制定惠农惠残政策责任的同时,还应细化自身的职责,达到权责匹配。而且针对农村残疾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政府的主观责任尤为重要,尤其是政府委托代理人―公务员的责任感。只有强化政府对农村残疾人主观责任和强调公务员对农村残疾人的责任感,才能更好地解读和推行惠农惠残政策,实现政策制定的初衷。 政府组织资源配置不合理。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口抽样调查,农村残疾人数6225万,占残疾人总数的。面对这样大的人口基数且贫困程度较深,诉求复杂的特殊人群,政府很难及时提供公平有效的资源。虽然各级政府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惠农惠残政策,但因政策过于抽象且缺乏配套措施造成执行困难,亦或因受各地方财政能力限制而易于流于形式,导致资源配置过于集中或分散,对农村残疾人贫困问题的解决是杯水车薪。2010年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表明残疾人虽然整体有较大改善,但社会差距仍然明显。西部地区残疾人贫困问题更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难点、重点。西部地区残疾人口基数较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根基薄弱,农村残疾人更是生活艰难。 究其原因,我国可用资源有限,国家的惠农惠残政策不能满足所有地区农村残疾人的需求。且助残政策资源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获取残疾人意愿的信息渠道过长,导致接收到的信息缺乏真实性,中央政府往往根据一些抽样的数据和对形势的研判制定政策。且政府本身亦存在自利性,因此会基于政府的出发点,制定相关政策,在无意中忽视了和弱化了残疾人自身的意愿。如:国家在下达残疾人就业培训任务时,对培训项目与残疾人的契合度考虑不详,即定每个项目培训和支助的人数。 政府组织惠残政策覆盖窄。政府是在一定的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残疾人自身的弱势和农村居住特点制定惠农惠残政策,内容涵盖宽泛。但在政策执行中,许多农村残疾人是没有享受到惠残政策的。而且城乡间的惠残政策也存在差别,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低。如:福建省2014年以前生活困难补助人群不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差20元/月/人,20元看似不多,但对农村消费水平低的农村,是可以改善其生活水平的。在医疗救助中,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针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项目也没有体现在新农合保障范围内①。 究其原因,政策执行中缺乏有效监督,政策未得到严格的贯彻。各级政府的政策执行都有其相应的监督部门,但目前监督体系更多是强调外部监督,但外部监督的主体对政策的本体又缺少详尽的认知,对于政策信息又没有充分掌握,所以,他们只是局限于一点或一面去思考,而非全局,监督效力不大。内部监督的主体又缺乏主动性,致使监督力度不够。 政府组织惠残政策方式偏差。我国现行的惠残政策仍以“输血式”为主,“造血式”为辅。虽然输血可以舒筋活络,解决残疾人生活窘境,见效快,但缺乏后劲,难以真正实现残疾人自力更生,与惠残政策初衷相违背。我国农村残疾人普遍经济条件较差,仅仅靠送钱送物只能应一时之急,而且很多扶贫项目粗放“漫灌”,只输血不造血,针对性不强。帮扶工作既要输血式扶贫治标,更要造血式扶贫治本。一味地采取输血式扶贫,只能解决群众眼前暂时的困难,还易滋长他们“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如:2015年8月,笔者到XX县农村调研,发现许多人认可靠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系生活,也不愿参加县残联组织的技能培训项目,自寻生计。 究其原因,政府组织农村残疾人目的是明确的:改善农村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培养农村残疾人自给自足的能力,形成“造血式”的脱贫致富,但是方式待进一步推敲。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较晚,初期针对尽快解决农村残疾人生存问题,所以选用了“输血式”的助残方式,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继续采用“输血式”的助残方式,农村残疾人只能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累赘”。政府高额的补助金,只能暂时缓解残疾人生活面临的困境,并未能从根本上提高其生活质量,反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非政府组织:重公共政策执行 组织协同志愿偏差 践行惠残政策,非政府组织缺主动性。我国非政府组织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在残疾人领域,作为非政府组织,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了践行公共政策的职责。当下,各基层残联主要的工作是执行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如: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主要依靠残联推动,模式化培训过多、培训内容与就业岗位脱节,缺少针对性;培训重过程,轻结果;培训方式单一、师资力量薄弱,且缺乏有效监控,培训质量无法保证。如:2015年8月,笔者到XX县农村残疾人养殖业种殖业培训现场调研时发现,县残联培训通知中明确年龄条件:16~60岁,但是在参与培训的人员中仍然有5%的年龄超过了60岁,且只用2个小时就完成了培训内容。试问,如此简短的培训如何能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目的的实现,作用只有一个,就是这些人曾经参加过培训。 究其原因,基层残联工作缺乏主动性。各级残联在组织农村残疾人培训前,应该对本地的农村现状、产业结构、市场需求和农村残疾人的情况做基础性的调研和论证,寻求农村残疾人与就业的契点,然后再确定可操作性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有效地培训,向培训一批落实几人就业的理想状态努力,可尝试探讨订单式培训。同时,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师培队伍或依托相应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以便项目实施后的跟踪指导,只有项目具有持续性,才会提高人们参与的热情。 推行助残创业,非政府组织缺创新性。地方各级残联在落实上级惠农惠残政策时,习惯性把指标分解,逐级完成政策中所涉任务。基层残联在下派任务,协助农村残疾人选择就业项目时,往往受自我意识的影响,用老眼光和经验主义进行指导,忽视现代化技术的项目,重点关注基础性的就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以传统农牧业为主,局限于成功就业创业经验的范式项目,缺少开拓创新精神。如:在目前机械化大规模运用的时期,因农村残疾人没有购买现代化机械的资金,且所在地又没有农机合作社,所以仍有大量的农村残疾人无法利用现代化机械。 究其原因,基层单位在组织农村残疾人就业时,思想禁锢,致使项目选择受限。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对科技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创业项目已不能给农村残疾人带来满意的经济收益。基层残联助残思想亦应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变化。 辅助福利企业,非政府组织缺协作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一些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福利企业往往在技术人才、管理水平、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等方面处于劣势,残联对福利企业的辅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不少福利企业生存艰难,无法为更多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如:黄石市政府在2007年对福利企业确定了万元的额定优惠政策后,每年却在增加残疾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50元/月涨到750元/月。而且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也在逐年递增,但每个残疾职工的免税额并没同步增长,结果是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越来越高,致使本来就是微利状态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亏损边缘。据统计,政策调整前,2005年黄石市福利企业157家,安置残疾职工高达4000人左右;政策调整后,2010年仅为75家,到2011年,仅安置残疾职工1838人。为保障组织农村残疾人集中就业,福利企业急需补助措施,提高盈利②。 究其原因,残联组织在福利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做到积极的配合与协助。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企业。福利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残联的补助措施,残联组织农村残疾人集中就业离不开福利企业的支持。残联缺少对福利企业的补助措施,会使福利企业在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导致福利企业的数量减少,农村残疾人就业率低。 农村残疾人:重享受惠残政策 参与内驱力缺失 家庭保护,农村残疾人加入组织积极性受阻。残疾人在家庭中被置身于“另类保护”状态,多数残疾人家庭都不会指望残疾人有什么发展,能为家庭和社会做什么贡献。残疾人家庭从一开始就对残疾人持有放弃的态度或“保护照顾”,只要健全人能做的事情,就很少让残疾人去做,没有给他们尝试做的机会,残疾人渐趋也就不会想去做什么了。由于他们身体的障碍,在与外界交往中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诸多不便,他们的矛盾心理左右其对问题的认识,而且社会中一些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双重作用下,残疾人在心理上常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压抑感,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不愿加入农村残疾人互助组织。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具有严重的挫折心理。他们在群体活动中,无法克服别人对他们的歧视,战胜自卑。因先天遗传或意外事故导致某种身心缺损和功能丧失的残疾人,丧失了健全人的生活能力,他们不能够正确和乐观地看待自己身体残疾,往往会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经常会认为自己低人一等,被社会瞧不起,因而不愿与人交往,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逐渐走向意志消沉,最后丧失了生活信心。与此同时,部分生活热情度高的农村残疾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寻找工作时,常常会遇到被另眼相待,不被理解,甚至拒之门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助残工作中,由于面对群体之大,个案之强,偶尔也会出现忽视个别残疾人的诉求,使其心理感到备受冷落。 身体障碍,农村残疾人参与工作契合度偏低。社会市场化的进程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造成了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障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导致岗位要求的提高,客观上拉大了与农村残疾人就业能力的距离,影响了农村残疾人就业。此外,全社会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也造成农村残疾人的失业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强势群体”就业需求现有很大缺口,更不用说体力无法满足企业高效生产需求的农村残疾人。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自身的劣势所决定。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比较具有双重劣势:作为农村人在经济上、受教育程度上的劣势;作为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的劣势。农村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不足,导致农村残疾人即使勤奋的工作,工作效率也难与健全人相比,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残疾人自身落后的技能,无法适应岗位需求的提高,在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条件下,农村残疾人就业、再就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教育程度低,农村残疾人对组织方式的认知受限。农村残疾人对新事情的认知能力较弱,缺失参与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动因,对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的内涵和作用没有清晰的把握。他们参与一个群体或一项活动,首先考虑的是这个群体或这个活动能给他们带来什么物质利益,最为理想就是马上就能见到收效。而对究竟是以何种方式,为何目的,需要他们协同做些什么一概不关心。这样也就导致即便因为受各方力量支持,成立某个农村残疾人经济合作社,但是随着他们对这一组织的认同和归属不清,会造成组织在发展中出现诸多变量。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我国城乡的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的教育水平要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作为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更是不理想。农村思想比较落后,认为残疾人天生就存在缺陷,能平安地度过一生就足以,只是让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更有甚者是什么活都不做,认为学习文化根本是浪费家里为数不多的积蓄。而且,目前农村随班就读实现得不理想,特殊教育学校又相对集中。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残疾人知识文化欠缺成为他们融入社会的障碍,就业创业的绊脚石。因此,要实现农村残疾人自愿组织或加入群体,共同走向富裕,是需要教育作强力支撑的。知识的累积,可以激发出农村残疾人的内驱力,而内驱力是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目的实现的关键。 (作者分别为长春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教授;本文系2014年教育部“春��计划”中日合作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JB306W08) 【注释】 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②何其宏,熊晖:“黄石市福利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及建议”, 看了“残疾人创业指导论文”的人还看: 1. 残疾人创业论文范文 2. 残疾人创业指导案例分析 3. 残疾人创业论文赏析2篇 4. 残疾人创业故事 残疾人创业励志故事 5. 残疾人需求调研报告

如何减少和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所谓对残疾人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的原因,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生活或其他方面对残疾人进行排斥、限制或区别对待,从而使残疾人不能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种种偏见和陈腐观念的影响,目前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例如,有的高校以“残疾人有碍观瞻,影响学校形象”为借口,拒不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有的单位无故拒绝接收分配来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有的企业在招工时,对残疾人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无理地附加种种苛刻的限制条件;有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不许残疾人入内,等等。歧视残疾人是一种不文明的社会现象,它既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又腐蚀歧视者的思想,使他们的偏见和错误观念加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和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1.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和理解;在广大公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道德水准,自觉树立助人为乐、助残为荣的思想;要使全社会和每个公民认识到: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在各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他们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歧视残疾人,是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不文明;不道德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和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有责任支持残疾人事业,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2.大力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完善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权益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为残疾人实现权利、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残疾人能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公共服务,接受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参加文化活动,进行信息交流等。3.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把扶残助残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动员、组织广大社会成员,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服务,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如果扶残助残蔚然成风,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帮助增多了,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形成了,社会文明进步了,那么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就会大大减少。4.通过舆论、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坚决同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作斗争。新闻媒体要对歧视残疾人的典型事件予以揭露、曝光,并发动社会公众展开批评和讨论;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残疾人组织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意见和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奔走、呼吁、协调,据理力争,推动问题的解决;对于诉诸法律解决的,法院、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工作者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5.广大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全面提高素质,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去,展示自身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在社会上树立一个崭新的残疾人形象。这有助于使人们认识到残疾人的能力和价值,从而自觉地减少和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此外,残疾人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有助于减少和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来源:雅虎知识堂

残障人士的主题论文

事迹:1、郑金桂,男,38岁,福建省艾力艾集团公司执行董事。主要业绩:郑金桂1970年出生在贫困的农民家庭。1984年,15岁的郑金桂开始做起了打金工,很快掌握了精湛的技艺。后投身国际贸易,历经波折,相继在南美、澳洲、中东、德国、意大利创立了9个贸易公司。1999年郑金桂开始着手国内投资。 2002年7月,郑金桂与其他股东合资成立了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并出任执行董事。五年来,又先后投资组建了莆田艾力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莆田艾力艾包装有限公司、福建艾力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艾力艾三路鞋业有限公司和福建锐鹰鞋塑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郑金桂现在共拥有15个企业,资产总额达4亿元人民币。在他领导下,艾力艾集团树立了“感恩”的企业文化,不断帮助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2004年艾力艾包装公司,安置 100多名残疾人就业;2005年捐资兴办莆田市融爱残疾儿童教育培训中心,接纳了100多名残疾人就业。几年来郑金桂多次为残疾人事业、教育事业、慈善事业捐赠累计金额达248万。其中,仅2006年就捐赠125万元。郑金桂被省、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自强模范”、“首届省青年创业自强奖”、“首届省八闽慈善奖” 、“莆田市自强模范”等称号。2、盲人企业家毕强: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哈尔滨市建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毕强,19岁那年因眼底出血,导致双目失明。面对这个致命的打击,毕强说他消沉过,苦闷过,也无数次的拷问自己:存在还有价值吗?一天,他从收音机里听到了一个响亮的名字——张海迪。被张海迪精神深深感动的毕强,心中坚定了这样一个信念,“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眼睛虽然看不见,但毕强却从未停止过对知识的渴求。“一定要让世人看到我的存在,一定要向世界证明我的价值”,毕强暗暗立下誓言。1995年,毕强接手了当时仅有42平米的建国药店。六年时间里,他苦心经营,吃住在药店,即使是春节和元旦,也没回过一次家。为了能把这个药店经营好,毕强动了很多脑筋:在全市率先提出让利于民——把好药献给患者,把健康带给大家,把价格降到最低,把实惠留给民众;重质量,讲信誉——率先提出“如售假药,加倍赔偿;药品违价,加倍赔偿”,同时严把质量关,保证建国医药的7000多种药品,无一假药,让百姓绝对放心。时至今日,毕强的公司已拥有120家连锁店,年营业额近亿元,每年为国家上缴利税一百多万元,并安置了大量的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其中包括36名残疾人。致富思源,在去年的“国际残疾人日”,毕强组织公司员工开展“把关爱献给残疾人兄弟姐妹”的爱心捐赠活动,价值万元的衣物、钱款全部捐献给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毕强说,他最想对盲人朋友们说的一句话是,我们有幸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只要你心中拥有了阳光,生活一定会格外灿烂;只要你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盲人同样能够领略色彩的斑斓。3、肢残人企业家李延龙:身残志坚唱响《自强之歌》四个月的时候,李延龙不幸得了小儿麻痹症。在继父“残而无用”的偏见下,一段难以言表的人生痛苦,也造就了李延龙坚强的性格。克服各种困难,从一个自行车修理部,发展为为国家上缴利税30多万元的汽车轮胎销售公司,历经二十多年的打拼,李延龙成功创业。面对荣誉和赞扬,李延龙异常清醒。腰包鼓了,但人不能忘本,应当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在各级残联的大力支持下,他自掏腰包创办了“飞龙残疾人合唱团”并任团长。《自强之歌》、《情系我的兄弟姐妹》、《永恒的彩虹》等歌曲唱出了残疾人的心声,展现了残疾人自强不息的风采;不但唱响了哈尔滨,还传遍了全国各地。李延龙带领残疾人开展“一家有难大家帮”的活动,残疾人生病了、车子坏了、家中有难事了,大家都会互相帮助。当李延龙正享受创业的成功带来的喜悦时,当李延龙深感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光荣时,2005年4月,一份医疗诊断再次给了李延龙致命一击——李延龙患了肝癌。被推进手术室后,他的肝脏被切除三分之一,胆囊摘除,在痛苦中一次次进行的放疗、化疗……是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鼓舞着他没有被病魔吓倒,积极地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李延龙说,只要还有一口气,就要笑对人生,珍惜每一天,勇敢地去追求生命的尊严。三年前,李延龙在黑龙江省角膜捐献志愿者大会上做出了这样的承诺,在他去世后的最佳时间内,将眼角膜捐献给上海市和哈尔滨市的两位盲人朋友,让他们重见光明,让他们感受人间的真情,让他们领略祖国大好河山的美丽,也让他们代替自己,好好看一看我们国家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4、聋人企业家高晓峰:七项国家发明专利拥有者磨难使我更坚强自幼失去听力后,高晓峰的整个世界从此变得寂静了。是父母无声的支持给予了他无穷的信心和力量。失去了听力,父母鼓励他说,聋人可以同健全人一样生存;大学的校门向他无情地关闭,父母又告诉他,只要努力就能改变自己的命运;当他下岗失业时,年迈的父母把仅有的积蓄默默地放在他的手里……学习、工作、奋斗过程中每取得的一点成绩,父母都会为他感到高兴和骄傲!人生难免有残缺,磨难使人更坚强!多年的拼搏,使高晓峰从一个无知少年成长为光荣的共产党员,从普通工人成长为公司的董事长,并拥有7项国家发明专利,10多项科研成果,硕士结业,并被晋升为高级工程师。高晓峰创办的黑龙江省富坤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也迅速地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全国绿色食品优秀龙头企业,全国最大的米粉加工企业之一。“我们也成为社会主义新垦区的建设者,也为聋人朋友赢得了尊严和事业,也具有了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能力”,高晓峰兴奋地说。创业成功的高晓峰,没忘记回报社会。他先后出资20余万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帮助16名残疾人脱贫,资助一个聋人家庭盖了新房,帮助5位贫困残疾青少年重返课堂,并资助一名大学生完成了学业。 ——需要更多,可以去百度文库,搜关键词“残疾人”、“自强不息”。上述资料也得之于百度文库免费资源。

试论公共图书馆为残障人士服务的尝试与思考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我国对残障人士提供文化需求的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公共图书馆为残障人士的文化需求应承担的责任,并以河南省图书馆为例,介绍公共图书馆为残障人士服务的举措,同时提出了若干思考。 论文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残障人士 服务 文化需求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目前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占全国人口的,由于我国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弱,残疾人事业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特别是残疾人在文化需求方面仍然面临相当多的困难和问题。近几年,国家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缩小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正努力使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达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一、目前我国为残障人士提供文化需求的现状 目前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障人士基本物质生活需求的基础上,为残障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也提供相应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据2009年中国残联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布的消息表明:残障人总体生活状况虽然逐年得到改善,各项保障与服务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依然明显,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而每个残障人都渴望同健全的人一样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残障人教育、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广大残障人士对文化的需求更显得迫切,特别是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对提高残障人素质至关重要,因此通过各种渠道来学习文化知识,获取各方面信息来帮助残障人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社会竞争能力,以便在社会中求生存、谋发展。如,中国盲文出版社是目前我国唯一的、国家级的盲文出版和印制单位,从诞生和发展历经了50多年。几十年来,盲文出版在图书的定价、盲人书写专用纸的定价和盲人用品用具的定价方面,虽然一直采用了“高福利,低价格”的做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纸张价格的节节攀高,而国家政策性差额补贴却没有大幅度增加,又由于盲文书籍的印刷需要特殊工艺,对纸张和印刷技术都有很高的要求,与普通图书相比,不仅制作麻烦,而且体积庞大。盲文书籍一般都是25厘米×30厘米大小,一本很薄的普通读物制成盲文书籍后,体积和厚度要增加10倍,由于制作成本费用昂贵,致使每本书的价格很高,这给盲文出版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因此目前,我国盲文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可谓奇缺。又因为盲文书籍面对的是特定的消费群体——视觉障碍者,他们大多生活水平低下,无购买能力,所以远远无法满足盲人读者日益高涨的阅读需求。 在国际图书馆界,盲人数字图书馆相关研究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受到关注,国际图联于1983年成立了盲人图书馆联合分会,至本世纪,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均已建立了盲人数字图书馆。而我国直到2008年10月,国家图书馆和中国残联等联合开通了“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目前已拥有1000多本电子图书,2600多首音频歌曲,400多场视频讲座等资源,并确保无障碍阅读的内容的不断更新、完善,希望全国逾8300多万残障人士通过互联网,更方便地获取信息、提高技能、改善生活状况。“盲人数字图书馆”的开通是国家图书馆在建设残障人士数字阅读体系中迈出的坚实一步,把更大范围的残障人纳入了图书馆公共服务领域,真正做到了视觉障碍群体在获取知识与信息上享受到与普通人一样的服务。 另外,为了落实中央关于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中国残联和国家图书馆合作建立了“全国残疾人阅读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调查、收集残障人士的阅读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无障碍阅读日。旨在通过指导,组织残障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促使残障人士多读书、读好书、使他们在阅读中获取信息、学习知识、增长技能、陶冶情操、提高自身素质和生活技能,平等共享公共文化服务,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目前公共图书馆为残障人士提供知识援助的不足 图书馆是社会文化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是民众获取信息、学习文化知识和进行文化休闲的重要场所,更重要的是在文化精神层面给民众以示范和影响,是体现人文关怀、弘扬人文精神的示范窗口。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教育机构,有责任积极参与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提供知识援助。所以我国图书馆界也积极探索为残障人士提供知识援助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无障碍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图书馆无障碍意识不强,人文关怀不够,图书馆的建造基本上都是以健全人为设计依据,残障人士和其他行动不便者进入非常困难。馆内的电梯、按钮、地面、厕所等设施也不方便残障人使用。据调查许多残障人士从未进过图书馆,这就严重阻碍了他们求知求乐的文化诉求。 2.馆藏盲文读物的数量和品种不足。盲文书籍由于体积大、品种少、价格高、购买者少,再加上新华书店及各类书店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致使在全国各地书店几乎买不到盲文书籍,而图书馆的盲文读物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品种上均远远跟不上读者的需求。 3.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普及率低。据统计,在全国图书馆信息库提供的500多家公共图书馆中只有46家为盲人提供服务。比例不到1/10,而全国30多个省级图书馆也只有15个有盲人读者服务,由于无障碍设施的不完备,也是制约无障碍服务的瓶颈。 4.提供特别的服务不够。许多图书馆没有盲人语言提示装置,更没有为聋哑人配备懂手语的工作人员和提供手语读物等,人性化服务不到位,服务效益低。 5.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公共图书馆宣传力度不够,对于已建立的无障碍设施和有针对盲人的服务,也很少有盲人前来享有这种权利和机会。

同在一片蓝天下,我们共同沐浴着爱的阳光,关心我们身边的残疾人,给予他们帮助鼓励和安慰,既是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感恩。记得我小的时候,妈妈在一家福利工厂上班,里面的叔叔阿姨基本上都是残障人员。第一次跟着去工厂玩之前,妈妈千叮咛万嘱咐,让我到了那里不可以提起他们的残疾,要把他们当成和妈妈一样的正常人。可是我到了那里还是哭了。那两个失明的叔叔阿姨一直抢着抱我,把我的眼睛鼻子摸了又摸;那个长得特别漂亮的王阿姨,双腿却无法走路;微笑着递给我糖果的秦阿姨竟然不能开口说话……那是我第一次看到这么多在我看来和我和妈妈不一样的人,大概也是我第一次深切感受到生命的“不完美”,我的哭泣和泪水中有害怕,有担忧,有同情,有怜惜。但是,随着与他们的相识相处,那些感受渐渐被理解、感动、尊重所代替。还有,童年一段极为快乐的时光。长大以后学了很多“身残志不残”的故事,如战国时期写下了著名的《孙子兵法》的孙膑;谱写出响誉中外的名曲《二泉映月》的阿炳;听不见声音的音乐巨人贝多芬;躺在床上用镜子读书的张海迪……每每听到那些故事,我就会想起陪我走过童年的那些叔叔阿姨们,他们虽然有的耳朵听不见,却能用自己灵巧的双手织出最美的毛衣;有的双腿不能自如行走,却依然唱着动听的歌谣,快乐地搬着机床上的产品;有的眼睛看不到,心里却清楚地知道别人对他的好,对他的友善。曾经在一本杂志上读到过一篇关于国外孩子的假期生活,他们的博物馆里不仅有各种科技展览馆,还专门有一个情感体验馆,孩子们需要蒙上眼睛,或是坐在轮椅上,在里面呆上半天或一天,做游戏,学习,吃饭,体验残疾人的生活艰难,这样以后就会更加理解和尊重残疾人。有时候,我觉得那些身体有残疾的人其实比我们更健康。他们比身体健全的人更热爱生命,热爱生活,更懂得珍惜和感恩。当我们对路旁跌倒的老人熟视无睹,当我们漠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当我们抱怨命运不公的时候,是否想过,也许残缺的心灵比残缺的身体更加可怕?当又一个世界残疾人日到来的时候,或许我们每个人都要问问自己,上帝给了我们健全的身体,我们有没有好好地加以爱惜,并用它来做一些健全的人应该做的事?伸出你的手,伸出我的手,让我们的世界洒满爱的阳光!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论文参考文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富龙飞.社会保障权研究文献述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0).

[2]黄小云.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4).

[3]刘婧婧.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基于学理和宪政实践的双重考察.行政与法.2011(1).

[4]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6).

[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亿,超过总人口,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和。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亿,参合率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残疾人保证在毕业论文的一些参考文献的话,可以贴合自身情况。

后括号里的数字是指期刊期号,括号前面是卷号,这个参考文献1格式国家是统一规定了的,不能乱用,如果你还是不懂,建议你百度搜下:普刊学术中心,其中对参考文献统一格式都做了详细说明,每个类型的参考文献都说明的比较详细

在百度里有这个文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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