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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处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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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处罚通知

将会撤销学士学位证书,如果抄袭情节严重,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教育部近日发布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进行一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对于个人:

《办法》要求,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于学校:

《办法》强调,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抽检流程:

该负责人介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分初评和复评两环节。初评阶段,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阶段,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其余都为合格论文。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教育部启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每年一次

收到学校的处罚通知之后千万别盲目做决定,别立即买机票回国,如果学校给你处罚了签证上是会有不良记录的,下次你再想入境澳洲申请签证很大概率会被拒绝。首先要质疑学校的质控是否属实,切忌盲目解释,没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和方案,往往是说多错多,越描越黑。找到你的国际辅导员和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进行沟通,只要有机会解释,就争取尽量申诉,让学校通过你的论文。

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起到了预防学生在学术论文方面作弊的警示作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在5月30日发布了一篇通告,具体内容就是说他们学校有两个学生,在做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时候作弊了。

西电在通告中,说我们学校收到了有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雷某某和卢某某,存在学术不端正的问题,然后经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调查组,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当然了本文中,西电并没有详细说明,到底是谁去向学校反应的关于这两名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造假的事情,也许是出于对举报人的保护,其实关于学术不端的事情,各大高校相继爆出不少。

在西电的通报中,明确指出,雷某某和卢某某两名学生,在做毕业设计的时候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代码,并通过购买的代码完成了毕业论文,和部分的实验结果,显然,这其中存在一条很大的利益链条,通报中并未过多提及。

最后在通报中,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雷某某、卢某某两名学生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学位,同时取消卢某某研究生推免资格。

在处理决定这 一句话中,可以看出,卢某某和雷某某,虽然在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上作弊,但是也受到了很严厉的处罚,首先说【留校察看一年】这就意味着,推迟一年毕业,而且毕业档案上也会记录,对个人的前途影响是很大的。

然后第二个处分【取消卢某某研究生推免资格】,这是什么意思呢,【研究生推免】:意思就是指不参加研究生考试而直接读研的一种形式。这个意思用直白的话来说,本来这个学生卢某某,可以不用参加研究生考试,而直接被学校保送研究生,结果这个事情一出来之后,取消了卢某某的保送研究生资格。

根据国家规定,建议免试的研究生,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推荐部分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而学生卢某某就是属于这种保送研究生,如果不出这个事情,卢某某在毕业之后就可以直接被保送研究生。

最后在通报中,学校表示以后会加强关于毕业生在论文和毕业设计上的管理,这一次的事件可以说对很多大学毕业生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西电事件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有哪些警示作用

一、震慑

学术不端的事情,一经被查实,对于学生的打击是很大的,首先档案上留下了污点,已经取得的毕业证或者是研究生资格、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都会被取消,所以严厉打击学术不端,可以震慑那些想要在论文和毕业设计上面作弊的人,也让所有学子们引以为戒!

二、学术把关不严的追责对学校的警示

学生在毕业论文和设计上作弊,如果审核老师没发现,通过了,之后被查出来,比如【翟天临】事件,不但已经取得的学位被取消,就连他的导师都被取消了博导资格。相关的学校方面责任人都受到了处罚,所以打击学术不端,对学校相关的老师也是一个震慑和警示。

三、各大高校屡次爆出学术不端事件对教育部门规范和加强监管的警示

这些年,关于学术不端的事情屡屡发生【厦门大学、天津大学两硕士论文雷同事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术不端事件】、【科技部通报24起部分高校医学科研诚信案件】、【影视明星翟天临论文造假事件】、【清华大学博士生学术不端被撤销学位事件】、【中科院女博士黄凌琳学术造假被撤销博士学位事件】等等关于学术不端的事件相继被爆出,那么这也对教育部门关于这方面监管漏洞的警示!

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起到了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方面不能作弊的警示,也给负责毕业论文审核的老师一个警示,如果故意放水,那么一旦查出来,就会饭碗不保!

毕业论文答辩不及格处罚

本科论文答辩没过:毕业答辩如果只是一辩,没过的话会被老师或者专业组组长安排进入二辩。(跟指导老师或者专业组组长没有什么多大“仇恨”的话,二辩好好准备一下肯定会过的。)如果指的是二辩也没过的话,面临的是两条方面:一、会被院长叫过去面谈很久(具体谈什么就不知道了);二、再读一年。以上所有出现想看到的或者不想看到的,很大程度上都是自己的态度决定的。

一般学校会安排二次答辩。如果第二次还没有通过的话,可能会延期毕业

答辩前抽检,不合格会要求重做/补充论文工作或重写/补充论文,推迟答辩。答辩后论文通过,但抽检,就是后评审不合格,学生学位取消,导师停招2年。学校的学科评估、双一流评估等均会受到影响。

毕业论文抄写的处罚百科

会被举报。

湖南师范大学一音乐类硕士论文与他人论文高度雷同

这篇硕士学位论文来自湖南师范大学,根据论文封面(见下图)信息,这篇论文题目为《试论合唱作品的旋律和节奏美》,作者:雷永鸿,导师:周跃峰,研究方向:合唱指挥,完成于2011年。

论文封面

这篇硕士论文几乎全文与他人论文雷同,仅在文字部分改换句式和说法并不标注引文(有故意嫌疑),所有谱例及分析与他人论文几乎完全相同,甚至致谢也雷同。更离谱的是,多处论文脚注也与他人论文完全相同。

以下举例说明雷同之处:

1. 所有曲谱与他人论文完全相同

2. 绝大部分文字仅改换句式和说法

3. 与他人论文完全相同的多个脚注

4. 源自文字识别的错别字和雷同的致谢

与他人论文雷同的基本情况统计:

第一章 合唱艺术旋律与节奏美概述:

几乎每段都可以在他人已发表的论文中找到出处,大段大段改写句式。

第二章 合唱作品的旋律美:

本章全文与三篇论文高度雷同:

P14-15:与湖南师范大学杨萍2008年的硕士学位论文(高中生音乐鉴赏能力的结构和评价及鉴赏教学策略研究)高度一致;P15-18:与杨瑞庆2010年发表的期刊论文(实用旋律学)高度一致;P18-25:与汪健2009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流行音乐元素在合唱作品中的应用)高度一致。

第三章 合唱作品的节奏美:

P26-28(第一节):与彭逸伟2006的期刊论文(浅谈音乐作品中节奏的重要性)高度一致;P28-32(第二节):与黄茜2004年的期刊论文(视唱练耳教学中现代音乐的节奏感及其培养)高度一致;P32-38(第三节):与东北师范大学汪健2009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流行音乐元素在合唱作品中的应用)高度一致。

第四章 合唱作品的节奏和旋律美:

P39-52:与王珺2006年的硕士学位论文(试论合唱艺术表演形态的综合美)高度一致,仅对部分文字进行了改写和删减。

本科生谁查,要查,就得同时把那些他妈不指导人的老师也处罚。我今年就是,老师屁都没指导,工况都不给,毕业设计我一个人捣鼓出来的不过吧,我觉得做毕业设计的时候,思路最好不要告诉别人。我感觉自己这次的想法就被抄了。那人知道了我的想法后,找一个做这方面的外校同学,拿他做完的内容,最后答辩老师说做的很具体。我,妈的……老师啥都不指导,也不想抄外校同学的,结果最后只是勉强交上,跟设想差很多。哎

认定方法

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

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1、论文格式

论文检测基本都是整篇文章上传,上传后,论文检测软件首先进行部分划分,上交的最终稿件格式对抄袭率有很大影响。不同段落的划分可能造成几十个字的小段落检测不出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划分多的小段落来降低抄袭率。

2、数据库

论文检测,多半是针对已发表的毕业论文,期刊文章,还有会议论文进行匹配的,有的数据库也包含了网络的一些文章。这里给大家透露下,很多书籍是没有包含在检测数据库中的。之前朋友从一本研究性的著作中摘抄了大量文字,也没被查出来。就能看出,这个方法还是有效果的。

3、章节变换

很多同学改变了章节的顺序,或者从不同的文章中抽取不同的章节拼接而成的文章,对抄袭检测的结果影响几乎为零。所以论文抄袭检测大师建议大家不要以为抄袭了几篇文章,或者几十篇文章就能过关。

4、参考文献

参考别人的文章和抄袭别人的文章在检测软件中是如何界定的。其实很简单,我们的论文中加了参考文献的引用符号,但是在抄袭检测软件中。都是统一看待,软件的阀值一般设定为1%,例如一篇文章有5000字,文章的1%就是50字,如果抄袭了多于50,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会被判定为抄袭。

5、字数匹配

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相对比较严格,只要多于20单位的字数匹配一致,就被认定为抄袭,但是前提是满足第4点,参考文献的标注。

扩展资料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

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抄袭是一种很好的行为,而且在毕业论文中的抄袭更是严重。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取消论文陈成绩,要重新写作到合格才给与成绩,下面分享毕业论文抄袭的判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学生所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1、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包括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结构、基本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文字一致率达到60%以上者;

2、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引文在内),文字一致率达到70%以上者;

3、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3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8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2处以上者;

4、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1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9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3处以上者。

二、注释只有在引证名言、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才能使用,不得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否则,以抄袭、剽窃论处。

三、学生毕业论文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的认定机构为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

四、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一经发现,取消论文成绩,并责成其重新写作,合格后予以答辩,核定成绩。

毕业论文中哪些行为属于抄袭

论点(结论,观点)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

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论据,论证分析,科学实验(对象及方法)和观测结果及分析,科学调研,系统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法等等。

表格数据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数据据为己有。

图像图形抄袭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独创性图像,实验图像据为己有,或者照搬挪用他人以独创形式表现的图像,图表据为己有。

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文章套改套改他人作品的表述结构(或者情节),观点表达体系,参考文献等。

引言抄袭挪用剽窃他人作品引言(或绪论),包括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英国毕业论文抄袭如何处罚

如经查核是粗心的话,可能会轻判:补交,但会迟一年毕业

那你基本完了,英国审查这么严,不像毛子花点钱就能解决,如果你真作弊那基本和毕业无缘了

如果论文的相似率是Turnitin给出的,请注意,这个不能说明你一定是抄袭。但是,因为相似度过高,turnitin会通知系里面相关人士对你的论文进行review。如果确认抄袭,会根据学校对于plagiarism的具体处罚方案来走(这个是分严重级别的),所以建议你最好看一下你们学校自己的规定。不过,无论哪个学校,最严重的结果是,论文0分,同时被开除。

你哪个学校的,估计听证会就是给你个机会去解释吧,你的确是抄了,到时估计也没什么好解释的。一门课要是给你0分肯定不能毕业了。何苦呢,英国硕士这么好毕业的。

行政处罚论文文献

下文是一篇我精心准备的法学论文,探究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欢迎各位法学毕业的同学进来看看哦!

【摘要】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发源于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紧接着便在民事诉讼、行政上诉等上诉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同时在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其他复审制度也蔓延起来,因而这一原则也成了复审制度中的普遍性通用的原则。我国也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先后在刑事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中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尤其在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更加的值得讨论。

【关键词】 不理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在复审制度中运用禁止不利变原则,是世界各国的趋势。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当事人不满原机关的处理结果,将相关案件提交复审机关,复审机关复审的结果,一方面不能增加复审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不能降低复审申请人的既得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原则上,相较于原机关的处理结果,复审机关的复审结果不能使当事人的处境更加的不利。

一、我国关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相关规定

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世界的发展趋势一样,我国在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首先使用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原则。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从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90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了同样的规定。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虽然对禁止不利变更没作任何解释,但该《意见》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对该条规定的内涵的理解,它其实是隐含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精神的。至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规定得非常清晰明了,《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首次确立了申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该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入了这个原则。该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实践中如何适用,却没有可以借鉴的。但是该条对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在具体的实践中是没有可以借鉴的意义的。

二、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内涵以及确立的依据

行政相对人不满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审查的过程中,不能增加复议申请人的处罚结果或使其承担更多的义务,同样也不能减少复议申请人的已经得到的利益。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有两个特点:第一,它只适用于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如果行政复议是由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的被害人提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第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于撤销和变更的裁决。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一般有维持、撤销和变更三种情况。但是较复议前相比,维持不会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而撤销和变更则有可能将复议申请人置于较复议之前更为不利的境地。所以在行政复议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就是将范围限定在复议裁决撤销和变更内容。

为什么在行政复议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它的依据是什么呢?首先,对于是否应当在行政复议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学理上存在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1)反对在行政复议中使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该学说认为,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的职权行为,不应该受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影响,所以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对当事人更加不利的决定。(2)支持在行政复议中使用禁止不利变更禁止。该学说认为,从本质上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方式之一,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将复议申请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那么与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的本质是不符合的。(3)在行政复议中是否使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应该根据复议机关的性质不同而不同。[1]

笔者支持在行政复议中实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首先,行政复议不是完全的监督功能。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除了不予受理外,复议机关是不能拒绝当事人的申请的。而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功能与行政复议机关的中立性是不同的。其次,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启动是源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本质又是授予相对人某种利益,所以行政复议中应该使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再次,《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最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保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稳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不仅行政相对人应当尊重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或废止受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行政主体也必须尊重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所作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中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参照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以及复审制度中禁止不利变更等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做法,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也有些原则性的通用的做法。

当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的数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对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作出全面的审查。经过审查,如果确实认为原裁定应当予以变更的,不仅不能加重提出复议申请的被处罚人的处罚,也不能加重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被处罚人的处罚。前面的情况,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行政处罚确实较轻,根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精神,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应当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直接变更原处罚决定,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更重要的是,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行政机关也不能加重被申请人的处罚。但是如果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当受到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限制,而应该撤销原行政处罚或者合理的进行变更,这是行政应急性原则。[2]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为数个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理,复议机关在审理时,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原处罚决定,那么当然也是要贯彻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这点可以参照刑事诉讼中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但是如果是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等七种。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孰轻孰重如何来认定?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能改变原处罚决定,使复议申请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决定。比如不能将罚款变更为行政拘留。

根据《条例》第5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限制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但是在行政复议中,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而不是限定在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内。问题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行为仍然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前文笔者已经指出,支持在行政复议中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在于行政复议对行政相对人来讲的救济性。但是在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之外的审查,在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功能。因此,原则上笔者赞成在此情况下运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是,如果第三人没有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不能作出对他不利的决定的,而对于复议请求范围外存在的问题,则应该在行政复议之后,用其他方法来改变原行政决定的违法或不当之处。

参考文献:

[1]王锴 论行政复议中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昆明),2009(03):127

[2]胡肖华,张坤世 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构想[J] 法学论坛(济南),2003(06):80

论行政处罚原则帮帮忙

1.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7 年第 3 期。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4.袁曙宏:《行政处罚的罚没、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5.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 年第 2 期。6.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7.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 年第 7 期。8.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 年第 10 期。9.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 年第 6 期。10.皮纯协:《行政审判的困境与改革思路》,载《法学家》,1998 年第 2 期。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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