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还有根据学生以及根据整节课堂的氛围来决定的,不是有简单的一些因素来决定的,乱七八糟的,反正你啥也分不清楚。
1、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是当今教育研究中运用广泛的定性研究方法,也是描述性研究和实地调查的一种具体方法。它主要通过案例方式考察教育现象,基本目的在于描述与解释,在描述过程中进行解释。
2、行动研究法:行动研究是教师和研究人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方法,以改进教育工作为目的的教育研究活动。它将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融为一体,将教育者和教育现实问题紧密结合,强调在“行动”中研究、在“情境”中研究、在“做”中研究。行动研究的基本过程大致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环节,即计划、行动、考察和反思。
3、调查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是研究者采用问卷、访谈、观察、测量等方式对现状进行了解,对事实进行考察,对材料进行收集,从而探讨教育问题、教育现象之间联系的研究方法。
4、教育叙事:教育叙事是以叙事、讲故事的形式记录在自己的教育实践、教育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真实鲜活的教育事件和发人深省的动人故事,表述自己在实践过程中的亲身经历、内心体验和对教育的理解感悟。
扩展资料:
教育研究的方法:定性的方法和定量的方法 教育研究的基本是科学的方法,对教育有关的因素进行分析测试,研究教学的过程。
数据有两种类型,定性的和定量的数据。定性研究使用定性的数据。数据的特征是描述性的。教育研究者地定性数据包括:观察、访谈、文件分析、作品分析。(论文、日记、照片或者博客)
教育是以教育科学理论为基础,以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现象为对象,以探索教育规律为目的地创造性的认识活动。简言之,是用教育理论去研究教育现象,探索新的未知规律,以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为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服务。
在教育研究中,包含了多个学科不同程度的交叉。这些学科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哲学。这些学科交叉为研究方法提供了很多可能性。教育研究的发现应该在特定的情境中解释,可能不适合其他的时间、空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研究
论文研究方法这么写:首先写论文研究方法的主要内容,其次,对论文研究方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最后概括总结,得出论文研究方法的确定性结论。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
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3、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
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1.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诗句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诗句 1. 有关惩罚的诗句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春秋·老聃《老子》七十三章。天网:天道之网。 恢恢:形容非常广大。疏:指网眼稀疏。 这两句大意是:主宰宇宙万物的天道之网广大无边,虽然它的网眼稀疏,但任何罪恶它都一点不会漏失。~意谓天道公平,任何犯罪作恶,都要受到天的惩罚;现多写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用以形容作恶多端的坏人,不管他多么奸诈和狡猾,显赫和不可一世,到头来都难逃人民的法网和正义的惩罚。 又称老聃、李耳,我国古代春秋后期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道家学派创始人 老子 《老子》刑赏之本,在乎助善而惩罚。 惩罚名言唐·吴兢《贞观政要·刑法》。 这两句大意是:惩罚与奖赏的根本,在于奖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31威人们作好事,惩处那些作恶事的人。此二句点出刑赏的本质同题是劝善惩怒。 因为“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见荀悦《申鉴·政体》).而“赏厚可令廉士动心,罚重可令凶人丧魄”(韩愈《论淮西事宜状》).因而必须注重刑赏。唐代史学家 吴兢 《贞观政要·刑法》蔑视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 德国哲学家 恩格斯生气,是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德国哲学家 天文学家 伊曼努尔·康德傲慢者的狂言妄语会招惹严重的惩罚。 古希腊三大悲剧作家之一 索福克勒斯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关于惩罚的名言英国作家 瓦谢尔人每违背一次理智,就会受到理智的一次惩罚。 英国政治学家、哲学家 托·霍布斯幸福不是奖赏,而是结果;苦难不是惩罚,而是报应。美国法学家,律师 英格索尔懒惰受到的惩罚不仅仅是自己的失败,还有别人的成功。 法国小说家 朱尔·勒纳尔没有所谓命运这个东西,一切无非是考验、惩罚或补偿。 惩罚名言法国思想家 文学家 哲学家 伏尔泰宽恕,对于一个自知犯错的人来说,是一种最大的惩罚。 武侠小说家 古龙 《游侠录》对于丑女人,细看是一种残忍,除非她是坏人,你要惩罚她。中国现代作家,文学研究家 钱钟书 《围城》如果无序是你必须遵守的法则,你就会因谋求秩序而受到惩罚。 法国诗人 瓦雷里因为我对权威的轻蔑,所以命运惩罚我,使我自己竟也成了权威。 关于惩罚的名言美籍德国犹太裔,物理学家 爱因斯坦我宁可坚持正确的东西而得不到丝毫谢忱,也不愿意不受惩罚地去犯任何错误。 古罗马作家 大加图我这个不孝之子,背弃父母,不尽天职,老天就这么快惩罚我了,真是天公地道英国作家 丹尼尔·笛福 《鲁滨逊漂流记》躯体是对灵魂的折磨;它是地狱,是命运,是负担,是粗壮的锁链,也是难忍的惩罚。帕拉达斯心里仍然保持犯罪的意识,但兑掉了惩罚的暗暗得意,不管多么微弱,总是十分甜蜜的。 惩罚名言法国小说家、戏剧家 杜伽尔如果一个人受到侮辱损害而又没有力量对罪人直接施行惩罚,这实在是一件痛苦不堪的事。英国小说家,剧作家,散文家 毛姆不能搞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惩罚表现好的,鼓励表现差的,得来的只是一支坏的职工队伍。 史蒂格虚荣是母亲,做作是女儿;虚荣是罪恶,做作是惩罚。前者可谓自爱之根,后者可谓自爱之果。 英国政治家 哈利法克斯疼痛并不是惩罚,活着也不是奖赏。同理,死亡也不是失败。 这都是人生的必然,你只有安然接受,寻找出暗淡中的色彩,并长久地保持美丽的荧光。 关于惩罚的名言中国当代女作家 毕淑敏用语言、事物表扬,用警告、训斥、惩罚及对特殊的个别的过错采用体罚,以有教益的惩罚制度,即“持以坦白的态度,出以诚恳的目的”,使儿童理解这样做是对他有好处的,正如吃苦药治病一样。 捷克教育家 夸美纽斯人生三件事:学会关门、学会计算、学会放弃。学说三句话:算了!不要紧!会过去的!学会三乐:助人为乐、知足常乐、自得其乐。 学会三不要:不要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不要拿自己的错误来惩罚别人;不要拿自己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人生三恨:一恨海棠无香;二恨鲥鱼多刺;三恨红楼梦未完。 海派清口创始人 周立波 《壹周立波秀》最近一段时间,媒体、专家、民众都在呼吁讲真话,并坦承讲真话的不易,这就很耐人寻味。真话的反面,不仅有假话,还有大量的空话、套话与为自己利益脱口而出的奉承话。 大家之所以不说真话,是怕有人不爱听,对自己不利,归根结底,是“利”字在作怪。曾经以为,长江后浪推前浪,年轻人会改变一切,可突然发现,在现实的压力下,现在的弟弟妹妹也能很自然地使用这套话语。 一想也没办法,爷爷爸爸都这样,你能指望孩子们脱胎换骨吗?毕竟还要相信遗传。而实际上,并不是大家不知道真话是什么,可长此以往,常识也就在人群中退避三舍了。 记得到《新闻1+1》之后,有人采访我:“做一个新闻评论员,最重要的是不是要特有思想?”我乐了,“思想并不是最重要的,它就像真理一样简单,并没有多到满地都是的地步,好的思想也如此,做一个新闻评论员,最重要的是敏锐、勇气和方向感。缺了这三样,你毫无价值;而这三样,我想都与常识有关。 我们需要的,并不是努力地去发明常识,而是捍卫常识。”1+1=2,这多简单。 没压力的情况下,谁都知道,但环境稍有改变,1+1=3会得到好处,都不要说。 2. 有关教育的诗句大全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汉乐府《长歌行》) 百学须先立志。(朱熹)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杜甫) 别裁伪体亲风雅,转益多师是汝师。(杜甫)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礼记》) 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荀子》) 劝人珍惜光阴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少年易学老难成, 1. 源远流长图 欲求贤才栋梁, 天空陆地海洋。 半世东奔西忙, 今又远航, 路遥山高水长流. 3. 王本成 敢说敢作敢为, 无怨无恨无悔。 狂风暴雨惊雷, 吐气扬眉, 天下舍我其谁? 3. 关于教育的古诗句 1.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诗经.卫风.淇奥>> 2.学非探其花,要自拨其根------唐.杜牧<<;留诲曹师等诗>> 3.十年磨一剑------唐.贾岛<<;剑客>> 4.不是虚心岂得贤------宋.王安石<<;诸葛武侯>> 5.少年辛苦终身事,莫向光阴惰寸功------唐.杜荀鹤 6.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工夫老始成------宋.陆游<<;冬夜读书示子聿>> 7.故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宋.苏轼<<;送安惊落第诗>> 8.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宋.朱熹<<;观书有感>> 9.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汉乐府民歌<<;长歌行>> 10.志士惜日短,愁人知夜长------晋.傅玄<<;杂诗>> 11.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晋.陶渊明<<;杂诗>> 12.青春须早为,岂能长少年------唐.孟郊<<;劝学>> 13.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宋.岳飞<<;满江红>> 14.逢事独为贵,历代非无才------唐.陈子昂<<;郭槐>> 15.黄金无足色,白璧有微瑕.求人不求备,妾原老君家------宋.戴复古<<;寄兴二首>> 16.南山栋梁益稀少,爱材养育谁复议------唐.柳宗元<<;行路难>> 17.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唐.白居易<<;放言>> 18.世上岂无千里马,人中难得九方皋------宋.黄庭坚<<;过平舆怀李子先时在并州>> 4. 关于“教育”的诗句有哪些 1.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明日歌》 释义:明天又明天,明天是何等的多。 2.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乐府诗集·长歌行》 释义:所谓年轻力壮的时候不奋发图强,到了老年,悲伤也没用了。 3.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释义: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这才是真正的智慧。 4.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述而》 释义:选择别人的优点来学习 发现别人的缺点对照自己来改正发现别人的缺点对照自己。 5.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论语·述而》 释义:学习而不觉满足,教诲别人而不知疲倦。 6. 爱其子,择师而教之。——《师说》 释义:爱他们的孩子,选择老师去教他们的儿子。 7. 少成若天性,习惯之为常。——《大戴礼记•保傅》 释义:小时候养成的习惯,就像天生的秉性一样,一旦成为习惯就不易改变了 。 8. 爱之必以其道。——《潍县署中与舍弟墨第二书》 释义:爱惜子女必须讲究方法。 9. 教子须是以身率先。——《思辨录辑要》 释义:教导儿子必须自己带头去做。 10. 宠子未有不骄,骄子没有不败。——《古文观止》 释义:受宠的孩子没有不骄横的,骄横的孩子没有不失败的。 5. 为什么要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 光明日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近年有一些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见诸报端,体罚当然不好,但是过度渲染,让老师对学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点儿挫折都不能受,这同样是教育的失败。如今,学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来越多,陈舒认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谈及权力,笔者不禁忆起2009年教师节前夕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本来是学校和教师天经地义的教育权力,却需要文件来落实,教师一片无奈地哀叹。数年已过,教师教育孩子的权力再被提及,说明师生关系之尴尬依然未解。 现在,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早已被取消、禁止,“戒尺在手,学生俯首”已成往事,这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教学中的教导需要教育的秩序与教师的权威。没有惩戒,秩序和权威必然渐被消解。教师与学生人格平等并不等于权力相同,教师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也并非对学生权利的侵犯。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放眼世界,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国家不在少数,为数不少的中国家长对它们的教育很是欣赏。可是,欣赏其现状,却摒弃其保障,岂非悖论? 近年来,“爱的教育”之热潮席卷教育界,赏识教育成为主流。这固然与媒体导向有关,其根源却在“中国式家庭”。孩子是“掌中宝”“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长呵护,在家锦衣玉食、温言软语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学校里的“熊孩子”“小霸王”。赏识教育、以人为本成为家长主张学生权利的利剑,老师不敢管、不能管,职业领域渐渐缩成了“授业”这一角天空。 教育本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授书本知识、应对考试只能算是授业解惑,是排在教孩子为人处世的“传道”之后的。赏识也得有是非标准,人本更指尊重人格。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不相悖,奖惩分明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玉不琢,不成器”,璞玉雕琢的过程虽苦,成器之后却是熠熠生辉。北宋丞相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看望授业先生,称“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 当然,惩戒要有尺度、有爱意、有温度。尺度便是依法、依理;爱意是指惩戒的目的是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不能简单粗暴;温度是给予学生温暖,惩戒结束后的沟通和观察需要持续。作为教育行为的实施者,教师需要时刻警醒、更加理性,慎用惩戒权。 教学行为的效果需要师生共同作用,“教不严”固然可能因为“师之惰”,但如果变成“教得严,师之错”,那也不是中国教育的发展方向。面对一个个不同的学生,听之任之,老师于心不忍;管之束之,家长于心不安。从何寻求一条平衡发展之路,社会、教师、家长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上须作出新的探索。 6. 应该如何看待教师惩戒权 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而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 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明事理。学生的成长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十字路口徘徊时,需要有人去指点、去帮助、去训导、去惩戒。教师就是这个人,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惩戒学生的责任,并通过适时、适度的惩戒,让学生明白“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惩戒教育中,学生才能辨是非、知对错、懂权责。 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走向成熟。仅以“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为中小学教育的主流,是不完整的,还需要有“惩戒教育”。如果说赏识是阳光,孩子在赏识的阳光下可以自信而快乐的成长,那么惩戒就是风雨,孩子在惩戒的风雨中才能学会承受挫折,接受磨练,从而超越自我,走向成熟。 7. 形容教育的诗句 无题 丝尽春犹在 烛化意更稠 板上种桃李 硕果满神州 无题 风雨润桃李 黑白画春秋 谁知鬓上雪 日月渐入无 1. 源远流长图 欲求贤才栋梁, 天空陆地海洋。 半世东奔西忙, 今又远航, 路遥山高水长。 2. 老师匡焕学 德高鸿儒博学, 望重英雄豪杰。 天时地利人和, 用笔如魔, 令人拍案叫绝。 3. 王本成 敢说敢作敢为, 无怨无恨无悔。 狂风暴雨惊雷, 吐气扬眉, 天下舍我其谁? 4. 回澜阁 为国为家为民, 风吹日晒雨淋。 碧海蓝天白云, 日月星辰, 相伴一生追寻。 5. 管仲图 为人堂堂正正, 做事磊落光明。 汇集四方英雄, 师出有名, 天下任我纵横。 6. 逸仙图 胸怀万里世界, 放眼无限未来。 挥洒旷世奇才, 重上瑶台, 天地为之惊骇。 绿野堂开占物华, 路人指道令公家。 令公桃李满天下, 何用堂前一似梦瑶台,心知玉女来。 笙歌人杳渺,花影月徘徊。 笑我闲三径,思君赋七哀。 流觞与红叶,诗酒不胜杯。 更种花。 逸仙图 胸怀万里世界, 放眼无限未来。 挥洒旷世奇才, 重上瑶台, 天地为之惊骇。 回澜阁 为国为家为民, 风吹日晒雨淋。 碧海蓝天白云, 日月星辰, 相伴一生追寻 8. 有关教育的古诗句 1、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 唐代李商隐《无题·相见时难别亦难》 译文:春蚕结茧到死时丝才吐完,蜡烛要燃尽成灰时像泪一样的蜡油才能滴干。 2、摇落深知宋玉悲,风流儒雅亦吾师。 —— 唐代杜甫《咏怀古迹五首·其二》 译文:落叶飘零是深知宋玉的悲哀,他的风流儒雅堪当我的老师。 3、绿野堂开占物华,路人指道令公家。 —— 唐代白居易《奉和令公绿野堂种花》 译文:绿野堂开着占尽了万物的精华,路人说那就是令公的家。 4、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工夫老始成。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宋代陆游《冬夜读书示子聿》 译文:古人做学问是不遗余力的,往往要到老年才取得成就。从书本上得来的知识,毕竟是不够完善的。如果想要深入理解其中的道理,必须要亲自实践才行。 5、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宋代朱熹《观书有感二首·其一》 译文:半亩大的方形池塘像一面镜子一样打开,清澈明净,天光、云影在水面上闪耀浮动。要问池塘里的水为何这样清澈呢?是因为有永不枯竭的源头源源不断地为它输送活水。
《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有没有好处》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的教育事业已迈进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有的老师,甚至奶的学校,在国家教育厅的制定方案上,再加上自己的一些“教育秘笈”,对中学生进行“严管,严教,严治,严惩”。他们声明,中学生只有在“严”的教育上,才不会越轨,才会学有所成。他们的这一“严”教,已引起了中国教育界各方人士的关注。其“严惩”的重要表现在:作业完不成要加倍惩罚。 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我觉得作业完不完成要加倍惩罚没有好处。 第一,作业完不完成加倍惩罚严重地浪费了我们中学生宝贵的时间。有一些老师,当他布置作业的时候,如果哪位同学不完成,就得加倍惩罚。他说,不完成作业的同学,要加倍惩罚。在完成上次作业的基础上,再重抄一遍。如果再不完成者,那么,再加倍重抄百遍。让你们好好地记住这个教训。还说,这样对学生有好处,勤多手熟嘛。其实,这样只会浪费我们中学生宝贵的时间。我们做一道题,我们懂做了,理解了,记住了,也就可以了,何必要再重抄十遍,甚至百遍呢?如果把被罚的那些时间来看看别的科目的书,扩广我们的知识面,这对将来来说也许会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呢。 第二,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会影响我们的学习效果。当我们做完一道题,重抄,重抄,就会固定了我们的思维,只会套这么一条老思路,没有创新或别的解题方法。 第三,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会增加我们的压力。就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有九个科目,每一科都要学,每一科都有练习和作业,能做完那些练习已经不错了,而偏偏在这个时候要加倍惩罚,只会增加了我们的负担,增加了我们的压力。 第四,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会引起中学生的逆反心理。据一报道,某中学一男生,成绩在班里面是名列前茅。有一次,他没能完成作业,结果被老师加倍惩罚,罚他抄多十遍。过后,他又没能完成,老师便在教室里面当众骂他。从此,他便憎恨这位老师,也讨厌了这个科目。当高考完后,他落榜了,就是因为他在这个科目上考砸了。所以,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会引起中学生的憎恨心理,抗拒心理和逆反心理。如果严重的话,会毁掉了一个中学生美好的锦绣前程。 世类万物,因物而异形,也因人而各异。这些东西都不能说是绝对的,只不过是相对而言罢了。但总的来说,作业完不成加倍惩罚没有好处。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但是,激励和赏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犯了很严重的错误,该拿他怎么办? 教育工作者们开始思考,教育是否有惩戒权?惩戒的范围有多大?谁来给惩戒作裁判?一系列问号摆在了面前。健康的教育需要对学生的成长偏失具有完善的预警和惩戒机制,因为成长中的学生不可能没有失误,教育环境对学生失误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与取舍,直接影响学生人格品位的确立。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爱学生,就要为学生的终生发展负责。对于有碍学生健康人格形成的不良习惯、错误言行、甚或有悖于社会公德乃至触及刑律的恶劣行为,学校和教师有义务更有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惩罚。 但是批评和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背于伦理道德。因此,惩罚教育自身的原则和作用,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 一、赏识教育的作用和不足 现在中小学普遍提倡“赏识”教育,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美国心理学家威谱·詹姆斯有句名言:“人性最深刻的原则就是希望别人对自己的加以赏识”。所谓赏识就是充分肯定学生,通过心理暗示,不断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使其不仅有勇于进取的信心,也能有不断进取的动力。因而,在教育中,赏识教育有它独到的地位和作用:
试析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即教师必须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和局限性,教师惩戒应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教师应当果断而明确地行使惩戒权,并在惩戒的过程中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论文关键词:教师惩戒;原则;自我教育;宽容 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利。随着教师在法律上被赋予了惩戒学生违规行为的权利,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便从“教师敢不敢惩戒学生”转变为了“教师会不会惩戒学生”,即当教师拥有了惩戒的权利之后,他们是否能够恰当地运用这项权利,从而达到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因而,明确和遵循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整体而言,行使教师惩戒权必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 一、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和局限性 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惩戒措施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使用应该远远多于奖励,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在道德领域,惩戒应当优先于奖励而存在。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而言,他们都应该遵从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而这种遵守并不会受到表扬或是奖励;我们所关注的重心,是那些未能遵从这些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的成员,我们通过舆论或是其他措施对其进行惩罚。在学校教育中,遵守学校各项规范的学生也不应该受到表扬,否则他们所形成的是对表扬的依赖而不是对规范的尊重,在没有表扬刺激的情况下会出现不遵守规范的情况;但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则必须受到惩罚,否则规范的权威性便会受到削弱。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惩戒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总是能够产生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生道德水平的发展。苏霍姆林斯基特别强调指出,惩罚越频繁,越强硬,自我教育的成分就越少。当儿童经受了与惩罚相伴随的震撼之后,为人的本性所注定的自我教育的内在力量就会在心里衰减。“惩罚,特别是其正当性大可怀疑的惩罚,会使人的心灵变得粗野、凶狠、残暴。一个在儿童时代遭受过惩罚的人,少年时代就不会害怕什么儿童收容所、法庭、劳教所。” 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成为一名指导者而非控制者。惩戒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学生学会如何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和过错做最好的处理或弥补。比如,如果学生把水弄洒了,这时最好的处理不是把他的名字记到黑板上,而是由他把地板清理干净。如果两个学生正在打架,最好的处理办法也不是把他们送到校长室去训话,而是让他们彼此冷静下来,待怒气消除之后再写一份报告,说说有没有比打架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正如罗杰斯和弗雷伯格所言,在学校受教育本是令人高兴的事,但自从老师让犯错的学生放学后单独留下来,待在学校就变成了惩罚,这给学生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让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才是合理的结果。 二、教师惩戒应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 教师惩戒学生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的惩戒是否能够引起学生内在认识的变化。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即追求能够使自己得到满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当学生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导致教师的惩戒的时候,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会努力逃避惩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惩罚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从内心中认可了相应的规范。正如洛克所言,“他现在只是爱好更大的肤体的快乐,惧怕更大的肤体的痛苦而已。用这种动机去管束和指导儿童的动作和行为,结果是什么呢?”洛克认为,惩罚的目的是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们因自己做了错事而感到羞愧,而不是让他惧怕痛苦。洛克将这种靠惩罚来维持秩序的做法称为奴隶式的管教,他指出,这种奴隶式的管教所养成的只能是奴隶式的脾气,就是在有教鞭威胁着的时候,儿童会表现出屈服、顺从的姿态,而一旦没有教鞭的威胁、没有人看见、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的时候,他就会放任自己内在的倾向,从而造成更大的破坏。 因而,教师的惩戒必须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即在惩戒的同时让他们认识自己错误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主人、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规则。“这使学生认为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且有运筹帷幄的感觉。当学生参与决策时,他们会更加愿意遵循这些决定,他们努力的方式也有助于改进学习和对学校的态度。当他们发现对班集体有益的事情也会对个人有益时,他们就会事先倾向于朝着使班级变得更好的方向努力。”让学生参与规则,不仅有助于学生更好地遵守规则,而且也有助于学生在违规时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主动地接受惩罚、实现自我教育。 当然,教师惩戒应该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努力让学生更多地发挥其主体作用并不意味着教师应该把一切都交给学生去决定、让学生承担起生活和学习的全部责任,这样很有可能使学生畏缩,最终重新回到教师的庇护之下,给人一种“学生远远无法实现自主”的印象;事实上,学生的自我教育也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在生活中逐渐累积、发展的过程。自律应该是随着个体的成长一点点培养起来的,若用一节大课来讲授自律根本起不到作用。培养自律的过程就是生活的过程,学校和课堂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由外部纪律转向内部的自我约束,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自由来培养自律,这对教师和学生而言都是一种新的尝试。新的尝试难免有风险。因而,教师应该在自己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尝试给学生一点自由,然后再根据学生和自己的适应情况,把自己认为合适的、学生能够承受的自由逐步交给学生。
最近,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惩戒权成了热议话题。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片面强调赏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处于不能管、不敢管,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为学生管理问题发生了纠纷,学校和老师几乎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屡屡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学校和老师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让步。很多教师感到非常无助,甚至“谈管色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撑了腰、壮了胆,使大家扬眉吐气。 面对即将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应该如何正确运用,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还是非常认可的,而且呼声很高,普遍有些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真正为教师代言,以后惩戒学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气壮,不再怕家长和公众的说三道四。不过个人认为,教师对教育惩戒权,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惩戒权,并不是什么尚方宝剑,也不是灵丹妙药,教师即使有了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任性地使用。细则看上去条款很具体,其实操作起来这个度特别难把握。作为一线的教师,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一旦与家长发生摩擦,吃亏的总是教师。作为教师一定不要因为国家出台了政策就贸然实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惩戒权,教师如何去用好是个难题,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因为惩戒失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教师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惩戒权就可以让学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许教师可以使用惩戒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用,而不是任性而为。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教育惩戒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这也是每个教育人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问题。首先教育是出自于“爱”的, 对学生的惩戒一定要出于“爱”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让学生知道。如果为了惩戒而惩戒,让学生感受不到你的关心、爱护,你的惩戒不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学生反感,造成师生敌对,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再者对学生的惩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进行。教师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做到学生着急老师不急,等情绪冷静下来再进行处理。这样处理时就会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过激行为,不会造成不可控的后果。另外对学生的惩戒要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我们的古人说过“扬善于公堂,规过于密室”。这也应该是我们惩戒学生的准则。对学生惩戒尽量单独进行,惩戒目的是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使其知错能改。如果在公开场合对学生实施惩戒,会使学生失去颜面,容易造成师生敌对、冲突,或者学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来越难管。教育惩戒实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标杆树立在哪里,使得教师能够真真正正地站起来管理学生。在教师社会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学生管不得,教师的人身安危甚至缕缕被学生侵犯,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教师的人身安全。对于那些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让他们知道有一些底线是不能触碰的。教育是循序渐进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导”“说服”的。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而不是把学生治服。还有一句话,学生犯点错误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如果一个教师能走进学生心中,让学生真正服你,那么,这个教师也无需用教育惩戒权来为自己壮胆。因此,对于教师而言,还是用平常心来看待教育惩戒权,尽可能不用。
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随着大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教育环境的变化,教育惩戒一度成为了被批判的对象。过度惩戒固不可取,全盘抛弃教育惩戒也并非合理之举。不当的教育惩戒对被教育者心理、身体、思想的影响也是引发校园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诱因,因此,依法治校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教育惩戒、了解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构建科学合法的教育惩戒体系,是当下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应有之举。
试析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即教师必须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和局限性,教师惩戒应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教师应当果断而明确地行使惩戒权,并在惩戒的过程中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论文关键词:教师惩戒;原则;自我教育;宽容 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利。随着教师在法律上被赋予了惩戒学生违规行为的权利,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便从“教师敢不敢惩戒学生”转变为了“教师会不会惩戒学生”,即当教师拥有了惩戒的权利之后,他们是否能够恰当地运用这项权利,从而达到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因而,明确和遵循行使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整体而言,行使教师惩戒权必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 一、正确认识惩戒的价值和局限性 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惩戒措施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使用应该远远多于奖励,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在道德领域,惩戒应当优先于奖励而存在。对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而言,他们都应该遵从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而这种遵守并不会受到表扬或是奖励;我们所关注的重心,是那些未能遵从这些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的成员,我们通过舆论或是其他措施对其进行惩罚。在学校教育中,遵守学校各项规范的学生也不应该受到表扬,否则他们所形成的是对表扬的依赖而不是对规范的尊重,在没有表扬刺激的情况下会出现不遵守规范的情况;但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则必须受到惩罚,否则规范的权威性便会受到削弱。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惩戒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总是能够产生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生道德水平的发展。苏霍姆林斯基特别强调指出,惩罚越频繁,越强硬,自我教育的成分就越少。当儿童经受了与惩罚相伴随的震撼之后,为人的本性所注定的自我教育的内在力量就会在心里衰减。“惩罚,特别是其正当性大可怀疑的惩罚,会使人的心灵变得粗野、凶狠、残暴。一个在儿童时代遭受过惩罚的人,少年时代就不会害怕什么儿童收容所、法庭、劳教所。” 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成为一名指导者而非控制者。惩戒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学生学会如何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和过错做最好的处理或弥补。比如,如果学生把水弄洒了,这时最好的处理不是把他的名字记到黑板上,而是由他把地板清理干净。如果两个学生正在打架,最好的处理办法也不是把他们送到校长室去训话,而是让他们彼此冷静下来,待怒气消除之后再写一份报告,说说有没有比打架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正如罗杰斯和弗雷伯格所言,在学校受教育本是令人高兴的事,但自从老师让犯错的学生放学后单独留下来,待在学校就变成了惩罚,这给学生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让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才是合理的结果。 二、教师惩戒应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 教师惩戒学生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的惩戒是否能够引起学生内在认识的变化。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即追求能够使自己得到满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当学生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导致教师的惩戒的时候,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会努力逃避惩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惩罚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从内心中认可了相应的规范。正如洛克所言,“他现在只是爱好更大的肤体的快乐,惧怕更大的肤体的痛苦而已。用这种动机去管束和指导儿童的动作和行为,结果是什么呢?”洛克认为,惩罚的目的是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们因自己做了错事而感到羞愧,而不是让他惧怕痛苦。洛克将这种靠惩罚来维持秩序的做法称为奴隶式的管教,他指出,这种奴隶式的管教所养成的只能是奴隶式的脾气,就是在有教鞭威胁着的时候,儿童会表现出屈服、顺从的姿态,而一旦没有教鞭的威胁、没有人看见、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的时候,他就会放任自己内在的倾向,从而造成更大的破坏。 因而,教师的惩戒必须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即在惩戒的同时让他们认识自己错误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主人、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规则。“这使学生认为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且有运筹帷幄的感觉。当学生参与决策时,他们会更加愿意遵循这些决定,他们努力的方式也有助于改进学习和对学校的态度。当他们发现对班集体有益的事情也会对个人有益时,他们就会事先倾向于朝着使班级变得更好的方向努力。”让学生参与规则,不仅有助于学生更好地遵守规则,而且也有助于学生在违规时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主动地接受惩罚、实现自我教育。 当然,教师惩戒应该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努力让学生更多地发挥其主体作用并不意味着教师应该把一切都交给学生去决定、让学生承担起生活和学习的全部责任,这样很有可能使学生畏缩,最终重新回到教师的庇护之下,给人一种“学生远远无法实现自主”的印象;事实上,学生的自我教育也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在生活中逐渐累积、发展的过程。自律应该是随着个体的成长一点点培养起来的,若用一节大课来讲授自律根本起不到作用。培养自律的过程就是生活的过程,学校和课堂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由外部纪律转向内部的自我约束,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自由来培养自律,这对教师和学生而言都是一种新的尝试。新的尝试难免有风险。因而,教师应该在自己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尝试给学生一点自由,然后再根据学生和自己的适应情况,把自己认为合适的、学生能够承受的自由逐步交给学生。
最近,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惩戒权成了热议话题。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片面强调赏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处于不能管、不敢管,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为学生管理问题发生了纠纷,学校和老师几乎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屡屡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学校和老师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让步。很多教师感到非常无助,甚至“谈管色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撑了腰、壮了胆,使大家扬眉吐气。 面对即将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应该如何正确运用,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还是非常认可的,而且呼声很高,普遍有些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真正为教师代言,以后惩戒学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气壮,不再怕家长和公众的说三道四。不过个人认为,教师对教育惩戒权,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惩戒权,并不是什么尚方宝剑,也不是灵丹妙药,教师即使有了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任性地使用。细则看上去条款很具体,其实操作起来这个度特别难把握。作为一线的教师,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一旦与家长发生摩擦,吃亏的总是教师。作为教师一定不要因为国家出台了政策就贸然实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惩戒权,教师如何去用好是个难题,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因为惩戒失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教师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惩戒权就可以让学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许教师可以使用惩戒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用,而不是任性而为。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教育惩戒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这也是每个教育人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问题。首先教育是出自于“爱”的, 对学生的惩戒一定要出于“爱”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让学生知道。如果为了惩戒而惩戒,让学生感受不到你的关心、爱护,你的惩戒不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学生反感,造成师生敌对,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再者对学生的惩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进行。教师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做到学生着急老师不急,等情绪冷静下来再进行处理。这样处理时就会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过激行为,不会造成不可控的后果。另外对学生的惩戒要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我们的古人说过“扬善于公堂,规过于密室”。这也应该是我们惩戒学生的准则。对学生惩戒尽量单独进行,惩戒目的是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使其知错能改。如果在公开场合对学生实施惩戒,会使学生失去颜面,容易造成师生敌对、冲突,或者学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来越难管。教育惩戒实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标杆树立在哪里,使得教师能够真真正正地站起来管理学生。在教师社会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学生管不得,教师的人身安危甚至缕缕被学生侵犯,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教师的人身安全。对于那些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让他们知道有一些底线是不能触碰的。教育是循序渐进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导”“说服”的。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而不是把学生治服。还有一句话,学生犯点错误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如果一个教师能走进学生心中,让学生真正服你,那么,这个教师也无需用教育惩戒权来为自己壮胆。因此,对于教师而言,还是用平常心来看待教育惩戒权,尽可能不用。
对犯错的未成年学生,教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不管用时,是否需要惩戒?
20世纪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不是问题。但是在从清末到现代中国,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人身攻击,影响非常恶劣。
有鉴于此,2009年教育部(微博)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教师应当担负的教育责任被严重弱化,几乎沦为保姆。
不可否认,旧式教育体制下,教师过多过滥地使用惩戒权,甚至给很多功成名就的读书人也留下恐怖记忆,但心存感激者也不乏其人。北宋真宗年间做了大官的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看望授业先生,称“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前北大校长蒋梦麟幼时恨透了旧式教育,他曾有一番“豪言壮语”:“先生,我要杀了他!家塾,我要放把火烧了它!”但人到中年,则认为传统的教与学组织方式“已足以应付当时的实际需要”。
不独古代中国的教师如此频繁地体罚学生,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是如此。古罗马人深信,“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因此,“没有眼泪的教育”也必然不是好的教育。跟古代中国一样,体罚的痛苦也让不少伟大人物终身难忘。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72岁时,有人曾问他是愿意等死还是返回童年。他毫不含糊地说:“我宁愿死,也不愿意返回童年接受教师的鞭笞!”
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的兴起,学校和家庭的体罚现象遭到强烈抨击,1783年波兰废除了体罚。1845年卢森堡也废除了体罚。此后,荷兰、奥地利、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德国等也都相继立法禁止体罚。
挟西风东渐,1904年,晚清 *** 在《奏定学堂章程》也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至于“罚站”、“剥夺假期”、“剥夺自由”、“替代劳动”等后来被认为是体罚之列的,在当时则被允许。民国 *** 原则上也要废除体罚。1952年中央教育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 ,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
但是美国对废除体罚的历史潮流明确说“不”。1977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定学校实施体罚并不违背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保证。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另一个判例中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是法院又强调,无论如何,实施过度体罚绝非国家强制利益之体现。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无明文规定。
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在日本,体罚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实践中体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台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体罚,但又提出对学生进行“暂时性疼痛的管教”。在教育实践中要不要体罚,目前争议较大。
我的老师800字 跌跌撞撞地走过懵懵懂懂的成长道路,频频繁繁地遇到过许许多多的人,有的令人讨厌,有的令人喜爱,而,我感谢一个人——一个在我生命中播下知识的种子,期待我生命中开出娇艳的花的一个人——她就是您!因为您给予了我很多很多,您给了我一个并不寻常的笑。
那个微笑有如春天的鲜花般绽放时的美丽,又如雨后的春笋般破土而出时的可爱。然而,也是那个笑给了我重获生命般的喜悦与温暖。
那是一个期中考,我们的心可都拧紧了,每个同学都收起了玩心,在您的一声令下我们都乖乖回到座位,埋头苦读。我更是信心满满,早已做好了对好成绩的迎接。
考试竟在指间匆匆跑过,我满怀期待地在座位上等待,小组长手里的卷子似乎在跳起了小舞,是因为我这次会考得很好吗?我愈加迫不及待,可卷子一发,我的眼珠都快瞪破了,心一阵酸,欢笑就此打住,话堵在喉咙里,泪也不禁流了下来。 那个鲜红的数字,如一匹罪恶的马,踩过我的心,来回踏,蹴起如玉的尘灰;如一条无情的鞭绳,抽打我的心,反复抽,掀起如霞的血肉。
我的心好痛好痛,泪流了下来,也不想去擦;书掉了下来,也不想去拾。一切都任由它们去吧,反正什么也比不上这痛…… 我的心一片阴凉,脑子一片空白,整个人脱去了活跃,硬被披上了无边的痛。
这时,一只大手突然放在我的肩上,是那样的暖,那样的大,我打了个哆嗦,慢慢地抬起头——是您,竟然是您!一个在我眼里陌生而难以亲近的老师!您笑了,两瓣薄唇终于分开了,露出了八颗洁白而整齐的牙齿,要知道,这可是我第一次见您笑啊。“哭吧,哭出来会好受点。
人的一生哪能一帆风顺,唯有失败才能在生命中开出一朵成功的花;唯有经历风雨的洗礼,才能让人变得坚强;也唯有坎坷,才能使人成长。一次小小的挫折根本不算什么,以后的路还很长,来吧,孩子,从失败中站起来,迎接下一次更艰巨的挑战吧!”您笑了,笑得那么可爱,此时此刻,我们仿佛没有距离……这笑,这和蔼可亲的面孔融化了我冻结的心泉,化解了我如水的忧愁。
一句激励的话,一个关切的笑,使您所能带给我的,但您知不知道,就是这么一个普通的笑,这么一个微不足道的举动,却给了一个沮丧的女孩多大的力量与温暖!使您让我从只懂的亲情与友情中,找到了一份珍贵的师恩。我不得不说,您的爱让我好幸福!您把永恒的回忆留给了我们,把幸福的回忆带给了我们,谢谢您,老师,我的老师!浙江嘉兴嘉善县第二实验小学六 我心中的老师 邓老师 谢老师200字 我在丰乐小学读书,我最喜欢数学老师和语文老师。
她们教会我做人的道理。她们每天给我们上课非常辛苦。
她们每一节课的下课都要和几杯水。我见到她们那么辛苦,我就告诉我自己读书要认真,不能白费了老师对我们的期望。
所以,我每天都很努力的读书。我有一次考到了85分,老师的眼里露出了失望的表情,我觉得非常忏愧。
于是,我就发誓要考个100分给老师看。这样老师就不会失望。
所以,我每天晚上都复习。期末考试我一定要拿到100分。
果真如此,真的拿到了100分这时,老师对我说∶“周文敏,你的进步非常大,你是我的骄傲。”我爱我的老师!邓素芳老师和谢妙秀老师。
关于教师节的作文:我目中的好老师赵老师600字 如果有人问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是什么样子的?在我脑海中马上就会浮现出这样一个身影:三十多岁、高挑的身材、乌黑的卷发,有些清秀的脸上架着一副眼镜,显得那么文质彬彬,这就是我的语文老师—赵老师。 赵老师是我一年级到四年级的语文老师,也是我们的班主任。
她大约35、6岁,有着一双炯炯有神的眼睛,每当我们有同学获奖时,赵老师眼睛里总会闪烁着喜悦的光芒,高挺的鼻梁上架着一副眼镜,时儿戴时儿不戴,戴上时像一位博士,不戴时像一位母亲。 她上的语文课生动有趣、妙语连珠,把我们这些不安份的“小猴子”都吸引住了。
记得有一次讲《普罗米修斯盗火》,赵老师不知从那里找来了一个类似“火把”的道具,还让班上的同学充当“普罗米修斯”把“火把”带到“人间”,而且还让我们询问那位“普罗米修斯”为什么要把“火把”带到“人间”?在互动的过程中我们学习了课文,印象非常深刻而且有趣。 记得有一次,我和同学玩耍时摔了一跤,摔破了膝盖。
赵老师像对待自己的小孩一样,非常认真地帮我清洗了伤口,仔细地涂上了药,望着赵老师那充满爱和焦急的眼神,我的膝盖仿佛是上了止疼药一样,疼痛缓解了许多。还有一次,因为我发烧掉了一堂课,赵老师就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帮我补习功课,让我及时“赶”上了同学们的步伐。
赵老师的胸怀十分宽大,大的能包容下我们班上每个“淘气包”。不过可是,别看赵老师平时对我们亲热有加,一旦但当我们犯错误的时候,赵老师就会变得非常严厉,先是皱起那双细细的地柳眉,先开始一番“为什么?怎么样?”的“狂轰滥炸”,然后弯起细眉,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说得大家心悦诚服。
这就是我们大家都很喜欢的赵老师,她象母亲一样用爱呵护着我们,用严厉的目光监督着我们,用循循善诱的道理说服我们;她对我们是那么的和蔼可亲,使我。
今天早上我们一如既往的去学校上课,叮叮叮,上课了我们坐在椅子上等待着老师的到来,随着老师的到来我们吃惊了一老师手上拿着一袋子东西,我们非常奇怪,只见老师把东西一一放在讲台上,我们才看清原来是一盒盒囗香糖随及老师又说‘最近我们班上有三位同学吃口香糖,这节课让你们吃个够,老师让三个同学上来每人发了十条口香糖,让他们吃完,三位同学马上开始吃了起来,发出滋兹的声音 ,和流下来的口水,,,,,,,,,太恶心了,我发誓我从今以后再也不吃口香糖了,可滋滋声一直持续下去,一直。
..。
Encouragement is for sure students, urge students progress again,
punishment is the practice of negation to the student, enables the
student said the incident, future reform - this isn't do not respect
their personality, but is exactly student personalit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erformance! Encourage and punish, mutual supplement and plement
each other, not encourage education doomed not to succeed, don't
understand of education also punish failure.
阳光明媚的早上,鸟儿在枝头歌唱.时间匆匆而过,校园里已响起了清脆的 *** .
可是,有两位小同学很不幸迟到了,他们两个都是急匆匆地飞奔回教室去.甲同学的心紧张得快要蹦出来似的,而乙同学却是不以为然.甲同学一见到老师,十分抱
歉地说:“老师,对不起!今天我因为赖床了,没能及时赶回来,就迟到了!我十分抱歉!老师,我以后一定会的、改正的!”老师欣慰地点了点头,说:”你真是
一个知错能改的好学生!“
可乙同学面对老师时,却是板着面孔,随意地扔下几句话:“老师,今天我迟到了,要罚随你便!反正迟就迟了,又没什么大事!"说完还对老师做鬼脸.老师摇了摇头,表示十分无奈,怎么自己门下有这种学生呢!哎~“
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态度.“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啊
As a middle school student, it is our duty to study hard for a bright future. Doing homework can help us improve ourselves better. So I think we should do our homework.
作为一名中学生,努力学习为了一个光明的未来是我们的责任.做作业能帮助我们更好的提高我们自己.我认为我们应该做作业
First, doing homework can help us review the knowledge we have learnt. If we can't do our homework, we should read our books again or listen our teacher carefully next time. Second, doing homework can let us know which part we should improve. Third, if we do our homework carefully, we will get good marks in the exam.
首先,做作业能帮助我们复习我们已经学过的知道.如果我们不会做我们的作业,我们应该把书再仔细地看一遍或者第二天认真听老师讲解.第二,做作业能让我们知道哪部分我们应该提高.第三,如果我们每天按时完成作业,我们在考试中能取得好的成绩.
In a word , is it important for us middle school students to do our homework. We can review old knowledge and get new knowledge. So we must finish our homework on time every day.
总而言之,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做作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复习旧的知道并且学到新的知道.所以我们必须每天按时完成作业.
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随着大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教育环境的变化,教育惩戒一度成为了被批判的对象。过度惩戒固不可取,全盘抛弃教育惩戒也并非合理之举。不当的教育惩戒对被教育者心理、身体、思想的影响也是引发校园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诱因,因此,依法治校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教育惩戒、了解教育惩戒的必要性、构建科学合法的教育惩戒体系,是当下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应有之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为此,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制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以目标原则、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附则等六部分共48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其中,有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等内容。在上述政策与制度框架体系下,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第一批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6+1”省区市的三级法院作了积极的试点与推进工作,其显著的成效就是冲击了审判人员固有的集体(法院)承担司法责任的意识,而转化为“谁办案、谁负责”,且“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新司法责任理念,形成了极具压力的办案质量倒逼机制;同时,也根本改变了长期存在于司法领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初步形成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新机制。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更为员额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保障。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点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障碍,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改革推进的难度,若不加以有效破解会影响改革成效的充分体现。根据笔者的调研情况看,具体来说,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如何凝聚合力落实改革措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其他改革举措之间,亦呈现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需要与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职业保障、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协同推进,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合力。当前,部分改革举措如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推进迟缓,部分改革举措仍停留在中央文件等顶层设计层面,在地方政法机关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再加上还有部分政法领导干部对司法责任制这块难啃的“硬骨头”存在畏难情绪、懈怠心理,存在“不敢改、不想改”的情况。这些因素加大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度,急需采取有效举措予以破解。二、如何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是放权或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但基于目前队伍整体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司法面临的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院内部运行秩序尚未理顺等现状,一味强调放权,理想化地主张让法官、合议庭完全自主决定案件,不仅不能解决司法的沉疴宿疾,反而可能导致审判运行秩序的混乱,引发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不久前,笔者在某试点地区法院调研时了解到,自从院庭长不再审签裁判文书、不再对案件质量把关以来,该地区反映案件审判质量的部分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瑕疵改发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上升。此外,案件审批制度取消以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所凸显。可见,在目前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指导帮助以及协调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管的关系,将决定司法责任制能否顺利落实,甚至可能会影响司改的大局。三、如何设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除“让审理者裁判”外,司法责任制另一核心内涵是“由裁判者负责”。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意见,就错案责任和免责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着顶层设计不完善、法检两家司法责任内涵范围不清晰、司法责任追责程序行政化等弊病。尤其是因缺乏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责任保障不到位,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尽理想。四、如何面对内部反追责的压力。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中有关人员犯下的罪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破案心切或客观上判断错误,造成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认定;另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徇私枉法故意冤枉好人。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按照党纪政纪问责,后一种情况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哪种追责,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很大的“反弹”压力。所以,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而掩盖被错判的案件,于是出现“追责与反追责”的纠结。由此可见,不少司法人员还是不明白一个道理,即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只会犯下更大的罪错,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司法责任制的难点破解思考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形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整体合力。认清各项改革举措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高度关联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顺序和进程进行科学统筹,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在积极开展入额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妥善处理好未入额人员的分流安置政策;职业保障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驱动,要在顶层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的推进,对保障的主体、方式和力度等进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通过完善业绩考评制度和办法,明确新型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实现评价机制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二、有序放权、科学监督,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关键是要明确司法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边界和行使的方式。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相统一,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依托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建立适应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细化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确保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架设案件研习的“度量衡”。在放权的同时,加快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和类案参考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筑牢法律统一适用的“防护墙”。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同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严格依法、规范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前提是制定司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追责的依据应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是构建我国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最基本的形式,没有这一形式,追责机制必将如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基础是区分违法办案责任和错案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的追责制度,完整的追责机制包括追责的依据、主体、事由、程序、种类及救济等内容;核心是设置明确科学的二元追责标准。追责标准应由当前唯结果论转向“不适当行为”为主、“结果过错”为辅的二元追责机制。这意味着,裁判结果并非决定责任追究的唯一条件,这可以避免追责机制对法官良心可能造成的破坏;关键是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程序正当原则,适当组织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责任认定,或直接由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主持进行,有效解决司法责任内部追究的公信力问题,并充分保障法官的申诉救济权利和名誉权利;必要是构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是建立追责机制的必要配套措施,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职业、身份、薪酬、安全、文化等)要与追责机制同步建立。四、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合理借鉴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经验。域外国家对司法责任的追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中。这种制度的重心在于对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规制,以人案分离、程序外制约为特色。我们可以从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找出对构建我国司法责任制构建的有益借鉴。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是职业伦理道德。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应当明确的是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并不是一种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是一种深不可测的理念,而是对司法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应用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思考,并内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准则。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准则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义可以接受和应当禁止的行为,既向法官提供一个如何行为、处理自身事务的服务,又向公众提供一个他们应当知道的对法官行为的期望。通过总结,可以归纳出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机构的专门性。对于司法官的惩戒机构在相关的法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部门才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司法官进行调查和实施惩戒,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惩戒。比如:美国联邦和州都是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法官弹劾制度;同时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司法惩戒制度;德国基本法规定,有关对司法官追诉的审判,专属于联邦宪法法院之权限。在联邦法官在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时违犯本基本法的原则或邦的宪法秩序时,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议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况下,得为罢免之宣告。二、审查标准的多元性。普遍设立了多元性的审查标准,意味着法官不仅要对其职务行为负责,更要对其职务外行为承担责任。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戒行为的界定是宽泛的,只要其行为有损法官职业的威信,就有可能成为惩戒的对象。三、惩戒程序的严格性。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均规定了保障被惩戒法官的四大原则,即无明文行为标准不受惩戒原则、秘密审理原则、听证原则、法官有上诉权或请求复审权原则。相应的,域外各国对于惩戒法官的程序也做了严格细化的规定。四、司法责任的独立性。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这避免了追究责任可能产生的竞合与混乱,也可以确保法官可以理性、良心、独立地作出裁判,并赋予其敢于担当的职业底气
法〔2021〕319号 最高法院发布 202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工作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现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文件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强对下指导,统筹做好安排部署,完善细化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印发的程序规定,积极开展法官惩戒各项工作,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 第四条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需要予以惩戒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二)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三)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五)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六)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七)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八)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第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等相关工作规定; (二)根据调查、听证、审议的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受理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 (四)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分别承担。 第三章 管辖和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法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当事法官或当事法官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调查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法官办理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四)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参与惩戒事项调查、审查人员的回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对惩戒事项的调查。 第四章 受理和调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由办案部门或承担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错误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移送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对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有争议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由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经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审判委员会审查,认定当事法官办理的案件裁判错误,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启动惩戒程序。 第十九条 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报请院长批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和举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经院长批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没有证据证明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当事法官,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但情节较轻无需给予惩戒处理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三)当事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需要惩戒的,人民法院调查部门应将审查报告移送本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由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制作提请审议意见书,报院长审批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提请审议意见书应当列明当事法官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以下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三)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法院补充完善,或者将提请审议的材料退回下级人民法院。 第五章 听证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受理惩戒事项后,相关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做以下准备工作: (一)受理后五日内将提请审议意见书送达当事法官,并告知当事法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及证据,有陈述、举证、辩解和申请回避等权利,以及按时参加听证、遵守相关纪律等义务; (二)提前三日将会议议程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三)听证前三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调查部门; (四)根据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调查部门的申请,通知相关证人参加听证; (五)做好听证、审议的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应当有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的,须经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应当组织听证。当事法官对人民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提请审议意见没有异议,明确表示不参加听证或无故缺席的,可直接进行审议。 因特殊情况,惩戒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延期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询问当事法官是否申请回避,并作出决定; (三)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派员宣读提请审议意见书; (四)调查人员出示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证据,并就其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五)当事法官陈述、举证、辩解;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惩戒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询问; (七)调查人员和当事法官分别就事实认定、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性质发表意见; (八)当事法官最后陈述。 第二十七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证后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时,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充分讨论,并根据听证的情况独立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按照委员、副主任、主任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是否构成违反审判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议,未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审议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后重新提请审议,或者撤回提请审议事项。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认为惩戒事项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相关人民法院补充调查。相关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请补充调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补充调查后,认为应当进行惩戒的,应重新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当事法官和相关人民法院。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 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 (一)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变更原审查意见,作出新的审查意见; (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决定维持原审查意见。 异议审查决定应当书面回复当事法官。 第三十三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异议期间,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暂缓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第六章 处理和救济 第三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 (一)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惩戒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惩戒决定及处理情况,应当归入受惩戒法官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惩戒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当事法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惩戒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当事法官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惩戒决定的执行。 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惩戒决定有错误的,作出惩戒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惩戒决定及执行情况通报法官惩戒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分析: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