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廉政风险是权力责任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谋求私利等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廉政风险。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就是从司法权力岗位中找出可能影响公正廉洁执法、引发司法腐败问题的“风险点”,并针对“风险点”健全防控措施,以阻断岗位廉政风险演变成违纪违法事实,防止和减少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发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司改的不断深入,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正确处理抓好重点工作和全面履行职能的关系,及时纠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不良行为,充分发挥好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着力打造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司法契机,研究制定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文山州法院系统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山州法院开展专题警示教育集中整治纪律作风等问题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范围、内容和措施,21个部门针对存在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138名干警对照存在问题制定了个人集中整治自查报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专项整治,规范权力运行。全院共编制《职权目录一览表》21份,梳理权力45条,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23份,查找个人和部门的廉政风险点255个,制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298 条等。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意义(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促进廉政勤政的重要保证。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廉政风险防控就是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动预防,超前预防,推动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这是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廉政勤政的重要保证。(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建设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坚持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惩防体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为党员干部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三)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关爱党员干部的基础工作。保证干部成长安全重于泰山。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针对不同岗位的不同风险点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增强教育、制度、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提高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廉政风险的意识,使预防腐败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职责清楚,目标明确,便于检查和考核,防止权力滥用。在党员干部出现腐败苗头,未构成违纪时,及时予以提醒、预警和处置,促使党员干部正确、健康、有效地履行职责,以免铸成大错,这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关心、挽救有腐败倾向党员干部的有力措施之一。三、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就不同程度存在着有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反感情绪,或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更是认识不足,缺乏“一岗双责”主体意识,认为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思想上存在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对风险防控工作被动应付,消极懈怠,甚至流于形式。(二)廉政风险查找不深。由于思想认识有偏差或者囿于部门利益,有的部门对于廉政风险点的查找不认真、不细致,不愿把真正的问题暴露出来,有的故意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有的重客观风险的查找,轻主观思想风险的查找,重一般干部风险的查找,轻部门“一把手”的风险查找,导致确实存在的风险没有查找出来。(三)防控措施制定不全。由于风险点排查不深,导致一些问题无防控措施,缺乏有效的落实办法和监督机制。有的权与责不挂钩,责与险不对应,不能引起相关人员对廉政风险的高度警觉和自觉防范。有的制度设置不到位、不严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影响了风险防控的实效。(四)制度不够系统健全。由于缺乏廉政风险防控的科学理念和系统意识,人们思想普遍存在着“工作制度是工作制度,廉政制度是廉政制度”,不能把两者有效结合与统一起来,导致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思想理念不能有效进入制度,制度和程序设置不科学、不严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使权力在岗位运行中存在的随意性、个人感情和工作情绪等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影响了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效。(五)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党风党纪和行政监察的双重职责,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要求高,人员编制少,加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同级监督难等实际问题,难以组织各种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即使检查也仅停留在“做没有”的表层,难以触及“做得怎么样”的深层;同时,受这样那样的因素影响,也无法实施责任追究,使得整体监督力度不大,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四、开展“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筑牢司法腐败笼子(一)“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了对廉政风险的源头管控。反腐的成本随着腐败进程的推进不断增加。因此,如果能科学预判,及时发现存在的腐败问题,把反腐败的关口前移,将大大降低反腐成本。“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了对廉政风险的源头管控,把权力装进了制度的笼子。清单详细列出了权力名称、责任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等,对权力的运行从法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流程、执行标准等方面逐项进行限制和规范,厘清每个事项的权力框架和运行轨道,使相关权力责任者的权力始终处于清单的制约之中,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责任者个人自由裁量权力的空间,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失范性。“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起到了清权、限权、制权、晒权的积极作用。(二)“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了对廉政风险的全程管控。“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岗位作为监控对象,通过“问题清单”实现了对廉政风险点的查找,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廉政风险点和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并实施防控措施,以“管控清单”形式列举出来,实现了对权力运行和审判执行业务操作的全过程管控。“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真正把廉政风险管控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干警、每个业务,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风险防控措施就跟进到哪里,教育、评估、监督、惩处就落实到哪里,为惩治和预防廉政风险提供了新的有利武器。(三)“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了廉政风险的监督和追踪。“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内控的目标、原则、责任、内容、风险、种类、风险控制手段措施等融入到防控管理工作中,确保内控工作得到更系统、更规范、更长效的实施,确保日常防控落到实处。“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廉政风险防范定期考核制度、例会制度、通报制度等系列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廉政风险防范的日常考核,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同时,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不定期暗访等方式,确保对廉政风险查找到位、警示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五、开展“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打造阳光司法(一)权力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清单是各个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方面的目录清单。“权力清单”细化和落实了每项权力行使的责任主体、权力依据、范围界定、办理主体、运行方式、时间要求、纪律规定等具体要求。列入清单的每项权力都要有明确的运行规范和行使流程,确保内容的完整性、程序的合理性、运行的科学性,实现了职权明晰、权责一致,避免“不知权”或“ 滥用权”的现象发生。权力清单的实施需要权力评价机制和权力问责机制配合。权力评价机制将权力运行评估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并把评价结果作为问责依据,督促权力责任主体正确行使权力。权力问责机制加大了对权力责任主体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度, 保证了权力规范、正确行使,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二)问题清单让问题在群众监督下曝光。问题清单是服务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点和薄弱点的清单。通过全面排查服务过程中的风险点和管理薄弱点,并以“问题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可以有效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生,强化源头管控。(三)管控清单将权力装进制度笼子。“管控清单”是有效处理服务和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点和薄弱点措施的清单。管控清单包括事前预防管控清单、事中监督管控清单和事后考核管控清单。事前预防管控清单重在预防。对重点岗位制作风险点防范预警措施示意图,提出相应廉政风险和防范预警措施。事中监督管控清单重在监督,强调对流程和过程的全面监控。流程管控按照有关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对重点岗位工作流程制订流程管控清单。过程监控方面在对流程每一个重要环节进行风险点分析基础上,制订出与之相对应的过程监控体系。事后考核管控清单重在考核处罚。根据岗位风险点分析提出的防范预警措施和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行为严厉查处。六、开展“清单式”廉政风险防控的实践运用首先要实现对法院的岗位廉政风险进行科学分析,使风险防控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应用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岗位和重点工作环节可能发生问题风险点,对廉政风险进行评级,按照评级标准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监控对策,切实避免权力行使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一)法院主要风险类型。即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的类型,从表现形态上来说就是不作为、不规范、不合法。从法律划分上来说,就是指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流程运行和外部环境等五类。一是思想道德风险:指因私欲、私利等思想道德偏差,可能造成职业操守或个人行为规范发生偏移,导致审判执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失控,或者以职权便利授意或指示他们违反职业操守,导致权力运行的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利益受损或不当利益。表现为“以权谋私”等形式;二是岗位职责风险:由于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在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外部环境方面的风险,表现为在岗人员失职、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表现为“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等形式;三是业务流程风险:业务流程各环节之间缺乏制约,缺乏监督内控机制,权力没有监控,加大权力行使发生偏移行为的可能。表现为“滥用职权”等形式。四是制度机制风险:制度的缺失,造成工作职权不清、程序模糊,对职责行使的时限、质量和标准缺乏意识,过多由个人自由衡量、决定,使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表现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形式。五是外部环境风险:权力外部人员出于自身利益实现考量,对权力行使者进行利益诱惑或其他非正常影响,使权力行使者未按权力规范行使权力,使权力行使失范,从而使诱惑者受益或不受损的行为。表现为“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形式。(二)风险防控主要措施。对风险的发生进行防控,需要区分风险的类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的措施,从职能定位上来说,风险防控体系就是为了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在风险不可避免发生时有规范有办法进行控制,使不造成损失或减少损失。一是教育。思想道德风险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主观诱因,提前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警示,树立信念,使之感化并主动遵守。在法院内容主要以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廉政警示等形式进行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二是规范。廉政风险的发生或多或少源于制度的不完善或不执行,对权力进行规范,有原则性的执行,结合有限制的灵活性,可以控制一部分因制度机制发生的风险。三是定责。对岗位进行明晰,编制固定的职权清单,划定权力行使的人员,实行定岗定责,进行考核评比,实行过错追究、奖励先进、惩诫违规的形式。四是预警。进行权力监控,排查、发现和锁定风险,对风险发生进行预警,减少风险发生。五是处置。有时风险发生不可避免,及时进行反应,控制风险范围,使其损害不再扩大并有效停止。(三)风险等级评估和认识。在权力行使过程查找可能发生风险的关键节点,对关键节点进行统一评估,确定为“风险点”,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一是认真梳理职权清单。对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类型、职责分工,逐个庭室、逐个岗位进行排查,确定谁行使、行使哪些权力、行使的详细流程。对汇总后的职权清单进行统一整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二是精准查找廉政风险点。对照职权清单,以“岗位”为点,以工作流程为线,围绕人、财、物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排查廉政风险点。其中,领导班子岗位风险,重点查找“三重一大”风险。庭室各岗位风险,根据庭室的职责定位,重点查找在审批、监察、管理等方面的风险。个人岗位风险,重点从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等环节,查找廉政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通过“自己找、大家提、群众评、组织点、领导审”等形式,分析并查找出行使权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个人行使权力的风险、部门行使权力的风险,查找在业务工作流程和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突出抓住领导岗位、中层岗位、其他重要岗位三个层面查找廉政风险点,对于领导岗位,重点查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权力运行;对中层岗位,主要关注审判执行、执纪执法、行政管理、财权事权人权等重要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对其他重要岗位,重点查找制度执行、管钱、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的履职情况。风险点找出后,进行统一评定,根据整理、公示和确定的程序后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三是进行风险评估。在找准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的机率或者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排查出来的风险点的风险等级,搞好分类、分级,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明确权力责任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四)风险防控清单的运用。一是强化廉政风险意识教育。以“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为契机,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的十六字方针,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采取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支部组织学习、部门组织学习、个人自学、干部轮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廉政教育工作,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学习党章和党规党纪,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切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模式。首先,全面公示每项权力、权限及相应的授权依据。其次,认真梳理各项权力运行的流程并制定具体的运行流程图。再次,分析发现流程中可能发生人为干预行为或发生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节点,并针对每一个节点制定完善各项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以各项权力为点、以具体业务流程为线、以制度建设为面的有效防控模式。三是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填报一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表》,如实填写婚姻变化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重大变故情况、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禁止的经营性、投资性活动。对于拟提拔、调整岗位或离岗干警所办理案件、涉案款物移交、遗留问题等进行审查备案。四是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本着教育、预防、预警为主的原则,推行诫勉提醒、诫勉督导、诫勉纠错的“三诫勉”制度,强化问责监控。对干警提拔、岗位调整、新录用人员在任前必须进行廉政谈话;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对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明察暗访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倾向性问题或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问责。五是实行办案全程监督制度。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等过程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办案纪律规定,依托信息化技术对案件实行全程监管、全程留痕、透明公开。实行监督公示。公开公示全院干警的照片及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单位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诉讼费收费办法、案件审判和执行流程等内容,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过程监督。实行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对立案受理案件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其发送《廉政监督卡》,或由案件当事人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并由当事人按照廉政监督卡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填写监督意见,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对案件的实体裁判监督和评查监督,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要求各业务庭在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评查,每月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有效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切实杜绝“三案”问题。开展案件廉政回访。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处通过电话回访、调查问卷、约谈回访等方式,深入到接待现场、庭审现场、当事人家中,调查了解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跟踪检查监督。强化重点环节监督。规定凡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委托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须邀请廉政监督员到场接受廉政监督,尽最大努力杜绝在这些重点环节产生腐败。六是建立考核评审机制。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与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合起来,把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制定严格的质量考评办法,对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作为对干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避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流于形式,推动防控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总之,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权威的“致命伤”,不廉的背后往往是不公,队伍出问题往往不是在司法能力而是在司法廉洁上,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全面构建司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实现权力运行的全程、实时、无缝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司法,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根本所在。
因为字数有限制,现简要向您列明。若要看全部内容,您可以登陆中国法院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法发〔2015〕3号 )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 15. 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 16.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 19. 完善审级制度。 20. 强化审级监督。 21.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22.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 23.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24.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25.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26. 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 27. 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28.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29. 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办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 30. 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31. 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2. 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 33. 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34. 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36. 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37. 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 38. 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动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办理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加快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40.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1. 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42. 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43. 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 45. 推动送达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7. 推动实行普法责任制。强化法院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的普法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高度统一。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48. 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50.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 51. 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 (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54. 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55. 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57. 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犯罪行为的追诉机制。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院人员或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58. 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 59. 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送,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员的司法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 62. 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 63. 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 64. 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65. 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天平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公安系统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如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厂务公开。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而忽视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的公开,这样做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同时,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领导的讲话,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行政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这种做法在行政公开制度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同时行政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由于行政公开主要在基层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权威推行和协调政务公开,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行政公开就能够开展得好,落实得深。反之,行政公开就落实不了,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浓厚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由于中央在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初期,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同时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行政公开的权利主体的研究较少。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需要,相关部级机关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4)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如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何为国家的秘密事项,何为国家机关可以公开的对象,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明确公开和秘密的界限。 (5)行政公开的方式简单 行政公开制度中,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行政公开的制度多样性。现行制度中多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和对所有人公开,除此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都是不一样的,应该加以区分。 (6)行政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行政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即使强调了网上政府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如笔者曾经登录某直属局网站,网页公开内容中介绍领导人员的章节竟然是其某前任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领导,网页公开内容的陈旧可见一斑。 (7)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 现行制度中,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政策性强的不足之处,政策作为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依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从世界范围看,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日本;第二种是没有特别法的规定,相关问题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代表国家为德国。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对于行政公开制度内涵的研究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除了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包括其他诸如院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村务公开制度,因为村务公开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因此说我国公开制度是由不同层级的制度组成的。 (三)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 主体范围目前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机关。而实际上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在实际推行中,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可以采用先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为龙头,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扩大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 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根据公开的地点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根据收费与否,可以分为免费的公开和收费的公开。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 2、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对所有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在对所有的人公开的方式中,行政主体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与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时的公开范围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0条(利害关系人之资讯权)规定:如私人有所请求,有权取得由行政当局提供与其中直接利害关系之行政程序进行情况之资讯,并有权获知对该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就本身之案件,向原处分官署或该官署所指定之邦之官署所在地,请求阅览卷宗。由此可见,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的范围。这也是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大的区别。 (五)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 行政公开的范围是行政公开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美国情报自由法采用第一种立法例。具体如下:第一,规定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应主动积极对任何人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报、资料;第二,对免除公开事项(exemptions),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取代了旧法中的含糊不清的规定;第三,行政主体对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向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证明拒绝行为符合法定的不予公开标准。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范围问题和不予公开的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公开对于公开内容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 (1)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 ①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②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③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相当级别公务员的收入;④行政主体的财产收支要公开;⑤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过程、认定事实、救济途径等;⑥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决策过程。 (2)不予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 (3)行政主体对不予公开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反对公开的任何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①,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②,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情报公开的诉讼。③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如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此项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论证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料、情报的请求时遭到的拒绝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行政机关资料、情报的请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的请求予以回应。行政机关的拒绝是影响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具体措施,该具体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请求公开行政机关情报的申请人,拒绝的后果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 因此,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该项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样道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相对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改一下就行了
336 浏览 6 回答
333 浏览 5 回答
155 浏览 3 回答
298 浏览 4 回答
234 浏览 3 回答
199 浏览 5 回答
266 浏览 6 回答
269 浏览 5 回答
193 浏览 5 回答
174 浏览 4 回答
278 浏览 1 回答
204 浏览 3 回答
266 浏览 3 回答
102 浏览 3 回答
345 浏览 5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