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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导师受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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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导师受处罚吗

1、如果论文查重结果在11%-20%之间,导师将负责对学位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核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具体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不需要修改,导师会签字认可;如果导师认定有必要修改,那么修改后再重新检查。

2、如果查重结果在21%到40%之间,就应该修改论文。修改后查重,查重结果仍在21%-40%之间的,延期半年毕业。

3、如果查重结果在41%(含)以上,本次申请学位无效,半年后再次申请。研究生必须认真修改论文,修改后会经过导师的严格审核。半年后,修改后的论文将重新送检,通过检测后才能送审或答辩。

会被举报。

湖南师范大学一音乐类硕士论文与他人论文高度雷同

这篇硕士学位论文来自湖南师范大学,根据论文封面(见下图)信息,这篇论文题目为《试论合唱作品的旋律和节奏美》,作者:雷永鸿,导师:周跃峰,研究方向:合唱指挥,完成于2011年。

论文封面

这篇硕士论文几乎全文与他人论文雷同,仅在文字部分改换句式和说法并不标注引文(有故意嫌疑),所有谱例及分析与他人论文几乎完全相同,甚至致谢也雷同。更离谱的是,多处论文脚注也与他人论文完全相同。

以下举例说明雷同之处:

1. 所有曲谱与他人论文完全相同

2. 绝大部分文字仅改换句式和说法

3. 与他人论文完全相同的多个脚注

4. 源自文字识别的错别字和雷同的致谢

与他人论文雷同的基本情况统计:

第一章 合唱艺术旋律与节奏美概述:

几乎每段都可以在他人已发表的论文中找到出处,大段大段改写句式。

第二章 合唱作品的旋律美:

本章全文与三篇论文高度雷同:

P14-15:与湖南师范大学杨萍2008年的硕士学位论文(高中生音乐鉴赏能力的结构和评价及鉴赏教学策略研究)高度一致;P15-18:与杨瑞庆2010年发表的期刊论文(实用旋律学)高度一致;P18-25:与汪健2009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流行音乐元素在合唱作品中的应用)高度一致。

第三章 合唱作品的节奏美:

P26-28(第一节):与彭逸伟2006的期刊论文(浅谈音乐作品中节奏的重要性)高度一致;P28-32(第二节):与黄茜2004年的期刊论文(视唱练耳教学中现代音乐的节奏感及其培养)高度一致;P32-38(第三节):与东北师范大学汪健2009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流行音乐元素在合唱作品中的应用)高度一致。

第四章 合唱作品的节奏和旋律美:

P39-52:与王珺2006年的硕士学位论文(试论合唱艺术表演形态的综合美)高度一致,仅对部分文字进行了改写和删减。

会。导师的论文也会查重,所以大家不必慌张,这主要还是看个人平时的努力和学习状况。有些学校对毕业生论文的查重率比较严格,相当于百分之十,甚至上百万字都只能给一两次检测机会。而且本科院校大部分是用知网系统进行定稿查重的。因此同学们写好了论文提纲之后,就可以直接提交论文去检测自己的论文啦!好多论文查重系统检测是不对外开放的,建议同学们可以去papersee平台进行查重哦,准确率也是可以保证的。papersee提供论文查重论文修改论文写作论文发表一站式服务! 知识经济下的新经济会计理论探究-中国知网论文查重-毕业论文检测一站式平台 知网查重系统是目前最为普遍采用的查重软件,但是其依然缺少一定的理论基础。由于在中国知网上对文献数据库文章进行标注,所以很多同学对于知网查重系统仍然茫然。那么如何通过市场上的手段进行知网查重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1、使用高性价比的中国知网查重首先,应该选择正规的中国知网检测,例如北京大学等,尽量选择在官方网站上面的知网查重入口,比如学术不端网或者是某宝搜索知网等。然而最近几年有越来越多的人在知网查重的名额里选择知网更便宜些。知网检测系统是根据《中国学术文献引文库》和《学位论文引用彤参考文摘》编制的,它收录了往届硕士、博士毕业论文及与之前发布论文中大量相似的文献资料,从总体上杜绝了剽窃抄袭现象。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这样,知网检测出来一片的红色文本复制部分(下图为已删除部分文档导致),但是由于知网检测只对最近刚完成的一篇论文做删除处理。另外一篇论文中有参考文献,原封不动的照搬他人论著和其它成果,并且没有注明出处的话,这种情况就属于剽窃。这种类型的论文适用于专业期刊杂志,论文集。2、论述题材不清晰有些论文的确切题材,存在着明显的雷同之处。此外,为了防止雷同的论点和用词造句上的混乱,要确认前人的研究是否具有突破性。因此,必须要确保自己的论文是基于自身水平的写作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点:论文查重引用复制比论文会跟上届的学生查重吗1.论题的内容应该与研究目标相一致。2.论点应该正确、鲜明、集中和深刻。3.论据充分可靠、准确,典型新颖,有说服力。4.论证逻辑严密,强调推理过程无懈可击;论述层次清晰,语言精练,表达规范性。为了满足不同学校对毕业生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的特殊要求,建议我们在写作时,应当从各方面考虑最佳组合形式。在写作时,应将所选材料提炼出来,并做好统一整理的工作。文章完成后,需进行查重检测,如发现论文有剽窃抄袭现象,将按照第二条执行。。导师的论文也会查重,所以大家不必慌张,这主要还是看个人平时的努力和学习状况。有些学校对毕业生论文的查重率比较严格,相当于百分之十,甚至上百万字都只能给一两次检测机会。而且本科院校大部分是用知网系统进行定稿查重的。因此同学们写好了论文提纲之后,就可以直接提交论文去检测自己的论文啦!好多论文查重系统检测是不对外开放的,建议同学们可以去papersee平台进行查重哦,准确率也是可以保证的。papersee提供论文查重论文修改论文写作论文发表一站式服务! 知识经济下的新经济会计理论探究-中国知网论文查重-毕业论文检测一站式平台 知网查重系统是目前最为普遍采用的查重软件,但是其依然缺少一定的理论基础。由于在中国知网上对文献数据库文章进行标注,所以很多同学对于知网查重系统仍然茫然。那么如何通过市场上的手段进行知网查重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1、使用高性价比的中国知网查重首先,应该选择正规的中国知网检测,例如北京大学等,尽量选择在官方网站上面的知网查重入口,比如学术不端网或者是某宝搜索知网等。然而最近几年有越来越多的人在知网查重的名额里选择知网更便宜些。知网检测系统是根据《中国学术文献引文库》和《学位论文引用彤参考文摘》编制的,它收录了往届硕士、博士毕业论文及与之前发布论文中大量相似的文献资料,从总体上杜绝了剽窃抄袭现象。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这样,知网检测出来一片的红色文本复制部分(下图为已删除部分文档导致),但是由于知网检测只对最近刚完成的一篇论文做删除处理。另外一篇论文中有参考文献,原封不动的照搬他人论著和其它成果,并且没有注明出处的话,这种情况就属于剽窃。这种类型的论文适用于专业期刊杂志,论文集。2、论述题材不清晰有些论文的确切题材,存在着明显的雷同之处。此外,为了防止雷同的论点和用词造句上的混乱,要确认前人的研究是否具有突破性。因此,必须要确保自己的论文是基于自身水平的写作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论题的内容应该与研究目标相一致。2.论点应该正确、鲜明、集中和深刻。3.论据充分可靠、准确,典型新颖,有说服力。4.论证逻辑严密,强调推理过程无懈可击;论述层次清晰,语言精练,表达规范性。为了满足不同学校对毕业生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的特殊要求,建议我们在写作时,应当从各方面考虑最佳组合形式。在写作时,应将所选材料提炼出来,并做好统一整理的工作。文章完成后,需进行查重检测,如发现论文有剽窃抄袭现象,将按照第二条执行。

1、如果论文查重率超出规定的合格标准,论文查重没有通过的话,高校通常都会将毕业论文退回,要求毕业生重新修改,没有参与论文答辩的资格。2、大学生将论文重新修改之后,学院会将大家返修过的电子档论文,统一提交至教务处,然后教务处会对论文再次进行重复率检测,复查完成之后,会根据查重结果给出对应的处理方案。3、论文再次查重合格的毕业论文,就可以申请参与毕业论文答辩了,学校教务处会安排将论文统一进行打印,然后传达至学生所在的专业学院班级,为大学生的论文答辩做好准备。4、如果毕业论文再次查重,其重复率检测仍然不合格的话,学校由老师组成的论文评定小组判定论文学术不端性质很严重的话,就极有可能会取消学生的论文答辩资格,从而加大了毕业难度。对于期刊论文来说,如果论文查重没有通过,自然是无法成功发表在期刊上的。

论文查重率低会怎样处罚

论文重复率过低可能会引起答辩老师的重视,不仅要看论文检验报告的来源,提出的问题也更加明确,要求说明原始观点及其影响和作用等。论文的重复率只是检测论文中的重复率。需要注意的是,论文重复率太低,还有其他影响因素,比如论文检测系统选错了,一些计算重复部分的计算方法不够科学,数据库含量不足的检测系统会导致论文重复率低。

论文重复率低于学校要求。如果你的论文查重率很低,达到一定水平;很容易拿到优秀的毕业论文。如果你是一个打算考研或者考博的同学,这样的论文对你很有帮助。

一般毕业论文要求没有想象中要求那么高,其实相较于硕士论文,博士论文还是比较宽松的,然而每年还是有不少的同学由于毕业论文而感到十分忧愁。那么接下来就让来简单讲解一下,大家跟着一起往下看吧。

当我们闲暇的时候其实就多看一些信息资料,多写作等等。那么写毕业论文时自然会下笔如流。千万不要去抄袭别人的内容,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我们最好是通过自己积累经验,通过自己独立的思考来写作论文,这样才是真正的原创内容才是最有价值的。

首先其实论文查重太低没有什么问题,毕竟我们的论文都是在降重的,很多同学都希望能够让自己的论文查重率一降,低于学校标准线以内。如果第一次写论文就能够达到这样的一个标准,那你肯定也是一个高手。

不过多数人初次查重都是不合格的,毕竟现在论文检测系统实在是太过严格,不去修改几次想要通过的可能性真的是太低了。

毕业论文查重率太低会有影响吗介绍如下:

毕业论文查重率太低不会有影响。

论文查重率太低是一件好事,这说明论文全是自己写的,没有大篇幅的抄袭引用。

值得注意的是,查重率太低也有可能是论文查重系统的准确性过低所导致的,所以大家要检查下自己选择的查重系统,是不是学校所指定的或者是否正规。

如果是选择的免费的查重系统准确性是需要大家怀疑,所以大家需要非常的重视这个问题。

发表论文的作用:

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在经过研究后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对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探讨的一种手段,又是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不同的人发表论文的作用也不同:

1、评职称(晋升职称):研究生毕业需要;教师、医护人员、科研院所的人员、企业员工等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发表期刊论文是作为一项必须的参考指标。

2、申报基金、课题:教育、科技、卫生系统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各种基金项目、各种研究课题时,发表论文是作为基金或课题完成的一种研究成果的结论性展示。

3、世界性基础领域的研究,比如在医学、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是对最新科技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的一种展示和报道。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等。

1、用自己的语言无论是写什么论文,用自己的语言是最不容易和别人相撞的,在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尽量的使用自己的话来进行描述。很多人可能会担心写相同的选题,自己写出来的话也容易和别人撞上,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论文查重是对于语段重复率的对比,而每个人使用语言的习惯,同一个物品,同一种现象的描述都会是不同的,只要尽量用自己的语言来进行论文写作,就不必担心论文查重率会太高。2、替换词语和摘抄用自己的话,这个技巧是针对写论文的时候的,但如果论文查重的结果已经出来,发现自己的查重率过高,而且标红的段落过多,怎么办呢?这种时候想要对它进行修改的话,就可以必要的对词句进行替换。替换过的词句可以是同义词,可以是与之相近的词,这样能够保持句子整体表达不变,但是却可以降低查重率。3、选择性的参考论文对于一些论文来说,摘抄是不得不进行的,但是在摘抄时也需有技巧的,如果整段整段的摘抄的话,很可能导致摘抄部分大段飘红,以至于论文查重率举高不下。因此在摘抄的时候一定要有选择性的进行摘抄,保留关键的词句,或者是干脆用自己的话将被摘抄的语段翻译一遍。

教师学位论文作假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低调些,不要让老师知道就行了,如果自己做不出来,还不去找人代写,那么等着不毕业嘛

学生造假指导教师负连带责任,导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关注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 如何落实《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行政处罚论文文献

下文是一篇我精心准备的法学论文,探究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欢迎各位法学毕业的同学进来看看哦!

【摘要】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发源于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紧接着便在民事诉讼、行政上诉等上诉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同时在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其他复审制度也蔓延起来,因而这一原则也成了复审制度中的普遍性通用的原则。我国也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先后在刑事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中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尤其在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更加的值得讨论。

【关键词】 不理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在复审制度中运用禁止不利变原则,是世界各国的趋势。它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当事人不满原机关的处理结果,将相关案件提交复审机关,复审机关复审的结果,一方面不能增加复审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不能降低复审申请人的既得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原则上,相较于原机关的处理结果,复审机关的复审结果不能使当事人的处境更加的不利。

一、我国关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相关规定

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世界的发展趋势一样,我国在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首先使用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也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原则。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从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90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了同样的规定。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虽然对禁止不利变更没作任何解释,但该《意见》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对该条规定的内涵的理解,它其实是隐含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精神的。至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规定得非常清晰明了,《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首次确立了申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该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入了这个原则。该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实践中如何适用,却没有可以借鉴的。但是该条对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在具体的实践中是没有可以借鉴的意义的。

二、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内涵以及确立的依据

行政相对人不满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审查的过程中,不能增加复议申请人的处罚结果或使其承担更多的义务,同样也不能减少复议申请人的已经得到的利益。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有两个特点:第一,它只适用于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如果行政复议是由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的被害人提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第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适用于撤销和变更的裁决。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一般有维持、撤销和变更三种情况。但是较复议前相比,维持不会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而撤销和变更则有可能将复议申请人置于较复议之前更为不利的境地。所以在行政复议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就是将范围限定在复议裁决撤销和变更内容。

为什么在行政复议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它的依据是什么呢?首先,对于是否应当在行政复议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学理上存在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1)反对在行政复议中使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该学说认为,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的职权行为,不应该受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影响,所以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对当事人更加不利的决定。(2)支持在行政复议中使用禁止不利变更禁止。该学说认为,从本质上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方式之一,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将复议申请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地位,那么与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的本质是不符合的。(3)在行政复议中是否使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应该根据复议机关的性质不同而不同。[1]

笔者支持在行政复议中实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首先,行政复议不是完全的监督功能。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除了不予受理外,复议机关是不能拒绝当事人的申请的。而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功能与行政复议机关的中立性是不同的。其次,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启动是源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本质又是授予相对人某种利益,所以行政复议中应该使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再次,《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最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保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稳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不仅行政相对人应当尊重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或废止受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行政主体也必须尊重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所作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中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

参照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以及复审制度中禁止不利变更等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做法,行政复议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也有些原则性的通用的做法。

当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的数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对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作出全面的审查。经过审查,如果确实认为原裁定应当予以变更的,不仅不能加重提出复议申请的被处罚人的处罚,也不能加重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被处罚人的处罚。前面的情况,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行政处罚确实较轻,根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精神,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应当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直接变更原处罚决定,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更重要的是,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行政机关也不能加重被申请人的处罚。但是如果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当受到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限制,而应该撤销原行政处罚或者合理的进行变更,这是行政应急性原则。[2]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为数个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理,复议机关在审理时,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原处罚决定,那么当然也是要贯彻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这点可以参照刑事诉讼中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但是如果是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等七种。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孰轻孰重如何来认定?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能改变原处罚决定,使复议申请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决定。比如不能将罚款变更为行政拘留。

根据《条例》第5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限制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但是在行政复议中,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而不是限定在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内。问题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行为仍然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前文笔者已经指出,支持在行政复议中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在于行政复议对行政相对人来讲的救济性。但是在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之外的审查,在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功能。因此,原则上笔者赞成在此情况下运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是,如果第三人没有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不能作出对他不利的决定的,而对于复议请求范围外存在的问题,则应该在行政复议之后,用其他方法来改变原行政决定的违法或不当之处。

参考文献:

[1]王锴 论行政复议中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昆明),2009(03):127

[2]胡肖华,张坤世 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构想[J] 法学论坛(济南),2003(06):80

论行政处罚原则帮帮忙

1.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7 年第 3 期。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4.袁曙宏:《行政处罚的罚没、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5.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 年第 2 期。6.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7.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 年第 7 期。8.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 年第 10 期。9.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 年第 6 期。10.皮纯协:《行政审判的困境与改革思路》,载《法学家》,1998 年第 2 期。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毕业论文处罚通知

将会撤销学士学位证书,如果抄袭情节严重,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教育部近日发布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进行一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对于个人:

《办法》要求,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对于学校:

《办法》强调,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抽检流程:

该负责人介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分初评和复评两环节。初评阶段,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阶段,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其余都为合格论文。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教育部启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每年一次

收到学校的处罚通知之后千万别盲目做决定,别立即买机票回国,如果学校给你处罚了签证上是会有不良记录的,下次你再想入境澳洲申请签证很大概率会被拒绝。首先要质疑学校的质控是否属实,切忌盲目解释,没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和方案,往往是说多错多,越描越黑。找到你的国际辅导员和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进行沟通,只要有机会解释,就争取尽量申诉,让学校通过你的论文。

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起到了预防学生在学术论文方面作弊的警示作用。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在5月30日发布了一篇通告,具体内容就是说他们学校有两个学生,在做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时候作弊了。

西电在通告中,说我们学校收到了有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雷某某和卢某某,存在学术不端正的问题,然后经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调查组,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当然了本文中,西电并没有详细说明,到底是谁去向学校反应的关于这两名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造假的事情,也许是出于对举报人的保护,其实关于学术不端的事情,各大高校相继爆出不少。

在西电的通报中,明确指出,雷某某和卢某某两名学生,在做毕业设计的时候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代码,并通过购买的代码完成了毕业论文,和部分的实验结果,显然,这其中存在一条很大的利益链条,通报中并未过多提及。

最后在通报中,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雷某某、卢某某两名学生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学位,同时取消卢某某研究生推免资格。

在处理决定这 一句话中,可以看出,卢某某和雷某某,虽然在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上作弊,但是也受到了很严厉的处罚,首先说【留校察看一年】这就意味着,推迟一年毕业,而且毕业档案上也会记录,对个人的前途影响是很大的。

然后第二个处分【取消卢某某研究生推免资格】,这是什么意思呢,【研究生推免】:意思就是指不参加研究生考试而直接读研的一种形式。这个意思用直白的话来说,本来这个学生卢某某,可以不用参加研究生考试,而直接被学校保送研究生,结果这个事情一出来之后,取消了卢某某的保送研究生资格。

根据国家规定,建议免试的研究生,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推荐部分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而学生卢某某就是属于这种保送研究生,如果不出这个事情,卢某某在毕业之后就可以直接被保送研究生。

最后在通报中,学校表示以后会加强关于毕业生在论文和毕业设计上的管理,这一次的事件可以说对很多大学毕业生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西电事件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有哪些警示作用

一、震慑

学术不端的事情,一经被查实,对于学生的打击是很大的,首先档案上留下了污点,已经取得的毕业证或者是研究生资格、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都会被取消,所以严厉打击学术不端,可以震慑那些想要在论文和毕业设计上面作弊的人,也让所有学子们引以为戒!

二、学术把关不严的追责对学校的警示

学生在毕业论文和设计上作弊,如果审核老师没发现,通过了,之后被查出来,比如【翟天临】事件,不但已经取得的学位被取消,就连他的导师都被取消了博导资格。相关的学校方面责任人都受到了处罚,所以打击学术不端,对学校相关的老师也是一个震慑和警示。

三、各大高校屡次爆出学术不端事件对教育部门规范和加强监管的警示

这些年,关于学术不端的事情屡屡发生【厦门大学、天津大学两硕士论文雷同事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术不端事件】、【科技部通报24起部分高校医学科研诚信案件】、【影视明星翟天临论文造假事件】、【清华大学博士生学术不端被撤销学位事件】、【中科院女博士黄凌琳学术造假被撤销博士学位事件】等等关于学术不端的事件相继被爆出,那么这也对教育部门关于这方面监管漏洞的警示!

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起到了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方面不能作弊的警示,也给负责毕业论文审核的老师一个警示,如果故意放水,那么一旦查出来,就会饭碗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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