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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找出以下这段话的注释和参考文献 “英国人类学家A.R.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群体或社会阶级与他人的接触交往中习得的思想、感觉和活动的方式。文化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获得知识、技能、体验、观念、信仰和情操的过程。” (2)请找出以下几段话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尤其是注释) 1。“语言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任何人类社会都离不开文化,而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亦即文化个性。不同的文化之间自然会呈现不同的文化形态,这种文化形态差异反映到语言层面上,则表现为语言差异。” 2。“西方人举行婚礼时,新娘要穿白色的婚纱,这源自于英国国家的宗教故事magi和draids在基督复活时穿着白色的衣服。因此白色在西方国家被广泛地用在婚礼上。” 3。“the yellow press(贬)/低级报刊(故作耸人听闻的必报道以哗众取宠的报纸)等等。” 4。“在英国约克市的女子穿不同颜色的紧身衣向求婚男子示意;黄色表示有一半希望,绿色表示同意,红色表示不同意。” 5。“我们中国人习惯用”米”色来描写淡黄色,皆因米是我们的主食,而英国人则以cream/奶油色及butter-yellow/黄油色来表示。” 6。“在西方,特别是英美文化里,黑色(black)是一种不吉利的颜色(unlucky color),常常表示邪恶、死亡、哀悼和地下冥间等,例如魔王撒旦(satan,the devil)被称为“黑暗王子”(the prince of darkness)” 7。“ 再如汉语中的“灰色收入”也不宜说成gray income.“灰色收入”指某人隐性的收入,跟英语中的颜色词gray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可以考虑用英语中的semi-overt 或off-the book income来表达,即“半公开的收入”或“正常工资账册记载以外的收入.”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引 言恋爱观——异性之间在生理、心理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养爱情过程的思想观念。在当今高校,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是很普通的现象了,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平均在20岁左右,已经是合法的公民、成年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都趋于成熟的时期。他们渴望爱情,而且中国高校的条例、条规上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因此,大学生谈恋爱本是无庸质疑的。但恋爱后随之而来的是思想观念上的排他、波动,使恋人之间无休止的争吵,因情所困,放弃学业,悔恨终生;为了爱情大打出手,出现校园喋血事件。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脆弱的青少年选择了自杀来逃避即将破碎的恋情。等等这些都为大学生本应纯洁、忠贞的爱情涂染上了灰色的一笔,让社会在置疑:大学生是否应该在学习期间谈恋爱?在爱情与学业的选择上,孰重孰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社会现象的影响,大学生在接受新思想的同时,也接受了“性解放” “性自由”。在这样的思想下,出现了恋爱不是为了婚姻,恋爱不是真情的表现。把恋爱当成毕业后发展的“动力源”;把恋爱当成大学期间排解忧愁的方法;把恋爱当成一种时尚,展示自己能力的一种方式。大学生在解放思想的同时,忽视了道德、社会、法律的约束和谴责。这样的想法又为大学生本应正常的恋爱涂染上了不光彩的一笔。让社会又质问:这些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做出来的吗?我作为一名即将毕业,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青年教师,在读大学的五年里(专科三年、本科两年)耳闻,目睹了大学生被情所困的痛苦为情所引发的种种暴力时件,因情而逝去的年轻生命……。因将来从事的工作将与大学生们经常交往,因此,如何去了解青春期后期的大学生们;如何走进他们的心灵世界,让他们健康的成长,顺利的完成学业,走向成功是我的理想,是我的奋斗目标。想让学生有理想、有抱负,想让家长放心、社会放心,首要解决的问题即大学生恋爱观问题。这是重中之重。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性格孤傲、感情脆弱,如何去开导他们,帮助他们走出感情的误区呢?让不必要的痛楚事件减少,乃至消失呢?我一直都有着将恋爱问题深刻研究的心愿,借此毕业论文的机会,通过对青年性心理、性生理的了解,查阅了大量有关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书籍;在网络上查阅了大量事实案例;摘录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论文精髓;再加之自己五年来在校期间的耳听目睹,身边的事例,自己的领悟,完成这篇论文。研究当代大学生恋爱观,目的在于从生理、心理上了解当代大学生对恋爱观的认识与态度,列举事例分析由于不正确的恋爱观而引发的诸多问题,以及西方思想、社会对大学生恋爱观的影响,通过理论与实际相联系,使大学生能认识爱情观,从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顺利的度过大学时期,取得爱情与事业的 “双丰收”。原文地址:楼主我找了很久的,不容易啊,楼主觉得还可以,采纳把,有你要的参考文献的
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风险——之石材机器买卖【摘要】在双方买售石材机械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标的物是各种矿山设备、加工设备以及大型框架锯、砂锯、连续磨机。特点在于交付使用前需要拆卸装运、质量检验、简易包装、产品验收等等。所以,应该在买卖合同内容中详列各个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公平公正。特别是在设备毁损灭失、买受人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拒绝验收时,当事人都可能面临较大的损失,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词】 石材机械买卖合同 所有权转移 风险转移一、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从何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现行都沿用了这一原则,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采用了交付主义原则。其实这样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是下有利于交易和明确所有权归属的。先从石材企业角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让大家看到这样规定同样存在不利:石材企业甲与石材机械企业乙于6月1日签定了买卖合同,甲于当日付款,约定交货期为7月1日,如果乙在6月份破产,那么在破产清算中乙的债权人一定会视这台设备为乙的财产,拒不交付给甲。这就是说,如果乙方破产,依《合同法》规定所有权未转移给甲方,因为设备还没有交付,而甲方又支付了货款,这样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注:乙方的破产财产首先要支付破产清算小组的费用、所欠税收、工人工资),不能要求乙方交货,至于能收回多少货款那很难说。显然,对甲不公平。这样的实例肯定是有的。中国石材网解决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所有权,以全额支付货款作为合同生效要件”。这样,石材企业获得的是对设备的“占有、管理、支配、排它”式的物权,而不是“请求、受领”式的债权,这是两种不同效力的财产权。原则上石材企业不能贪图便宜,与一些经营不当、小作坊石材机械企业,以及一些股权不清晰的中外合资企业(有政治风险外方可能会撤资)签定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好与固定资产雄厚、信誉口碑良好、经营状况颇佳的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同时我们知道,售后服务是石材企业更关心的。再从石材机械企业角度谈风险,石材机械企业甲与石材企业乙于6月1日签定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为6月巧日,但是乙提出出具借条,写明还款日期,甲为了实现交易交货,接受乙的请求。如果乙在之后经营不善,宣告破产,那么甲同样面临上述的窘境,解决办法就是在买卖合同中加上所约定。这样在没有付款前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买卖合同与借条覆在一起签字盖章,乙方付款前甲方对设备保持所有权。《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在石材机械买卖合同中很少见,用石材机械与石材进行对价交换,通常发生在一些大企业之间。二、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主义原则,那么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其实货物交付,通常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通常石材机械都需要运输。《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49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这个条款更体现了一种公平制衡的精神,买方在承担运输风险同时可以要求卖方设备不能正常投产,给买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石材企业应该在违约条款中这样提出或约定违约金)。在运输到目的地之后,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何在?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所以在合同条款设置上面也有讲究,首先应该就质量标准予以约定,山东华兴机械公司采用的是一个行业标准《石材工业用切锯机技术条件》(JC/T827-2000)。其次要规定检验期限、验收方法,要求对方签署验收确认书,保质期除了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同时也可以写在确认书里面,这样买方也能欣然接受。三、结论总之,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双方能本着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了解清楚买卖合同的条款,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这样即使出现一些纠纷,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协商解决,杜绝缔约时出现盲点,以免日后耗费人力、物力去进行诉讼(一方面国人都有厌诉的传统;另一方面中国的诉讼成本较高、程序烦琐、人情事理左右司法公正)。参考文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思考———漳州市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状况分析摘要: 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金融一直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并在农村经济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 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关键词: 农村民间借贷; 农村金融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的以偿还为条件的资金筹借活动。由于不受国家行政监管约束, 具有明显的自发自愿、互助互惠的特征, 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一直普遍存在。漳州是闽南地区典型的农业大市, 农业生产、加工、贸易等一系列产业化生产蓬勃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增加资金的需求, 在正规金融日益退出农村, 无法满足农户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农村民间借贷相应的活跃起来, 并在漳州农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 应加强民间借贷的活动的引导和规范。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新特点1、地区差异显著。漳州地域广阔, 不同县市、乡镇之间, 因地理位置不同, 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交通不发达的山区, 经济发展较慢, 民间借贷金额小、利率高; 经济发展较快且诚信程度较高的沿海乡村, 则金额大、利率低。2、期限偏长。随着借贷用途的变化, 民间借贷的期限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两、三个月的临时借用, 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三、五年的项目投资。在漳州经济较为发达的龙海市, 养殖业发展迅速, 规模不断扩大, 到2004 年底,养殖基地达16 万亩, 牲畜饲养量达54 万头, 禽类饲养量874 万只, 成为福建省有名的养殖基地。而规模化的养殖业需要大量的资金, 且投资回收期至少需要三到五年, 短期、小额的农业信贷无法满足生产的需要, 因此, 该地区的民间借贷普遍较长, 通常在两年左右, 有的甚至更长, 但形式多以“按时支付利息延期”的形式延长了贷款期限或重新签定新的借款合约。反映民间借贷的长期化倾向。3、利率走低。现行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 借贷行为要合法, 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4 倍。漳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走向呈现由高走低的趋势, 由九十年代初年息40%以上降到现在总体维持在10%- 20%之间。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度。这主要是因为经过几年的发展, 漳州农业生产已经度过了早期的原始资本期, 步入平稳发展期。同时, 初级农产品的市场利润也在逐步降低, 因此, 大户的资金需求有所减弱。而经过八、九十年代的发展, 漳州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户和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增多, 加之市政府的政策支持, 财政和信用社的支农资金有所增加, 受此供求关系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也就降低了。4、信用增强。经历了九十年代的和会、基金会的倒闭风波之后, 集资风潮有所减弱, 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增强, 乡规民约更为完善, 整体社会信用增强。漳州规模养殖业的投资回报率一般在20%以上, 较高的利润回报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 由于借款期限长, 即使短期内市场波动影响利润回报, 但根据价值规律和农产品生产周期长的特点, 在市场价格回升时, 高利润回报率足以弥补低价的亏损, 提高了还贷信用。据对福建省最大的母猪养殖专业村的调查, 2004 年到期未偿还民间借款的农户仅有一户, 可见该地区民间借贷的信用状况较好。二、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 农村民间借贷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1、弥补农业信贷资金缺口, 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这几年由于机构改革, 漳州地区的农业银行出于降低信贷风险和提高效益方面考虑, 从经济较落后的乡镇大量撤出。有些地区甚至连镇中心都没有农业银行, 需要和通过农业银行进行资金往来的大户都要到县城才可办理。而农村信用社的网点也同样大量缩减, 原来在村级所设的信用社代办站也都一一撤回。国有金融机构的撤出, 无疑使当地农民的融资需求缺口更大, 使原本落后的乡村经济更加难以进步。此时, 民间借贷可以在银行和信用社无法服务到的领域和范围内发挥重要的弥补作用, 很大程度上暂时满足了当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求。2、拉动民间投资。民间借贷可以调剂农村资金余缺,促进农村资金的合理配置。存款利率的多次降低及利息税的征收, 生息获利的诱惑已不再强烈, 迅猛发展的个体工商业的大量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的“寻租”行为一拍即合,有效地扩展了民间的投、融资渠道。而且多元化的投资正是经济快速增长的体现。前几年, 正值生猪养殖的高利润回报期, 漳州市的生猪养殖大户、专业村大量涌现, 这些新建的中小型猪场的资金缺口有80%以上来自民间借贷。带动了一大批农民致富。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间借贷利率随市场变动和变动, 客观地反映了这一地区资金的供求关系。有效地调节了民间资本的投向和流量, 发挥了市场的调节作用, 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 也是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重要参数, 有利于推进利率的市场化进程。4、促进金融机构服务提高。民间借贷吸收了大量资金,分流了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 对农村金融机构无疑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面对民间借贷的竞争, 国有农村金融机构, 尤其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着新的市场契机, 不得不改善经营方式, 调整服务手段, 加大信贷营销力度, 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 农村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消极作用1、经营风险偏高, 易引发纠纷。民间借贷交易方式相对简单、落后, 产生借贷纠纷的概率很大。借款人能力高低、经营状况各不相同, 有时无法按时还贷, 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借款手续简单, 无任何抵押, 放贷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同时, 由于放贷预期收益高, 放贷人极易上当, 引发纠纷。2、易偷逃税费。民间借贷多以“地下”形式出现, 工商、税务部门难以掌控, 资金所有人获利以后基本是没有交税收的。以全国约1 万亿的民间借贷总量估算, 仅利息税一项就流失税收约4 亿元。3、易扰乱金融秩序。民间借贷缺乏国家宏观指导, 极易造成盲目投资, 重复建设, 扰乱市场秩序。同时, 由于高利率回报的影响, 容易导致乱集资和高利贷行为, 扰乱金融秩序。另外, 还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机会。很多黑钱,经民间借贷, 转入正规投资渠道, 成为投资资金, 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三、农村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主要成因1、正规金融虚位。当前正规金融已大量从农村退出, 其信贷投向和网点分布逐步向城市和规模产业集中地区倾斜。农村地区的金融投入明显不足。邮政储蓄、信用社及商业银行三台“抽水机”加剧了县域资金外流, 农村信贷逐年减少。正规金融的虚位, 给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2、手续简便, 机制灵活。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快捷, 不必象大多数正规金融机构一样需要抵押、担保手续,多数以信用为基础, 简单的口头或借条协议就可以实现资金的流转。在调查的50 笔民间借贷中, 需要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竟然为“零”。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 农民更倾向于民间借贷。3、民间闲置资金多, 投资渠道狭窄。经过八、九十年代的经济发展, 漳州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个私经济活跃, 很多城乡居民手中有了足够的剩余资金。相对于低弥的证券市场和低收益的存款利率, 10%左右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是个良好的投资回报。因此很多人愿意把剩余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来获取固定的收益。四、规范发展农村民间借贷的政策取向民间借贷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一面, 同时农村市场也需要民间借贷资金的支持, 对于民间借贷, 一味的限制并不能解决问题, 要正视其正面效应, 积极引导其规范发展, 而对于严重影响我国金融秩序的乱集资、洗黑钱等活动则要坚决给予取缔, 以下就如何规范其发展, 笔者提出若干建议:1、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规范民间借贷发展。一方面民间借贷渴望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从当前的情况看, 民间借贷正以全新的姿态和优势积极发展壮大。已被多数人士看好。因此很有必要尽快立法,像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样, 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2、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社区合作、成立同行业协会, 促其健康发展。在传统农区, 农村经济和农业的投资主体已经从政府和银行转化为农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这就客观上要求农业走出一条相对独立积累, 自我发展的路子。以“市场内部化”的办法改造已经普遍化的民间金融, 使之规范成为社区合作金融。在台湾和国外都已被实践证实其有效性和可行性。对此, 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强调这种经过规范改造的合作金融是社区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惟一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引导社区合作金融组织承接政府支农资金, 也可以作为农业开发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这样既能够保证国家农业资金至少能够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 又能够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合作金融的改制。3、积极拓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2003 年8 月份, 民生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已经获得央行的批准。这意味着一直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可以走向正规渠道, 正大光明的开展。对于普通客户来说, 该业务则代表着一种全新的理财方式。业内人士认为, 银行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 一方面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可以挣到一笔中间业务的手续费; 另一方面也为自己拉来了相当的储蓄资金。与此同时, 还将民间借贷导入了规范的市场, 减少国家税费流失, 在打击地下钱庄的同时, 形成委托人、借款人、银行、国家多赢的局面。4、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高效、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农村金融, 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应充分鼓励竞争。在有较多农村金融机构的基础上, 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民间借贷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出现良性竞争, 将促使高效、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农村金融局面的出现。参考文献:[1] 于海.中外农业金融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 张远红等.当代农村金融发展的理论与实践[M].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2.[3] 杜朝运.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成因及其治理思路[J].统计与预测,2003,(03).[4] 李命志.从“国退民进”看农村金融的症结与出路[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 05) .
应用文写作教学中的逻辑思维教育论文
摘 要:在对应用文写作的要求之中,应用文的严谨逻辑性显得非常重要。而我们在实际教学中给学生讲授了书写的格式、步骤、写法后,给出学生写作材料,要求学生进行写作训练时,写出来的文章往往难合人意,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学生面对写作材料,不能很好地进行谋篇布局,不能把握写作内容的逻辑规律,完整、严谨地把要反映的问题表达出来。也就是说,未能很好地把逻辑思维运用到应用文写作中。本文试对逻辑思维在应用写作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教学方法上进行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建议。
关键词:应用文写作 逻辑思维 作用 存在问题 教学方法
逻辑思维,就是有规律地思考问题。所谓逻辑思维能力,就它的基本内容来说,就是形式逻辑上讲的掌握同一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的能力。如果思考问题违背了这些规律,那就必然会发生语言表达上的支离破碎、语意不明、牵强附会,甚至于有荒诞无稽的现象发生。而应用文写作中的逻辑性思维就是按合理的顺序排列,谋求文章的合理布局,要注意哪些话先说、哪些话后说。因为严谨的逻辑性不仅能使文章突出论证的观点,更能使阅读者准确地读出写作者的意图,从而为解决问题提供快捷的途径。
一、逻辑思维在应用文写作中的作用
1、文章布局合理,条理清晰。
学生作文中常出现的“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层次不清”等毛病,表面看是一个语言问题,而实质却是一个逻辑思维问题。如果在写作中我们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把要表达的内容通过按合理的顺序、合理的布局排列出来,做到哪些先说、哪些后说,就会使读者读懂写作者的意图,从而为达到解决问题提供了依据。
2、主题鲜明突出,观点明确。
大多数应用文写作要求“一文一事”,因此,在写作中要运用逻辑思维使主旨明确、突出,就必须做到表意集中。在一篇文章中,要不枝不蔓,把主要意思表述得十分清楚、明白,才能达到汇报、请示的目的;否则,东拉西扯,内容芜杂,就难以使读者抓住中心、领会主旨。
3、能够恰当地剖析事件,深刻地挖掘问题的本质。
应用文除了要请示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汇报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时,我们更要运用逻辑思维去剖析事件,把要汇报的问题、解决的问题,有条理地梳理出来,通过事件的表象去挖掘问题的本质,从而为决策者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当前应用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写作事由模糊,极易产生误解。
如写“请假条”,一般学生的请假事由是这样写的:我因身体不适,需请假,请批准。在文中,对于“身体不适”一词,会让人产生误解,到底是心理上的还是生理上的不适呢?需请假天数是多少?有否病假证明?为此,虽然批假者大概明白请假者的意图,但也不能马上批假,因为他要对请假的事由进行询问或调查。这样,无形中也耽搁了休息的时间。
2、数据书写不规范,给人钻空子。
如写“借条”,一般学生会这样写:现借××100元。在文中,没有提到借的款项何时归还,且金额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会被人利用,文中的100元可被改写成180元或200元等。
3、项目分类不明确,数量不确切,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差错。
如写“收条”:今收到衣物被褥404件,各类图书482册,部分文具。文中的衣物和被褥、各类图书等没有再进一步明确的分类,且向哪个单位或个人收的,没有标明,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差错。
4、结构不够完整,条理欠清晰。
如写“学期总结”,大部分同学都会写情况概述、学习情况、经验教训,但往往把今后的打算给遗忘了,造成文章的不够完整。同时在介绍学习情况时,有的同学条理欠清晰,未能突出重点,把收集的材料来了个流水账式的罗列。
三、如何在教学中贯穿逻辑思维教学
应用写作,顾名思义,就是关于实际应用的写作,它是与文学写作相对的另一类文字写作。文学写作又叫文学创作。它是用形象思维的方式,以塑造人物形象、创造独特的生活意境、抒发感情来打动人、感染人,从而起到鼓舞人、教育人、娱乐人的目的;它可以用虚构、想象、夸张等手法,创造典型,不需要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或事一一对应。而应用写作则不同,它是用逻辑思维的方式,通过质朴的语言表达作者的意图和主张,告诉人们做什么、怎么做,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允许虚构,以便取得直接的行动效果。因此,在教学中贯穿逻辑思维的教学,使学生懂得运用逻辑思维去对文章谋篇布局、剖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是教学的一个重点。笔者认为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教会学生掌握各类应用文的写作要求,在写作要求中体现对逻辑思维的认识。
在应用文写作中,往往都提到写作要求,在写作要求中明确提出了写作步骤、格式要求、书写规范性等,掌握了写作要求,也即是把握了事物的规律,对逻辑思维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2、教会学生把握应用文的主要内容或条款。
在一些专业应用文中,掌握应用文内容的必备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必备条款就是按照逻辑思维罗列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对应用文写作起着中心的作用。例如在经济合同中,《合同法》对合同的条款作了提示性、示范性的规定,其中有八条主要条款列为必备的条款,如果写作者不按条款的顺序少了其中的一些条款或把条款罗列的顺序颠倒了,如缺少质量要求、价格履行规则、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可抗力的.处理等条款,合同就会引起纠纷甚至会导致无效。因此,把握严密的逻辑思维是写好应用文的一个必备因素。
3、引导学生在应用文的逻辑性中提高写作的应变能力。
一篇好的应用文不但要有良好的语文基础,还要有一定的写作应变能力。这个较好的写作应变能力就要求我们在写作中对逻辑思维有一定的针对性。例如:在写求职应用文中,许多学生都会按写作步骤分别写个人基本情况、学历情况、自我鉴定等,但往往忽略了获得学历后你掌握了哪些专业技能、独立操作的能力怎样。这时,我们应该引导学生站在企业招聘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努力把握招聘者的侧重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写求职信,而不是千篇一律地照搬范文。因此,逻辑思维的针对性也是应用写作的一个因素。
4、提高学生在应用文写作中的分析水平。
应用文的种类很多,但是在企业中,专业性的应用文还是占多数的。所以,在学好事务类应用文时,应该进一步引导学生在应用文中提高分析能力。例如:学写财务分析报告,我们首先要引导学生先把企业一段期间的财务状况作一个总体的说明;其次,要引导学生站在企业决策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思考引起企业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有哪些、企业应该从哪方面着手去改善企业现存的状况。通过这种逻辑思维能力的引导,学生就会运用专业知识,去思考整篇文章的布局,把分析的内容有条理地排列出来。这样,一篇完整的有针对性的财务分析报告才能呈现出来,而不是单纯地照搬例文、范文。
四、从应用文的逻辑思维能力训练中拓展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
学生拥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就会容易把握事物的规律,对学习、生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就会运用逻辑思维去进行思考、进行取舍,从而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例如在学校学生会的运作中,我们应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从写竞选演讲词开始,到训练写活动方案、学期计划、学期总结、部门问题反馈等,一步一步地引导他们用逻辑思维去考虑问题、思考问题的原因、提出问题解决的方案等。通过这些训练,学生会的干部就会逐渐从一名普通的学生提升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学生。这不但为学校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助手,还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舞台。
要写好应用文,多读多写、勤学苦练是必须要走的途径。但是这个多读多写不应建立在学生生硬地照搬范文的基础上,而缺少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如果这样,再好的应用文也是空洞的,无法真正体现应用文的实用性。因此,在应用文的教学中教师除了教会学生准确掌握应用文的书写格式外,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如何运用逻辑思维,有针对性、实用性地写好应用文,使应用文的教学既体现写作教学的共性又有自身的个性。这样,应用文的教学才不会既枯燥又呆板。
参考文献
1、陆献林朱艳红主编《应用文写作》.电子工业出版社。
2、任鹰主编《应用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编《公文写作与处理》。
一、 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二、 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的繁文缛节,更是社会趋于文明,合理的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也有利于社会进步。男女的婚姻的年龄也开始正常起来,早婚的现象变少,人们开始重视起自己的教育,事业和革命,结婚年龄从原来普遍的16,7岁到20岁出头,这是社会显著的进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下一代的质量。三、 建国后的婚姻状况和婚姻观念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国家一切都刚刚起步,当时急需一部法律为新的婚姻制度作为新的婚姻规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废除在中国已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陋习于是,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最初几年里,政治色彩颇浓而革命意义极大的《婚姻法》为中国人的婚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其颁布为起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一夫一妻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开始在主流媒体的宣传中出现提倡“婚姻自由”,这一切都是过去的年代所没有的,新中国的成立以及《婚姻法》的颁布给中国的婚姻制度带来了质的改变,长足的进步。就在《婚姻法》颁布前一年,法国女权主义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藉这本女权主义的“圣经”,波伏娃表达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敬意,她坚信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当然,在这一时期婚姻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自50年代“反右”运动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处于一个政治高于一切的年代,政治成为一切的主题,婚姻如是。其时所谓的“红五类”之间的通婚是理所当然的,而企盼改变命运的所谓的“黑五类”也无一例外地希望能与“红五类”联姻,以便借此获得免于政治迫害的身份条件。与政治条件相比,人们对财富、职业的要求似乎并不高。也许在那个均贫富已被制度化的时代,经济方面的任何期待都显得不合时宜,甚至,人们连爱情也少有期待。爱人,首先应该是革命同志。1978年以后,政治权力与传统道德共同构建的社会监管体系日益松动,令置身其中的人们感受真切而又应接不暇。少了过度的政治负担,人们的婚姻重归朴实的爱情。1981年,新《婚姻法》颁行,将“感情破裂”规定为离婚要件,由此,中国人似乎开始意识到,爱情也是婚姻中颇为重要的东西。婚礼也跟上了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潮流,新人穿上了套装西服婚纱、喜宴排场越来越大,婚庆事业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然而,进入新千年以后, 这是一个规范日渐模糊的时代。80后相继步入婚龄,成为这时期结婚的主力,此时的婚姻染上了80后鲜明的个性色彩-在中国,一些人的爱情开始以“无政府”的方式蔓延,正如罗素在半个多世纪前在《婚姻革命》里说的,“爱是一种无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会安于法律和风俗所规定的范围的。”同时,随着物欲与自由主义的膨胀,结婚的决定开始掺杂着更多无关爱情的考量??四、总结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受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所决定。可以说,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的的变迁,当然这不是唯一因素。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婚姻制度的未来做准确预知,但是纵观变迁,我们并且发展趋势将是趋于合理与完善。 不能说着将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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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写作教学中的逻辑思维教育论文
摘 要:在对应用文写作的要求之中,应用文的严谨逻辑性显得非常重要。而我们在实际教学中给学生讲授了书写的格式、步骤、写法后,给出学生写作材料,要求学生进行写作训练时,写出来的文章往往难合人意,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学生面对写作材料,不能很好地进行谋篇布局,不能把握写作内容的逻辑规律,完整、严谨地把要反映的问题表达出来。也就是说,未能很好地把逻辑思维运用到应用文写作中。本文试对逻辑思维在应用写作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教学方法上进行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建议。
关键词:应用文写作 逻辑思维 作用 存在问题 教学方法
逻辑思维,就是有规律地思考问题。所谓逻辑思维能力,就它的基本内容来说,就是形式逻辑上讲的掌握同一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的能力。如果思考问题违背了这些规律,那就必然会发生语言表达上的支离破碎、语意不明、牵强附会,甚至于有荒诞无稽的现象发生。而应用文写作中的逻辑性思维就是按合理的顺序排列,谋求文章的合理布局,要注意哪些话先说、哪些话后说。因为严谨的逻辑性不仅能使文章突出论证的观点,更能使阅读者准确地读出写作者的意图,从而为解决问题提供快捷的途径。
一、逻辑思维在应用文写作中的作用
1、文章布局合理,条理清晰。
学生作文中常出现的“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层次不清”等毛病,表面看是一个语言问题,而实质却是一个逻辑思维问题。如果在写作中我们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把要表达的内容通过按合理的顺序、合理的布局排列出来,做到哪些先说、哪些后说,就会使读者读懂写作者的意图,从而为达到解决问题提供了依据。
2、主题鲜明突出,观点明确。
大多数应用文写作要求“一文一事”,因此,在写作中要运用逻辑思维使主旨明确、突出,就必须做到表意集中。在一篇文章中,要不枝不蔓,把主要意思表述得十分清楚、明白,才能达到汇报、请示的目的;否则,东拉西扯,内容芜杂,就难以使读者抓住中心、领会主旨。
3、能够恰当地剖析事件,深刻地挖掘问题的本质。
应用文除了要请示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汇报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时,我们更要运用逻辑思维去剖析事件,把要汇报的问题、解决的问题,有条理地梳理出来,通过事件的表象去挖掘问题的本质,从而为决策者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当前应用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写作事由模糊,极易产生误解。
如写“请假条”,一般学生的请假事由是这样写的:我因身体不适,需请假,请批准。在文中,对于“身体不适”一词,会让人产生误解,到底是心理上的还是生理上的不适呢?需请假天数是多少?有否病假证明?为此,虽然批假者大概明白请假者的意图,但也不能马上批假,因为他要对请假的事由进行询问或调查。这样,无形中也耽搁了休息的时间。
2、数据书写不规范,给人钻空子。
如写“借条”,一般学生会这样写:现借××100元。在文中,没有提到借的款项何时归还,且金额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会被人利用,文中的100元可被改写成180元或200元等。
3、项目分类不明确,数量不确切,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差错。
如写“收条”:今收到衣物被褥404件,各类图书482册,部分文具。文中的衣物和被褥、各类图书等没有再进一步明确的分类,且向哪个单位或个人收的,没有标明,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差错。
4、结构不够完整,条理欠清晰。
如写“学期总结”,大部分同学都会写情况概述、学习情况、经验教训,但往往把今后的打算给遗忘了,造成文章的不够完整。同时在介绍学习情况时,有的同学条理欠清晰,未能突出重点,把收集的材料来了个流水账式的罗列。
三、如何在教学中贯穿逻辑思维教学
应用写作,顾名思义,就是关于实际应用的写作,它是与文学写作相对的另一类文字写作。文学写作又叫文学创作。它是用形象思维的方式,以塑造人物形象、创造独特的生活意境、抒发感情来打动人、感染人,从而起到鼓舞人、教育人、娱乐人的目的;它可以用虚构、想象、夸张等手法,创造典型,不需要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或事一一对应。而应用写作则不同,它是用逻辑思维的方式,通过质朴的语言表达作者的意图和主张,告诉人们做什么、怎么做,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允许虚构,以便取得直接的行动效果。因此,在教学中贯穿逻辑思维的教学,使学生懂得运用逻辑思维去对文章谋篇布局、剖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是教学的一个重点。笔者认为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教会学生掌握各类应用文的写作要求,在写作要求中体现对逻辑思维的认识。
在应用文写作中,往往都提到写作要求,在写作要求中明确提出了写作步骤、格式要求、书写规范性等,掌握了写作要求,也即是把握了事物的规律,对逻辑思维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2、教会学生把握应用文的主要内容或条款。
在一些专业应用文中,掌握应用文内容的必备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必备条款就是按照逻辑思维罗列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对应用文写作起着中心的作用。例如在经济合同中,《合同法》对合同的条款作了提示性、示范性的规定,其中有八条主要条款列为必备的条款,如果写作者不按条款的顺序少了其中的一些条款或把条款罗列的顺序颠倒了,如缺少质量要求、价格履行规则、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可抗力的.处理等条款,合同就会引起纠纷甚至会导致无效。因此,把握严密的逻辑思维是写好应用文的一个必备因素。
3、引导学生在应用文的逻辑性中提高写作的应变能力。
一篇好的应用文不但要有良好的语文基础,还要有一定的写作应变能力。这个较好的写作应变能力就要求我们在写作中对逻辑思维有一定的针对性。例如:在写求职应用文中,许多学生都会按写作步骤分别写个人基本情况、学历情况、自我鉴定等,但往往忽略了获得学历后你掌握了哪些专业技能、独立操作的能力怎样。这时,我们应该引导学生站在企业招聘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努力把握招聘者的侧重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写求职信,而不是千篇一律地照搬范文。因此,逻辑思维的针对性也是应用写作的一个因素。
4、提高学生在应用文写作中的分析水平。
应用文的种类很多,但是在企业中,专业性的应用文还是占多数的。所以,在学好事务类应用文时,应该进一步引导学生在应用文中提高分析能力。例如:学写财务分析报告,我们首先要引导学生先把企业一段期间的财务状况作一个总体的说明;其次,要引导学生站在企业决策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思考引起企业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有哪些、企业应该从哪方面着手去改善企业现存的状况。通过这种逻辑思维能力的引导,学生就会运用专业知识,去思考整篇文章的布局,把分析的内容有条理地排列出来。这样,一篇完整的有针对性的财务分析报告才能呈现出来,而不是单纯地照搬例文、范文。
四、从应用文的逻辑思维能力训练中拓展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
学生拥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就会容易把握事物的规律,对学习、生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就会运用逻辑思维去进行思考、进行取舍,从而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例如在学校学生会的运作中,我们应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从写竞选演讲词开始,到训练写活动方案、学期计划、学期总结、部门问题反馈等,一步一步地引导他们用逻辑思维去考虑问题、思考问题的原因、提出问题解决的方案等。通过这些训练,学生会的干部就会逐渐从一名普通的学生提升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学生。这不但为学校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助手,还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舞台。
要写好应用文,多读多写、勤学苦练是必须要走的途径。但是这个多读多写不应建立在学生生硬地照搬范文的基础上,而缺少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如果这样,再好的应用文也是空洞的,无法真正体现应用文的实用性。因此,在应用文的教学中教师除了教会学生准确掌握应用文的书写格式外,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如何运用逻辑思维,有针对性、实用性地写好应用文,使应用文的教学既体现写作教学的共性又有自身的个性。这样,应用文的教学才不会既枯燥又呆板。
参考文献
1、陆献林朱艳红主编《应用文写作》.电子工业出版社。
2、任鹰主编《应用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编《公文写作与处理》。
亲爱的爸爸:
您好!
首先,我要向你表示歉意,因为昨天晚上我们发生了些不愉快。昨天晚上我向您借相机,您却严肃地拒绝了我并对我说,写一张借条给我,倔强好强的我又犯了“牛脾气”,我气愤地离开了,而后闷闷不乐地在房间里歇斯底里地数落您的不是,把您称作“坏爸爸”。
爸爸,有时您对我真的太残忍。不知何时起,您把做生意的秘诀用在了对我的教育上,我曾经一度反感,甚至埋怨过,但您的决然让我不知所措,我问自己:是我做错了吗?是爸爸不爱我了吗?
您让我分发糖果,却是要我学会分享;您让我选择一碗没有荷包蛋的面,却是要我学会谦让;您要我自己去看病买药,却是要我学会自立……想必,您要我写借条也是要我学会承担责任吧。多少次,我无奈地求助您,您却决然地说,必须独立,必须学会!我问自己,爸爸真的是一个“坏爸爸”吗?
您与我谈心道:“生活就是经商,两者唯一的不同就是生活的风险在个人。如果某一天,你学会了分享、谦让、自立……你就是一个成功的商人了。”我细细品味着这简短的话语,淡淡地体会到那是您沉淀下来的哲理。这时的你,俨然就是一个“好爸爸”。
爱就是无言的,无论我如何闹腾,您都包容我、指引我。今天早上,我将要出发时在桌上见到了光亮如新的相机和一张暖暖的纸条,上面写着:
亲爱的女儿,电已充满,谨记妥善保管!
这厚重的纸条给了我最难忘的受教育经历。于是,我也补上了那张迟到的借条,把它小心翼翼地放在桌上。我想象着您看到那张借条的欣慰,觉得自己做了一件最正确的事,我相信从那时起,我就学会了承担责任。
曾经,您放开了正在学步的我的手;曾经,您放开了扶着自行车的手;将来,您就要放开拉着我的最后一只手了。爸爸,谢谢您!我会像经商一样地经营生活,某一天我一定会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像您一样。
祝,
身体健康!
爱你的女儿
借条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签章):共同借款人(签章):日期
借条、收条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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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借条、收条的特点及写作要求,学习写作借条、收条。 重点提炼 1、借条的写作。 2、收条的写作。 知识点拨一、借条 1、基本概念
借条是个人或单位借用个人或公家的现金、财物时所写的凭证性的一种应用文。借条又称借据。借条是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 2、分类
借条从发文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在借他人或单位的钱物时身对方所写的借条;另一类是单位向个人或其他单位借钱物时所写的一种凭证性借据。同理,若从钱物的借出方看,借条也可以分为写给个人的借条和写给单位的借条两种。 3、基本格式 ⑴标题
借条的标题可以由两种方式构成:
其一,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写上“借条”或“借据”字样。 其二,在第一行空格后写上“今借到”作为标题,而正文的其他内容放在下一行写,其实这是一种省去标题的借条的写法。例如:
今借到
王婷同学的《说文解字》壹本,三个月送还。 此据
借书人:王文靖(签名盖章) ××××年×月×日
星期六,爸爸在家休息,闲得无聊,于是,烟瘾又上来了。我看见爸爸在找钱,唉,又该让我跑腿了。可是,半天没有动静。过了一会,果然听见爸爸在叫我“儿子啊,借老爸点钱,没零钱买烟了。”“哦,”我答应着,“啥时候还呀?”“都是家里人,什么还不还的?”爸爸打着哈哈,“不行,这是我好不容易攒下的,不能不还。”“那我写张欠条给你,行了吧?”“好吧!”我极不情愿地答应了。
爸爸开始写欠条了,写的是:今有沈响宇借爸爸60元。我看也没看,就把它折起来放进钱包里。晚上,妈妈回来了,我把欠条拿给她看,妈妈看了以后,哈哈大笑。告诉我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你欠爸爸60元钱,而不是爸爸欠你60元。
我慌了,赶紧拿过欠条,仔细一看,果然如此。这张欠条上,爸爸少写了一个“给”字,意思完全相反了。我把欠条重新拿给爸爸,请他改过来。爸爸笑嘻嘻地改成:爸爸借给沈响宇60元。这回,我认真地读了一遍,怎么还是我借了爸爸地钱啊!明明是爸爸借了我的钱嘛!
我气呼呼地对爸爸说:“你又改错了,再改!”爸爸终于改成:借沈响宇60元。我看了看,这下对了。
通过这张借条,让我明白了,自己是个马大哈。爸爸地文字游戏时刻提醒着我,以后不能再犯这个毛病。否则,该还的就不是60元钱了。
Zhang jie borrowed foreign languages department on May 23, 2010 yuan lu the original whole, after three months to pay off, zhang jie, please write a ious.
是翻译?
供你参考。
借条书写的注意事项主要如下:
1、由借款人手写借条全文并签字,不要打印;
2、借条内容表述准确,不要产生歧义;
3、要求写清借款时间、借款用途(用途应合法不得是用于赌博等违法用途)、利息约定、还款期限;
4、贷款人交付钱款时,尽量不要现金交付,尤其是大额借款,要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进行,且对方的户名和借款人一致;
5、如对方信用或还款能力欠佳,可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人。
做到以上内容,就比较安全。如仍有疑问,可,满意请采纳!
备注:借款人是指债务人也就是需要借钱的人,贷款人指债权人即提供借款借钱给别人的人。
另外,如果双方需约定事项较多,可在书写借条同时,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详细约定。
更详细的内容及借条范本,可参考我在百度经验上的分享,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可投票、评价://
星期六,爸爸在家休息,闲得无聊,于是,烟瘾又上来了。我看见爸爸在找钱,唉,又该让我跑腿了。可是,半天没有动静。过了一会,果然听见爸爸在叫我“儿子啊,借老爸点钱,没零钱买烟了。”“哦,”我答应着,“啥时候还呀?”“都是家里人,什么还不还的?”爸爸打着哈哈,“不行,这是我好不容易攒下的,不能不还。”“那我写张欠条给你,行了吧?”“好吧!”我极不情愿地答应了。
爸爸开始写欠条了,写的是:今有沈响宇借爸爸60元。我看也没看,就把它折起来放进钱包里。晚上,妈妈回来了,我把欠条拿给她看,妈妈看了以后,哈哈大笑。告诉我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你欠爸爸60元钱,而不是爸爸欠你60元。
我慌了,赶紧拿过欠条,仔细一看,果然如此。这张欠条上,爸爸少写了一个“给”字,意思完全相反了。我把欠条重新拿给爸爸,请他改过来。爸爸笑嘻嘻地改成:爸爸借给沈响宇60元。这回,我认真地读了一遍,怎么还是我借了爸爸地钱啊!明明是爸爸借了我的钱嘛!
我气呼呼地对爸爸说:“你又改错了,再改!”爸爸终于改成:借沈响宇60元。我看了看,这下对了。
通过这张借条,让我明白了,自己是个马大哈。爸爸地文字游戏时刻提醒着我,以后不能再犯这个毛病。否则,该还的就不是60元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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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滥伐森林对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摘要]历史上的海河流域山区曾经草深林密。明中叶以后,北京城的营建、烧炭、冶炼、战争破坏、滥建寺庙塔观及毁林开荒等,致使这里的森林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不仅累积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而且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关键词]明清;海河流域;森林破坏;环境变迁 海河流域地处京畿要地,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和经济发达地区,区内有北京、天津以及石家庄等26座大中城市,地位特殊而重要。历史上这里曾有着草木畅茂、禽兽繁殖、水源丰沛、气候调匀的生态环境。自明中叶以后,由于自然气候的变异和人为破坏,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本文试图从生态历史学角度说明,人为破坏山区森林对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巨大影响,从地域生态的历史变化揭示生态环境变迁的规律,以期对海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所借鉴。 一 自古以来,海河流域的太行山、燕山就以林木资源丰富享有盛名,历史上虽然屡经破坏,但直到明初,这里仍有大面积森林覆盖。马文升在《为禁伐边山林木以资保障事疏》中述及明成化(1465—1487年)以前森林的分布状况:“自偏头、雁门、紫荆,历居庸、潮河川、喜峰口,直至山海关一带,延袤数千余里,山势高险,林木茂密,人马不通”[1](卷63)。说明直到成化年,恒山、太行山北段以至燕山山脉,仍有着丰富的森林资源。文献中记述各山脉不同地段的森林也复不少。 丘浚在《守边议》中记述恒山山区之蔚州(今蔚县)、浑源,说:“浑、蔚等州,高山峻岭,蹊径狭隘,林木茂密”[1](卷73),是明初以来阻遇蒙古内犯的天然屏障。蔚州所属美峪口、九宫口、五龙山等处,皆山险林深,盛产成材大木。蔚州以南接太行山北段(包括北京西山),明初森林分布也很多,张鸣凤《西迁注》中说,这里“林麓苍黝,溪涧镂错,内中物产甚饶”[2](P165)。 北京西山以南,紫荆关左近之易州(今易县)、涞水、满城等地山区,是易州柴炭山厂的所在地,各种林木尤其是栎树等杂木相当丰饶。紫荆关而外,广昌(今涞源县)与灵丘也是“山谷幽邃,林木茂密”[3](卷92)。自紫荆关迤逦而南,历倒马、龙泉等关以至灵寿、平山,山林蓊郁,蔚为大观。灵寿、平山曾一度为工部柴炭山厂的厂地。其东真定府治真定城(今正定县),明代设有竹木税课厂,专门抽分木材交易的商税,经过这里的商木均贩自平山、灵寿以至山西五台。太行山南段,井陉县的苍岩山“峰峦叠翠,高出云表”,百华山“林壑深邃,石磴崎岖”;赞皇县的十八盘岭“山势嵯峨,林木郁茂”[4](卷14《直隶五》)。 燕山山区,西段隆庆(今延庆县)、永宁(今属延庆)地方,自金元以来就有“松林数百里”之说。由于这里林深树茂,车骑都不方便,“中有间道,骑行(只)可一人”[1](卷218《书直隶三关图后》)。怀柔的黄花镇、红螺山,“二百年来,松楸茂密,足为藩蔽”[5](卷7《关镇杂记》),明永乐(1403—1424年)时曾为宫中用柴主要的取给场地。密云之雾灵山(今属兴隆县),“山之左右,峰峦攒列,深松茂柏,内地之民多取材焉”[4](卷11《直隶二》)。元朝、明初曾在这里设伐木官,进行大规模的采伐。宣德九年(1434年),明政府招募商人中盐输粮密云黑峪口仓,以接济集聚这里的采木军夫及工匠的月支口粮[6](卷110)。由雾灵山而东,历古北、喜峰等口以至山海关,山峦层叠,其山之北“松林数百里”,“其山之南,则五谷、良材、良木,无所不有”[4](卷10《直隶一》)。明永乐初,建遵化铁冶厂,“采樵烧炭,则蓟州(今蓟县)、遵化、丰润、玉田、滦州、迁安”[7](卷82《食货记》),说明这些地方林木茂盛,足可供当时铁厂的燃料需用。所有这些虽是不系统的记载,但也足以反映明初海河流域山林的面貌,说明海河流域山区仍然保持着较好的森林环境,生长着大片的森林。 二 明中叶以后,海河流域山林遭到毁灭性的破坏。虽然前后原因互异,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元、明、清建都北京,皇城的大规模建设也是破坏山林的重要原因。自永乐改建北京,宫殿、皇陵及王府官邸等工程次第兴建,工程浩繁,耗资巨万。营建工程所用木材,固然多采之四川、湖广、江浙南方诸省,但取给太行、恒山林区的成材大木也所在不少。如正统初修正阳门城楼,就曾发数千军卒,“令于蔚州、保安(今涿鹿县)等处山厂采木,编筏自浑河运至贮小屯厂”[8](卷43)。嘉靖中修建朝门午楼,又下令于“山西、真定采松木”[9](卷190)。成化以后,京城风俗日奢,官民之家争起第宅,引起材木价格上涨,拥有大宗资本的木商一时应运而生,“大同、宣府规利之徒,官员之家,专贩筏木”,以牟取暴利。这些木商“往往雇觅彼处军民,纠众人山,将应禁树木任意割伐”,然后运贩京城,“一年之间, 岂止百十余万”[1](卷63《为禁伐边山林木以资保障事疏》)。五台山在明代是林木茂盛的风景胜地,永乐之后,人山伐木者“千百成群,蔽山罗野,斧斤为雨,喊声震山”,“川木既尽,又入谷中”,致使五台山林木也被“砍伐殆尽,所存百之一耳”[10](卷5《侍郎高胡二君禁砍伐传》)。到万历年间,五台山已是一片秃山光岭了。继官方采伐之后,又经过私人的采伐、盗伐,凡是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山林基本上扫荡一空。 明清为供应内廷柴炭使太行山森林遭到了摧毁性破坏。烧炭是供应内府及民间生活的需用,无须巨木,也不择树类,但采伐数量巨大,范围主要在北京附近山区,故地处京畿之地的海河流域山区林木首被其难。永乐定都北京后,皇家所用的柴炭初“则于白羊口(明属昌平州)、黄花镇、红螺山(均属今怀柔县)等处采办”[7](卷72《职官志》)。宣德四年置易州山厂,“专烧薪炭供应内府”。到景泰元年,因易州山厂“取用已久,材木既尽,乃命移厂于真定府平山、灵寿等处采之”[8](卷188)。景泰七年,“仍移山场于易州”。山厂初建时所出柴炭数额,史书没有留下记录,据《明会典》卷二○五记载:天顺八年岁办柴炭430余万斤,成化元年650余万斤,三年增至1740余万斤。成化三年的岁办数额,等于天顺八年的4倍。此后岁办数额虽无系统记载,但总趋势有增无减是肯定的。如成化二十年时,惜薪司柴炭岁例2400万斤,光禄寺1300余万斤,合计达到了3700万斤。山厂岁纳柴炭年增一年,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宫中内监的不断增加。明代初期,内监数目还不多,成化年间已增至一万余人,及至明亡时,“宫女至九千人,内监至十万人”,人愈众用柴益多,故“宫中用马口柴、红螺炭,以数千万斤计”[11](卷39《国用一》)。除岁办之外,每逢营建宫室或其他工程,临时性的派办也复不少。岁办之外有派办,岁办、派办之外更有加耗,因此,每年上解的柴炭要多达上亿斤[12](p66)。据研究,易州山厂每年上解木炭需用木材10—12万立方米,消耗森林1300—1600公顷[13](p16)。自永乐迁都北京至明亡的223年中,仅宫中总计要烧掉2200—2700万立方米木材,消耗森林29—36万公顷。如果将其他衙门和北京城内的军营、寺庙以及贫民百姓所消耗的木材、木炭都计算在内,那简直就是天文数字了。难怪为了满足皇家的需要,“民之执兹役者,岁亿万计”。明代在台基厂只是抬运木柴的人,就有三千之多[9](卷205《工部》)。“第山之生材有限,而民之采取无穷,山麓既尽,取之危崖,危崖既尽,取之虎穴矣”[14](卷2《舆地·物产》)。由于过度的采伐,以致太行山林木“日稀”。至清代,宫廷所用炭材不得不“取之口外地区了”。于此可见,明代烧制木炭对太行山森林破坏的严重程度。 明清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手工业生产的空前发展,各种以木材为燃料的手工业生产部门,如冶铁、冶铜、砖瓦等对木材的需求极度增长,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以冶铁为例,明代的铁厂都设在森林资源丰富的山区,“炭必近老林,故铁厂恒开老林之旁,如老林渐次开空,则虽有矿石不能煽出,亦无用矣。”[15](卷9《山货》)铁厂歇业之日,即山林伐光之时。沿太行山的磁州(今磁县)、武安、涉县以至燕山山区的遵化、迁安、卢龙都有较发达的矿冶业。如遵化铁冶厂,始建于永乐元年,停于万历九年,共存在178年。遵化铁冶厂冶炼各种生熟钢铁,全部以柴炭为燃料,以正德年计算,铁厂生产的生熟钢铁岁共出75万余斤,耗费的柴炭燃料则达数百万斤。这种以大量木炭为燃料的能源消费方式,使得蓟州、遵化、丰润、玉田、滦州、迁安等州、县的山厂林木几乎告罄,“彼时林木茂盛,柴炭易办,经今建置一百余年,山场树木砍伐尽绝,以致今柴炭价贵”[1](补遗卷2《遵化厂夫料奏》)。柴炭来源枯竭,最后不得不于万历九年决定停止冶炼,将铁厂与山场一体关闭。其他手工业如京师制琉璃、黑窑厂制造砖瓦,皆用柴炭烧制,也消耗了大量柴木。 自明朝建立起,即与北方少数民族的战争连年不断,战争砍伐、焚毁了大量的林木。明英宗天顺年间,锦衣卫指挥佥事王瑛上言八事,其一是“御边莫善于烧荒,使胡马无水草可恃,积粮莫善于屯田。”[16](卷25)明英宗采纳了“烧荒”之策。所谓烧荒就是焚毁有碍了望而有利于敌兵潜伏的山林野草。为确保边塞安全,明朝九边守将经常派遣丁壮,深入蒙古游牧之地捣巢、烧荒。如在古北口塞外,“弘治中,守臣杨友、张琼因烧荒掩杀无辜,边衅遂起。”[1](卷232《九边总论·蓟州镇》)“近边诸地,经明嘉靖时胡守中斩伐,辽、元以来,古树略尽。”[17](卷93《物产三》)万历九年七月,兵部令“蓟、辽二镇候草木林槁之时……务使焚烧尽绝,一免贼马驻牧,一便官军了”,将烧过地方“草木多寡,遵例奏报,以凭稽考”[18](卷114),兵部按焚烧多寡论功考核。为防御蒙古铁骑,明朝还二十多次修筑长城,仅蓟州镇长城,“东至山海,西抵居庸,沿袤二千三百七十余里。”[1](卷304《修边》)当时数十万服劳役的军士、民夫都住在长城沿线,他们盖窝棚、搭马架,饮食、烧水,烧砖、烧石灰,取暖、扎木架修敌楼,势必砍伐不计其数的树木。 毁林开荒对森林的破坏更为严重和彻底。明政府对边山紧要地方虽有严禁樵采之令,但却没有开山辟地营田之禁,所以豪官权势之家往往乘机滥伐林木,垦荒辟地设立私庄。此种情况以山西雁门、宁武、偏头等关最为重要,但“此弊不独山西三关为然,紫荆、倒马、居庸、龙泉等关亦有之”[19](卷123)。此外,官军商民贩木取利,乱砍滥伐的现象也很严重。明宣德九年,行在工部尚书吴中奏:“蔚州美峪、九龙口、五福山等处俱产材木,宜长养以资国用。今军民擅自采伐,亦乞禁止。”但是明宣宗以“山林川泽之利,古之与民共之”[6](卷111)为由,竟驳回了吴中的奏请,放任采伐,致使蔚州、保安州及保安卫一带山林,滥采的现象一直不得禁止。直到隆庆时,“民间樵采垦种,有司(仍)不能禁止”[20](卷33)。其长期所遭破坏情势可想而知。 入清以后,由于边疆的变化,以前的森林在防御上已无必要,故官方的管理进一步减弱,加以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人口增加、平原地区旗地扩充,加速了对山区的垦殖。又因甘薯、土豆等适宜山地种植的作物的传入,使山区人口、村落迅速发展。据河北省地名普查表明,位于太行山区的曲阳、阜平、鹿泉、井陉、涉县、武安等县(市),有9%~18%的村落形成于清代。山区村落数比明代增加14%左右。人口、耕地数量随之增加。如获鹿(今鹿泉),明嘉靖时户2158,口26091,到清光绪时户31846,口176021。耕地由万历时962.5顷增至道光时的1747.1顷[21](卷4《籍赋》)。耕地面积的增加,无疑是以原始植被带缩小为代价的。大规模的毁林开荒对森林植被的破坏程度远远超过了对森林的滥采滥伐。 长期过量、掠夺性地采伐,使海河流域山区森林日渐枯竭。研究表明,隋唐时期,太行山森林覆盖率在50%;元明之际已由30%降至15%以下;清代由15%降至5%左右,民国再降至5%以下[23](p60)。不少地方岩石裸露,寸草不生。 三 森林是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森林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自然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最重要的枢纽。森林是水的保护神。江河上游良好的植被就像巨大的水库,可以调节江河径流、削减洪峰。据研究,森林对洪峰的最大削减量可达到50%,林地在一次连续降雨中可蓄积70毫米~270毫米的降水。滥伐森林,意味着破坏生态平衡、水土流失,其后果是灾害频仍。 河川水文状况恶化。破坏森林就破坏了水源涵养条件,必然导致河川水文状况恶化,水源锐减,泥沙日益增多,水位暴涨暴落,河道迁徙靡常。如永定河,因河水清澈见底,汉魏时期有“清泉河”之美称。自有明确文字记载到公元936年的二三千年间,很少有泛滥改道的记载。相反,它不仅灌溉之利绵延相继,而且还给人们带来航运之便。辽金时期,由于上游大片森林的破坏,森林的破坏速度超过了它自然更新的能力,原先地表的枯枝落叶层和分解完全的腐植层受到冲刷,“清泉河”水逐渐变黑。“呼黑为卢”,卢沟河由此得名。随着太行山森林的破坏,水土流失的加重,河水变浑,挟带大量泥沙,元代改名“浑河”,又名“小黄河”。元代大都城的兴建,加剧了太行山森林的破坏,浑河的改道泛滥更加频繁,河床改动无有定时,河流被更名为“无定河”。康熙时,在卢沟桥以下的河道筑起了较大的堤坝,康熙帝将无定河钦定赐名为“永定河”,希望横行难驯的无定河从此安定下来。但是,由于森林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剧,河床不几年就因泥沙淤积而日益变浅,洪水又漫出了新筑的河堤,决口泛滥,河道迁徙无常。永定河在辽代,平均94年泛决一次,金代22年,元代约7年,明代约13年,到清代3.5年就泛决一次。从1912—1939年,永定河卢沟桥以下河道,漫决达14次,其中有两次洪水涌入北京城[24]。近几百年来,为了治理永定河,耗费了无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终因没有把握住森林破坏这一重新调节和分配地表水分循环的机制,以致收效不彰。新中国成立后,在永定河上中游修建了官厅水库,对调节洪峰流量、补给灌溉用水作用很大,它使下游地区基本上从洪水威胁下解脱出来。但是,由于流域内宜林荒山的绿化工作滞后,永定河绝大部分地区的水土流失仍然严重,致使新建水库面临淤塞的危险。1965年以来,永定河连续断流,已经面目全非了。海河流域其他河流的水文状况也严重恶化了。20世纪50年代,南运河、卫运河、子牙河、大清河、蓟运河等河道常年有水,是盛极一时的航运黄金水道,通航里程达3500公里。自60年代以来,海河流域中下游河道失去了有源之水,相继枯竭断流,4000多公里平原河道基本全部成为季节河流。 水旱灾害频仍。明清森林遭到毁灭性破坏后,海河流域的“森林水库”消失,失去了涵蓄雨水和调节流量的作用,加剧了洪水泛滥。明以前,海河流域上游山区森林密布,水灾次数少,灾害程度轻。明中叶以后,由于山林破坏日益加重,山林中枯枝败叶构成的海绵式的储水层消失,海河流域水灾逐渐增多。据统计,唐五代时期平均8.8年一次,宋辽金时期4年一次,元代1.3年一次,明代1.4年一次,清代1.03年一次,民国时期1.05年一次。水灾波及的范围,唐宋时期,最多时24个州县,元明时期增至四五十或六七十个州县,清朝和民国时期扩大到八九十甚至一百多个州县[25](P24)。统计资料说明,随着山林破坏的日益加剧,海河流域水灾频数愈来愈多,波及的范围愈来愈广,危害程度愈来愈烈。 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改变了气候和下垫面状况,降低了空气湿度,减少了成雨条件,从而导致旱灾的加剧。自西晋至元的1103年间,河北共发生旱灾71次,每百年平均6.4次。以后随着森林破坏日益严重,旱灾也日益加剧。明代平均25次,清朝41次,民国时期51.4次[26](p3)。这说明,旱灾频率与森林植被破坏程度是成正比的,森林植被破坏越严重,旱灾的频率越大。 淀泊淤塞。历史上,海河流域平原的淀、泊、泽、渊、陂、塘星罗棋布。明中叶以后,随着太行山森林破坏引起的水土流失的加剧,众多淀泊几乎全部淤为平陆。如在今白洋淀、文安洼一带,《水经注》明确记载的淀泊就有大渥淀、小渥淀、范阳陂、狐狸淀、大浦淀、阳城淀、小泥淀、大泥淀等。北宋初年,为防止契丹骑兵南突,宋朝利用今白洋淀、文安洼一带地势低洼、淀泊河渠密集的特点,潴水为塞,苦心修建了一道“塘泺”防线。沈括《梦溪笔谈》记其规模:“自保州西北沈远泺,东尽沧州泥沽海口,几八百里,悉为潴潦,阔者有及六十里者,至今倚为藩篱”。当时分布在塘泺地区的淀泊有30多个,后因黄河三次北决,流经平原中部夺御河人海,侵犯塘泺,前后60余年,“浊水所经,即为平陆”[27](卷92《河渠志》)。此外,导入塘泺的“漳水、滹沱、涿水、桑干之类,悉是浊流”,自然也带来大量的泥沙。所以自宋徽宗以后,塘泺“淤淀乾涸”。但至明中叶,北宋时代的界河,因永定河南徙带来大量泥沙而淤平,附近的地表径流遂汇集于界河南侧的塘泺淀泊地带,又形成许多新的淀泊,且具有一定规模。如地跨任丘、新安、高阳三县境的白洋淀,周回60里;霸州境内的高桥淀,周回达400里;武清县南境的三角淀,周回也达200余里;任丘县的五官淀,也是众流所归,其东与武清县三角淀相接。嘉靖年间,雄县境内即有淀泊29处,其中最大的是矛儿湾,下达直沽,周百余里。明代平原中部的这些湖淀被称为东西二淀。东淀“延袤霸州、文安、大城、武清、东安、静海之境,东西盖亘百六十余里,南北二三十里及六七里不等,为七十二清河之所汇潴。永定河自西北来,子牙河自西南来咸人之。”[28]“西淀跨雄、新数邑之境,既广且深,西北诸山之水皆汇焉。”[29](卷2《直隶河道事宜》)自清康熙以后,由于含有大量泥沙的永定河水的引入,东淀湖群相继淤垫,“尽变桑田”[29](卷2《治河蠡测》)。以三角淀为例,该淀是东淀的主要容水淀泊,嘉庆《大清一统志》上有“按古时,惟三角淀最大,又当西沽之上,故诸水皆会于此,今渐淤而小”[30](《顺天府》),到清末,三角淀“已淤成平陆”。其余各淀也“大半淤塞”。“或仅存浅濑,或竟变桑田”[29](卷2《文安河堤事宜》)。最近几十年,东淀湖群已淤为文安洼。 西淀也日渐淤浅。西淀系统中,白洋淀最为著名,它承接潴龙、唐、清水、府、漕、瀑、萍等河水,俗称“九河下梢”。这些流经太行山的河流由于森林破坏和水土流失的加剧,使白洋淀在弘治年间即受到严重淤积,至清代,各河“入淀时,水宽行缓,泥沙下沉,动辄淤塞尾闾”[31](《方舆志》)。整个白洋淀的淤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上游山区水库未建成以前,唐河、潴龙河的入淀泥沙量年均达370万立方米[32](P21)。根据1981年水利部海河委员会的调查,从清顺治元年至光绪七年(1650—1881年),由于泥沙淤积,淀区面积缩小了9/10。就白洋淀的淤积速度而言,尽管以前的速度无法估计,但在1924—1966年的42年间,白洋淀的总容积减少了32.25亿立方米[33](p77)。白洋淀自60年代以来出现7次干淀,干淀时间最长的一次是1984—1988年连续五年。 在海河平原南部,先秦汉唐时代以大陆泽为代表的湖淀群,也大多淤平消失。作为“地球之肾”,淀泊被淤平堙没,淀水干涸,湖区面积不断缩小,大大降低了其调节气候、调蓄洪水、净化水体、提供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作为生物基因库的功能。 综上所述,明清以来,由于北京城的营建、烧炭、冶炼、战争破坏及毁林开荒等,使海河流域山区森林资源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导致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尤其是表现在水土流失加剧、河川水文状况恶化、水旱灾害频仍、平原上淀泊淤平或缩小等方面。这是大自然对滥伐森林,破坏环境的无情惩罚。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庞大最复杂的生态系统,对区域环境有着较大较深的影响。因此,在区域经济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开发要适度,要注重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如果不注意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就会破坏区域生态平衡,导致严重的生态问题。这是明清以来滥砍滥伐森林留下的历史教训。 [参考文献] [1]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C].北京:中华书局,1962. [2]张岗.河北通史:明朝卷[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张萱.西园闻见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4]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M].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铅印版. [5]蒋一葵.长安客话[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6]明宣宗实录[Z].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7]傅维鳞.明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明英宗实录[Z].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9]徐溥.明会典[M].台湾: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出版年代不详). [10]清凉山志[M].民国22年(1933)刻本. [11]清朝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12]张岗.明代易州柴炭山场及其对山林的破坏[J].河北学刊,1985(3). [13]河北省志·林业志[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14][光绪]唐县志[M].清光绪四年(1878)刊本. [15]严如熠.三省边防备览[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6]谈迁.国榷[M].北京:中华书局,1958. [17][乾隆]热河志[M].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刻本. [18]明神宗实录[Z].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19]明武宗实录[Z].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20]明穆宗实录[Z].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21]获鹿县志[M].清光绪七年(1881)刊本. [22][民国]林县志[M].民国21年(1932)石印本. [23]翟旺.太行山系森林与生态简史[M].太原: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4. [24]于希贤.森林破坏与永定河的变迁[N].光明日报,1982-04-02. [25]刘洪升.唐宋以来海河流域水灾频繁原因分析[J].河北大学学报,2002(1). [26]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旱灾害[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 [27]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8]陈仪.直隶河渠志[M].台湾: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9]陈仪.陈学士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0]大清一统志[M].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1986. [31]文安县志[M].民国11年(1922)刻本. [32]任丘市水利志[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3. [33]保定地区水利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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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谢信 〔概念解说〕 感谢信是为表示感谢而写的一种专用书信。
受信者和写信者均可是个人或单位。感谢 信可以直接寄送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也可公开张贴或送报社、电台。
〔格式内容〕 :①标题: 空一行正中写“感谢信”三字;②顶格写被感谢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称呼,后加冒号; ③正文:写感谢的内容,叙述先进事迹,赞扬好的品德作风以及产生的效果;④结尾:写表 示感谢、敬意的话;⑤署名: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日期。感谢信要求把被感谢对象的人 物、事件准确精当地叙述出来,评价要恰当,文字要精炼,感情要真诚、朴素。
2.信 ①称呼:顶格,有的还可以加上一定的限定、修饰词,如亲爱的等。 ②问候语:如写“你好”、“近来身体是否安康”等。
独立成段,不可直接接下文。否则,就会违反构段意义单一的要求,变成多义段了。
③正文。这是信的主体,可以分为若干段来书写。
④祝颂语。以最一般的“此致”、“敬礼”为例。
“此致”可以有两种正确的位置来进行书写,一是紧接着主体正文之后,不另起段,不加标点;二是在正文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敬礼”写在“此致”的下一行,顶格书写。
后应该加上一个惊叹号,以表示祝颂的诚意和强度。 称呼和祝颂语后半部分的顶格,是对收信人的一种尊重。
是古代书信“抬头”传统的延续。古人书信为竖写,行文涉及对方收信人姓名或称呼,为了表示尊重,不论书写到何处,都要把对方的姓名或称呼提到下一行的顶头书写。
它的基本做法,为现代书信所吸收。 ⑤具名和日期。
写信人的姓名或名字,写在祝颂语下方空一至二行的右侧。最好还要在写信人姓名之前写上与收信人的关系,如儿***、父***、你的朋友***等。
再下一行写日期。 3.回信 (1)书信――一般书信和申请书、倡议书、感谢信等专用信、一般书信 ①标题:一般情况下,书信无标题(发表的书信可根据书信的内容或主旨写上标题。)
②称呼:第一行顶格写收信人的称呼,称呼后加冒号。 ③正文:第二行空两格写正文。
转行,顶格写。如果内容较多,可以分段。
④结尾:结尾要写祝愿或表示敬意的话,“祝”“此致”等词语可以接正文写,也可以另起一行空两格写。“进步”“敬礼”等词语要另起一行顶格写。
⑤署名和日期:在信文的右下方,分两行写。前一行署名,后一行写日期。
署名的前面,可根据需要写明收信人的身份、辈份或单位。 在信的基础上根据来信内容写回信 填写标准信封 在信封左上角六个小方格内填写收信人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在收信地区邮政编码的下方,写收信人的详细地址或所在单位的详细名称。 在收信人地址或单位名称的下方,居中位置写收信人的姓名。
在收信人姓名的右下方,写寄信人的详细地址和姓名。 在信封右下角的小方格内写寄信人的地区的邮政编码。
4. .请假条 〔概念解说〕 请假条是请求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的文书。 〔格式内容〕 1.标题。
2.称渭。 3.请假原因。
4.请假起止时间。 5.祝颂语。
6.请假人签名。 7.请假时间。
5.留言条 留言条是指找人没有找到,又没有时间等候,只能留给对方一个简短而明了的条据。 格式:留言条的格式也分三部分: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
称呼要顶格写,条子留给谁就称呼谁。 在称呼下一行空二格写正文,简单明了的把你要给对方说的事情写清楚。
在正文下面写清楚谁留的条子,并在署名的下一行写清 年、月、日。 6.启示 第一行正中简写“启示”二字,另起一行顶格写称呼,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问候语,再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
最后写署名和日期。 7.借条 借条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
格式,一般来说只要具备贷款人姓名(最好有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姓名(最好有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币种)、利息计算方法、还款日期、还款延迟的罚金、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等就行了。 8.说明书 写事理说明文,先要把所要说明的事理弄清楚。
如果要说的事理连自己都没有明白,就没有办法给别人讲清楚。这就要下一番功夫,除深入观察,掌握第一手材料外,还必须进一步调查、请教别人、查阅文献资料,从多方面搜集材料,透彻了解事理。
一 根据自己的爱好志趣和理解能力 把所要说明的事理弄清楚之后,就要注意按照人们认识事物、理解问题的顺序,抓住事理的特点,把抽象的事理说得有条有理、清楚明白,解说的概念要准确,判断要正确。为了解说得通俗易懂,就要尽量利用人们熟悉、承认、能够明白或接受的东西来说明。
可以用分类、举例、打比方、作比较等说明方法。 9.消息 一、消息的含义: 消息(即狭义上的新闻)是最近发生或最新发现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及时报道,它是报刊电台中大量运用的经常性新闻写作体裁。
二、消息的特征: 1、内容新 2、事实真 3、行文简 4、报道快 三、消息的种类:1、动态消息 2、经验性消息 3、综合消息 4、评述性消息 四、消息的写作要求: 消息的结构是倒金字塔式: 1、标题要吸引读者 2、把最新鲜、最生动、最重要的事实写进。
征文格式要求一、文章的撰写项目及其顺序要求1. 标题:2号黑体字2. 姓名:小4号仿宋体,两位以上作者姓名间加“,”,(在圆括号内注明单位全称、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用小5号宋体)。
3. 摘要:小5号宋体(100~150字)4. 关键词:小5号宋体(3~5个,词与词间空一个字距离)5. 正文:(5号宋体) 引言 文章主体 参考文献(5号字体,参考文献内容为小5号字体)二、图与表的编排正文中的图、表应有自明性,在论述中先文后图、表。图中的文字、符号、纵横坐标的标值必须书写清晰,标目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物理量和单位符号。
图与表的描述与内容上切忌重复。照片图应反差明显,画面清晰,并标明正确的摆放方向,避免使用复印件。
三、文稿章节编号法文稿章节编号采用三级标题顶格排序,一级为1,2……;二级为……;三级为……。引言不编号。
四、篇幅及行距一律使用A4幅面,行距为单倍行距。五、排版软件使用Word版本文字处理。
公司文件书写格式标准
总则 ;指导思想
文书的书写格式是体现企业正规化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这一工作环节的管理,规范写作,特制定本标准。
规章制度结构 构成项目
规章制度汇编包括以下内容(按顺序):封面、中文关键词、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件、封底;其他文书包括标题及正文,具体格式详见其他文书正文与页面设置。
各项目含义
封面:封面由文头、规章制度标题、单位及负责人、编制日期等内容组成。
标题:
应能概括整个规章制度最重要的内容。题名力求简练,严格控制在25字以内。如果主标题意犹未尽,可加附标题。
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规章制度标题、内容摘要或正文中提取,能表现规章制度主题、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
目录:
列出规章制度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件等的对应页码。 正文:正文是规章制度的主体部分,通常由序语(引语)、主要条款、实施要求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
注释:
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解释的问题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附录: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
参考文件:
只列在正文中被引用过、正式颁布的文件资料。文书格式编排 ,纸型及页边距 。
一律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上边距2cm,下边距2cm,左边距,右边距2cm。
版式与用字 ;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
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
一般来说,合同是按照公文写作的格式要求处理的。
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应用,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制作水平和质量,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示范文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首先在引用地方的句末,用上标标注序号,然后再文章最后的参考文献中具体说明是什么文章
对参考文献进行原文摘抄引用并进行标注,标明出处,文献名称和作者等信息,不算抄袭。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怎么写
参考文献的话当然也是可以借鉴本科生论文的。只要这个本科生的论文是发表过的,那你就可以作为参考一下。但是没有发表过的只不过是像普通的毕业论文这种就没有什么可借鉴的。所以说只有那种出版过的成为期刊论文的这种或者是结集成书的这种论文,他叫真正的参考文献。和是不是本科生的论文没有关系。